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衍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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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衍变论

美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衍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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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于 真 实 , 就 在 于律 师 。律 师 对 证 据 的 专 业 阐 释 , 陪 审 团 的 影 二 对 响 决 定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同 时 , 法 庭 的辩 论 阶 段 , 师 们 在 法 庭 上 在 律
的言 辞 交 锋 也 必 然 影 响 到 陪 审 团 的 感 性 或 理 性 的 判 断 。在 案 件 呈 现 和 结 辨 后 , 官 也 会 给 予 陪审 团指 示 , 法 这个 指示 主要 是 规 范 陪 审 团评 估 证 据 、 决 案 件 的 适 用 法 律 以及 要 求 陪 审 员 选 出一 位 陪 审 判 长, 以便 于陪 审 团进 行 讨 论 和组 织 投 票 。 ( ) 审 团的 裁 决 三 陪
四、 陪审 制 度 利 弊 分 析 及 价 值 理 念
样选择法官审判或 陪审 团审判 。独立 战争胜 利之后 , 法官 和陪
审 团 的 职 能 开始 分 离 , 审 团 主 要 负 责 案 件 事 实 部 分 的 裁 定 , 官 陪 法 负 责 法 律 问题 适 用 部 分 。 至 此 , 于 陪 审 团 制 度 运 作 模 式 和 适 用 关 范 围基 本 确 定 下 来 , 管 各 殖 民 地 的 具 体 操 作 有 所 差 别 。 尽 进 入 2 世 纪 之 后 , 国人 对 陪 审制 度 主 要 进 行 了 以下 三 个 方 O 美 面 的改 革 : 先 是 陪 审 员 的遴 选 问题 。 妇 女 和黑 人 可 以 成 为 陪 审 首 团成员 , 而且 在 某 些 涉 及 黑 人 犯 罪 的 案 件 中还 特 地 要 求 有 黑 人 陪 审员 的参 加 。 同时 , 统 上 重 要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提 供 宝 贵 服 务 给 社 传 会 的其 他 人 员 , 以被 豁 免 履行 其 陪 审 团 义 务 。再 次 , 可 陪审 团 裁 决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浅析姓名:李隽婕学号:32012090015班级:财政税务学院财政班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陪审团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为了帮助国王调查犯罪,到了17世纪末成为了反对国王武断发生起诉的盾牌,在北美殖民地的时期,各地区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广泛采用陪审团制度。

而后作为独立战争的果实,陪审团制度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一)陪审员的产生1 、适用主体1689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除以下原因,否则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1)对英语掌握不能达到流利的程度或不会说英语(2)由于精神上身体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令人满意陪审团服务(3)被以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起诉,或有在某一州或联邦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公民资格还没有恢复。

2 、挑选的具体程序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

然后,法官用问卷的形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当本案陪审员的资格。

最后,法官通知这些人到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在庭选过程中,双方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具有否决权。

(二)陪审员的回避制度审判过程中,审判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向外界揭露。

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布陪审员的姓名,只能用他们的座位顺代表其身份。

(三)陪审团的工作1、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扮演的只是听众的角色。

双方律师在发言辩诉意见时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

2、指示。

庭审结束后后,首席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3、评议。

之后陪审员被送至秘密的评议室,依据各人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以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就案件事实作评议。

4、裁决。

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裁决必须得到全数同意通过,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只要求简单多数通过。

如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那么法官会宣布该案为流案,重新组建陪审团进行审判。

陪审制度沿革与利弊

陪审制度沿革与利弊
建立
在诺曼征服后,陪审团制度正式建立,成为司 法体系的一部分。
3
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团制度逐渐完善,并成 为英国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美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起源
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陪审团制 度。
建立
在美国独立战争后,各州开始引入陪审团制度作 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
发展
在20世纪初期,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 的发展和普及。
无意识偏见
陪审员可能存在无意识偏见,如对特定群体或案件类ຫໍສະໝຸດ 的刻 板印象,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决。
有意识偏见
陪审员可能存在有意识偏见,如为了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做 出不公正的判断,损害审判公正性。
05
陪审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建议
完善陪审员选取机制
确保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
在选取陪审员时,应确保来自不同社会阶层、职业和背 景的人都有机会参与,以体现社会的多元性。
增加陪审员的多样性
除了性别、年龄和种族外,还应考虑增加具备不同专业 背景和经验的陪审员,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建立陪审员数据库
通过建立全国性的陪审员数据库,可以实现陪审员信息 的共享和优化选取。
加强陪审员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
陪审员培训应包括法律知识、审判程序、权利义务以及职业道德 等方面的教育,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职责。
中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起源
01
中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的一些地方
开始尝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
0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陪审制度被正式确立为司法制度的
一部分。
发展
03
在近年来,中国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人民陪

