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合集下载

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要

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要

中汽认证中心
二.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及要点
4.1 整车标志(01-01-01) 4.1.2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专项作业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总质量、 专用功能主要技术参数
特型机动车 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 率、总质量、整备质量、外廓尺寸
增加此要求以期扭转当前货车后部灯具“越做越小”的趋势。 8.4.1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 的专业作业车、车长大于8.0m 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符合GB 25990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 (04-15) 应按GB 25990-2010规定,不同车辆类型安装相应的尾部标志板; 总质量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车长小 于等于8m 的挂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40km/h 时)后部原则上只能设置车 身反光标识。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如未安装,需补充安装并提交相应报告。
中汽认证中心
前言
GB 7258的大量条款在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 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中被直接 引用,是汽车整车产品进行CCC认证的重要依据。
新版标准换版工作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为提高CCC资 料申报人员对标准的认识,提高认证车型的标准符合性及 换版工作的及时性,对GB 7258-2012标准进行解读。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 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 变动,并符合GB 16735的规定。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上,不得既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性要求6.其他规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客车中心以及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2010-11-1施行)1 关于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求1.1 定型试验由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

1.2 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汽车产品的定型试验。

1.3 定型试验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符合性进行核对。

2 对定型试验要求2.1 定型试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2.2 定型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2.2.1整车2.2.2改装车2.2.3半挂车2.2.4新能源车辆新能源汽车应按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44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依据GB/T 18388-2005《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9750-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等相应试验规程进行主要技术参数、基本性能、专项性能及可靠性试验。

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性能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 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可靠性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 T12678-1990《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的要求(特殊情况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确认)。

2.2.5专用车专用车除按2.2.1-2.2.4条款适用类别进行试验外,还应依据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性要求,对专用装置结构、功能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2.3 试验样车数量2.3.1主要技术参数试验样车数量为1辆。

2.3.2基本性能及专项性能样车数量为1辆。

2.3.3专用性能试验样车数量,标准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数量为1辆(2.2.1-2.2.3项目可共用一辆样车)。

2.3.4新能源汽车样车数量按GB/T 18388-2005、GB/T 19750-2005等标准规定。

(整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整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对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与可靠性试验相关标准

与可靠性试验相关标准

与可靠性试验相关标准汇总GB/T 5910 《轿车质量分布》GB/T 12678-90 《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GB/T 12534-90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GB/T 12679-1990 《汽车耐久性行驶试验方法》《总后勤部汽车试验场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规范》(定远)GB/T 13043-2006 《客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3044-1991《轻型客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332-1991《载货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8388-2001《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发布日期:2004-09-20 )QC/T 252-1998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 526-1999 《汽车发动机定型试验规程》QC/T 29020-1991 《微型货车定型试验规程》Q/FT A039-2006《车辆磨合行驶技术规范》Q/FT A042-2006《车辆用离合器系统道路可靠性要求及试验方法》Q/FT A074-2006 《N3类变型车可靠性试验规范》Q/FT A088-2003《汽车驱动桥总成试验方法》Q/FT A089-2003《汽车机械式变速箱总成试验方法》Q/FT A090-2003 《汽车前轴总成试验方法》Q/FT A140-2006《零部件装车可靠性验证标准(试行)》Q/FT B172-2004 《发动机装车道路试验规范(试行稿)》Q/FT B174-2004 《前轴装车道路试验规范(试行稿)》Q/FT B175-2004 《中后桥装车道路试验规范(试行稿)》Q/FT B185-2004《大、中型城市公交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试验及评定方法(试行稿)》Q/FT B186—2004《轻型载货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试验及评定方法(试行稿)》Q/FT B187—2004《中重型载货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试验及评定方法(试行稿)》Q/FT B188—2004《轻型客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试验及评定方法(试行稿)》Q/FT B214-2008《乘用车产品整车及零部件可靠性行驶试验及评定方法》试验所林中材08.12.4。

《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调整通知

《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调整通知

关于对《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进行调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检验技术工组2004年8月在北京召开会议,具体研究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汽车新产品检验及汽车新产品审核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并提出规范性实施意见。

现通知如下:1.轴载质量不大于13T的各类汽车定型可靠性试验必须在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试验场内进行,具体行驶里程及里程分配方案根据各试验场的试验规范确定,符合QC/T252-19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256《液化石油气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257《压缩天然气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的专用汽车、液化石油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按照相应试验规程进行。

