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商户管理制度---副本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商户的日常经营行为,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的所有商户,包括餐饮、购物、娱乐等各类商户。
第三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景区管理规定和本制度,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景区商户应积极配合景区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景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景区商户应加强职工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第六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景区的开放时间,不得违规延长营业时间。
第七条景区商户不得在景区内从事或者允许他人从事非法营销活动,不得扰乱景区秩序。
第八条景区商户应保护景区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破坏景区植被。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九条景区商户应按照景区管理部门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件和资质要求。
第十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一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商品价格管理规定,不得恶意哄抬价格,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景区商户应规范经营行为,不得以欺诈手段诱导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景区商户应保障商品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过期或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景区商户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商铺内的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景区商户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商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景区商户应落实安全教育责任,定期组织员工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景区商户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所售商品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八条景区商户应制定健全服务规范,规范员工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景区商户应加强员工素质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景区商户应建立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游客的投诉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景区商户应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得变相强制消费,不得欺诈游客。
景区内商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内商户安全管理,保障商户及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户,包括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经营单位。
第三条景区内商户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景区商户法定代表人是商户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商户内部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景区商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六条景区商户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景区内商户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景区商户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安全出口标志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景区商户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景区商户应严格执行用电、用气、用火安全规定,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条景区商户应加强对食品、药品等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游客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景区商户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巡查,确保通道畅通、无障碍物,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第十二条景区商户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和商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景区内商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景区商户应积极配合景区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景区商户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景区商户未按照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景区管理部门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景区商户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游客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景区商户管理制度
景区商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持景区商户的良好秩序,提升商户服务质量,增强管理效能,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规定(一)商户入驻1.商户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明。
2.所有商户必须进行资质审查,并签订入驻合同,合规经营。
3.商户入驻前需经过景区管理部门的审批,包括商户类型、产品服务等。
(二)商户经营规范1.商户须按照景区相关管理规定,准守景区开放时间及规定的经营范围。
2.商户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并保持环境卫生。
3.商户应遵守价格法规定,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商户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低价次品的形式欺骗游客。
5.商户应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过期食品或伪劣商品。
6.商户应积极参与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如配合景区安全演习等。
(三)商户管理1.景区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巡查商户的经营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景区对商户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商户需按照相关要求配合景区进行市场调查、消费调查及满意度调查等。
4.商户应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三、安全管理1.商户须严格遵守景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人员配合商户进行安全培训。
2.商户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商户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
四、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商户,景区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能取消其经营权。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景区管理部门将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游客的权益和景区的正常秩序。
五、附则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视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商户须严格遵守并配合执行。
景区商户管理制度
景区商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商户管理,提高景区商户经营质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景区内所有商户,包括餐饮、旅游纪念品、娱乐等各类商户。
第三条景区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景区商户管理应当坚持“服务为先、诚信经营”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为游客创造良好的旅游体验。
第五条景区商户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诚信经营,不得进行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景区商户应当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环境,不得进行乱倒垃圾、乱涂鸦等破坏景区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景区商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商业保险,保障自身和游客的权益。
第八条景区商户应当加强品牌意识,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游客。
第九条景区商户应当配合景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景区商户应当维护景区内部的公共秩序,不得在景区内进行吵闹、脏乱差等有碍景区形象的行为。
第二章商户招商第十一条景区商户招商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景区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环保证书等相关证照和资质文件,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三条景区商户招商应当优先选取知名、规范品牌商户,严格审核入驻商户的信用、资质和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招商之后,景区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商户经营项目的备案管理,并在景区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商户经营第十五条景区商户应当依法自主经营,不得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景区商户应当根据景区规划和环保要求,选择合适的经营场所,不得占用公共区域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景区商户在进行商品价格制定时,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不得恶意哄抬物价,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景区商户应当依法签订用工合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性骚扰等侵害员工的行为。