美国陪审团制度探究

美国陪审团制度探究

产业与科技云2019年第18卷第12期美国陪审团制度探究□华端静【内容摘要I美国陪审团制度虽然承袭英国,但经过近百年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具有美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充分体现了美国司法追求民主与公正的理念。

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相关司法制度的进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法律;陪审团制度;法律制度【作者简介】华端静(1991~),男,贵州绥阳人;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一、陪审团制度的渊源关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大多认为中世纪的英国是近现代意义上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地,然而这种说法经不起推敲,因为这项制度的起源并不是英国,追本溯源,陪审团制度是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的诺曼底公国引进来的,直到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后,这项制度才首次正式以法律的方式被确立下来。

随着英国开始广泛推行殖民统治,殖民地的不断扩张,该项制度才开始被殖民统治者带到美国并加以传播。

独立战争的打响标志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确立和本土的特色发展。

随着美国在第三次工业革命中确定了世界霸主的地位,陪审团制度也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1606年签署弗尼吉尼亚宪章,该州随后又建立起了大陪审团制度,1641年出台的《马萨诸塞自由纲领》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权利,即可自由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1776年《独立宣言》的签署则标志着陪审团制度基本上被写入各州的宪法中。

随着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陪审团制度正式被写入美国宪法,随后在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和第七修正案后,陪审团制度逐渐发展完善;随着美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法官与陪审团的职责逐渐不同。

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适用。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一)陪审员的遴选。

美国各州对于陪审员的选任都非常严格,不同的州可能具体规定有所区别,但是陪审员的选任必经第一道程序即候选陪审员,选任的对象较为广泛,杜绝各种暗箱操作与具体的人为操控,对象是随机的,且是各种领域的人员都有。

从《失控的陪审团》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从《失控的陪审团》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从《失控的陪审团》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第一篇:从《失控的陪审团》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失控的陪审团》观后感————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事件起因很简单,一个男人被一名持枪者在自己的办公室枪杀,他的妻子向地方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她觉得杀人者固然罪不可赦,但是凶器的提供者和残忍的元凶一样令人发指,为了其他人的安全考虑,避免再有人因为枪支的滥用而死于非命,被害者的遗孀决定向军火商发难,索赔更是震惊全美。

从影片的开始,律师双方就选择陪审员展开了一场“激战”。

双飞都想选择倾向己方的陪审员,起码要筛去有明显偏见的陪审员候选人。

在挑选过程中,双飞律师采取了提问的方式选择陪审员,除此之外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维轻公司的陪审员顾问兰金芬奇。

以他为首,由各界精英组成了一个庞大的系统,通过监控、心理分析等众多途径来了解陪审员从而达到控制他们为自己服务的目的。

即便蓝金芬奇用如此多的人力和心智,他还是没有排除异己的势力,让尼克伊斯特成功成为9号陪审员。

我们从影片的最后可以知晓,尼克并不是仅仅在履行他的公民义务。

由于几年前的枪支事件,尼克的女朋友失去了自己的双胞胎妹妹,而在审判中枪械公司却胜诉了。

尼克和女朋友玛丽的用意很明确,他们就是要让枪支公司付出代价。

尼克用他的智慧操控了陪审团。

撼动了原本貌似稳固,实则脆弱不堪的司法律制。

看完这部影片最大的收获是让我了解了美国的陪审员制度。

我也对其有了相关的思考。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从英国沿袭过来的制度,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除不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外,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只有人认为陪审员中的任何一个人的家庭背景、本人经历等有可能对公正审判有影响的,都可以提出调换,直至双方包括法官都认可了,才能做为正式的陪审员。

浅析两大法系陪审制的历史沿革

浅析两大法系陪审制的历史沿革

浅析两大法系陪审制的历史沿革张怡铮摘要陪审制最初萌芽于被誉为民主摇篮的古希腊,随后在英国发展成形,并经英国殖民脚步的扩张移植到各个英属殖民地,最终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本文以两大法系颇具代表性的英、美、法、德四个国家为例,浅析陪审制在两大法系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关键词陪审制参审制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陪审制存在广义和狭义之说。

狭义的陪审制仅指英美法系陪审团类型的陪审制,如托克维尔所说:“所谓陪审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利。

”广义的陪审制指的是从公民中选出陪审员参与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它不止包括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也包括大陆法系的的参审制。

参审制是指由专业法官和参审员共同参与审判活动,共同作出判决的一项制度。

陪审制自古希腊和古罗马萌芽,于12世纪开始在英国便不断发展并于18世纪形成基本雏形,之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迅速移植到各个英属殖民地,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美国。