目前国内符合要求的汽车试验场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中国定远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

2.ABS试验必须在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及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和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其他试验场的ABS路面待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承担。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在其他场地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3.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自2005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标准中的第二阶段限值,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和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

其他噪声路面待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承担。

4.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包括卧铺客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O4类挂车的货车必须安装一类防抱制动装置。

5.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检验: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或者车长不大于6m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 km/h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

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要求介绍201404

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要求介绍201404
中 汽
前言
认 证 中 心
国家标准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 简称“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 技术标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 车查验、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 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 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中 汽
认 证 中 心
二.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及要点
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 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 设置能永久保持、可从车外清晰识读的标有车辆识别代 号的标识”的规定; 4.1.5 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 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 辆识别代号标识;……
不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可不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专门为出口而设计和制造的机动车可不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严于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时,应按 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Biblioteka 中 汽认 证 中 心
二.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及要点
4.1 整车标志 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 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 符合GB/T 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 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 产品标牌。
认 证 中 心
一. 标准的修订情况简介
GB 7258-2012修订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①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水平的实 际需要。
②适应机动车新产品、新技术发展的需要。
中 汽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与定型试验规程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与定型试验规程

体安全指令)
干扰等公害内容。
汽车
美国
《大气清洁法》 《噪声控制法》
2
污染 物控 制的
日本
《大气污染控 制法》《噪声 限制法》
日本道路运输车辆保 安标准(TRIAS)
法律 欧洲 日内瓦协议
ECE、 EEC
§2.1 汽车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关系
序号 分类 国别 所依据的法律 派生出的汽车技术法规
说明
每个汽车公司要保
汽车
美国
《和机成动本车节情约报法》每政平阶府均段发燃由布料议本消会阶耗提段定出的额议汽案车,
证自己每年生产的 各种大小类型汽车 平均燃料消耗量不
得超出政府的规定。
节约
在TRIAS-61《十工 参照FMVSS,并
3
燃料
日本
《能源合理利 况排放标准》的基础上, 增加防止汽车排放
用法》
测量汽车平均燃料消耗 污染物及噪声等公
TUTE—汽车与交通学院
§2.2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与法规体系简介
内德的报告发表后,本来没有受到太大的重视,但是其 内容涉及各大汽车公司,通用公司专门成立一个小组,研 究如何给内德一个教训。为了诋毁内德,雇了三名侦探跟 踪内德。内德发现自己受到监视,立即报警。
第二天,这条消息上了报纸的头条,美国举国哗然。许 多人开始认识到:交通安全包括人、汽车、环境三大因素, 除了对驾驶人员加强教育外,还要改善汽车本身的安全性, 于是美国开始制定机动车辆安全法。
的法

害内容
在ECER15《十五工 除安全技术法规之

况排放标准》的基础上, 外,还增加防止汽
欧洲 日内瓦协议 同样用此十五工况法规 车排放污染、噪声
测量轿车平均燃油消耗 及抗电波干扰等公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2.3 规范性要求类 2.3.1《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716号
文附件二) 2.3.2《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716号
文附件三) 2.3.3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汇
总修订中) 2.3.4 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修订稿)及其填报
要求 等
编辑ppt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3.1.9申报产品的其他备案参数是否正确、完整。
编辑ppt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1.10如果产品属于企业调整检验方案和备案参数 后再次进行申报的,应对照原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原则上不再提出原审查意见以外的其他意见。
3.1.11如果属于撤销产品重新申报的,按新申报产 品进行审查。
编辑ppt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管理办法(试行) 2.1.4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生产公差: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ppt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5产品申报管理: •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2.1.8注册登记管理:公安部第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
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编辑ppt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9准入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 第44号公告《新能源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 第45号公告《专用汽车和 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编辑ppt
4. 规范性要求介绍
4.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 4.2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

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及执行标准

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及执行标准
GB1495-2002
52
客车结构
GB13094-2007
GB/T19950-2005
GB/T16887-2008
53
汽车外廓尺寸
GB1589-2004
54
成年成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6-2003
55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14167-2006
56
汽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15741-1995
57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GB11557-1998
转向机构向后窜动量试验在正面碰撞试验时进行了类似检验,相关内容正在修订中,该条款暂不执行。
58
侧翻稳定角
GB7258-2004
59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GB7258-2004
60
汽车标记
GB7258-2004GB13392 Nhomakorabea2005
61
安全玻璃
GB9656-2003
GB17691
06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GB3847
07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
GB14762
08
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599
GB21259
09
前雾灯配光性能
GB4660
10
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
11
前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
12
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
13
前示廓灯配光性能
8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GB21668-2008
GB20300-2006
83
汽车防盗装置
GB15740-2006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20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托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表达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显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形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2010-11-1施行)1关于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求1.1定型试验由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