第十九条景区商户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等。
景区商业经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商业经营活动,提高景区商业管理水平,保障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景区商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
第三条景区商业经营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者资格与管理第四条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2. 符合景区商业经营要求;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4. 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条经营者需向景区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经营资格。
第六条经营者应遵守景区商业经营管理制度,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营者应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提供虚假宣传。
第九条经营者应合理定价,不得哄抬物价,损害游客利益。
第十条经营者应保持景区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乱涂乱画。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确保食品安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四章服务质量与投诉处理第十二条经营者应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游客满意度。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游客投诉,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游客投诉,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经营者应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游客和经营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景区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景区安全。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景区商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 损害游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3.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4. 乱收费、哄抬物价;5. 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6. 损坏景区环境、设施。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商户经营活动,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和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景区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户,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娱乐服务等各类经营主体。
第三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景区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景区形象和游客利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第四条景区商户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景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商户应提前办理延续手续。
未办理延续手续的,景区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第六条景区商户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时间等应与备案内容一致,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景区管理部门申报。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七条景区商户应确保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八条景区商户应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涨价或哄抬价格。
第九条景区商户应提供优质服务,尊重游客,不得歧视、侮辱游客。
第十条景区商户应保持经营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不得影响景区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景区商户应配合景区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如安全检查、环境卫生整治等。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经营场所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景区商户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通道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景区商户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景区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景区管理部门有权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未按规定备案的;(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游客的;(三)擅自涨价、哄抬价格的;(四)不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五)不配合景区管理部门工作的。
第十六条景区商户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教育与培训第十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商户进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服务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景区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户的日常经营活动,商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的管理规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景区管理方应加强对商户的管理,建立健全商户管理制度,确保景区商业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商户经营管理
第四条商户应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经营,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影响景区的正常游览秩序。
第五条商户应按照景区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内容进行经营,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和服务。
第六条商户应严格执行景区的价格管理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七条商户应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欺诈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商户应遵守景区的环保规定,妥善处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保持经营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九条商户应尊重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游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得有欺诈、强制交易等行为。
第十条商户应积极参加景区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活动,提高自身经营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商户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商户,景区管理方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二条商户对景区管理方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景区管理方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方的其他规定执行。
景区商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景区商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商铺的经营行为,保障景区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景区商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第三条景区管理方应当加强对商铺的监督管理,维护景区商业秩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第四条景区商铺应当积极配合景区管理方的管理工作,自觉遵守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商铺经营管理第五条景区商铺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景区的整体规划和商业布局,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和服务。
第六条景区商铺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相关证件。
第七条景区商铺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八条景区商铺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尊重游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第九条景区商铺应当遵守景区的营业时间规定,按时开闭店,不得擅自提前闭店或推迟开店。
第十条景区商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整洁,不得乱扔垃圾,影响景区环境。
第十一条景区商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三、员工管理第十二条景区商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职业素养。
第十三条景区商铺员工应当遵守景区的工作时间规定,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
第十四条景区商铺员工应当穿着整洁、得体,遵守景区的员工着装要求。
第十五条景区商铺员工在接待游客时应当态度友好,热情服务,不得态度恶劣或歧视游客。