大陆法系方面,陪审制自法国大革命后引进欧洲大陆,后开始在此传播发展。

由于陪审制并未在欧洲大陆取得预期效果,经过不断的演变和改革,大陆法系国家最终发展出了适合其社会和司法环境的参审制。

比较典型的代表包括德国、法国。

故本文以英国、美国、德国、法国为例,阐述两大法系陪审制的演变历程和发展变革。

一、陪审制溯源陪审制的最早萌芽存在于古希腊和古罗马。

古希腊代表性的两个城邦即斯巴达和雅典,在司法活动中都选择了集体负责的制度。

斯巴达的审判活动由长老会议进行。

长老会议就城邦的重大案件,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后做出裁决。

公元前6世纪,雅典政治家梭伦设立了名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

克利斯提尼立法改革时期对陪审员的年龄做出了限制,规定只有三十岁以上的公民才有资格担任陪审员。

经由选举的公民组成陪审法庭,并在陪审法庭之下设立了委员会。

公元前451年,伯里克利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进一步加强了“赫里埃”的作用。

古罗马王政时期,库里亚大会即大氏族会议就具有司法职能。

课堂笔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

课堂笔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

课堂笔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摘要: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中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组成部分,它以普通公民作为案件争议事实的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为特征,体现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即不将决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全部交给一个法官或一组法官行使,因此被誉为“自由权利的堡垒”。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并不是在美国诞生,但却在美国获得了最充分的发展。

纵观美国陪审团制度几百年的历史,尽管其间不乏批评和争议,但总体上在美国的运作是成功的,受到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认可。

本文试图从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入手,通过对其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以及不合理性的分析,展现这一制度的概况,并以此提出改革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不合理性人民陪审制正文:一、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英国。

公元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它的颁布意味着英国建立了见证人制度。

公元1166年英王又颁布了《大程序法令》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中,被告有权选择司法决斗的裁判方式或者陪审团裁判方式。

1【1】这意味着把陪审团制度正式引入司法程序,这一制度在英国迅速得到发展。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了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指控与犯罪调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法院。

1641年颁布的《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

随后,美国将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写入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中美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美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美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作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5期摘要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

但是,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存在较大弊端,本文从我国国情具体实践出发,吸收美国的优秀制度经验,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

关键词陪审制度基本内涵司法机关作者简介:褚蕾,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中美两国陪审制度的基本内涵和历史沿革我国的陪审制度又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它是指我国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普通公众即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依法参加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力的司法制度。

众所周知,中国经过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历来就无普通民众参与司法裁判的先例。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陪审制度在1954年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确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制度的案件范围。

随后,经过数次法律文件的不断修正,现今我国规定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

2005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正确实施,更是以立法的形式奠定了人民陪审制度在国家司法制度的地位。

美国的陪审制度又被称为陪审团制度,是现代英美法系的普通审判制度。

对于陪审制度的起源历来都是有争议的,但是一般认为,现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

诚如何家宏教授所言,“英国是西方陪审制度的苗圃,而美国则是西方陪审制度的沃土。

”17世纪初,英国殖民者来到北美大陆,自然而然地将其各项制度传播到美国,这其中当然也包括陪审团制度。

1606年弗吉尼亚宪章被认为是陪审制度在美国的开端。

随后,陪审制度作为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果实被写入了美国1787年宪法。

随后,受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每个人都有权“由自己同类的人”来审判的思想影响,在经过十多个世纪的发展后,陪审团制度已经成为反映美国诉讼制度特性,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进而影响到世界各地。

浅谈中外陪审制度

浅谈中外陪审制度

浅谈中外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世界上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形式,一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形式。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经历过曲折的历程,立法、实践和学术上对其关注起伏不定,本文通过叙述我国陪审制度的概况,试图对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微薄建议。

标签:陪审团制度;参审制度;人民陪审;完善一、域外陪审制度历史变迁“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是陪审制度的起源地,随后在中世纪欧洲的少数封建制国家得以继承,在资本主义社会得以盛行。

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则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

”虽然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但是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过来的。

(一)英美陪审制度的历史变迁法兰克王国的调查制度通常被认为是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直至亨利二世,调查陪审团才被固定地应用于英格兰的司法审判中。

最初陪审团制度仅适用于民事诉讼中,为了加强王室对全国的管理与统治,随后陪审团制度又被引进刑事案件的审判之中,并有了刑事审判中“小陪审团”之说。

至17世纪中期,民众更加维护和保存已被司法化的陪审团。

18世纪是陪审制度的鼎盛时期,19世纪前几年,陪审制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缓解了当时刑事诉讼法律的残酷性。