1.2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汽车产品的定型试验。

1.3定型试验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符合性进行核对。

2对定型试验要求2.1定型试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2.2定型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2.2.1整车2.2.1.1 主要技术参数2.2.1.2 基本性能和专项性能222改装车222.1 主要技术参数222.2 基本性能2.2.3半挂车2.2.3.1 主要技术参数2.2.4新能源车辆新能源汽车应按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 第44 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依据GB/T 18388-2005《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9750-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等相应试验规程进行主要技术参数、基本性能、专项性能及可靠性试验。

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性能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 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可靠性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 T12678-1990《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的要求(特殊情况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确认)。

2.2.5 专用车专用车除按2.2.1-2.2.4 条款适用类别进行试验外,还应依据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性要求,对专用装置结构、功能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2.3 试验样车数量2.3.1主要技术参数试验样车数量为1 辆。

2.3.2基本性能及专项性能样车数量为1 辆。

2.3.3专用性能试验样车数量,标准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数量为1 辆(2.2.1-2.2.3 项目可共用一辆样车)。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5-08-18完整版)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5-08-18完整版)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5-08-18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

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

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

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10.对于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在定型试验报告中增加有关告示牌、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字样、反光标示物、警示灯具和标志等的检验要求及相应的照片(如样车照片能显现出这种情况的,则不用另照);对罐式车辆还应具有额定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同时应说明压力容器的资质情况和有关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是确保汽车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本要求,并促进汽车产品质量的提升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

以下是关于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首先,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应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确保汽车产品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功能性等方面符合国家要求。

规程应涵盖车辆整车、发动机、底盘及相关系统和部件等方面的检验和试验内容。

其次,规程应明确检验和试验的方法与要求,包括试验设备和仪器的选择、使用方法、验收标准等。

规程要求检验和试验的操作步骤及参数设置要求合理,确保检验和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规程应要求检验和试验的过程进行记录和报告,并指明相关记录和报告的要求和内容。

记录和报告应包含检验和试验的具体条件、参数、结果等信息,以便于后期的查证和评估。

第四,规程应明确检验和试验的频率和时间要求,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上市销售前和后期监督检查中都能够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以保证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规程应要求检验和试验的结果评定和处理。

评定和处理结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对不合格产品的及时处理和对合格产品的准确评定。

第六,规程应明确检验和试验的监督和评估要求。

监督和评估应包括对检验和试验方法的研究和改进,对检验和试验机构的认证和监督,以及对检验和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评估等。

综上所述,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确保汽车产品质量的提升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

只有严格执行规程的要求,才能够保证汽车产品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功能性等方面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同时,规程也应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以保证其持续有效性和适应性,并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汽车行业不断发展的需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对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微型客车定型可靠性道路试验规范

微型客车定型可靠性道路试验规范

微型客车定型可靠性道路试验规范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试验规程,规定了微型客车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道路行驶试验方法、条件、检测结果评定等内容;1.2 本规程适用于微型客车定型和质量考核的整车可靠性行驶试验;1.3 本规程适用于新开发零部件的可靠性道路试验认证;1.4 本过程适用于正常供货零部件可靠性道路试验认证的例行检查和随机抽查。

2、引用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参考了下列文件中的一些信息,但没有直接引用里面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好好学习社区➢德信诚培训教材➢百度文库GB/T13044-1991《轻型客车定型试验规程》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GB/T12678-1990《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QC/T900-1997《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实施汽车强制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以及用户群实际使用情况,并提升品牌质量相结合而编制。

3. 试验目的对生产的客车进行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为产品开发、定型和整车质量抽查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4、试验条件4.1装载质量4.1.1 装载质量应均匀分布,装载物应固定牢靠,试验过程中不得晃动和颠离;不应因潮湿、散失等条件变化而改变其质量,以保证装载质量的大小、分布不变。

