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基础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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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基础知识

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

近年来,我国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按财经法规办事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反映出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就是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优化管理流程,实施有效监控,真正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因些,必须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规范财务行为应当分离不相容职务

按照“有效控管,合理分工”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下列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出纳与会计;支票保管与印章保管;票据使用与票据稽核、存根保管;预算批准与预算执行;申请采购与采购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承包)商;资产保管与资产核算;资产保管与资产清盘;货物采购与货物验收;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发票取得与发票审核;单位公章保管与的领导私章(银行印鉴)保管等。

二、规范财务行为应当进行有效财务授权

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应当进行下列财务授权:

1、授予局(部、委、校、院)务会议定期安排财务预算和决定重大的资金收支使用的权力;

2、授予会计人员审核发票单据的权力;

3、授予分管领导或所属单位领导分配规定项目资金使用或定额审批付款的权力;

4、授予办公室人员或指定专人进行财产管理的权力;

5、授予纪检或监察人员复核监督财务单据的权力;

6、授予财务、内审或纪检监察人员定期检查、审计、监督本级或下级单位财务收支的权力。

三、规范财务行为应当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健

全单位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体系,主要有:各不相容职务的岗位职责、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经费支出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

行政事业单位在费用报销时,应当设臵以下财务管控流程:

1、发票必须由经办人注明开支用途、经证明人证明、会计审核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2、大额支出发生前,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购买需要入库的实物发票,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指定保管人员验收并签字后报销。

3、有财务审批权领导干部一般不经手具体的发票及款项收支行为。对于确需经手办领的,报销时应当有其他证明人签字证明。

4、对于发放到人、户的资金,如救济款、救灾款、慰问款、搬迁补偿款等,原则上不得由干部统一代领代签,而应当附有具体受益人领款的发放花名册为支付凭证。

5、对于下属单位、科室或个人包干使用经费,不得“以领代支”,应当用实际支出发票在规定的限额内报销支付等。

四、规范财务行为应当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是针对政府非税收入。即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取

得政府非税收入时,不得确认为本单位的收入,而应当确认为属于代收性质的财政性收入,应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收支两条线”原则的核心是“收款权”与“资金使用权”分离,所有非税收入均为政府的财政性收入,决不是执收单位的经费来源。那种认为可以依靠收取非税收入来弥补本单位的经费缺口,以为“某一单位所收,就应当返还该单位,并归该单位使用”的资金管理观念是严重错误的。

政府非税收入主要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实物捐赠收入、定向公益性捐赠货币收入、以及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

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

赠收入,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执行“收两条线”应当要求:

1、坚持“票款分离”的“直缴式”缴款方式,即所交缴款项,不经过执收单位,直接由缴款人通过银行直接解缴国库,执收单位只负责开具缴款通知书。

2、凡与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内外领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比如房产租金、车辆及设备让售收入、各种材料和用品的出售收入、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培训教学、对外服务收入,商业违约罚金等),在依法缴纳税金之后,其结余收入都必须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上缴财政。

五、规范财务行为应当实施国库集中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单位的支付款项,不经过单位基本帐户、或本单位用款事项经办人,由国库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实现财政资金从国库“直达”收款人的一种资金支付手段,但它不改变单位“用款权”“审批权”和“核算权”。主要有两种形式:

1、直接支付,主要用于支付、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转移支出。

2、授权支付,主要用于支付除直接支付之外的购买支出、零星支出及经财政核准的一些零星、分散管理的其他小额资金支出等。包括: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工资及津补贴、不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商品、服务支出、日常公用费用零星支出、未列入直接支付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未列入直接支付的专项支出等。

六、规范财务行为应当规范经费报销审批手续

福建省财政厅于2003年印发了《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闽财监[2003]72号),对行政事业单位日常主要费用报销做了具体规定。

1会议费:

单位召开各种会议应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经主管经费部门审核后,按现行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集中组织各种活动、考试、培训等事项的报销手续,参照执行。

报销凭证应当“五单合一”:会议费发票、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通知文件、参会人员签到单。

2、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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