19世纪中期后,陪审制开始出现衰弱迹象。

19世纪后期陪审制度状况更加惨淡,此时国家颁布实施了多项法律法规进一步使得陪审团从昔日巅峰跌落下来。

虽然美国陪审制度是从英国陪审制度传承而来,但是两者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民主陪审制度”的美国陪审制度是在对“贵族陪审制度”的英国陪审制度的批判中发展起来的。

19世纪初开始,陪审团的审判权力有所下降,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范围有了一定限制。

20世纪70年代后,简易陪审制的兴起和刑事案件中采取不一致裁判的原则导致陪审制度开始走向衰落。

(二)大陆陪审制度的历史变迁公元前6世纪法国就产生了陪审制,由于审判权集中于国王,陪审制度也逐渐消亡。

法国最初的陪审制度是直接沿用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正文:美国陪审团制度发展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现代现代之后,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是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

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组成。

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

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则,现在开始应用多数主义。

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

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总案件的90%。

问题尽管如此,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存在较多问题。

20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20个州。

而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出现了辩诉交易的现象,陪审制度也常常被诟病影响了司法效率等问题,以致于理论上、实务上开始对陪审团制度的存废展开争论。

陪审员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只要是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但实际上并非那么简单。

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

初选陪审团时,法官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审团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人民,他的选择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选择。

曾经轰动一时的辛普森一案,陪审团的初选共选出了三百零四名候选人,这是因为初选之后,还有一次严格的筛选,主要是剔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断。

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一)

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一)

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一)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的陪审制度将更加规范与完善。

本文试图介绍和比较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起源与发展、陪审制度的功能以及弊端。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早期的陪审制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奴隶制雅典和罗马时代。

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

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

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约是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

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

现代陪审制从严格的司法制度上讲,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

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

陪审团最早被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

在此基础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

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

陪审制很快成为英国的一种主要的诉讼方式。

英国的陪审制在其司法历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他许多司法制度与之相配套发展起来。

但由于陪审制本身存在的固有的缺陷,时至今日,陪审制已今非昔比,日渐衰微。

1948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

从《失控陪审团》看美国陪审制度

从《失控陪审团》看美国陪审制度

从《失控陪审团》看美国陪审制度在电影《失控陪审团》中,我们清楚的了解到美国的陪审团是怎样组成和对案件进行判决的。

一直以来,美国的陪审制度都备受推崇,我国许多学者也曾经建议过应该学习美国的陪审制度,改革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可是,我们也从电影中得知,美国的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隐藏着的弊病。

尽管美国人民以自己国家的民主法制为骄傲,但就是在这个他们引以为荣的并且非常热衷的陪审制度里面,存在着很不科学的因素。

一、美国陪审制度的渊源与形成过程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零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它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

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

由于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因此构成英国陪审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17世纪初,当英国在海外进行殖民扩张的时候,很自然的把英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制度带到了殖民地。

陪审制度也是这样一步步扩展到殖民地的。

美国与英国有着特殊的亲缘关系,它在独立之前曾是英国的殖民地,正因为如此,它对英国的陪审制度学得特别到位,并且美国在移植英国的陪审制度的同时进行了改造,使陪审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

1635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

1641年,弗吉尼亚殖民地紧随其后,然后是其他殖民地。

而随着殖民地中独立性的提高,英国的法官有时会把通常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移送到无权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海事法院中去。

这在殖民地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王权对陪审团审判的干预受到深深的憎恶,最终成为激化美国革命的主要怨愤之一。

陪审团600年未变的规则

陪审团600年未变的规则

陪审团600年未变的规则作者:陈江来源:《大科技·百科新说》2013年第06期在美国大片中,重大的刑事案件往往由陪审团来裁决,有的要求必须陪审员意见全体一致才能形成有效裁决,也有的要求绝大多数一致就可以了,如10票对2票判决有效。

这种裁决规则是怎么来的呢?我们要了解它的历史渊源,必须追溯到英国的陪审团制。

宁愿死在狱中英国陪审团的规则来源于这样一个案例。

1367年,巡回法庭来到了英格兰地区的本安普顿。

本安普顿有个商人叫亨利,那一天,他像往常一样把货物放到马车上,准备拉到集市上去出售。

刚来到集市,有个叫罗伯特的人突然扣住了马车,宣称货物是他的。

亨利立刻报警,并以使用暴力和妨碍治安的罪名向法庭控告罗伯特。

法庭经过调查,原来这些货物确实是罗伯特的,只是被盗贼偷去了,经过几次倒卖,流到了亨利手上。

于是,法官让12名陪审员分别作出裁决,结果11人裁决罗伯特“有罪”,但有1人裁决“无罪”。

法官对那名陪审员进行威胁,如果不裁决罗伯特“有罪”就把他送进监狱。

那位陪审员没有丝毫退让,他宁愿死在狱中也决不做出违背自己良心的裁决。

后来法官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没有权力威胁陪审员,根据自己的良心做出独立的裁决是陪审员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于是法官根据11人的裁决判处罗伯特有罪。

