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房地产的影响
中国物权法最新与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控制
中国物权法与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陈召利(2007-5-25) / 已阅30970次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郑重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
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必将对我国社会的各行各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房地产行业受到的法律影响尤为显著。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里的物,主要是指有形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房地产行业几乎涉及了物权法的所有调整对象,如土地,房屋等。
因篇幅所限,本文重点对房地产项目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予以阐述,以期对我国物权法施行后如何运作房地产项目转让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界定房地产项目转让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将具备一定条件的整个房地产项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这里的项目,是指已经具备开工条件或已经开工但尚未开始预售的建设工程。
所谓具备开工条件是指建设工程已经立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已经完成“三通一平”和勘探、设计工作,设计方案已获得规划部门批准并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
所谓已经开工但尚未开始房屋预售,是指建设工程已经开始基础施工,但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由于房地产开发往往投资数额巨大(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开发周期较长(少则两三年,多则十多年),房地产市场变化不定,为规避、转移经营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时通过转让项目来实现项目收益。
实践中,房地产项目转让主要存在两种方式:(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是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出卖给受让人,双方就转受让该建设项目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作出了明确规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一、引言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法规。
物权是指人类对于物质世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物权法在房地产领域的规定。
房地产作为人们生活和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物权法对于房地产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房地产的定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其上附着物、植物及地下空间。
房地产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和其附着物等。
三、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者。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出租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后,成为房地产的所有权人。
四、对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其房地产依法支配、占有、使用和收益。
同时,房地产的所有权人还有权以合法的方式处分其房地产。
物权法对于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他人非法侵占、毁坏或妨碍房地产的行为,房地产所有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2. 在房地产周边或者使用权范围内,房地产所有权人可以限制他人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3. 房地产所有权人对房地产享有支配权,可以对房地产进行改建、修缮、扩建等;4. 物权法还规定了对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期限,确保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租赁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的房地产的所有权仍属于房地产所有权人。
租赁人对租赁房地产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物权。
租赁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是指租赁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占有和使用房地产,但所有权仍属于房地产所有权人。
租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护房地产所有权人的权益。
六、物权法对房地产开发的规定物权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建筑物权法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律保障
建筑物权法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律保障房地产的所有权是建筑物权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为房地产的所有者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本文将详细探讨建筑物权法对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律保障。
一、房地产所有权的界定房地产所有权是指对特定房地产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
根据建筑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比如购买、继承、赠与等。
所有者可以享有这些权利,并对房地产物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二、对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建筑物权法为房地产所有权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首先,法律规定了房地产的登记制度,所有者可以通过登记将自己的所有权有效确认并获得法律保护。
