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制度》(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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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政策名词解释

存款准备金政策名词解释

存款准备金政策名词解释存款准备金政策名词解释1. 存款准备金政策(Reserve Requirement Policy)•定义:存款准备金政策是央行制定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用于调节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货币供应量。

央行要求商业银行按一定比例将部分存款留在央行作为准备金,以控制银行体系的风险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例子:假设央行规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0%,如果一家商业银行有1亿元的存款,根据政策要求,这家银行需要将其中1千万元存放在央行作为准备金。

商业银行实际可支配的流动性将从1亿元变为9000万元。

2. 存款准备金率(Reserve Requirement Ratio)•定义:存款准备金率是央行规定的一种比例,表示商业银行在存款中需要留存的准备金数量。

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会影响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力和整个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例子:假设央行将存款准备金率从10%上调至15%,那么商业银行需要将存款留存比例提高,从而减少可用于贷款的资金。

这将导致商业银行的贷款能力下降,进而影响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和市场的流动性。

3. 存款准备金(Reserve Deposits)•定义: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央行保有的一部分存款,作为应对风险和偿付能力的储备。

央行通过调节存款准备金率,间接控制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货币供应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例子:一家商业银行根据央行的存款准备金率需将10%的存款留作准备金,那么该银行的存款总额为1亿元时,实际可用于贷款和其他经营活动的资金为9000万元,而剩余的1千万元则需作为存款准备金保留在央行。

4. 货币供应量(Money Supply)•定义:货币供应量是指在市场上流通的货币总量,包括流通中的现金和存款。

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货币供应量,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如控制通胀或促进经济增长。

•例子:如果央行通过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来放宽银行系统资金的流动性,商业银行可用于贷款的资金会增加。

存款准备金 制度

存款准备金 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公众接受存款后,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将存款中的一部分资金留存为准备金,以备偿还存款和符合监管要求。

该制度是中央银行采用货币政策手段调节货币流通量、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季度末余额的比例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控制通货膨胀、维护金融稳定,同时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中央银行调整宏观经济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中央银行调整宏观经济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目录内容摘要 ..................................................................................................................................... I I 一、存款准备金概述.. (1)(一)概念 (1)(二)目的 (1)二、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近年调动的原因 (1)(一)再贴现的局限性 (2)(二)利率政策的局限性 (2)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产生的效应 (2)(一)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对银行业的影响 (2)(二)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对股市的影响 (3)(三)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3)四、存款准备金机制的完善 (4)(一)调整差别存款准备金利率确定方式 (4)(二)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4)(三)加大差别存款准备金上调幅度 (4)(四)扩大实行范围,体现公平原则 (5)(五)加强配合,增强监管政策的协调一致性 (5)参考文献 (6)内容摘要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三大法宝”之一,对经济的良好、稳定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存款准备金的概述入手,进一步分析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近年调动的原因以及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产生的效应,从而对存款准备金的进一步发展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调动、效应、建议。

一、存款准备金概述(一)概念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被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率是一种由主管机关规定的商业活动的现金管理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必要时调整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来稳定汇率、货币链和金融体系。

存款准备金制度可以分为很多种,其中主要有财政—和金融机构框架、金融实验室法框架、国际存款准备金制度及冻结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国际存款准备金引入机制等。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基本目标是要控制央行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避免因货币紧缩和货币供应的不稳定而影响到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部门的兴旺发达,为金融部门的兴旺发达创造良好的环境。

通常情况下,存款准备金率的水平通过央行的报表统计和测算而取得。

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助于实现以下几点:首先是改善货币供给的准确性,使央行可以对市场有效调节;其次,通过准备金率制度可以防止央行出现超贷现象;第三,可以改变结构性的货币性质;第四,可以扩大内部的宏观调控能力;最后,可以有效提升央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存款准备金制度有着很强的调控作用,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另外,作为对银行存款的追溯而进行的一种监管形式,存款准备金制度也可以有效遏制各种金融方面的不良现象,加强企业及银行融资,促进金融及经济稳定发展。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导读:规章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篇一: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 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允许,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 年 3 月 21 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 13%下调到 8%。

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份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

6、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存款实行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这种制度是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对货币供应量进行有效控制。