罗伯特不服从判决,上诉到王座法院(即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认为11名陪审员的裁决不是有效判决,只有12名陪审员裁决一致才是有效判决,因此撤销了该法官的裁决。

同时,上诉法院指出了陪审员达到一致的方法,即把12名陪审员捆绑在一起,11名陪审员向另一名陪审员施加压力,或者11名陪审员向另一名陪审员靠拢,直到他们12人最终达成一致。

我们知道英国实行的是法律判例主义,此一案例奠定了陪审团裁决的规则:12名陪审员的裁决必须一致才是有效判决。

陪审团的这一规则对被告非常有利,只要有一人不同意或者被收买,全体陪审员就很难达成一致,对被告的指控就不成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就可以无罪释放。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

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

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也来到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所以《马萨诸塞自由纲领》的条文可以视作是《小爸爸》里文章选择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初步依据。

但后来美国的联邦宪法中有更多的关于陪审团设立的条文规定: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

一般说来,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个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然权利,但可以提出申请,经法官批准后设立。

陪审制度纵横论

陪审制度纵横论

陪审制度纵横论陪审制度是我国法学界研究较少的问题之一。

然而,陪审制度在司法系统中的运转机制和存在价值以及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思路,都是很值得人们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一、西方陪审制度的沿革(一)古希腊和古罗马:西方陪审制度的芽床古希腊和古罗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

就司法制度而言,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采用过奴隶主或自由民集体裁决的模式。

例如,在古希腊的众多城邦国家中,斯巴达和雅典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

其中,前者采用贵族政体,后者采用民主政体,但是二者在司法活动中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斯巴达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

长老会议由28人组成。

成员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产生。

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就要进行“审判”,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陈述,并做出裁决。

由此可见,那些贵族代表实际上都是共同裁决诉讼的法官。

雅典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

当地居民发生诉讼纠纷的时候就要召开民众大会来进行裁决。

这等于说全体自由民都是法官。

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

①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

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

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

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

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也属于民众大会。

虽然那些暴动、叛乱和杀害奴隶主等重大刑事案件由临时设立的专门机构(类似于后来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大陪审团)负责调查案情,但是最终的裁判权仍然归民众大会。

公元2世纪,罗马共和国设立刑事法院,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离。

不过,这种刑事法院仍具有民众集体负责的性质,因为法官都从公民中选举产生(一般为贵族或富人),每年改选一次,而且每个案件都要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

这种集体裁决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西方国家奴隶主民主制度的特点,而且其中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2023《中外陪审制度浅谈》contents •中外陪审制度概述•中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外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外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外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外陪审制度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目录01中外陪审制度概述1 2 3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11世纪中叶的英国,当时作为调查事实真相的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制度。

英国起源美国独立战争后,陪审团制度被写入美国宪法,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起源中国古代的“三老”制度(由德高望重的老人参与审理案件)可以被视为陪审制度的雏形。

中国起源03中国陪审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司法民主和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体现。

01英国陪审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国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以起诉人、被告和陪审团三方共同参与的审判模式。

02美国陪审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大陪审团到小陪审团的转变,小陪审团主要用于刑事案件的审理。

陪审制度的存在可以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保障司法公正公众参与司法过程,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结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提高司法公信力陪审制度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陪审制度的价值02中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清朝末年,受到西方陪审制度的影响,中国开始探索陪审制度。

清朝政府在1906年进行了司法改革,陪审制度被引入法院审判中。

起源与发展清朝末年的陪审制度主要是在刑事案件中实行,陪审员通常由地方官员或士绅担任。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陪审员在审判中往往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点与问题清朝末年的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民国时期,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政府对陪审员的资格和选任程序进行了规定,加强了陪审员的专业培训。

实践与应用尽管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但由于政治动荡和经济困难,陪审制度的实施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民国时期的陪审制度重新建立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得到了重新建立。

浅评英美的陪审团制度

浅评英美的陪审团制度

浅评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浅评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它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代。

这就使得能存续至今的陪审团制度具有合理性、成熟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英美等国家倡导的司法公正、保护人权的重要标签。