其次,建筑物权法规定了对房地产的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比如未经所有者许可擅自占用或毁坏他人房地产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建筑物权法还规定了对房地产的担保和贷款等权益的法律保护,确保了所有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建筑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在房地产交易中,建筑物权法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
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地产的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建筑法规定了对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
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也对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建筑物权法与这些法律之间的衔接和配合,为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律保障提供了系统的基础。
四、建筑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建筑物权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建筑物的所有权保障,包括住宅、商住楼、办公楼、工业厂房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
无论是个人的住宅还是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建筑物权法都为其所有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无论是城市的大楼还是农村的农舍,都应受到建筑物权法的保护。
五、建筑物权法的发展建筑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住房需求的不断增长,建筑物权法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和需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所有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以实现更好的法律保障。
《物权法》对房产测绘影响论文
小议《物权法》对房产测绘的影响【摘要】《物权法》的实施对房产测绘行业带来了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也给房产测绘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本文结合《物权法》中相关不动产登内容,深入分析《物权法》实施后给房产测绘的影响,并提出了测绘工作的对应措施。
【关键词】《物权法》;房产测绘;影响经过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物权法》于2007年10月正式施行。
《物权法》建立了由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构成的物权体系,体现了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即尊重国有财产,又保障城市居民和农民人口的财产利益[1]。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无论是房屋所有权登记,还是土地使用权登记,其位置、面积等基本属性的确是均和测绘直接相关。
1 《物权法》与房产测绘的关系《物权法》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改革创新,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登记生效原则,明确了登记赔偿责任等[2]。
无论是不动产登记和转让,还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其位置、面积、权属等信息均通过房产测绘或地籍测绘调查所取得。
《物权法》与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等直接相关[3]。
2 《物权法》对房产测绘影响2.1 对不动产登记簿中测绘成果的影响《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并在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说明不动产登记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信息应当与登记簿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由于房产测绘成果是房屋权属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4],这就要求房产测绘机构进一步增加责任心,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簿中测绘成果的管理。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浅析《物权法》实施后的房地产拆迁评估
根据 《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 指导意见 》 规定 : 拆迁评估机 构的
确定应当公开透明, 采取被拆迁入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
式 。评估机 构应 当将分 户的初 步评估 结果 向被拆 迁入 公示 7 日, 并进仃 现场说明 , X - 听取有关意见 。拆迁 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 异议 的, 自收到评估报告之 日起 5日内可以 向原 评估机构书面
业务 , 按照 委托人的要求 , 规出具不实评估 , 的甚至违规出 违 有
《 权法》 物 是一部规 定有形财产 归属 关系 的法律 , 实施 《 物
权法》 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意义重大 。《 物权法 》 两点 有 基本思想 : 一是对 各类主体 的物权给 予平等 的保护 ; 是任何 二 人行使物权都要依法行使 。《 物权法 》 所指 的“ ”就 包含 了房 物 ,
评估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 的推进 , 市房屋拆迁 工作 作为城市 城
建设和发展 的重要组成部分 , 直接影 响着城 市现代化建设 中的 和谐因素和拆迁入 、 拆迁入 的切身利益 。近 年来 , 被 我国因城市
或国土管理环节 , 不应在 拆迂管理部 门等。在公共利益概 念难 以界定 的现实条件下 , 城市房屋拆 迁的实施主体 由 目前的多元 化结构变为以政府拆迁为 主的格 局 。《 物权法》 实施后 , 由于非 公共利益的拆迁缺乏强制 执行 力 ,导致这种 局面 将更加明显 , 拆迁 工作将很难实施 。
屋 ;物权 法》 《 所指的“ 利人” 就包含Βιβλιοθήκη 了拆迁 入 、 拆迁入和拆 权 , 被
迁关 系人 。可见房屋拆迁与《 物权法 》 关系密切。因此 , 探讨《 物 权法》 对房屋拆迁的影响有十分重要 的意 义。