四、违规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景区管理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三)暂停或终止商铺的经营活动;(四)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景区管理方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景区商贩管理制度
景区商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商贩的经营行为,保障游客权益,维护景区秩序,加强景区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贩的经营管理行为。
第三条景区商贩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规定,维护景区形象,营造和谐秩序。
第四条景区商贩管理工作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商贩进行管理制度宣传和培训。
第五条景区商贩应当认真履行经营承诺,维护环境卫生,不得损害景区环境和游客权益。
第六条景区商贩应当依法纳税,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在景区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七条景区商贩应当尊重游客,不得以欺诈、讹诈等手段损害游客合法权益。
第八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商贩管理档案,对景区商贩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商贩入场管理第九条景区商贩首次进入景区经营,需向景区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并签署景区商贩管理协议。
第十条景区商贩入场后,需向景区管理部门交纳一定的押金,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景区商贩入场后,需按照景区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场地布置,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景区商贩入场后,需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的培训和宣传,了解景区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景区商贩入场后,需在规定期限内参加景区管理部门组织的经营守则宣传会、活动等。
第十四条景区商贩入场后,如有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景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暂停经营资格、扣押押金等。
第三章经营管理要求第十五条景区商贩应当按照景区规定的经营时间和区域经营,不得在未经批准的区域设置经营点。
第十六条景区商贩应当按照景区管理部门的要求,合理布置经营场地,不得占用游客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十七条景区商贩应当严格按照产品价格标准经营,不得擅自提高物价或采用欺诈手段。
第十八条景区商贩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不得销售过期或劣质产品,确保游客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景区商贩应当遵守景区内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景区内从事燃放烟花爆竹等危险行为。
商户服务景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商户管理,规范商户经营行为,提高景区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户,包括餐饮、住宿、旅游商品销售、娱乐服务等。
第三条景区商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景区形象,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景区商户资质管理第四条景区商户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等。
第五条景区商户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符合景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景区商户的经营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景区商户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景区商户应诚信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八条景区商户的标价应明确、醒目,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第九条景区商户应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乱涂乱画。
第十条景区商户应遵守景区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延迟关门。
第十一条景区商户应尊重游客,不得对游客进行辱骂、恐吓等行为。
第十二条景区商户应配合景区管理部门开展各项检查、整治工作。
第四章景区商户服务质量要求第十三条景区商户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快速处理游客投诉等。
第十四条景区商户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景区商户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确保游客满意。
第五章景区商户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景区商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整治工作。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游客对景区商户的投诉。
第十八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对违规经营的商户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十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景区商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商户续约、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景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景区商户管理规章制度
景区商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商户管理,保障景区经营秩序和游客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景区内的商户管理。
第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商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景区内商户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商户准入与退出第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商户准入标准,明确商户的经营范围、资质要求等。
第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商户评审制度,对申请入驻的商户进行评审,确保入驻商户符合准入标准。
第六条商户经营期间应遵守景区的管理规定,合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商户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景区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商户,依法予以清退。
第三章经营行为管理第八条商户在景区内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商户应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经营,不得超出许可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商户应依法缴纳税费,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第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商户的服务与管理工作,为商户提供必要的经营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商户培训制度,定期对商户进行服务、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商户的经营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卫生与安全第十四条商户应遵守景区的卫生管理规定,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整洁。
第十五条商户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经营场所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景区管理机构应依法予以查处,有权要求商户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景区管理机构可采取警告、罚款、暂停经营、清退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景区内商户管理制度
景区内商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内商户经营行为,保护游客权益,加强景区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户,包括餐饮、购物、娱乐等各类经营形式。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服务游客、促进景区经济发展。
第二章商户准入管理第四条商户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且具备良好的信誉。
第五条商户需申请经景区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景区内经营,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经营。
第六条商户须按照景区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过严格审核后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第七条商户在景区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到期需重新申请准入资格。
第八条商户如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景区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准入资格。
第三章商户经营行为管理第九条商户需按照景区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恶意竞争、欺骗消费者。
第十条商户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商户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商户应当遵守景区内的消防、安全规定,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商户应当向游客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以次充好、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商户如有不良行为,景区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准入资格。
第四章商户奖惩管理第十五条景区管理部门将对表现优秀的商户进行奖励,如减免经营费用、提供优先服务等。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违规的商户,景区管理部门将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十七条商户因经营不善造成游客投诉,景区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可要求其停止经营。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商户在景区内经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应处罚处理。