但任何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不管其有多完善,都有“阴暗面”。

好的制度若经过正当程序,自然会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但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若被“有心人”抓住漏洞,利用其以达到不当意图,“良法”也会变成“恶法”。

这就是需要我们辩证的地看待好的制度。

下面我从两个有关陪审团制度的影视谈谈我的看法。

一、《十二怒汉》这部电影讲述的是一个纽约青年被指控杀死自己的父亲,法庭有确凿的证据及目击证人,毫无疑问地将被判处一级谋杀的死刑。

然而,12名陪审团人员经过激烈的讨论后,由一开始的11名陪审员坚信有罪到后来发展到一致认为无罪的惊人逆转,最终这个青年被定为了无罪。

这部电影的核心部分集中在陪审团讨论的过程。

一开始,几乎所有人都坚信该青年有罪,认为所有的不利证据都指向他,毫无疑问,该青年必是杀人凶手。

然而,有一位陪审员却提出不同的看法,认为作为陪审团不能如此草率地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至少要经过慎重的讨论再做出决定。

就在这以一对十一的悬殊票数中,双方展开激烈的争2论,通过证人证言虚拟地重现案发现场、心理推理、细节观察等途径,一个又一个的合理疑点付出水面,最终持有罪观点的陪审员被说服,一致同意无罪的决定。

从这个讨论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惊人的扭转,是因为有一条指导刑事法庭的原则,即法庭必须排除任何合理疑点而确定被告的罪行。

那位陪审员就是利用这点原则来挽救青年的性命。

从中可以我们深刻地感受到陪审团对整个审判的决定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陪审团制度呢?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英美为什么几百年都鲜有冤案?8分钟看懂“陪审团”制度的精髓

英美为什么几百年都鲜有冤案?8分钟看懂“陪审团”制度的精髓

英美为什么几百年都鲜有冤案?8分钟看懂“陪审团”制度的精髓编者按: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美国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和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200多年前就曾说过:“我们国家自由之基石有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经陪审团判决的权利。

”杰斐逊与华盛顿、本杰明·富兰克林并称为美利坚“开国三杰”,他把陪审团制度视为保障美国自由的三块基石之一,可见其重要性和必不可少。

简单来说:美国审理一个刑事案或复杂的民事案可由两部分来完成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信任法院,可申请“陪审团”来判案,即:先由临时抽签组成的“陪审团”来凭常识作出事实判断,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或事实是否成立)——无罪(或事实不成立)就是被告获胜,且必须当庭释放,案件就此结束;有罪(或事实成立),就再交由法官量刑或作出赔偿判决。

由此可见:“陪审团”是来判案的,不是来陪审的!所以不应叫“陪审团”,而应该叫“临时公民裁判团”更合适些。

后边有简单但全面的介绍和分析,建议您花几分钟时间看完。

⊙本文长约3700字,阅读需时8分钟美国“陪审团”制度为什么重要和必不可少?它的精妙之处又在哪里?众所周知,有些国家的“冤假错案”很多,而且杜而不绝。

反过来说,你看美国、英国等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我们极少听到有“冤假错案”发生,为什么?就因为他们那里有“陪审团”制度!也许有人会说:“陪审团”制度真的有那么神吗?对,就是有那么神!下面我就来谈谈“陪审团”制度为什么那么“神”。

要想搞明白这一点,我们先来看看“陪审团”制度的设计原理和巧妙之处:简单来说,“陪审团”的制度设计是情与法的一种平衡,也是公民民主参与案件审理的一种具体方式,它既是民意对法官们可能存在的殉私枉法的一种制衡和即时修正机制,更是民意大于法的一种体现——换言之,当一种“法”违反情理、违反常识或不能体现民意的时候,要么修改法律,要么尊重民意,“陪审团”制度就恰好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难题,使各种案件在不修改法律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合情合理又符合民意的判决,使正义得到伸张、民意得到体现,既避免了来回修改法律的麻烦和不及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从国内外陪审制度发展史对比看人民陪审制度

从国内外陪审制度发展史对比看人民陪审制度

从国内外陪审制度发展史对比看人民陪审制度作者:杨建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与如何更好的实现人民陪审制度的优越性已经成为学术界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从国内外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来探讨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优点和局限。

关键词西方陪审制度发展人民对比优点局限作者简介:杨建威,广西师范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56-01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的制度。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并经历了长期的发展。

清代以前没有陪审制度。

后经过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学习建立了相关陪审制度。

从一定程度上讲,对西方陪审制度发展历史的研究可以探究其长盛不衰原因,并以此作为我国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和司法改革的基础。