浅谈物权法对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的影响
容 产生 重大 影 响 , 同时 也会对 目前各 地 正在积 极 进行 的房地产 信 息管理 系统 建设 产 生 巨大 的影响 。
一
、
关于 登记 机构
物 权法 草案 规 定 ,在统 一 的登 记制 度 建立 以前 , 当事人 可 以 向房 产 登记 机构 和 土地 登记 机构 申请 , 一 并办理城 市 房屋所 有 权和土 地 使用 权登 记 。 房产 登 记 机构 和 土地 登 记机 构 应 当通过 信 息 共享 等 制度 一 并
权属 的登记 最 小单位 。
对 商 品房 期房 可进 行 预 告登 记 , 与现 行 的 网上 这 合 同备 案在 法 律意 义 上有 所差 别 。严 格地说 , 网上 备 案 只是 对商 品房 期 房购 房合 同 的一种债 权保 护 。 如 而 果 进行 了预 告 登记 , 则对 期待权 进 行 了保护 。另外 一 种情 况 , 足对 交易双 方 未伞 额 付款 的状 态下 对 标 的物
的保全 , 也可 申请 预 告登记 。
不 动产 , 障债 权 人将 来取 得物 权 而 做 的登记 。如 在 保 商 品房 颅售 中 , 房 者可 以就 尚未 建 成 的住房 进行 预 购 告 登记 , 以制约 开 发商 把 已出售 的住房 再次 出售或 者 进 行抵押 。预告 登记 是一 个阶 段性 登记 。
的户 型分 布 ( 元 、 、 单 层 阁楼 、 库 等) 从而 明确 标 识 车 ,
维普资讯
征 文
浅谈
物权法对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的 影响
口李建明 梁鹏智 沈建军 蒋海富 杭州奥维 计算机信 息工程有限 公司
物权 法 的 即将 出 台, 将对 不 动产 登 记 的形 式 及 内
房产的物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资产,其物权法律规定在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房产物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房产物权的内容、房产物权变动、房产物权保护等方面对房产的物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对各种物权给予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不得歧视或者偏袒。
这一原则保障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
3.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防止权利纠纷。
三、房产物权的内容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房产物权中最核心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3. 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房产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的权利。
四、房产物权变动1. 所有权变动所有权变动主要包括房产的买卖、赠与、继承、赠与撤销、赠与追认等情形。
在所有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 用益物权变动用益物权变动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在用益物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
3. 处分权变动处分权变动主要包括房产的转让、抵押、赠与等情形。
在处分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房产物权保护1. 请求权保护请求权保护是指权利人依法向侵害其物权的人提出请求,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2. 自力救济保护自力救济保护是指权利人依法采取必要的手段,保护自己的物权不受侵害。
浅析《物权法》实施后的房地产拆迁评估
针对城市房屋 拆迁评估 的特殊性 ,其评估方法在城市拆迁 评估 中都有其适应性和 局限性 , 没有绝对的最佳评估 方法 , 只有 相对较好的评估方 法 , 应此要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 。 而要保障拆迁 评估方法的高效率和精确 率,一方面要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素
维普资讯
的规定在现 实中因缺乏愿意接受委托 的评估机构而无法执行 。
三、 房地产拆迁评估改进建议
1 准确掌握《 、 物权法》 拆迁法规 , 确保评估 的合 -I 法} 生
《 物权法》 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照法律规定 的权 “ 依 限和程 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单位 、个人 的房屋及其他 不动产。 这~规定表明 : ” 集体所有 的土地和单位、 个人的房屋及 其他不动产可以征收 , 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征收 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进行பைடு நூலகம்,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
、
财务 监 控 目标 及 现 阶 段 主 要存 在 的 问题
算机应用程序 ; 另一方面要加强评估人员的责任 心训练 , 要站在 被拆迁人的角度换位思考 , 真正体会到我们计算的每一分每一 厘都是老百姓的切 身利益 。 国房地产评估经过十余年的发展 , 我 已经形成比较科学 、 完善的体 系 , 通过评估应 当能够准确地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 随着《 物权法》 的实施 , 市房屋拆迁安 城 置工作将不断深入 ,拆迂安置工作 中存在 的现实问题和矛盾会 更 多的引起各级地方政府 的重视。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房地产拆迁 评估技术会越来越科学和规范 。
论物权法建设与房地产经纪业管理
制 定 物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主要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是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 是 一 二
中国房地产
固 2. 01 0。 2
维普资讯
秀 始 严 与 律
在 民法 中 , 权 是 债 权 相 对 应 的权 利 , 两 种 权 利 构 成 了 市 场 经 济 社 物 这
会 两 项 基 本 的财 产 权 利 。债 权 主 要 通 过 合 同法 进 行 调 整 , 物 权 则 由物 权 而 法 来 加 以 规 范 。 物 权 法 的 任 务 是 规 范 财 产 归 属 关 系 和 保 障 财 产 的 归 属 秩 序 , 有 通 过 物权 法 巩 固财 产 的 归 属 秩 序 以后 , 能 使 基 于 信 赖 的 商 品交 只 才 换 成 为 可 能 。 而 债 权 法 的 任 务 则 是 规 范 财 产 流 转 关 系和保 障财产流转秩序 , 只 有 通 过 债 权 法 确 保 财 产 流 转 秩 序 后 ,才 能 使 财 产
维普资讯
秀地 产与 法律
一
、
物 权 法 是 房 地 产 经 纪 业 交 易 关 系 进 行 的 法律 基 础
