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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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博场馆运行管理制度范本

文博场馆运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博场馆的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确保文物安全,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文博场馆,包括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纪念馆等。

第三条文博场馆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高效运营;(三)公众为本,服务至上;(四)依法依规,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文博场馆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场馆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二)安保部:负责场馆安全保卫、消防工作;(三)陈列部:负责展览策划、布展工作;(四)宣教部:负责公众教育、文化活动组织;(五)财务部:负责场馆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六)观众服务部:负责观众接待、咨询解答、投诉处理。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保障制度有效实施;(二)安保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馆安全;(三)陈列部:负责策划展览,组织布展,维护展览秩序;(四)宣教部:负责开展公众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文化素养;(五)财务部:负责场馆财务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六)观众服务部:负责提供优质服务,保障观众权益。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七条文博场馆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馆安全;(二)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陈列管理:(一)根据展览主题和内容,合理布置展览;(二)确保展品安全,防止文物损毁;(三)定期对展览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条教育活动管理:(一)策划并组织各类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文化素养;(二)邀请专家学者开展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三)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对文博事业的兴趣。

第十一条观众服务管理:(一)提供优质观众服务,确保观众满意度;(二)设立咨询台,解答观众疑问;(三)处理观众投诉,维护观众权益。

博物馆规章管理制度

博物馆规章管理制度

博物馆规章管理制度一、引言博物馆是文化遗产的守护者和传承者,为了保护和管理馆藏文物,维护博物馆的正常运营秩序,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博物馆内部的工作人员和参观者,旨在规范博物馆的日常管理和参观秩序,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公众的体验。

二、博物馆开放时间1. 博物馆的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至下午5点,周末和节假日照常开放,但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开放时间将通过博物馆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和公告等渠道进行公布。

三、参观者行为规范1. 参观者应保持安静,不得在展厅内大声喧哗、奔跑或使用影响他人体验的设备。

2. 参观者应遵守展品保护规定,不得触摸、摄影、录像或擅自移动展品。

3. 参观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在展厅内吃东西。

4. 参观者应尊重其他观众的权益,不得进行恶意骚扰、辱骂或打闹等行为。

5. 参观者应服从博物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引,不得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或违反安全规定。

四、工作人员职责1. 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为参观者提供专业的解说和指导。

2. 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穿着整洁、得体,佩戴工作证件,以便参观者识别。

3.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工作人员应积极协助参观者解决问题和提供帮助,确保参观者的安全和舒适体验。

5.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博物馆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馆内相关信息。

五、文物保护与安全1. 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文物保护制度,确保馆内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2. 博物馆应配备专业的文物保护人员,负责文物的保护、修复和鉴定工作。

3. 博物馆应定期进行文物的保养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文物的损坏或异常情况。

4. 博物馆应配备先进的安防设备,包括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确保馆内安全。

5. 博物馆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保障文物和参观者的安全。

六、投诉处理1. 参观者对博物馆的服务和管理有任何不满意的,可向工作人员提出投诉。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1. 引言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承载者和传播者,拥有重要的社会使命和责任。

为了保护和管理博物馆的藏品,提供良好的参观体验,有必要制定一套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来规范博物馆的运营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博物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旨在帮助博物馆有效地管理和运营。

2. 规章制度2.1 藏品管理规定•藏品的收集和鉴定流程:规定博物馆收集新藏品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对藏品进行鉴定和评估。

•藏品的保护和保存规定:规定博物馆如何保护和保存藏品,包括控制环境条件、采取防火防灾措施等。

•藏品的借出和展览规定:规定藏品的借出和展览程序,包括审批流程和安全措施。

•藏品的修复和保养规定:规定博物馆对损坏的藏品进行修复和保养的程序和标准。

2.2 参观管理规定•参观时间和门票规定:规定博物馆的开放时间和门票价格,包括免费开放的条件和日期。

•参观秩序和安全规定:规定参观者的行为规范,包括禁止吸烟、禁止触摸展品等,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参观导览和解说规定:规定博物馆提供的导览和解说服务的流程和标准,包括导览的语言和时长要求。