一、西方陪审制度的发展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雅典、罗马时期。

雅典每年由执政官用抽签法从30岁以上的公民(奴隶主、自由民)中选出6000名陪审官,组成陪审法院。

每个案件由500名陪审官共同审理。

罗马由最高裁判官从元老院的贵族、骑士和富裕奴隶主中挑选300~450人组成陪审法院,称常设刑事法院,每案由抽签决定的30~40名陪审官审理。

雅典、罗马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奴隶主和自由民,不适用于奴隶,奴隶不受诉讼制度保护。

随着雅典民主制度的衰落和罗马由共和制沦为帝制,陪审制度逐渐消亡。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各国实行君主专制,盛行君主独裁,由此纠问式诉讼方式占统治地位,陪审制度随之取消。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始于英国。

亨利二世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正式将陪审制度引入司法审判程序,取代了野蛮、荒谬的神判法和决斗法等发现事实的证据方法,形成了审判制度发展史上的革命。

从形式上讲,陪审制度继承了封建社会的大小陪审团制度。

前者参加审查起诉,后者参加审理案件。

国外陪审制的起源与变革

国外陪审制的起源与变革

国外陪审制的起源与变革陪审制自从在奴隶社会初期产生以来,已经经历了二千多年的风风雨雨和数度兴起与衰落的更替。

因此,从宏观上追寻陪审制兴衰变迁的历史轨迹,从微观上考察陪审制的制度演进及其完善过程,并进而总结影响陪审制发展的主客观因素及陪审制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于我们今天正确地认识和评估我国当代的陪审制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陪审制的起源及沿革1.陪审制的起源在陪审制的起源方面,我国学者提得比较多的是古希腊和罗马,其实,除古希腊和古罗马之外的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挪威、丹麦和冰岛等许多国家在人类历史的早期不同阶段都出现过原始陪审制的雏形。

原始陪审制的雏形最早出现于公元前四百年以前的古希腊。

古希腊的两个代表性城邦国家斯巴达和雅典虽然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一个是贵族政体,一个是民主政体,但在司法审判上,二者都实行过集体负责的原始陪审制。

斯巴达的审判权由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行使,长老会议由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的28人组成,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在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陈述的基础上作出裁断。

从今天的角度来看,长老会会议的成员兼有陪审员和法官的双重特征。

雅典也设置了叫作“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

公民陪审法庭由执政官从每次通知到庭的6000公民中选举产生,刑事陪审团由501人组成,民事陪审团由201组成。

审判时,陪审团在听取原被告双方陈述的基础上往水中投放黑石子或白石子,陪审团最后将根据双方获得石子的数目决定双方谁胜谁负。

公元前四百五十年左右的共和国时期,古罗马也设置了类似于古希腊的陪审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受贿、渎职等重大刑事案件。

陪审法庭由最高裁判官主持,由其挑选300至450人组成。

陪审员必须是元老院的贵族、骑士和富裕的奴隶主。

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陪审员是30至40人,由最高裁判官抽签决定。

后罗马共和国转入帝制,罗马皇帝觉得陪审团权力过大,遂于公元352年废除了陪审团制度。

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丹麦、冰岛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出现过原始陪审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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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衍变论
李艾蔚
(四川大学法学院 610065)
摘 要 本文从陪审制度的起源入手,主要通过对美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现状和运行的介绍,为陪审制度进行事实的陈述并分析其利弊;提出制度的安排既应有现实的考量,更应有理念的遵循。

关键词 美国陪审制度;陪审制度运行;正义理念
一、现代陪审制度的起源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陪审制度始于英国。

但是现代陪审制度究竟肇始何处,在西方学界却始终是 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 。

概论之,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其一,陪审制度起源于法兰克王室的信息调查制度。

其二,法史学家Stubbs认为英国的陪审制度最早可能来源于十二领主制度。

其三,F.W.M ait land推测, 斯堪的纳维亚在当时可能已经设计了某种类似陪审的制度,而这种制度极有可能是英国陪审制的来源 。

二、美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衍变与法律基础
17世纪初,英国殖民者来到北美大陆,殖民地的发展,使陪审制度开始植根美国。

1606年英王为了保护英国本籍的殖民者的,权利发布法令要求弗吉尼亚殖民政府在未经过政府或殖民委员会的审判之前,必须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陪审团审判服务。

随后,1606年弗吉尼亚宪章被认为是陪审制度在美国的发端。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指控与犯罪调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法院。

1641年 马萨诸塞自由纲领 中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裁定,法官负责法律问题适用部分。

至此,关于陪审团制度运作模式和适用范围基本确定下来,尽管各殖民地的具体操作有所差别。

进入20世纪之后,美国人对陪审制度主要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首先是陪审员的遴选问题。