以上为景区内商户管理制度,如有变动将及时通知商户并进行修订。
希望各商户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景区的良好经营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共同促进景区的发展。
景区商户管理制度格式范本
景区商户管理制度格式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内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景区内商户和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景区旅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户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餐饮服务、旅游纪念品销售等。
第三条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应当依法对商户进行管理,确保景区内商户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要求。
第四条商户(以下简称乙方)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景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景区内经营秩序和旅游环境。
二、商户准入第五条甲方对乙方进行准入审查,乙方应当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第六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现场检查,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工作,提供相关经营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其经营合同,并要求其退出景区。
三、经营规范第八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经营地点和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和范围。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证所售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十条乙方应当遵守景区内的价格管理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和秩序,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确保游客的旅游体验。
第十二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尊重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侵犯游客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四、合同履行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履行经营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租金、付款方式等。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经营场所和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违约责任第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制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
景区商户关系管理制度范本
景区商户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商户管理,规范商户经营行为,维护景区经营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内所有商户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景区商户关系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景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对景区内商户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商户依法经营,维护景区形象。
第二章商户入驻与管理第五条商户入驻景区,应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并签订入驻合同。
第六条入驻合同应明确商户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租金、费用、权利义务等内容。
商户经营范围应符合景区规划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景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不得损害景区设施和环境。
第八条商户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逾期支付。
第九条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应诚信经营,不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诈游客,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第十条商户应主动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管理机构做好景区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户服务与投诉处理第十一条商户应提供优质服务,尊重游客意愿,保障游客权益。
第十二条商户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游客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游客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游客投诉和举报事项及时进行处理,并向游客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违规处理与退出机制第十四条商户违反本制度的,管理机构应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终止合同等处罚。
第十五条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经营场所:(一)严重违反入驻合同约定的;(二)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行为的;(三)损害景区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商户退出机制,确保退出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景区活动商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活动商铺的经营行为,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景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从事经营活动商铺的管理。
第三条景区活动商铺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景区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第二章商铺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凡有意在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景区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2. 法人身份证明;3.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4. 景区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景区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六条经批准的商铺,应按照景区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景区活动商铺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商铺经营规范第七条商铺经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八条商铺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应保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九条商铺经营应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欺诈游客。
第十条商铺经营应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乱涂乱画。
第十一条商铺经营应遵守景区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二条商铺经营应配合景区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经营场所安全。
第四章商铺管理措施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商铺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对商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景区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商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2. 暂停营业;3. 撤销《景区活动商铺经营许可证》;4.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或修改。
景区商场商铺管理制度
景区商场商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商铺的经营管理,维护景区商场正常秩序,提升景区商场的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商场内的所有商铺。
景区商场是指位于景区内的商业场所,供游客购物消费的地方。
第三条商铺经营者或承租者应当遵守景区商场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景区商场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四条景区商场管理单位负责对商铺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景区商场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五条商铺经营者或承租者有权享有合法的营业权益,同时要遵纪守法,遵守景区商场的管理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商铺经营者或承租者应当自觉维护景区商场的形象,提高景区商场的服务水平。
第七条景区商场管理单位对商铺经营进行定期评估,评定合格商铺将获得相应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商铺经营者或承租者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顺应消费者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商品。
第二章商铺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商铺经营者有权享有合法的商业经营权益,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商铺经营者应当遵纪守法,遵守景区商场管理规定,维护景区商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商铺经营者有义务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和租金,并按时交纳。