物 权 主要 是 源 自大 陆 法 系 的 民 法 概 念 , 指 公 民 、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直 是 法 接 支 配 特 定 物 的 财 产 权 利 。 股 可 以 分 为 三 类 , 括 财 产 所 有 权 、 益 物 权 一 包 用 和 担 保 物 权 。 在 各 种 物 权 客体 中 , 动 产 作 为 国家 立 国 和 人 民立 身 的 物 质 不 前 提 , 有 基 础 性 的作 用 。因此 , 动 产 物 权 是 我 国物 权 法 立 法 的 重 心 。由 具 不 于 房 地 产 经 纪 业 中的 交 易 对 象 房 地 产 权 益 本 身 就 完 全 属 于 物 权 , 同样 也 包 括 所 有 权 、 益 物 权 和 担 保 物 权 。 托 人 作 为房 屋 所 有 人 有 权 占用 、 用 其 用 委 使 房 屋 , 有 权 委 托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将 其 房 屋 出售 、 租 , 让 其 房 屋 所 有 权 和 并 出 转 使用权等 。
刍议物权法实施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主的 利益 。首先 , 位 、 车 车库 的 出售 、 出租首 先必 须 面
地产 企业 的权利 义务 息 息相关 。并 且 ,物权 法 》 《 的这
些 新 内容必 然 会对 我 国现 行 民事 诉 讼 体 制产 生 重 大
国现 行 民 事诉 讼 体 制 产 生重 大影 响 , 利 于 完整 体 现 司法 保 障 程 序 。 有 关键 词 : 权 法 ; 物 民事 诉 讼 ; 法 实务 司
中 图分 类 号 : 9 32 D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6 3 9 9 2 1 )4 0 4 — 2 1 7 —1 9 ( 0 0 0 — 0 5 0
可 以 出售 、 出租 车位 、 车库 , 必须 充分 考虑 业 主 析《 权法 》 物 的施 行 对现 行 民 事 诉讼 机制 产生 的深 远影 响 。
一
、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的范 围扩 张
( )物 权 法》 《 一 《 对 担保 法》 有关 制度 的新 规 定 , 为
房 产 企业 融 资 开发 提 供 更 多 渠道 。促 进 了企 业 的 融 资. 但也 增加 了相 应 的纠纷
济 承受 能力 并应 与之 充分 协商 , 定好公 平 合理 的转 确
让、 出租 价格 , 能剥 夺 已经 获得 车 位所 有 权 业 主 的 不 利 益 。 不得 影 响现存 车 位 出租合 同 的履 行 。 也 日本 和 我 国 台湾 地 区要 求 房 地产 开发 商 在进 行 房 地产 开发 时必 须 附设一 定数 目的车位 , 由业 主享 有 其 所有 权 , 不得 通过 合 同约定 排 除“ 定车 库 ” 并 法 的存
《物权法》对房地产抵押的十大影响
构 并未 开 展此 项 业务 。然而 实 践 中 , 款 人和 开发 公 贷 司都迫 切 需要 通 过在 建 工程 抵 押融 通 资金 、 制资 金 控
流 向、 降低 风 险 , 物 权 法》 此 扩 大 了不 动 产 抵 押 范 《 为 围 , 是遵 循 市场 经 济 发展 规律 的体现 。在建 工程
突 出了担保 合 同 的从 属 性
担保 的范 围没有 约 定或 者 约 定不 明 的 , 担 了担保 责 承
任 的担 保 人 , 以 向债 务 人追 偿 , 可 以要 求其 他 担 可 也 保人 清偿 其 应 当分 担 的份 额 。实 践操 作 中 , 当既有 人
出 了担 保物 权 的从 属性 , 即使 是最 高额 抵 押 , 管 设 尽
立 抵押 权 时主 债权 尚不存 在 ,但 一 旦抵 押权 实 现 时 , 仍然 要 首先 确 认 主 债权 发 生 的数 额 才 能 决 定 优 先 受 偿 额 。担保 物权 附随性 的另一 个 体现 , 它 仅 附随 于 是 某 一 确 定债 权 , 常情 况 下 , 债 权 和 担 保 物权 不 能 通 主 分 离转移 , 如果 分 离 , 担 保物 权 无 以附存 。根据 《 则 物 权 法》 1 第 7 5条规 定 , 三 人 提 供 房 地 产 抵 押 担 保 , 第 未 经抵 押 人 同意 , 权 债 务发 生转 移 的 , 押 人 不 再 债 抵
权存 在 , 是 主 合 同中部 分 条 款 无效 , 不 应 影 响 担 只 则 保合 同 的有 效性 。 因此 , 从立法 原 则可 知 , 物权 法》 《 突
分, 既给 了担 保 双 方 充分 的意 思 自治 , 突 出 了物权 也
的优 先 原理 , 同时 兼顾 公平 原 则 , 于 第 三 人 提 供物 对 的担 保和 债 务人 自己提供 物 的担 保 提 出 了不 同处理 方式。 虽然 《 权 法》 物 对于 同时存在 债 务人 自己的物权 担 保和 第三 人 的物 权 担保 的情 况 未 作规 定 , 但我 们可 以推 定在 没 有 约 定 的情况 下 , 先处 理债 务 人 自己的 应 抵押 物权 , 出其 自有 的担保 物权 部 分 由第三 人 的担 超
《物权法》给房屋权属登记带来的影响和考验
2 0 (2 :99 . 0 6 1 )8 —0
量 的, 因此 , 要加强 对核心 能力 的保 护 , 立完善 的保 护机制 , 建 从
战略高度密切关注核心能力 的健康发展 , 这也是企业 可持续发展 的重要保证 。由此想到 了 S 0 0社会责任 管理 体系 (oi c A80 Sc l — aA 会责任 的标 准 。该管理 体系 以保 护劳动环 境 、 劳动条件 、 工权 劳 利等为主要内容 , 要求企业在童工 、 强制 雇佣 、 健康与安 全保 密、 结社 自由和集体谈判 权利 、 歧视 、 惩罚措 施 、 工作时 间、 报酬 和管
《 物权法》 给房屋权属 登记带来 的影响和考验
王
摘
姝
要 : 物权法》 行 了介绍, 对《 进 探讨 了 物权 法》 《 对房屋权属登记 的促 进作用 , 详细地 阐述 了 物权 法》 《 给房屋权属登记
带来 的考验 , 针对《 物权法》 的颁布 实施, 出了人们 应做好 的工作, 提 以提高人们对物权法的认识。 关键词 : 房屋 , 物权 法, 权属登记 , 考验
的忠实追随者 、 感召者 、 激励者 。 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目前主要集 中在发展 中国家 , 虽然 目前发展
4 结语
施工企业应 当在 打造 核心竞争力的同时 , 通过 组织文化 的培
中国家对供应商 的社会 责任要 求还很 少 , 但将来 肯定会 增多 ; ) 2
我 国施工企业涉外工程要 继续拓展 到发达 国家 , 遇到 S 0 0 将 A80
法》 的相关精神 , 正确应 对《 物权法 》 房屋 权属登 记带来 的影 响 了 良好 的基础 , 对 从而使得房产登记簿具有 了较强 的公信力。2强 ) 法权益 , 教育职工在行 为上符合社 会公德 ; 就环境责任来说 , 要求 随着我 国施工企业越来 越多地参加到世界经济建 设进程 中, 随着
关于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的相关政策
关于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的相关政策——2003年至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一、2003-2005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汇总(一)2003年1.2003年4月121号文件拉响宏观调控警报。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规定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此份文件是中国第一轮房地产牛市启动之后,中央政府第一次采取抑制房地产过热的措施,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的态度由支持转为警惕。
