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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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汇编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目录

第一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1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7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9

第四章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1

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6

第六章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9

第七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5

第八章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8

第九章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31

第十章职业卫生饮食健康指引49

第十一章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设置管理制度52

第十二章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54

第一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保护员工身心健康, 全面提升安全健康管理水平, 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降低和控制员工职业安全健康风险, 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临汾热电公司所属各部门员工、临时工以及外委项目部员工、劳务工和临时工。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

3.1.1 是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3.1.2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培训。

3.1.3 组织研究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 制定相关措施。

3.1.4负责组织开展安全、作业环境评估。

3.2 生产技术部

3.2.1 负责落实基建项目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建设, 确保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3.2.2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3 综合管理部

3.3.1 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组织职业病的宣传和防治。

3.3.2 负责安排员工年度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档案。

3.4 人力资源部

3.4.1 负责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3.4.2 负责签订劳动合同, 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的工伤管理、劳动保险等劳资管理, 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3.5 各部门

3.5.1 公司所属各部门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主体, 负责建立本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5.2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兼职机构和人员, 配置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3.5.3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为劳动者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4.1.1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组织体系, 成立总经理负责的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安全环保部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4.1.2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各项管理制度。

4.1.3 落实各级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责任制。

4.1.4 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认证工作。

4.2 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4.2.1 对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2.2 对从业人员、操作人员的岗位要求进行确认, 并进行安全、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3 开展职业安全健康评估,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4.3.1 组织员工结合本岗位开展风险评估(管理风险、行为风险、环境风险), 共同参与查找危险点, 形成风险清单。

4.3.2 分析实际情况和鉴别风险危害程度, 确定控制目标。

4.3.3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落实项目、人员、资金、时间等, 措施计划经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纳入年度安、反措计划, 有关管理执行安、反措管理制度。

4.3.4 实施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措施计划。按照制定的管理程序和标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按照风险控制措施计划进行整改。

4.3.5 评估和完善管理体系。组织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 修订和完善管理文件。

4.4安全健康防护

4.4.1 新建项目的施工组织

设计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的内容,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在项目竣工验收前, 应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评价, 项目竣工验收时, 应报请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4.4.2 有安全、职业健康和卫生危害的场所, 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4.4.3提供个人使用的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的功能和质量要符合有关要求。

4.4.4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应当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压、泄流区。

4.4.5 对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 必须配备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 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4.4.6 女员工禁忌劳动范围

4.4.6.1 高处作业。

4.4.6.2 脚手架组装和拆除。

4.4.6.3 使用风钻等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

4.4.6.4作业场所空气中甲醇、有机磷、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浓度超标的作业。

4.4.6.5 高温、压力容器的检修作业。

4.4.6.6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4.7 对安全、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用品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或更新,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4.4.8 组织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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