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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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8]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8.25【实施日期】2018.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4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创新发展,增强市场适应力和竞争力(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湖北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纲要(2015-2025)》《湖北省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加快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和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航天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动力。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通过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引导过剩产能、落后产能、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腾笼换鸟”、二次创业,提升实体经济资产质量,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63号),对符合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政策的民营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且按要求投保的民营企业,在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差额部分由省传统产业资金给予补贴。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鄂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鄂发〔2007〕12号2007年4月26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的分散经营和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重视下,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开展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载体,已成为降低农业市场风险,提高农业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法,已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渠道。

同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农业农村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机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服务功能和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抓出实效。

二、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重点(一)指导思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7•【字号】鄂政办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7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精神,不断提高林地综合经营效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就大力推进我省林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意义(一)发展林下经济是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林下经济是以林地资源、林下空间和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以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初级加工、森林景观利用为主要形式,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和林荫空间的复合生产经营活动。

我省林地资源丰富,自然条件优越,发展林下经济具有巨大潜力,前景非常广阔。

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和林地空间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可为社会提供丰富的多种可再生资源和产品,改变林业单一木材经营格局,延伸林业产业链,实现近期得利,长期得林,以短养长,长短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对加快国土造林绿化,增加森林资源总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林下经济是加快山区经济发展,实现兴林富民的有效途径。

发展林下经济,品种多,见效快,就业广,广大农民群众易于接受,有利于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是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山区、林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战略选择。

充分利用我省林地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的有利条件,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拓宽山区农民就业、创业渠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

(三)发展林下经济是全面深化林改,巩固集体林改成果的重要抓手。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了重要的生产资料,极大的激发了农民创业致富的积极性。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2009年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鄂发[2009]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发布日期】2009.01.19【实施日期】2009.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2009年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2009年1月19日鄂发〔2009〕1号)2009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粮食和主要农产品增产,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

主要目标是:粮食增产8亿斤,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7%。

一、大力抓好农产品生产1、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充分发挥我省粮食生产的传统优势,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扩大水稻、小麦、马铃薯种植,提高单产水平,提高粮食产品优质率。

力争粮食单产提高5公斤以上,水稻优质率达到70%以上。

落实对产粮大县财政奖励政策、粮食产业建设项目扶持政策、粮食风险基金政策、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调动产粮大县抓粮和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推进新增百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工程,以33个粮食大县为重点,集中投入、整体开发。

继续推进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

2、加快优势经济作物发展。

落实国家扶持油料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

适应现代油料加工的需要,结合落实油菜良种补贴,根据土壤气候特点,逐步推行一个或几个县(市)种植一个或几个优质主导品种,提高优质菜籽率,培植菜籽油名优品牌。

切实抓好油茶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和民营资本进入油茶产业领域,办好省级油茶良种繁育基地。

【发改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发改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发改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

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事关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和谐稳定,事关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支撑农民增收的传统动力逐渐减弱,农民收入增长放缓,迫切需要拓宽新渠道、挖掘新潜力、培育新动能。

为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为重点,紧紧围绕农业提质增效强基础、农民就业创业拓渠道、农村改革赋权增活力、农村社会保障固基本,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着力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稳住工资性收入增长势头,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拓展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确保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支持。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多予少取放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就业为本、拓宽渠道。

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开拓农民增收新路径和新模式。

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

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增收的体制机制,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0年)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0年)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0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第二号)《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2020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四章生态宜居第五章乡风文明第六章乡村治理第七章民生保障第八章支持措施第九章监督考核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增进乡村居民福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保障及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城乡融合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第四条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乡村振兴工作,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动员乡村居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的协调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乡村振兴工作。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强省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强省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强省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强省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近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强省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强省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十四五”时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依然极端重要,须臾不可放松,务必抓紧抓实。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产业强省,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总体部署,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基点放在农民增收上,把重点放在产业发展上,把着力点放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上,加快建设农业产业强省,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以农业农村现代化抬高全域高质量发展的底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新贡献。

关于切实转变农民增收方式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方案

关于切实转变农民增收方式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方案

关于切实转变农民增收方式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方案》、县委《关于切实转变农民增收方式的决定》精神,加速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破解农民增收难题,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全县今后5年(2008—2012)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一、促进农民增收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今后5年,全县上下要坚持“一片一业”的思路,大力发展“三品两化农业”(三品:改良品种、提升品质、创优品牌,两化:产业化、高效化),西片重点发展棉花、蜜瓜、葡萄、设施蔬菜产业,积极发展林果业、牛羊育肥和第三产业为主的城郊特色经济;东片重点发展蜜瓜、番茄、酒花、甘草等特色产业,农牧结合、以草定畜,加快发展高效农业和牛羊产业;南片以畜牧业为主,加快养殖方式转型,重点发展肉牛产业;移民片区以优先做大劳务产业为主,一次性导入新兴产业。