4.1.2 参照用户实际使用情况,特规定客车以每4400Km为一个循环加载(非磨合期),具体情况如下:试验里程0~1760Km 1760~4400Km 备注载荷状态半载312Kg满载624Kg因试验样车空载时,在综合路面上行驶稳定性差,因此,在试验中至少应加半载。

4.1.3 从18480~21000Km的载荷状态为超载(在满载基础上加20%,即750 Kg)。

4.1.4 山区公路载荷状态如下(21000Km以前都在襄樊试验场进行):试验里程21000~22000Km 22000~24000Km 24000~25000Km载荷状态半载312Kg满载624Kg超载750Kg在满载基础上加20%4.2 试验道路根据需要出发,选择襄樊东风汽车试验场和一般山区公路:4.2.1 襄樊东风汽车试验场:试验场可靠性试验道路一般应包括:具有固定路形的特殊可靠性道路(如:石块路、卵石路、鱼鳞坑路、搓板路、扭曲路、凸块路、沙槽、水池等),高速跑道,坡路,沙石路等。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4-07-20各有关单位:根据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汽车新产品检验及汽车产品审核的需要,汽车新产品鉴定检验技术工作组依据《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要求,编制了《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请有关单位规范实施。

原《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补充规定(2001版)》和《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第一号修正通知》及《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第二号修正通知》不再执行。

附件一.检测机构清单附件二.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表附件三.检测机构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附件四.检验报告编号规则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

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

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

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10.对于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在定型试验报告中增加有关告示牌、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字样、反光标示物、警示灯具和标志等的检验要求及相应的照片(如样车照片能显现出这种情况的,则不用另照);对罐式车辆还应具有额定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同时应说明压力容器的资质情况和有关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运输其他介质的罐式车产品应符合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文件的要求。

11.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检验报告中应注明申报车型的零部件进口状态。

12.认证检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13.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必须按照统一的、规范性的检验报告格式出具。

14.对于电动汽车,目前只允许采用铅酸蓄电池用的大型客车(M2和M3类)申请公告,进行相应的定型和强检试验。

大型电动客车强制性检验项目表见附件六,行业内国家级检测机构电动汽车试验能力表见附件七。

二、一般检验要求1.强制性标准应按公布的实施日期执行。

当企业提供的样品提前符合将要执行的新标准、规定时,可认为其符合要求,但要特殊注明。

2.车辆尺寸、质量参数的生产公差,应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要求。

(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文件第(八)章:车辆产品尺寸及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

1.汽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

尺寸参数包括外廓尺寸、货厢内部尺寸、轴距、轮距、前悬/后悬。

其公差允许范围分别是:汽车产品(包括M类、N类和O类)为±1%,农用运输车产品为±3%。

质量参数包括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总质量。

其公差允许范围分别是:汽车产品(包括M类、N类和O类)为±3%,农用运输车产品为±5%)。

3.当企业采用新技术(现行标准尚没有要求的技术或其特性无法用现有手段进行判定),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国外相应资质检验机构的报告等),以证明该技术不低于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经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

4.在结构、功能及状态不变的情况下,被检验产品(包括整车及部件)的技术参数为数值范围时,一般按照最大和最小两种情况进行检验,特殊情况增加中间状态、或者选择一个极限值进行检验,但应该给出说明,并由技术工作组确认。

5.客车的乘员质量依据GB/T12428标准核算,其中A级和I级客车按照65kg/人核算;其他客车按照78kg/人核算(驾驶员、乘务员等乘务人员按75kg/人核算)。

其他车辆按照65kg/人核算。

6.对于安装在车辆上且作业时可伸展移动的专用装置,其凸出车辆后部刚性部件的尺寸称为后伸,不计入后悬;“前伸”采用相应的规定。

但是前伸和后伸计入车辆长度。

7.标准中有明确视同条件的,视同判定按照标准要求执行;标准中没有明确视同条件的,视同判定按照同一型式判定原则执行。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见附件五)8.强制性检验标准、定型试验规程及规范性要求未涉及的情况,需由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检验技术工组出具意见,检验机构规范执行。