目前,我国实行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存款期限为基础的存款准备金率差异制度,即不同期限的存款对应不同的准备金率;二是以存款类型为基础的存款准备金率差异制度,即不同类型的存款对应不同的准备金率;三是以存款机构为基础的存款准备金率差异制度,即不同存款机构的存款对应不同的准备金率。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实施可以发挥多重作用。

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准备金率来控制货币供给,维护货币政策的稳健性;另一方面,可以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微企业、农村等薄弱领域的信贷支持,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时,需要注意平衡不同利益方的诉求,保持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避免制度被滥用或者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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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

所谓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在现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业务库,另一部分则以存款形式存储于央行,后者即为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分类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两部分。

央行在国家法律授权中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将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这个比率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按这个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为法定准备金存款。

而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超过法定准备金存款的部分为超额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构成超额准备金(习惯上称为备付金)。

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金率(即备付率)。

金融机构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

而超额准备金,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其保有金额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

存款准备金制度应用在实践中人们发现,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规模变化,进而对货币供给有重大影响。

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央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缴存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增加,可供自主运用的资金减少,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削弱,全社会货币供给随之减少;反之,央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向央行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减少,可供自主运用资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增强,货币供给随之扩张。

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历史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

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先后经历了六次调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

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通过再贷款(即央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是指国家对各类存款的准备金率进行分级调整,以分别满足不同存款类别的风险管理需求。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提高金融系统的风险防控能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促进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根据存款类别进行差异性调整。

根据不同存款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国家可以对不同存款类别分别设定不同的准备金率。

一般来说,对于稳定性较高、风险较低的存款类别,准备金率可以相对较低;而对于风险较高的存款类别,准备金率则相对较高。

这种分级调整的做法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通过设置较低的准备金率,国家可以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源投放到支持实体经济的领域,例如小微企业、农村地区等。

这样既能够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也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收益水平,实现金融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都带来了一些显著的好处。

首先,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通过根据存款类别设定不同的准备金率,可以有效降低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对其业务发展的影响。

减少了金融机构因准备金的占用而导致的负担,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其次,对于实体经济来说,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通过减少银行的准备金负担,银行可以更加灵活地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有助于稳定金融市场,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不过,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准备金率的差异设置需要精确把握,避免过分降低准备金率导致金融机构风险过高。

其次,准备金率的差异设置需要合理、透明的参考指标和数据支持,这对于数据环境和监管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存款准备金规章制度

存款准备金规章制度

存款准备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严格按照本规章开展存款业务。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存款准备金业务管理流程,并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第四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落实责任到人,保障存款业务正常运作。

第五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竞争力。

第六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保守客户信息,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存款办理第七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接收各类存款,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八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存款登记账册,每笔存款都应当有明确的记录,确保资金流转清晰明了。

第九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为客户提供存款凭证,保障存款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性。

第十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存款信息,确保账户余额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大额存款及怀疑资金来源不明的存款进行甄别和报告。

第十二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报送存款信息给相关监管部门,定期公布存款业务情况。

第三章存款利息第十三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按照存款合同约定向客户支付利息,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确定存款利率,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支付存款利息,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收取未经约定的费用,不得降低客户利息收益。

第十七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存款利息的稳健支付。

第四章存款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存款资金的安全。

第十九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存款业务风险,做好风险提示和应对措施。

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

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

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1. 嘿,你知道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吗?这就好比是给银行的一个“紧箍咒”呀!比如说,银行有 100 块,可能就得拿出一部分作为准备金。

就像咱手里有 100 块,得留一点以备不时之需一样。

它对经济稳定可重要啦!2. 哇塞,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可不简单哦!它就像经济运行的“稳定器”。

你想想看,要是银行可以无限制地放贷,那不是乱套了嘛!就好比开车没了刹车,多危险呀!3. 哎呀呀,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真的很神奇呢!它就好像是一道“防火墙”。

举个例子,要是没有它,银行随便乱搞,那咱们的钱还能安全吗?肯定不行呀!4. 嘿呀,你晓得不,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那可是有大作用的哟!可以把它看成是金融世界的“定海神针”。

就像船在海上航行需要锚一样,它能让经济这艘大船稳稳当当的。

5. 哇哦,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可不能小瞧呀!这简直就是调控经济的“秘密武器”。

比如说,经济过热了,就通过它来降降温,是不是很厉害?6. 哎呀,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可太有意思啦!它就如同一个“调节阀”。

