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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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

申请人:日期:

注:

1、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2、住宅分类说明: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城镇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其中商品房住宅指

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

3、用于办理“一址多照”登记的商务办公场所说明:用于办理“一址多照”登记的商

务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办公卡座必须是全封闭式或半闭式

独立办公卡座。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肇庆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是合法、符合建筑安全的场所,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并已发布相关征收公告的范围,申请人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三、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或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于《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一)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洗浴、美容保健、歌舞、游艺、旅业、餐饮服务、网吧、营业性射击,冶炼、铸造、电镀、漂染印染、染料、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农药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及集群企业;

(三)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四、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前不开展经营活动。

五、申请人知悉《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相关内容,申请人承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属于禁设区域目录禁止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或不在禁设区域目录规定的场所内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六、申请人对提交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虚假申报、违反承诺造成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签字):张三

年月日

注: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主体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登记机关:

位于广宁县XX 镇XX 路XX 号地址的房屋产权属于李四所有,房屋性质为:□普通住宅/□商品房住宅/□军队房产/□ 以上都不是。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单位盖章:出具证明

日期:年月日注:

1、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需要出具本使用证明,作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该证明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或经济功能区管理委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行政事业单位为其或下属单位自有或管理的房屋出具本证明。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3、住宅分类说明: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城镇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其中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4、证明如有涂改的无效。

附件四本声明及承诺书适用于采用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声明及承诺书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肇庆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合法、安全,申请

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并已发布相关

征收公告的范围,并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三、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

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

动前依法办理审批。

四、申请人知悉《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相关

内容,申请人承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属于禁设区域目录禁止开展经

营活动的场所或不在禁设区域目录规定的场所内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五、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虚假申报、违反承诺造成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张三

年月日

签署说明: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体

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附: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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