使全县农业形成“高技术、高品质、高效益、外向型”的现代化生产经营格局,加速农民增收方式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外延型向内涵型、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增收目标是,在2007年的基础上,全县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均增幅达1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每年调整发展“双千元田”和“五千元田”5万亩,扶持推广“万元田”1万亩。

畜牧业增加值年均递增10%以上,劳务收入年均递增20%以上。

经过五年的努力,各大片区形成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新培育实力雄厚、带动力强的产业化龙头企业10家、新增就业岗位1500个以上,新建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2-3家,全县农产品加工率达到80%以上,外销率达到90%以上,培育农业优质品牌5个以上,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8%以上。

力争到2012年底,全县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达到5.5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070元以上(不含新建移民乡),新建移民乡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500元以上。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鄂办文[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办文〔2008〕7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今年以来,各地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加大支农惠农力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推动全省取得了抗灾夺丰收的胜利,加快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步伐。

但从最近对各地贯彻落实省委“一号文件”检查督办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涉农政策落实不到位,抵扣截留农民补贴款的问题时有发生,农民负担出现反弹迹象,“以钱养事”新机制不完善,村级债务有所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此,各地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农村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全面落实惠农补贴政策(一)规范发放。

惠农补贴必须按规定向农民发放,不得截留挪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任何收费和债务。

发放补贴的“一折通”存折,必须由乡镇财经所干部直接发送到农民手中,不得由乡镇或村组干部集中代领转发。

代发放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把关,所有补贴只能由享受补贴的农民凭有效证件领取;必须保证随到随取。

(二)公告公示。

以村为单位,将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数额、兑付形式以及监督电话等告知农户,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检查督办。

及时发现和纠正惠农补贴发放中的不规范行为,从严追究当事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1.30•【字号】鄂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2003年1月30日鄂发[2003]2号)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全面繁荣农村经济,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特作如下决定:一、强化农业的战略地位,明确目标任务。

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必须放在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今后五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农业农村经济战略性调整为主线,以工业化、产业化、城镇化为方向,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要通过五年努力,使全省农业农村经济更加活跃,各具特色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加工区初步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大的发展,农业抗灾能力和综合生产能力有明显增强,农民收入年增长幅度力争达到5%左右,到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000元以上。

二、大力调整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

按照市场导向、效益优先、整体开发、以质取胜、突出重点、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构建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产品产业带,在江汉平原、沪蓉、京珠沿线、鄂中鄂东、三峡库区、武陵山、秦巴山、大别山等区域分别建设中国香稻、优质棉、双低油莱、畜禽水产、优质莱、优质果和速生林产业带。

通过五年的努力,把上述优势产品建成我省主导产业。

同时,加快发展魔芋、芝麻、板栗、蚕茧、蜂产品、食用菌、奶类、茶叶、中药材、苎麻等十大地方特色产品。

产业带建设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做到有规模、有龙头、有品牌、有技术支撑体系、有社会化服务网络,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项目论证,做好年度实施方案,加强组织推动,集中资金,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步伐。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18•【字号】鄂办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04]38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近两年来,各地、各部门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少数地方和部门仍然越权设立涉农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罚代收。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加重了农民负担,侵蚀了税费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利益,必须认真加以纠正和制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3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在“十五”期间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我省经审批保留的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除省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决定是否调整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调整。

省以下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涉农收费项目。

对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改变收费对象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农牧业增产增收“三大活动”的报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农牧业增产增收“三大活动”的报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农牧业增产增收“三大活动”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24•【字号】鄂政办发[1995]19号•【施行日期】1995.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农牧业增产增收“三大活动”的报告(1995年2月24日鄂政办发〔1995〕19号)省人民政府:为了把省委、省政府大办农业、办大农业的一系列指示落到实处,我们最近召集各地市州和部分县(市)农牧业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拟在今年组织全省开展农牧业增产增收的“三大活动”:争创农业大县建设活动;通过科技的综合输入,使全省稻、麦、棉平均单产比1994年分别提高5公斤、10公斤、10公斤,简称“122”活动;组织开展有养殖能力的农户多养1头猪、多养10只禽、人平增收100元活动,简称畜牧业“三个一”活动。