你看,如果市场上钱太多了,就调高准备金率,让钱流得慢一点。

就像家里水管的阀门一样,可以控制水流大小呢!7. 嘿,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个很关键的东西呢!它就像个“指挥棒”。

银行都得听它的指挥呢,多牛呀!比如它一变,银行的行为就得跟着变。

8. 哇,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真的好重要哇!相当于经济领域的“守护者”。

要是没有它,那经济还不得乱套呀!就像一个没有警察的城市一样可怕。

9. 哎呀呀,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可太重要咯!它就好像是一道“安全门”。

只有它把好关,咱们的金融系统才能安全运行呀,你说是不是?10. 嘿!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真的不一般呐!它就如同是稳定经济的“基石”。

想想看,要是没有这块基石,那经济大厦不就摇摇欲坠啦?所以啊,它可太重要啦!我的观点结论: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对于金融稳定和经济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和理解它。

存款准备金制度由来及现实意义

存款准备金制度由来及现实意义

一.存款准备金概况1.存款准备金的作用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并进行资金清算需要而存入中央银行一定数额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模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一般来说,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国家中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一旦获得储户存入的存款,就须将一定比例的存款再存入作为货币管理当局的中央银行。

这种货币管理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证银行券和客户存款的兑付。

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它正演变为央行调控金融机构存款派生能力和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这一制度下,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通过存款准备金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和流动性管理,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存款准备金制度具有较强的告示效应。

存款准备金比率升降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预示图,中央银行调整准备金比率是公开的、家喻户晓的行动,并立即影响各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头寸。

因此,调整准备金比率实际上是中央银行的一种有效宣言,而且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强制性。

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可以有效的控制货币供应量,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决定货币乘数大小从而决定派生存款倍增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一方面直接冻结银行一定数量的基础货币;另一方面影响货币乘数,产生多倍收缩效应,即使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持有超额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也会产生效果。

因此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有货币政策“巨斧”之称。

2.存款准备金的传导机制根据货币政策的内部传导机制可知存款准备金政策影响货币供给的的途径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操作目标——中介目标——最终目标。

首先是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传导影响操作目标的阶段,即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启动即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到银行体系所持有的基础货币数量的变动。

在这一传导阶段中,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供给具有决定意义。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解读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解读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解读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强制性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制度。

通过调整存款准备比率,央行可以以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从而达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一切吸收公众存款或负债并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委托代理或投资的关系。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根据各类存款的货币性的强弱确定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

存款的期限短,其流动性较强,应规定较高的准备比率;反之,对期限较长的存款,存款准备率应低一些。

(二)按金融机构的种类、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的比率。

一般而言,银行规模大小与存款准备率的高低相关,银行经营环境好坏与存款准备率的高低相关。

(三)规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幅度,以降低存款准备率调整中给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带来的巨大冲击。

(四)规定可充当存款准备金的资产。

(五)确定存款准备金的计提基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确定应提准备金的存款金额,我国采用的是旬末存款余额法。

2、确定计提准备金的时间。

即应提存的准备金是以何时的平均存款余额为基准,目前我国采用前期准备金账户制。

二、存款准备金制的作用(一)保证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性。

每个银行从保证自身资金的流动性出发,都会自觉地保持一定的现金准备,以备存户的提取。

在国家干预的情况下,现金准备则由法律规定而存入中央银行。

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商业银行不致因受到好的贷款条件的诱惑而将款项大量贷出,从而影响自身资金的流动性和清偿力。

(二)集中国内的一部分信贷资金。

由于存款准备金缴存中央银行,使中央银行在客观上掌握了国内一部分信贷资金,可以用来履行其银行职能,办理银行同业之间的清算,并对它们进行再贷款和再贴现,以平衡不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资金余缺。

(三)调节全国的信贷总额和货币供应量。

由于调节信贷与货币对于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它已使前两个作用退居次要地位。

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

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

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货币管理当局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持有库存现金或在中央银行的储备,其中规定的比例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如果再将对法定存款准备率的要求与存款类金融机构某种指标相结合,来实现特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和监管要求,就是一种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美国联邦储备局在正式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实际上执行的一直都是一种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但其具体操作却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革。

考察这种变革,对于我国相关政策的实施会有一些借鉴意义。

一、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创立初期,以提供短期流动性为目标的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联邦储备银行体系,扮演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主要目标是满足银行体系短期流动性,以缓解周期性的经济危机。

