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乙炔的使用安全规程及相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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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 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
章 ||----------------------|
| 劳锅局审字第××号 ||-------
---------------|| 年 月 日
|------------------------
第七条 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
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
色标记》的规定。
【章名】 第二章 设 计
第六条 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
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 劳动部
2乙炔瓶、氧气瓶储存:
2.1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出火花。
2.2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烟。
2.3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米。
1.14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15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1.16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17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1.18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它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材料牌号和数量参照本规程第四
条进行试制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乙炔瓶填料用原材料,应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规定进行复验。制造厂应制定严格的填料配制、蒸压和烘干工艺操作规程
。生产操作时,应认真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二十二条 乙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合格标
容器安全监督局审查。
第五条 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
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
。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
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
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
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
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
2.4氧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它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在同一仓库内。
2.5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2.6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取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良好。
3乙炔瓶、氧气瓶的搬运:
3.1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3.2运输气瓶时应做好防止互相撞击的措施。
3.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3.在同一蒸压釜或专用加热装置内进行填料蒸压的乙炔瓶不得跨批

4.钢瓶数量不足时,允许组成混合批。每一混合批中最多含三个批
号的钢瓶(不包括回用钢瓶)。混合批应在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钢
瓶批号及其数量。
第二十条 制造钢瓶的材料,必须是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气瓶
用钢。采用新研制的钢材试制乙炔瓶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向劳动部锅炉压
638《溶解乙炔气瓶》或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对填料的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或
产生损害。
2.不得有穿透性裂纹或溃散。填料上方的导流孔内,必须填满合适
的填充物。
3.孔隙率、体积密度、抗压强度、孔洞、与瓶壁总间隙等技术要求
,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1.9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钟,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1.10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1.11在接受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过期或未经过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
、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
督检查。
第四条 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
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
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
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1.正常生产满五年;
2.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3.产品安全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第十八条 改变乙炔瓶钢瓶的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
工艺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内容和要求
准,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钢瓶阀座、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型式、规格和加工精度
,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瓶阀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圆
锥螺纹。
2.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
的PZ19.2圆锥螺纹;或采用GB7306《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
1.5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1.6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8米以上距离。
1.7乙炔瓶上应装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1.8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
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所配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四
章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乙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
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
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章名】 第四章 附 件
第二十八条 乙炔瓶附件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
1乙炔、氧气的使用
1.1进行乙炔、氧气焊割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1.2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的爆晒。
1.3严禁将电源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设备和管线上。
1.4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
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
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
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
3.8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3.9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乙炔和氧气瓶要分别存放,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7米;两者之间的平行距离距明火的火源点要在10米以上,气瓶不可露天暴晒;不得在高压线下建库;库房距有明火的火源点10米以上,还必须考虑常年风向,应建在火源点的上风向;室内保持通风,当室内气温高于35度时要进行机械通风(采用防爆电器);室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氧化剂。气瓶下面不需放置绝缘垫之类的物品,可以气瓶外表的残余静电释放。露天存放气瓶时要用遮阳物遮盖防止暴晒使气瓶温度升高引起气体升压,乙炔气瓶放置时必须竖立放置,最好用固定支架支撑,防止倾倒后瓶内丙酮流出而发生燃爆事故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
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
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3.改变溶剂种类或规定充装量;
4.增加乙炔充装量。
【章名】 第三章 制 造
第十五条 乙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
按批准的范围制造。
第十六条 乙炔瓶正式投产前,应该进行技术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证
书。乙炔瓶的技术鉴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
容和要求》,并应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的规定。
第十一条 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
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公
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第十二条 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
和二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
》重新进行钢瓶的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 乙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
,同一钢瓶批号连续生产的要求分批。
2.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500只;公
积容积小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200只。
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1.改变钢瓶主体材料牌号;
2.改变钢瓶设计壁厚;
3.改变钢瓶结构、形状和容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按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
审批手续:
1.乙炔瓶填料的配方或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影响乙炔瓶的质量或
性能;
2.改变易熔合金塞的数量、孔径或安装位置;
1.12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它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发货单位。
1.13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3.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3.5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3.6用汽车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爆晒。
3.7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许运输。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性
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
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
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
6.标准化审查报告;
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八条 钢瓶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
规定,但钢瓶的规格、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应符合GB11
中规定的Rc1/4或Rc1/8圆锥螺纹。
第二十四条 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钢印标记的
内容和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记”(见本规
程附录2图1)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
。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
验标记环。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
4.按规定要求充装溶剂和乙炔气的乙炔瓶,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
,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对溶剂的要求:Baidu Nhomakorabea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填料、乙炔、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
也不得影响乙炔的产品质量。
2.溶剂的品质,必须保证乙炔瓶在充装了规定量的溶剂和乙炔的条
件下,通过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试验验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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