现将组织开展“三大活动”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一、开展“三大活动”的意义组织开展这“三大活动”,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一发展、二提高、三突破、四加大”的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指导方针和实现今年农业奋斗目标的重大举措,也是我们农牧部门在新形势下加大服务力度,动员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积极投入大办农业的实际行动,有利于促进我省农业科技进步,有利于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素质,对促进我省农业再上新台阶,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双重目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开展争创农业大县建设活动,旨在抓重点、抓商品,稳住我省“米袋子”、“菜篮子”的供求大局,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减缓通货膨胀压力。

“122活动的目的,是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单产水平。

开展畜牧业“三个一”活动,是在稳定发展集约化生产的同时,调动千家万户的积极性,继续突破性发展畜牧业,既为社会增加畜产品供给,又为农民在增收中靠畜牧业挑重担。

二、“三大活动”的目标通过开展“122”活动,加大科技推广力度,提高农作物单产,力争今年全省3600万亩水稻平均单产达到471.5公斤,比上年增加0.5公斤;1800万亩小麦平均单产达到213.5公斤,增加10公斤;750万亩棉花平均单产达到74公斤,增加10斤。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12•【字号】鄂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意见(2004年2月12日鄂发[2004]1号)湖北是个农业大省,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对于促进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务必始终把“三农”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举措来抓,努力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来之不易的良好发展态势。

2004年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县域经济“一主三化”的发展路子,不断优化农业结构,积极扩大农民就业,切实增加农业投入,统筹兼顾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粮食生产的双重目标,寓粮食增产于农民增收之中,努力构筑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

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4%,力争增长5%;粮食总产量争取达到210亿公斤左右;农业增加值增长4%,力争增长5%;农民负担比上年再减少10%。

一、积极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支持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在继续抓好蔬菜、水产、魔芋、黄姜板块基地建设的同时,新增建设300万亩其他优势农产品基地。

优势板块基地建设要提高质量和效益,建成优质农产品出口基地、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和名牌农产品生产基地。

2004年省里筹措资金5000万元,坚持聚集项目、捆绑资金、集中投向的原则,支持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2.28•【字号】鄂办发[1998]36号•【施行日期】199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通知(1998年12月28日鄂办发〔1998〕36号)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农民“合理负担坚持定项限额,保持相对稳定,一定三年不变。

”国家农业部根据中央规定,制定了推行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

现就我省认真执行这一政策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从与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度,重视保持农民合理负担相对稳定的工作实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是中央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新要求,也是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重大改进。

这一办法,有利于从总体上控制和稳定农民负担水平,给农民群众以政策稳定感;有利于增强农民承担费用的透明度,便于农民群众民主监督;有利于贯彻执行量入为出的方针,控制好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各项支出。

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这一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推行一定三年不变作为今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大政策、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做出成效。

已经实行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且总额未超过1997年预算额的地方,要保持不变,继续坚持,并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完善;没有实行的地方,要抓紧制定方案,1999年起必须全面推行。

二、正确执行政策,科学确定计提依据实行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是指将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定死一个数额,三年内不再变,当年的钱当年交,分年度收取。

把握好农民负担的计提标准,确定好基数是实行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前提。

根据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要以村为单位,既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也不得超过1997年农民上交的提留统筹费预算额。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鄂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08〕1号2008年1月14日)200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突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努力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切实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主要发展目标是:粮食增产5亿斤,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农业增加值增长4%。

一、继续推进优势农产品板块建设1、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主产区建设优质稻板块达到2000万亩。

落实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加大对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

2、大力发展经济特产作物。

继续巩固和加强优质棉花、双低油菜、果茶、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优势和特色农产品板块建设,推进规模化连片种植。

突出重点区域和产品,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质量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

继续筹措资金用于烟叶基本烟田“千村千亩”工程建设,开展现代烟草农业试点。

3、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

开展畜牧大县创建工作,加快转变畜禽养殖方式,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和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

2008年省里筹措资金对新建经过验收的万头养猪场,每个补贴100万元。

加大与中粮集团的战略合作,支持中粮集团在我省投资建设大型现代化养猪场和屠宰厂,带动农民标准化生猪养殖,同等享受国家和省里的优惠政策。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增收节支确保全面完成各项财税任务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增收节支确保全面完成各项财税任务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增收节支确保全面完成各项财税任务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增收节支确保全面完成各项财税任务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今年是财税改革措施最多、力度最大的一年,也是财政减收增支因素多,财税工作极其艰难的一年。