作为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银行,要求按照其活期存款一定比例持有准备金,但这种比例因地区而异:中心储备城市的银行为18%,储备城市银行15%,乡村银行12%。

后来由于这种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给成员银行造成较大的成本压力,1917年美联储降低了相应的准备金率,中心储备城市的银行为13%,储备城市银行10%,乡村银行7%。

成员银行的定期存款准备金率降为3%。

二、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到二战前,存款准备金制度转向以影响信贷为目标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美联储逐渐转变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存款准备金制度也从原先保证银行体系流动性,开始转向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目标。

但直到二十年代末,由于再贴现率总体上低于市场利率,以及贴现窗口较低的监管压力,美联储主要以再贴现窗口来影响银行的信贷行为。

加上美联储没有提高法定准备金率的授权等因素,这一时期存款准备金制度对信贷扩张的影响较小。

三、战后,以调控货币供应量为主题的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第一阶段:战后---1980年《货币控制法》的出台。

这一阶段是以控制货币量为主题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时期。

除了建立根据存款规模和账户种类设置差额准备率的准备金制度外。

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

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

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定股份制银行存款准备金考核的有关事项,确保股份制银行能够有效控制存款准备金的规模,以满足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保证有序地进行存款准备金收缴、折算和使用,并提高存款准备金使用的效率和合理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股份制银行存款准备金考核工作。

三、考核机制(一)股份制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合理确定存款准备金规模,其规模应不少于有关要求,但也不得超过所定最高额度。

(二)存款准备金考核应实行日常考核和调整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日常考核是指每日实时考核存款准备金规模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如果不符合,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调整考核是指股份制银行应当根据营运情况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存款准备金的规模,使其能够始终处于有效的考核范围内。

(三)存款准备金考核应结合股份制银行的实际上,通过改进考核内容、考核方法和考核周期等,建立适应日新月异变化的存款准备金考核机制,加强考核的连续性,全面提高存款准备金使用的效率和合理性。

四、考核内容(一)日常考核股份制银行应当实行日常考核,定期统计各项存款准备金,并及时作出核对和校核。

(二)调整考核股份制银行应当根据证券业监管机构的要求,按时完成调整考核任务,以确保其能够按时提交调整考核报告,并及时作出回馈。

五、考核方法(一)对存款准备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存款准备金的供给与消耗趋势,确定存款准备金的合理规模;(二)采取管理措施,以保证存款准备金的及时缴纳,同时加强存款准备金的监控管理;(三)科学分析存款准备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加强全面、精准地进行分析,提高存款准备金的效率和有效性;(四)降低存款准备金的成本,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

六、考核周期股份制银行应当定期进行存款准备金的考核,周期不少于每月一次,并根据变化情况作出调整,以确保存款准备金的及时缴纳、折算和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 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2017年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基本内容

2017年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基本内容

2017年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基本内容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下面是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历史起源将存款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的做法起始于18世纪的英国。

英国1928年通过的《通货与银行券法》、美国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和1935年的《银行法》,都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由于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各国普遍认识到限制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重要性,凡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都仿效英美等国的做法,纷纷以法律形式规定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并授权中央银行按照货币政策的需要随时加以调整。

存款准备金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最初的主要功能是政府变相地向商业银行征收税收。

历经美国1863年的《国民银行法》、1935年的《银行法》,准备金制度得到全球各国的普遍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保证银行支付清算、控制货币供应量和稳定市场利率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主要国家货币政策目标的调整以及金融创新活动的潮起,存款准备金率普遍大幅度下降,准备金制度重要性显著下降,逐步演变成货币政策工具的辅助性工具。

反观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仍然是我国货币当局调整最为频繁,也是最为倚重的货币政策工具。

通过分析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演变过程及其动因,探求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未来出路,并为此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基本内容①规定法定存款准备率。

凡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法定比率提留一定的准备金存入中央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于贷款或投资。

②规定可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标的。

一般只限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英国的传统做法允许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抵充存款准备金;法国规定银行的高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债券)也可作为存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

③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提存方法。

一是确定存款类别及存款余额基础,二是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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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目录定义起源基本内容提存比率存款准备率的作用过程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存款准备金制度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一直到1990年代末,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功能不是调控货币总量,而是集中资金用于央行再贷款。

因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维持著较高的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又称备付金)利率。

