美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衍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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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衍变论
李艾蔚
(四川大学法学院 610065)
摘 要 本文从陪审制度的起源入手,主要通过对美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现状和运行的介绍,为陪审制度进行事实的陈述并分析其利弊;提出制度的安排既应有现实的考量,更应有理念的遵循。
关键词 美国陪审制度;陪审制度运行;正义理念
一、现代陪审制度的起源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陪审制度始于英国。但是现代陪审制度究竟肇始何处,在西方学界却始终是 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 。概论之,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其一,陪审制度起源于法兰克王室的信息调查制度。其二,法史学家Stubbs认为英国的陪审制度最早可能来源于十二领主制度。其三,F.W.M ait land推测, 斯堪的纳维亚在当时可能已经设计了某种类似陪审的制度,而这种制度极有可能是英国陪审制的来源 。
二、美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衍变与法律基础
17世纪初,英国殖民者来到北美大陆,殖民地的发展,使陪审制度开始植根美国。1606年英王为了保护英国本籍的殖民者的,权利发布法令要求弗吉尼亚殖民政府在未经过政府或殖民委员会的审判之前,必须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陪审团审判服务。随后,1606年弗吉尼亚宪章被认为是陪审制度在美国的发端。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指控与犯罪调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法院。1641年 马萨诸塞自由纲领 中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裁定,法官负责法律问题适用部分。至此,关于陪审团制度运作模式和适用范围基本确定下来,尽管各殖民地的具体操作有所差别。
进入20世纪之后,美国人对陪审制度主要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首先是陪审员的遴选问题。妇女和黑人可以成为陪审团成员,而且在某些涉及黑人犯罪的案件中还特地要求有黑人陪审员的参加。同时,传统上重要的专业人员和提供宝贵服务给社会的其他人员,可以被豁免履行其陪审团义务。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问题。传统的陪审团裁决必须一致才是有效裁决。现在多数主义原则也开始被采用,在12人陪审团中,以10 2或9 3通过被认为是有效的裁决。
美国陪审制度的法律基础广泛,主要体现在宪法、制定法以及司法意见中,但最为主要的还是宪法中有关陪审制度的规定。除此之外,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 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 、 联邦陪审团选拔法 等法律规定也为陪审制度提供了法律的依据,这些都是美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运行
(一)陪审团的选拔
陪审团候选人的来源主要为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名单,这种选择都是任意、公开的,但有一定程度的豁免事实存在,一些具有基本资格的人,因为其社会职业的特殊不能列入候选人行列。一般而言,这种选拔通常由法官进行,律师也可以有限度的介入。以 正当理由回避 和 绝对回避 为由,请求法官免除某些陪审员的义务;同时作为被挑中的陪审员,也可以以 不当苦难或极度不便 免除其义务。
这种选拔的资格条件实际已经蕴含在其中,在选民和驾照名单中的选拔,至少保证了以下几点:第一,陪审员候选人是美国公民;第二,陪审员候选人属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陪审团参与审判
一般而言,法官决定法律争议,陪审团决定事实争议。但是陪审团的这种决定依然是受到相当限制的。
既然陪审团裁决的是事实问题,那么可以影响陪审团做出决定的主要就是事实依据,具体说来主要就是证据。证据的效用,一在于真实,二就在于律师。律师对证据的专业阐释,对陪审团的影响决定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在法庭的辩论阶段,律师们在法庭上的言辞交锋也必然影响到陪审团的感性或理性的判断。在案件呈现和结辨后,法官也会给予陪审团指示,这个指示主要是规范陪审团评估证据、判决案件的适用法律以及要求陪审员选出一位陪审长,以便于陪审团进行讨论和组织投票。
(三)陪审团的裁决
陪审团经历了讨论后,最后就是投票决定事实争议,只可以形成两种结果:形成一致裁决或者僵持不下、无法裁决。刑事案件,必须要求全体一致,民事案件,只需要简单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即可,如果少于简单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则形成 无法裁决的陪审团 对于陪审团的裁决也不是就一锤定音,存在同时,律师可以因陪审团的不当行为提出 弹劾陪审团裁决的动议 和直接向法官提出 不理会陪审团裁决而法官直接宣判的动议 或有时称为 无罪开释动议的重新提出 。如果陪审团经过讨论后,意见分歧较大,确实僵持不下,法官也别无选择,只好宣布 未裁决的审判 ,下令选拔新的陪审团审判案件。
四、陪审制度利弊分析及价值理念
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民主化的最明显体现,这一制度为公民参与到司法运行提供了制度的保障,在充分保障司法精英对社会的指导意义下,也体现了其制度设计对公众民意的尊重。
陪审制度在很大程度反应民意、民情,人民也分享司法权。陪审团制度的好处明显,但是陪审团审理的一些劣势也相当显著,如审判成本高、诉讼效率低下就是最突出的两个问题。简言之,这个问题即是一个正义和效率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们追求的利益所向。我们是追求经济利益最优化情形下的正义实现,还是追求正义实现最优化情形下的经济利益的消耗。如果是前者,我们承认对陪审团制度的这一批判;如果是后者,我们则认为这一的指责是没有多少理由可以支撑。正义是一个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人民心中的公道,社会需要的公道,都要求得到实现。正义如果从正常渠道为减少经济消耗而取最小值,只会让人民丧失对正常渠道获得正义的信心,而采取其他手段或路径,通常这种手段或路径是具有破坏性和极强社会危害性的,这样的结果是社会正义的缺口越来越大,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一边是正义所支撑的社会稳定与人心安定,一边是陪审制度所带来的经济消耗,两者相较,我们理当选择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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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燕. 中美陪审制的比较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完善 , 民主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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