2.2003年8月国务院明确将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出产业。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又称18号文件),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变化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对于高档、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
(二)2004年2004年3月,8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调控开始。
继2003年7月国务院发文严格控制土地供给之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联合发文,严令各地须在当年8月31前将协议出让土地中的“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是为“8.31大限”。
此举是中央政府从土地供给上抑制房地产过热的又一举措。
(三)2005年1.2005年3月1.1房贷优惠政策取消,调控涉及消费层面央行决定从即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宣布取消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
央行此举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的政策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大。
论《物权法》对房屋拆迁活动的影响
论 ( ( 物权 法 对 房 屋 拆迁 活 动 的影 响
法 制 天 地
合同法) 施契机 ,强化 管理 ,加 大依 法规范 劳动关 系 )实 工作 的力度 ,切实抓 好劳动 合 同管理 的签订工 作 ,进 一
步 规 范 劳 动 关 系管 理 中 的各 项 业 务 工 作 。 第 四 ,劳 动 保 障 部 门要 加 大 执 法 力 度 ,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对 于 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或 订 立 的 劳
二 、构建和谐劳 动关 系 ,在 新形势下调整劳动 关 系 ,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 做出贡献
贯彻落 实 劳 动合 同法) ),依法 确立劳 动关 系 ,保
护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益的界 定和拆 迁居住 条件的保 障等问题 进行 着手,分析 《 物权
定对 于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发 挥 着 基 础 性 作 用 ,党 的 十 六 届 六 权 法 ) 种 期 待 ? 笔 者 就 物 权 法 ) 有 关 房 屋 拆 迁 的 )何 )中 中 全 会 提 出 了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大 战 略 目标 , 相关 规 定 进 行 分 析 , 同时 提 出 了 自己 的 几点 见解 。 对 发 展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提 出 了 更 加 迫 切 的 要 求 ,我 们 必 须 物权法》 于2 0 年 l 月1 07 0 日正 式施行 , 是一部确认
入 了适 用范围 ;第二 ,加大 了用人单 位不依 法签订 劳动 合同 的成本 ;第三 ,增强 了支付经济 补偿金 的情形 ;第
从物权法的角度谈房地产交易
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 。这就是说 , 到房屋所 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过户手续是房屋买 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 没有这个必要要件。 买卖 行为就无效, 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房屋原所有人 , 房屋。 房产交易就是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的自 物衩 、 这也是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 同的重要 区 他物权在约定的条件下让渡与转移他人。具 包 别, 私有房屋买卖作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 就必须 括房屋的转让、 抵押和租赁等。 对于这种不动产的 履行这个特定的法律形式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 《 物权变动虽然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但不论哪种 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 条第 3 第 0 款也明确规 做法,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因 让给受让 ^ 所有权 人 的, 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 定: “ 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 ,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素: 契约和登记, 即意思要素和形式要素。如即 将 定外 , 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 取得该不动产或者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 请房产变更登记” 。 生效的《 物权法》 1 条规定 “ 第 4 不动产物权的设 动产的所有权 : ( 受 让人 一) 受让陔不动产或者动 《 意见》 5 条规定: 第 6 “ 买卖双方自 , 愿 并立有 立、 、 变更 转让和消灭,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的, 产时是善意的 ; ) ( 以合理 的价格转让 ; 转让 契约 , 已交付了房款, - ( 三) 买方 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 自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 条规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 屋, 第 5 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只是手续不完善的, 应 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 、 、 变更 转让和消灭 登记 , 不需要 己 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k 受让 ^ 依 认为买卖关系有效 , 但应责令补办房屋买卖手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 原 续” 可见 , 。 房屋买方实际 占 使用也是房屋买卖 有、 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 ^ 请求赔偿损失。 应理解为 关系成立的关键, 18 年最高院关于具体适用 ” 但 97 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那么 , 合同、 登记及房屋交 有三方面含义 : 第一, 无处分权人出卖他人房屋 , 《 意见》 5 条规定的批复明确提出《 第 6 意见》 5 第 6 易三者的性质及其关系是什么呢?