元至五月,全省财政收入完成38.75亿元,占任务的29.6%,比去年周期增长6.8%,其中省区收入完成23.49亿元,占任务的27.3%,比去年同期增长18.8%;财政支出32.75亿元,比同期上升17.7%,其中省区上升12%。

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不理想,全省财政收入掉进度42天,短收15亿元,增幅低于经济增长速度,五月份较前四个月又有所下滑,财政形势严峻。

对此,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分析当前的财税经济形势,处理好财政与经济的关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增收节支,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财税任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支持经济发展,促进提高经济效益。

经济决定财政,解决财政困难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

各级政府和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强化生产观点,坚持不懈地支持发展生产,支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调整财源结构和资金投向,大力支持发展地方财源建设。

要积极支持多种经营、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第三产业的突破性发展;支持高效益企业、高积累企业(税收潜力大的企业)、高质量产品和有市场、有效益产品的生产;支持企业扭亏增盈,按照年初提出的要求和扭亏目标抓好落实,重点是抓好限产压库促销,按照增畅、限平、停滞的原则,扭转经济效益下滑的局面;支持工业技改填平补齐项目,特别是对当年适当投入就能见效并且能用于当年吃饭的短平快项目,要坚决支持。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良好势头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良好势头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保持农
业和农村发展良好势头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正>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努力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良好势头,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目标(一)努力实现"三增"。

粮食增产15亿斤以上,全省人均粮食占有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突破3000元;农业增加值增长4%左右。

(二)深化农村三项改革。

【总页数】5页(P13-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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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农民收入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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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农牧渔良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农牧渔良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办发[2007]1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发布日期】2007.06.21【实施日期】2007.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的通知(鄂办发〔2007〕19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自2002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先后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

通过改革,农民和农工负担大幅度减轻,全省农村和农场出现了生产发展、农民和农工增收、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

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生产经营方式等原因,我省一部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没有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成了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遗留问题。

为切实减轻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开展税费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事业场(站、所)和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要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农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税费改革减少的收入,由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小麦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小麦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小麦收购工作的紧急通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鄂政办电[2009]11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1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小麦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政办电〔2009〕117号)
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
目前,我省小麦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但因小麦收割期间遭受阴雨天气,大部分小麦还未来得及收割已出现发芽现象,给种粮农民带来了损失,给收购工作带来了困难。

为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当前小麦收购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贯彻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工作的重点。

我省已于5月27日在全省全面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小麦收购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小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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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民承包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7]3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2
【实施日期】2017.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7〕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精神,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着力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稳住工资性收入增长势头,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拓展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确保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力争到2020年,全省
农民持续增收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确保我省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
(一)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优先保障财政对“三农”的投入,确保力度不减弱。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业主自主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启动大宗油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和粮食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在县市层面推进统筹使用财政资金。

对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探索将股权量化到村到户,作为村集体或农户持有的股权,让农民长期受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电力公司)
(二)落实完善农业补贴政策。

加快构建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促进农业资源合理利用,绿色农资应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衔接的农业补贴、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继续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创新试点和生态补偿试点。

完善粮油大县奖励政策,实施水稻产业提升计划,建设双低优质油菜保护区,保障农民收益。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
(三)加快农业结构调整。

加快构建粮经饲协调发展的多元种植结构。

稳定增强粮食产能,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

推进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发展特色蔬菜、优势果茶、食用菌、中药材、蚕桑等,实施优势特色农业提质增效行动。

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鼓励发展特色经济林
产业。

优化养殖区域布局,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牛羊等草食畜牧业。

发展稻田综合种养,促进种养业互促发展,推动水产养殖减量增效。

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落实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等责任机制。

探索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治理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行市场化运营。

支持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完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等多层次农产品品牌发展体系。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食药监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
(四)加强农产品价格调控。

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对不同农产品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

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

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农超(社)对接、订单农业、产地直供、电子商务等模式创新,促进产储供销有机衔接。

完善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预案,努力提高信息发布水平。

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发展“蔬菜直通车”,有序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保持农产品市场价格平稳。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物价局)(五)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

完善财税、信贷保险、用地用电等政策,统筹资金支持适度规模经营。

培育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示范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创建,实施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工程。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及仓储、物流等农村服务业,承接政府投资项目。

促进龙头企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培育行业领军企业。

允许将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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