第十二条商铺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并对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负责。
第十三条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景区商场的开放时间,不得私自闭店或早收。
第十四条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景区商场的消防安全规定,确保商铺内人员和商品的安全。
第十五条商铺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景区商场管理单位的相关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商铺经营者应当自觉保护景区商场的环境,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破坏景区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商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或矛盾,应当及时向景区商场管理单位反映,协商解决。
第三章景区商场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景区商场管理单位有权对商铺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景区商场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十九条景区商场管理单位有权根据景区商场经营情况,对商铺经营者进行定期评估,评定合格商铺可以获得优惠政策和奖励。
景区商家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景区商家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景区商家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景区内商家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景区良好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商家注册管理
第二条所有在景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商家,必须在景区管理部门完成注册手续。
第三条商家注册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证照和相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条商家注册须遵守景区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不得违规经营。
第三章商家合法经营
第五条商家必须合法获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照,不得从事无许可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商家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不得逃税或偷税漏税。
第七条商家经营活动不得损害景区内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
不得进行恶性竞争。
第八条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商品质量和
服务标准,不得欺诈消费者。
第四章商家日常管理
第九条商家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整洁,不得违规堆放
杂物。
第十条商家应当遵守景区内的文明礼仪,不得扰乱景区秩序,不得大声喧哗。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商家,景区管理部门有权进
行警告、罚款或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遵守本规章制度且表现良好的商家,景区管理
部门将给予奖励与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景区管理部门有权
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宜,由景区管理部门进行规定并执行。
以上即为景区商家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各商家应当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景区和谐发展。
景区商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景区商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景区商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商铺管理,提升景区服务品质,保障游客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铺的管理。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商铺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景区管理单位的规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商铺管理应当遵守景区内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景区管理单位的工作。
第二章商铺管理第六条商铺管理单位应当向景区管理单位报备商铺经营范围,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商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办法,确保游客安全。
第八条商铺管理单位应当合法经营,对所售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商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噪音、污染,确保不影响景区的正常秩序和游客的游览体验。
第十条商铺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店内卫生,保持整洁,严禁乱扔垃圾。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商铺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游客对商铺管理单位有投诉或意见,景区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并通知游客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商铺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景区管理单位的工作,接受相关规定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四条商铺管理单位应当接受景区管理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做好安全风险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五条商铺管理单位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景区管理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甚至取消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商铺管理单位如积极配合景区管理单位的工作,执行规章制度,确保景区秩序和游客体验,可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景区管理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景区门店管理制度范本
旅游景区门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景区门店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旅游景区内所有门店的运营管理,包括商品销售、餐饮服务、旅游纪念品销售等。
第三条门店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游客至上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门店的监督管理,确保门店合法合规经营,提升景区整体品质。
第二章门店设立与退出第五条门店设立应符合景区发展规划和业态布局,遵循景区容量控制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申请设立门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景区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经营计划、业态定位、环境保护措施等,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门店退出景区,应提前向景区管理机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第八条门店经营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门店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商品质量管理、服务规范、环境卫生等方面。
第十条门店应按照景区价格管理规定,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十一条门店应加强游客权益保护,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处理游客投诉,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第十二条门店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营活动对景区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门店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培训。
第十四条门店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门店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门店进行评价,对优秀门店给予奖励,对不合格门店进行整改或淘汰。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门店违反本制度的,景区管理机构可依法予以查处,直至终止其在景区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门店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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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商户管理制度制作单位:运营部制作人:张铁霖时间: 2016年07月25日万贞集团景区商家管理制度景区服务宗旨:为树立景区形象,打造景区品牌,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经营环境和管理环境,最终使景区和商家成为一家人。
景区服务目的:共同维护景区形象和消费者权益,让各商家能够放心经营,不断创新,实现景区和商家共赢的目的。
特制定管理守则,望广大商家共同遵照执行景区服务承诺:1、维持景区经营秩序,保证景区正常活动的顺利开展。
2、维护商家合法利益,及时处理商家的意见和建议。
3、急商家所急,帮商家所需,解商家所难,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4、公正调解和解决商家之间的争议或纠纷。
5、保持景区内公共区域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6、定期征询商家的意见,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7、对商家开展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予大力的支持和帮助。
一、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的规定1、商家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景区管理,维护景区信誉。
如有违反,本景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2、商家须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证照,自觉缴纳相关费用。