司法实践中 房 其行为让受让人以为他是有权利处分该房屋的 , 条规定的精神 , 只适用解决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 屋交易应注意的问题?笔者想就这些问题谈—淡 并 目 受让 ^ . 在取得该房屋时不知道转让入没有处 留问题 , 条例实施后 ,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 , 应 自己的意见 。 分该房屋的权利, 并不是受让 人 和无处分权 ^ 、 恶 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这进一步阐明房屋买 在实际生活中, 房产交易合同的签订率是较 意串通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的,应认定有效 。第 卖合同必须要具备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高的。—是法律有规定 , 房产必须签订合同, 二是 二 , 、人在取得该不动产时的价格是否合理 , 受止 如 这个法 定要件 。 房产是价值较大的财产, 人们对此都持慎重的态 以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 可以说明受让 人 和无处 3侵权 度, 在司法实践中, 房产交易纠纷也是发生频率较 分权 ^ 不是恶意串通的, 而且没有给所有权 人 带 所谓侵权是指行为人 因实施 房屋买卖行 为 高的—类 。如果未经登记, 交易合同无效 , 将会导 来重大损失 , 所有权人可以依据转让的价格向无 侵犯 了国家、 集体或他人 的 合法权益。 致大量房产交易投机现象的大量涌现,也将给审 处分权 人 追偿, 应确认买卖关系有效。第三, 买卖 3 物权法第 3 条明确规定, . 1 4 无权占有不动 判实践带来困难, 在房产交易中, 有许多交易不进 关系是否具备法定形式要件 , 如系善意取得房屋 产的, 权利人可以 请求返还原物。3 条规定, 5 妨害 行登记, 尤其是房产租赁和赠与 , 登记 的极少 , 许 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可承认其有效。是否会对当 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 权利人可以 请求排除 多私 人之间的交易也不进行登记,这些没登记的 事人一方或双方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的社会 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6 3 条规定, 造成不动产损毁权 则不利于保护善意 影响, 对部分共有人出卖共有房屋, 其他共有人当 利人可以请求修理、 重作、 更换或者恢复原状。3 7 交易方的利益 。 时明知而不反对 , 事后又未提出异议的, 应承认买 条规定侵害物权 ,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 权利人可以 在房产交易中, 几乎所有合同都有这样的条 卖关系有效。1 2物权法第 7 条规定‘ 0 ‘ 业主对建筑 请求损害赔偿。这些规定充分保护了权利人对不 款, 任何一方不得终 止 交易行为, 否则承担违约责 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 动产的合法所有权。 2 3 【 第 11 法》 0 条规定: 按 任, 该条款的效力一般认为在合同签订后到法律 权 ,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 同 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 的共有的不动产 的份 规定的登记期限内 谁终止谁违约。 这期间虽未登 管理的权利。” 7 条第 2 第 2 款规定 , “ 业主转让建 额 ,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 , 享有优先购买权 记, 但这是法律允许的。《 物权法》 2 条规定可 筑物内的住宅经营陛 第 0 用房, 其对共有部分享有 的 利。因出卖共有房屋而造成其他共有人利益损害 以预告登记, 如房产转让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 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转让。 以上条款明确 或侵犯其他共有 ^ ” 、 优先购买权的, 买卖合同无效。 月内进行登记。三个月内不登记不违法 , 超过三个 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人为全体业主 , 结束 了 共有 3 《 3 物权法》 4 条规定 , 第 2 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月未登记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无效,如果双方没 部分被开发商作为商品买卖的历史 , 维护 了 所有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 体所有的 有约定由谁负责登记 , 那么转让方和出租方负有 又人的合法 权益 。 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 登记的义务 , 不登记导致终 I交易行为的结果 , E 转 2要式行为 位、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应当依法给予拆迁 让方和出租方负违约责任,受让 方和承租方 即使 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履行特定 的法定形式才 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 保障被征收人的居 提出终 止 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能成立。 在我国, 房屋买卖合同是以不动产为标的 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 ^ 、 不得贪污、 挪用、 、 私分 截 在具体处理过程中,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是 : 物的买卖合同 , 因此它除了具备买卖合同的一般 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用。 保障了 合法所有权人的合 1所有 权 要件外 , 还必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 这也是确认 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4 3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 1 房屋出卖人是否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合同是否有效的—个关键。 . 1 意思表示要真实—致 , 如果 当 事人对合同内容有 是否对该房屋有处分权 ,是否具备房屋买卖合同 》 1 条规定: 第 0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 重大误解 , 由 合同显失公平或一方欺诈胁迫另一方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 这是解决房屋买卖纠纷的前 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以及乘 人 之危等行为 , 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提和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民事政策 登记制度。 统—登记的范围、 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 物权法》 的实行, 完善了我国民法典 , 规范了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以下简称《 意见 5 条 法, 第 5 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 ” 城市私 房地产开发业务 , 使房地产交易市场 日趋法制化 , 规定 : “ 非所有人出卖他 ^ 、 房屋的, 应废除其买卖