3. 管理流程3.1 藏品管理流程1.收集与鉴定流程:–收集藏品的条件和程序:博物馆通过捐赠、购买或调拨等方式获取藏品,需要制定明确的收集条件和程序。

–藏品的鉴定和评估流程:鉴定专家对新获得的藏品进行鉴定,评估其价值和重要性。

2.保护与保存流程:–环境控制流程:博物馆需要控制藏品存放区的温度、湿度、灯光等环境条件,以保护藏品免受损坏。

–防火防灾流程:博物馆应制定灭火计划和应急预案,确保火灾和其他灾害发生时能及时响应和处置。

3.借出与展览流程:–借出程序:博物馆通过借出藏品参与其他展览活动,需要制定借出程序,包括审批流程和保险要求。

–展览策划流程:博物馆策划自己的展览活动时,需要制定展览策划流程,包括主题确定、画面设计、展品布局等。

3.2 参观管理流程1.参观时间和门票流程:–开放时间:博物馆制定每天的开放时间,并公开在网站和其他渠道上。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一: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和其他博物馆管理机构的博物馆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博物馆的管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教育和科学普及服务的宗旨,为保护、利用和发展馆藏文物、史料和其他文化资料,开展研究工作,提供陈列、展览、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服务。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与登记第四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办馆目的、馆名、馆址;(二)有良好的博物馆基础设施和展览陈列条件;(三)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人员,并按照博物馆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配置;(四)有合理的收藏、保管和利用馆藏的措施;(五)有良好的经费保障和设备设施保障;(六)有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法务、财务等工作规程;(七)有开展公共教育和服务的能力。

第五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将博物馆登记备案。

第六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设施登记、藏品登记、文物保护登记、人员登记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博物馆的管理与服务第七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文物保护、展览、教育、科研、文化市场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馆藏信息系统和管理措施,强化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文物修复、检测、鉴定、保险等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条 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文物的陈列和展览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展览展示、科普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服务。

第十一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科研工作,开展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推动博物馆学科的发展。

第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管,打击文物走私、盗窃和非法交易行为。

第四章 附件1. 博物馆登记备案申请表2. 博物馆基础设施标准3. 博物馆职业标准4. 博物馆文物保护登记表5. 博物馆管理制度模板6. 博物馆公共教育活动计划示例二: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一、引言二、组织架构1. 博物馆管理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相关行业代表等组成,负责协调博物馆各项事务,制定管理政策和规划。

2. 馆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博物馆各个部门的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3. 学术部门包括研究部、展览部、教育部等,负责博物馆的学术研究、展览策划和教育活动的开展。

4. 文保部门负责博物馆文物的保护、修复和鉴定等工作。

5. 财务部门负责博物馆的财务管理和资金预算,确保博物馆的正常运营。

6. 安保部门负责博物馆的安全工作,包括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和文物安全等。

7. 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博物馆的市场推广和宣传工作,吸引更多观众参观。

三、博物馆运营管理1. 文物收藏与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文物收藏体系,明确收藏范围和收藏政策。

对于新收藏的文物,要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文物的来源、鉴别与评估等信息。

2. 文物保护与管理建立文物保护规划,确保文物的物理安全和环境保护。

完善文物储藏和展示设施,定期对文物进行检查和修复。

3. 学术研究与展览策划加强博物馆内部学术研究工作,推动学术成果的应用和发表。

根据博物馆的定位和特色,定期策划丰富多样的展览活动,吸引观众。

4. 教育与公共文化活动开展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工作坊、亲子活动等,提升观众的文化素质和博物馆的社会影响力。

5. 资金管理与筹措建立博物馆的预算制度,合理配置资金。

积极开发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包括政府资助、企业赞助、票务收入等。

6. 人员管理与培训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招聘和培训具备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的人员。

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

7. 安全与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博物馆员工和观众的人身安全。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并及时处置。

四、监督与评估1. 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博物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定期组织会议和交流,总结和评估工作进展。