3、商家须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逾期,本景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4、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本景区商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塑化超标、有毒有害产品的各项规定。
凡发现销售以上商品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本景区有权解除其合同。
5、根据国家专利法有关条款规定,对已申请专利的产品,不得仿冒,仿制。
6、严禁商家违法经营,一经查实,没收履约保证金。
情节严重者,终止合同,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为维护景区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商家的切身利益,景区销售的商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公开透明。
不得强买强卖、恶性竞争、欺行霸市、如有发现扰乱景区经营秩序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屡教不改达三次及以上者解除合同。
8、为了保护广大商家的共同利益,对于相同或相近的商品,商家之间应互相协商,定出共同遵守的底价。
如果商家认为有必要,可以将有关达成的协议递交给景区,景区作为公证人为商家公正。
一旦出现互相竞价的现象,景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干预。
9、景区内各商家必须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确保销售商品的品质优良。
如确属商品质量不良而出现顾客退货的情况,商家有责任退换或赔偿,严禁因顾客退换而辱骂、殴打顾客,如有发生,景区除责令当事人赔理道歉、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等处分。
10、商家应在贵重易损产品上或商铺内显眼处贴出警示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1、商家之间或商家与顾客间如遇问题或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告知景区管委会协助解决,不可采取积怨报复等伤害手段。
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商家为防火第一责任人。
各商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安全防火的各项规定,做到万无一失,保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
2、严禁在商铺内乱拉、乱接电线及插座,电源插座旁禁止堆放纸盒、塑料、泡沫等易燃物品。
3、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景区。
4、各商家严禁擅自搭建临时建筑,不得破坏建筑外貌,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5、各通道严禁堆放货物、纸箱等,保证景区各通道畅通无障碍。
6、各商家及从业人员必须爱护景区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箱、灭火器等,必须掌握消防知识及防护措施,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械,杜绝火灾隐患。
7、商铺内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ABC干粉灭火器)。
8、各商家必须遵守各项消防安全规定,如有违反,景区有权要求商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业整顿、解除合同等处分。
如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商家全部承担。
9、商铺内除厨房外严禁使用明火,景区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10、木结构房屋严禁使用烤火炉。
11、各商家每天离开商铺前确认已关好房门、水、电、气,一旦发生事故由商家自负。
三、卫生管理规定1、商铺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商家自行负责。
景区管理人员有责任监督管理。
2、各商家要保持其铺位内和铺位附近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遵守景区的卫生管理规定,服从景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配合清洁人员共同搞好景区卫生,做到不乱吐痰、乱扔杂物等,自觉把垃圾放到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扫。
3、各商家必须负责商铺门前面区域的卫生,保持整洁干净。
须在每天关铺前清扫卫生,并把垃圾放在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扫。
严禁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把铺位垃圾堆放在通道内或其他公共场地上。
4、商家因进货或装修形成的包装物等垃圾应及时自行清理,若需景区清洁部门配合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5、各商家有责任提醒自己的客户在景区内不乱吐乱扔,遵守景区的卫生规定。
6、对于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景区管理人员、景区清洁人员有权制止、指正。
7、商家若发现卫生不合要求,应及时向景区反映,有权要求景区清洁部门改正。
8、各商家应自觉遵守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景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责令清洁、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景区将解除合同。
四、重大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1、景区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顾客都应严格遵守景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增强安全消防意识,防患于未然。
2、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保持消防设施齐全、正常。
3、电器不用时应及时关掉电源或拔掉插头;发现电源线破皮、接口脱线或电源板破裂等情况时应及时检修。
4、紧急情况或突发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现场积极组织抢救。
经营人员和顾客要沉着冷静,不要围观,听从景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从最近的出口离开事故现场。
五、景区奖惩规定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劝说警告、罚款人民币50-200元、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罚。
1)、不按工商税务卫生部门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国家相关营业手续者。
2)、违反消防规定,破坏消防设施者。
除景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赔偿一切损失。
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被消费者投诉至相关部门,严重破坏景区形象者。
除景区处罚外,还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4)、在景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除景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5)、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服务态度差,辱骂顾客或使用不文明用语,使顾客自尊心受到伤害,被顾客投诉者。
6)、违反景区有关规定,不服从景区管理,甚至侮辱、打骂工作人员及围观起哄、扩大事态者。
7)、采用强卖、欺行霸市、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景区经营秩序,引起顾客或周边商家共愤的。
8)、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被顾客投诉,且态度恶劣,拒不听从工作人员调解的。
9)、凡在景区内张贴有损景区和其他商家利益的标识,影响景区正常经营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罚款的处理。
1)、在景区内大声喧哗,追客叫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营业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2)、在景区内乱扔垃圾,妨碍公共清洁卫生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予以书面警告,责令其打扫卫生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3)、未经允许或未按照要求张贴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4)、在景区内占道经营,越线摆卖,堆放杂物,堵塞通道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私自占用公共场地的,将按景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注:凡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的商家,本公司将记录在案,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三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者,将取消其续签合同的资格,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五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年度累计三次者,景区将解除合同。
商家收到景区的“罚款通知书”时,须在下一个月度缴纳费用时一并缴纳。
每年罚款所得金额,景区将向商家公布,此款项用于经营、服务态度好的商家进行年终评比的表彰与奖励。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奖励;1)、经常关心景区的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公司采纳并产生较好的效果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2)、自觉维护景区形象,积极协助景区管理人员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制止不良的经营行为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3)、见义勇为,敢于同打架斗殴、偷盗等不法行为作斗争,或主动向景区管理部揭发不法行为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4)、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收到顾客表扬,或为景区带来良好影响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5)、热情对待顾客的投诉,并认真处理有关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答复的,奖励人民币50元。
商家管理制度的解释与修订1、本景区要求商家都能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本景区及广大商家、顾客的利益。
2、各商家如对景区的管理及发展有什么意见、要求及建议的,欢迎向景区管理部提出。
凡属合理要求、意见、建议,景区都将及时改正和采纳。
3、《商家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景区有权限根据情况修订和变更有关内容并通知商家及员工。
4、景区营运过程中,新定制和补充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本制度的补充。
5、本公司保留修订权和最终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