新物权法对住宅房地产估价的影响
资源 , 是监理企业持续发展 的重要保 障。作为监 理企业要 花大 力 数名牌监理企 业为主体 , 以大量具有专 业服务 特点 的小 型监理企 气来做好人才 的培养工 作 , 时根据 发展 的需 要 , 同 不断 引进 高素 业为依托 的企 业体系 。
人员的良好素质。
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 , 摆脱监理行业存在的困境, 使建设
3 发展名牌监理 企业 , ) 提升监理美誉 度。为推行监理制 , 政府 监理事业健康发展 , 进一 步走 上科 学化 、 范化 、 规 制度化 的轨道 。
对工程建设项 目实施 的一些 强制性监 理的措施 , 为监 理行业 的发 参考文献 :
定住宅建 设用 地使用 权期 间届满 的 , 自动 续 期 。续 期 的期 估对 象 的土地 使用权 年 限 ; m n为可 比
卜
地使用费支付 的标准和办法 , 由国务 院规定 。由于此 条例 的颁 布 及有些费用未做明确规定 , 这对住宅房 地产估价 的方 法应 用产 生 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 , 扰乱市场秩 序。 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 建筑法》 招标投标 法》 建设 工程 质 《 和《 为的监督管理。
展 提供 了广 阔 的 空 间 。在 当前 建 筑 市 场 环 境 下 , 立 起 监 理 服 务 [ ] 柳 明 华 .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的 认 识 [ ] 山 西 建 筑 , 0 8 3 建 1 对 J. 2 0 ,4 标 准是 比较 困难 的 。我 国 已经 加 入 了 WT 应 按 照 国 际上 通 行 的 O, (4 :3 —3 . 1 )2 72 8
论《物权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影响
论《物权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影响【摘要】房地产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维护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明确了物的归属,发挥了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遵循物权的公示原则,明确了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强化了权属登记部门的审查责任,预告登记制度的施行,杜绝了一房二卖。
【关键词】物权法;权属登记;法律效力房屋是人们生产和生活最基本的物质保障,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房地产登记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
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基本沿用旧的行政管理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将登记作为行政机关行驶行政管理的一种职权,将房屋与土地实行分部门管理的体制。
这种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对房屋权利登记职能的要求,存在诸多缺陷。
例如登记的法律依据不统一、内部登记机构分设、房地产登记效力不统一、不规范。
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做了统一规定。
因此,《物权法》的实施必将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应正确应对《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带来的影响和考验。
一、强化了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的审查责任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认为,登记机构对权力人的申请进行形式性审查。
对于不动产登记的审查,《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必须进行实质审查,但“询问申请人”、“必要时实地查看”等要求赋予了登记机关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的权利,表明实质审查应逐步成为登记机关的主要倾向。
在受理申请时,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之间缺乏逻辑关系或者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二、进一步明确界定了房地产的权利人《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出发,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住宅七十年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提升了房屋的内在价值我国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
当时上述土地出让制度的出台,是借鉴了香港和英国的土地批租制度。
但没有考虑到居住权和土地使用年限的冲突问题。
对此,《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项规定延长了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提升了房屋的内在价值。
从长远看有利于普通民众的安居乐业,但同时也奠定了商品住宅价格长期稳步上涨的基础。
2.小区公用部分的规定明晰了产权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
以往对于公共部分的产权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次《物权法》的出台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等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并且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也作出了规定。
以上这些规定明晰了产权关系,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处理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3.新型邻里关系,明确相邻纠纷问题长久以来,对于解决物业纠纷无法可依,物业管理条例也是软性的政策,执行起来有难度。