三、关于强制性项目检验1.同一集团内不同企业(或不同生产地)生产的同参数产品按照新产品进行检验。

2.对于所有跨类车型(如M1、M2或M2、M3),应按不同类型所需执行的全部项目进行。

3.由于尺寸、质量等参数变化而使检验结果间接受到影响的检验项目,原则上当其变化率>5%时,则对相应的项目进行检验,特殊情况由技术工作组决定。

4.对在已获准进口的整车、二类底盘、三类底盘的基础上进行改装的改装车产品,应提供与国内现行规定相符的全部证明材料。

5.受车辆结构和用途的限制,无法安装的零部件或系统,经判定后,可以免检相应项目。

6.若附件二所列检验项目,在检验过程中如需使用三维H点装置,应使用SAE 标准50百分位的三维H点装置。

7.使用LPG(液化石油气)、CNG(压缩天然气)等代用燃料(含两用燃料、混合燃料和双燃料)发动机的车辆,按照发动机的燃烧方式,即点燃式或压燃式,必须分别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如为两用燃料车辆,则应在两种燃料情况下分别检验。

8.GB15766.1-2000标准作为前照灯和其他照明及信号装置检验项目依据之一。

当检验产品使用GB15766.1-2000标准中规定的灯泡时也视为符合要求,并依据产品一致性要求进行判定。

9.平板式和骨架式半挂车可以不安装前示廓灯;自卸车、水泥搅拌车、起重机、罐式车的后示廓灯应安装在合理位置。

10.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短头及平头车以外的M1类车(其短头车定义见标准GB11557-1998中第2.6条规定,短头车:方向盘中心在车辆全长(包括保险杠,如有保险杠档块也包括在内)的前四分之一范围内的车辆。

);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规定的适用范围是M1类车。

当汽车类别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标准的适用范围时,如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项目检验合格,则可免做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项目中方向盘向后窜动量项目,但不能替代方向盘冲击力项目。

11.在进行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项目中,其所使用的安全带、座椅、安全带固定点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在碰撞结束后应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否则视为不符合要求;当假人头部未接触到车身内部其它部件时,视为符合要求。

12.对汽车车速表项目,车速表示值的差值可以为20的倍数。

当车速表为数字表时,按照标准中适用条款执行。

车速表检验项目对于最高车速不超过40km/h 的车辆不适用。

13.对汽车外部凸出物检验项目,可以对检验部位进行不解体检查。

14.内饰材料包括地板、顶棚衬里、座椅面料和门内护板四个区域,如同一区域采用一种以上的内饰材料,需每种分别送样检验。

15.乘员数不大于22座的M2和M3类中的A级和B级单层客车依据GB18986-2003进行轻型客车结构检验,除此以外的M2、M3单层客车按GB13094-1997进行客车结构检验。

卧铺客车增加GB 7258-2004第11.9(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不应小于450mm,卧铺纵向间距不应小于1400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不应小于350mm,卧铺双层布置时上铺高不应小于780mm、铺间高不应小于750mm。

)、11.10(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通道的宽度和高度应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

)、11.11(车长大于7.5m的客车不允许设置车外顶行李架。

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不允许超过300mm、长度不允许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

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承载能力不应小于40kg/m2。

)条规定内容的检验内容(项目代号99)。

16.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检验范围包括: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或者车长不大于 6 m 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 km/h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

17.GB11557-1998《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标准中第3.2(人体模块以24.12.1 km/h的速度水平撞击转向盘时,作用在转向盘上的水平力不得大于11123N。

)条与4.2.5(撞击速度为25±1km/h,如试验的撞击速度高于此值,而转向机构仍符合3.2的要求则试验应认为有效。

)条速度统一为25±1km/h;转向机构至少要包括方向盘、转向管柱、转向轴、转向机以及连接上述部件的B柱以前的部分车身。

18.侧翻稳定角必须实测,不能通过重心换算得出。

城市铰接客车可不作侧翻检测。

19.关于GB18655-2002《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所有车辆(无论车辆是否装用车载接收机)。

对于M1、N1车辆,应在整车上检测,其它类型车辆可选择整车或零部件进行检测。

零部件的检测内容包括雨刮器电机、闪光继电器、暖风电机。

20.依据GB/T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GB18352.2检测的车型应同时进行燃油消耗量检验,检验报告中结果为三项(市区、市郊、综合)同时给出,并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CO2排放量。

21.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自2005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标准中的第二阶段限值,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 -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以及重庆客车中心试验噪声路。

车外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检验报告应有必要的降噪措施照片。

合理的降噪措施应为正常工艺生产的、不影响其他部件正常使用的、能够保证生产一致性的措施。

22.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中以下条款作为新增加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第4.1(整车标志)、4.3(后悬)、4.5.1.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比值不允许小于:①乘用车:30%;②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18%;③其他机动车:2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