妇女和黑人可以成为陪审团成员,而且在某些涉及黑人犯罪的案件中还特地要求有黑人陪审员的参加。

同时,传统上重要的专业人员和提供宝贵服务给社会的其他人员,可以被豁免履行其陪审团义务。

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问题。

传统的陪审团裁决必须一致才是有效裁决。

现在多数主义原则也开始被采用,在12人陪审团中,以10 2或9 3通过被认为是有效的裁决。

美国陪审制度的法律基础广泛,主要体现在宪法、制定法以及司法意见中,但最为主要的还是宪法中有关陪审制度的规定。

除此之外,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 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 、 联邦陪审团选拔法 等法律规定也为陪审制度提供了法律的依据,这些都是美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运行
(一)陪审团的选拔
陪审团候选人的来源主要为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名单,这种选择都是任意、公开的,但有一定程度的豁免事实存在,一些具有基本资格的人,因为其社会职业的特殊不能列入候选人行列。

一般而言,这种选拔通常由法官进行,律师也可以有限度的介入。

以 正当理由回避 和 绝对回避 为由,请求法官免除某些陪审员的义务;同时作为被挑中的陪审员,也可以以 不当苦难或极度不便 免除其义务。

这种选拔的资格条件实际已经蕴含在其中,在选民和驾照名单中的选拔,至少保证了以下几点:第一,陪审员候选人是美国公民;第二,陪审员候选人属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陪审团参与审判
一般而言,法官决定法律争议,陪审团决定事实争议。

但是陪审团的这种决定依然是受到相当限制的。

既然陪审团裁决的是事实问题,那么可以影响陪审团做出决定的主要就是事实依据,具体说来主要就是证据。

证据的效用,一在于真实,二就在于律师。

律师对证据的专业阐释,对陪审团的影响决定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在法庭的辩论阶段,律师们在法庭上的言辞交锋也必然影响到陪审团的感性或理性的判断。

在案件呈现和结辨后,法官也会给予陪审团指示,这个指示主要是规范陪审团评估证据、判决案件的适用法律以及要求陪审员选出一位陪审长,以便于陪审团进行讨论和组织投票。

(三)陪审团的裁决
陪审团经历了讨论后,最后就是投票决定事实争议,只可以形成两种结果:形成一致裁决或者僵持不下、无法裁决。

刑事案件,必须要求全体一致,民事案件,只需要简单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即可,如果少于简单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则形成 无法裁决的陪审团 对于陪审团的裁决也不是就一锤定音,存在同时,律师可以因陪审团的不当行为提出 弹劾陪审团裁决的动议 和直接向法官提出 不理会陪审团裁决而法官直接宣判的动议 或有时称为 无罪开释动议的重新提出 。

如果陪审团经过讨论后,意见分歧较大,确实僵持不下,法官也别无选择,只好宣布 未裁决的审判 ,下令选拔新的陪审团审判案件。

四、陪审制度利弊分析及价值理念
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民主化的最明显体现,这一制度为公民参与到司法运行提供了制度的保障,在充分保障司法精英对社会的指导意义下,也体现了其制度设计对公众民意的尊重。

陪审制度在很大程度反应民意、民情,人民也分享司法权。

陪审团制度的好处明显,但是陪审团审理的一些劣势也相当显著,如审判成本高、诉讼效率低下就是最突出的两个问题。

简言之,这个问题即是一个正义和效率的问题。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们追求的利益所向。

我们是追求经济利益最优化情形下的正义实现,还是追求正义实现最优化情形下的经济利益的消耗。

如果是前者,我们承认对陪审团制度的这一批判;如果是后者,我们则认为这一的指责是没有多少理由可以支撑。

正义是一个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人民心中的公道,社会需要的公道,都要求得到实现。

正义如果从正常渠道为减少经济消耗而取最小值,只会让人民丧失对正常渠道获得正义的信心,而采取其他手段或路径,通常这种手段或路径是具有破坏性和极强社会危害性的,这样的结果是社会正义的缺口越来越大,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一边是正义所支撑的社会稳定与人心安定,一边是陪审制度所带来的经济消耗,两者相较,我们理当选择正义。

参考文献
[1]施鹏鹏著. 陪审制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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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ee Leonar d W.Levy, T he Palladium of Justice Orig ins of trial
by jur y ,Chicag o:IVAN R.DEE.1999.69.
[3]甄鹏. 陪审团制度的法哲学思考 以美国陪审团制度为例 , 江
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7年第2期。

[4]刘燕. 中美陪审制的比较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完善 , 民主与法
制 ,2007年第4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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