遇到各种纠纷,只能通过《民法》或者《刑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物权法》的出台则解决了这种状况,将很多细致的规定纳入法律框架中。
例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对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例如相邻各权利人之间的用水、排水、建造、修缮建筑物涉及到的安全、通风、采光和日照,以及排放污染物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所以就相邻关系而言,独有部分使用如果影响到他人,其使用就会受到限制。
有些以往看似合理的行为,如果对其他相邻权利人造成影响,就会受到《物权法》邻里关系中相关规定的约束。
4.严格土地管理制度,明确土地出让方式。
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此未来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调控方向会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土地供给;第二,调节现有土地供应结构,坚持“90平米70%”的政策,用尽量少的土地建更多套住房;第三,加快存量地和闲置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另外物权法还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该项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政府获取土地收益,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5.拆迁补偿的规定,将可能增加开发成本,延缓房地产开发的速度依据宪法,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同时,物权法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另外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
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此规定体现了物权法下有效维护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在公共利益条件下拆迁个人住宅,权利人虽然必须转让“物”,但是获得了两个保障:第一是获得补偿权,第二是获得现有居住条件不降低的权利。
物权法对拆迁补偿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拥有物权者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弱势群体,给有效、和谐的解决城市拆迁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另一方面,这些规定可能会增加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同时有可能延缓拆迁的进度进而影响房地产开发的速度。
6.物权法的出台为物业税的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税费比较混乱,多而杂。
并且流通环节税赋较多,而保有成本却相对较低,税费体系极不完善。
在房地产领域中,交易环节的各种税费有可能转嫁给购房者,增加其购房压力。
而物业税是对保有环节的征税,其对行业的长远利益存在利好,比如改变过度超前及贪大求全的购房观念,提高房产的利用效率等。
随着物权法出台,物业税的开征已经不存在法律缺口,物权法明确了产权关系,强调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清晰了物权,使得物业税的征收有了法律依据。
3物权法影响下的房地产市场主体
1.对开发企业而言
首先,物权法对开发商和业主的权、责、利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双方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将使得二者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障。
这样一来,一方面避免了以往有些开发商私自出售业主共有财产的现象。
另一方面规范、明确业主的权力和义务,对其非合法性的行为法律将不予保护,这也间接地维护了开发商的利益。
物权法的出台理清了开发商
与业主之间的关系,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物权法对土地的出让方式、征收土地的补偿等方面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使得政府不能在“公共利益”的大旗下,公然为开发商征地、拆迁了,这将从根本上改变房地产业的发展模式。
特别是一些与政府联系紧密的开发商,如果不改变其运作方式,就有被淘汰的风险。
其次,必须对被征地人进行合理补偿,这无疑会加大开发商的拿地成本,对其资金实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从而加快行业内部的优胜劣汰和规模整合。
再次,物权法明确了住宅建设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问题,也就是说,七十年以后只要房屋仍然存在,使用权还是属于购房者的。
这解除了购房者对房屋产权期限的担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购房者的购房欲望,为开发商创造和扩大潜在的市场,同时开发行业也将更加关注产品质量和品牌的建设,使其满足购房者追求舒适生活的目标以及财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2.对购房者而言随着房地产行业竞争的不断激烈,购房者更具有理性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物权法对房屋产权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后,购房者买房时将不再只注重价格这个单一因素,房屋的使用寿命及质量、小区规划、建筑科技水平、生活配套、物业管理水平等方面也将成为决定购房者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
另外物权法的出台,使得处理各种纠纷有法可依。
购房者的权益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其投诉将由情绪化向理性化转移,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将逐步增强。
3.对政府而言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征地拆迁问题越来越多,不依法行政侵害老百姓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物权法出台后,政府作为土地出让市场的主体,其行使征收权,必须遵循物权法所确立的程序,而且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充分补偿。
这就大大降低了行政违法的可能性。
同时政府也将依据物权法加大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控制土地供应量和供应结构,从“地根”出发,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物权法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它对中国的房地产行业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