将存款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的做法起始于18世纪的英国。

英国1928年通过的《通货与银行券法》、美国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和1935年的《银行法》,都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由于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各国普遍认识到限制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重要性,凡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都仿效英美等国的做法,纷纷以法律形式规定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并授权中央银行按照货币政策的需要随时加以调整。

①规定法定存款准备率。

凡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法定比率提留一定的准备金存入中央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于贷款或投资。

②规定可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标的。

一般只限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英国的传统做法允许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抵充存款准备金;法国规定银行的高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债券)也可作为存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

③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提存方法。

一是确定存款类别及存款余额基础,二是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

计算存款余额有的以商业银行的日平均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的差额作为计提准备金的基础,有的以月末或旬末、周末的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作为计提基础。

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一般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同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即以结算日的当期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另一种是延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即以结算期以前的一个或两个时期的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

④规定存款准备金的类别,一般分为三种:活期存款准备金、储蓄和定期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

有的国家还规定某些特殊的准备金,中央银行一般不计付利息,实际存款低于法定准备限额的,须在法定时限内(一般是当天)补足,否则要受处罚;超过法定准备限额的存款余额为超额准备金,中央银行给予付息并允许随时提用。

各国有所不同,一般包括:①按存款的类别规定准备金比率。

存款期限短的存款准备率就高,如美国的活期存款准备率是8~18%;存款期限长的存款准备率就低,美国曾规定为3~5%。

1935年以来,大多数国家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率制,对所有存款都按同一比率计提准备金。

②按银行经营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比率。

一般说来,商业银行规模较大、经营环境好、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存款准备率就较高,反之则较低。

也有些国家一律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金比率。

③对商业银行库存现金是否抵充法定存款准备金有不同的规定。

多数国家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库存不存入中央银行就不能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

美国从1960年11月起,业务库存也算作法定准备金。

④法定存款准备率的调整幅度。

多数国家都规定一个调整限幅,有的国家规定每次调整的幅度为2%,有的允许高达50%。

⑤准备金中现金的比例。

有的国家规定准备金中存入中央银行的现金要占一定比例。

⑥准备金以外的准备。

如英国的补充特别存款方案。

存款准备率及法定准备的构成与应保持的限额,对银行的资产负债比率及经营方向有着直接的影响。

如存款准备率提高,可以促进商业银行多吸收存款以保持原有的资产规模,或收缩贷款、减少投资、出售债权以适应被压缩的可用资金规模。

中央银行通过增大或降低存款准备率来调节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伸缩,以达到稳定通货的政策目的,因而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一项有效工具。

由于存款准备率的变动对经济和金融所带来的调整效应比较强烈,中央银行不能把它作为短期的政策工具经常性地加以运用,因而存款准备率有变动幅度小、调整频率慢甚至长期稳定不动的趋势。

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国清朝政府从1905年8月开始建立户部银行(中国最早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银钱票庄的存款业务并未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

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设立的中央银行对当时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和各地银行的存款业务也未建立起存款准备金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于1948年12月1日由人民政权创办的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发行银行又是具体全面办理银行业务的银行,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贷存款管理,存款由总行统一运用,贷款由总行统一分配,因而不需要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

中国1979年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从统一的人民银行体系中,先后分设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并恢复了交通银行,组建了一些区域性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一步作了法律规定。

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各专业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都应缴存存款准备金。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区域性、地方性银行都要缴存存款准备金。

对不同存款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率。

1984年12月31日规定:企业存款为20%,城镇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

1985年1月1日改为统一的法定准备率,并降为10%。

1987年第四季度各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缴存比例均上调两个百分点,1988年9月调到13%。

对某些地区性银行按照改革试点的需要实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率。

如对上海,按存款增加额的10%缴存存款准备金,对深圳地区银行则按存款增加额的3%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持有期按旬(月)计算,实行同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放松或者收缩银根的需要,对存款准备金的比例进行调整。

同时,根据紧缩银根的需要,对专业银行另行规定了存款备付金(即超额准备金)比率,一般不得低于5%。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一直到1990年代末,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功能不是调控货币总量,而是集中资金用于央行再贷款。

因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维持著较高的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又称备付金)利率。

去年以来,中央银行频繁动用准备金工具调控货币总量,存款准备金制度也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四)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1.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2.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3.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 现在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5. 各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6.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法人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五)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

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六)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

(七)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

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

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 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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