2. 外部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的监督,及时接受检查和评估。

博物馆完整管理办法

博物馆完整管理办法

博物馆完整管理办法一、引言博物馆作为文化传承和知识传播的重要场所,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确保博物馆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功能,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完整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博物馆的使命与目标(一)明确博物馆的使命博物馆应当以收集、保护、研究、展示和传播人类及环境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为使命,为公众提供学习、教育和文化娱乐的机会。

(二)确定博物馆的目标1、保护和保存藏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开展高质量的研究和学术活动。

3、提供多样化、富有教育意义和吸引力的展览和活动。

4、促进公众对文化遗产的理解、欣赏和尊重。

三、藏品管理(一)藏品征集1、制定明确的征集政策和标准,确保征集的藏品符合博物馆的使命和收藏范围。

2、进行严格的藏品来源审查,防止非法或不道德的藏品获取。

(二)藏品登记1、对每一件藏品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名称、来源、年代、材质、尺寸等信息。

2、建立藏品数据库,便于查询和管理。

(三)藏品保护1、设立专门的藏品保护部门,配备专业的保护人员和设备。

2、制定藏品保护计划,包括预防性保护和修复性保护措施。

(四)藏品利用1、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藏品的展出和研究使用。

2、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规范藏品的借用和交流。

四、展览与教育(一)展览策划1、根据博物馆的定位和观众需求,制定展览计划。

2、注重展览的主题性、科学性和艺术性。

(二)展览设计1、营造良好的展览环境,包括空间布局、灯光设计、展柜选择等。

2、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技术手段,增强展览的吸引力和互动性。

(三)教育活动1、开展针对不同年龄段和群体的教育活动,如讲座、工作坊、导览等。

2、与学校、社区等合作,拓展教育渠道。

五、人员管理(一)人员招聘与选拔1、根据博物馆的业务需求,招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2、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机制。

(二)人员培训与发展1、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规划和晋升机会。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一、总则博物馆是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保护和利用博物馆资源,加强博物馆管理,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国有、公有的博物馆,以及由其他所有制单位、组织与个人举办的博物馆。

三、博物馆管理机构博物馆由具备博物馆管理能力和经验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博物馆学或相关专业的知识背景。

2. 具备博物馆学理论和实践经验。

3. 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4. 具备保护文化遗产和博物馆资源的责任意识。

四、博物馆管理职责博物馆管理机构负责以下事项:1. 研究制定博物馆的工作规划和发展战略。

2. 策划和组织举办博物馆展览和文化活动。

3. 维护和保护博物馆收藏的文物和文化遗产。

4. 开展博物馆教育和科普活动。

5. 收集、整理和研究有关文物和文化遗产的资料。

6. 建立和完善博物馆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7. 发挥博物馆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承和国家形象建设方面的作用。

五、博物馆开放与服务博物馆应当为公众提供开放参观和服务。

具体要求如下:1. 博物馆应当规定开放时间,并在开放时间内接待公众参观。

2. 博物馆应当制定合理的参观门票价格,并提供优惠政策。

3. 博物馆应当提供导览服务,以便公众更好地了解文物和展览内容。

4. 博物馆应当提供便捷的设施和服务,满足公众的基本需要。

5. 博物馆应当开展特定群体的教育活动,如学生教育、素质培训等。

六、博物馆保护与安全博物馆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是重要职责,同时保障博物馆安全也是关键。

具体要求如下:1. 博物馆应当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2. 博物馆应当配备专业的文物保护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3. 博物馆应当定期进行文物保护技术检测和修复。

4. 博物馆应当加强场馆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

七、附则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博物馆的实际情况制定。

博物馆管理规章制度

博物馆管理规章制度

博物馆管理规章制度1. 资料管理1.1 藏品登记在博物馆内,每一件出自收藏品的物品都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过程包括记录物品的名称、作者,年代等相关信息,并分配一个唯一的编号以便于管理和追溯。

1.2 藏品保管所有收藏品都应当妥善保管,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对于易遭受破坏或腐蚀的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比如限制光线、温度和湿度等因素的影响。

1.3 藏品展示藏品的展示应当符合专业标准,有助于观众的理解和欣赏。

展示场馆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展示环境的安全性和良好状态。

1.4 藏品借用若其他机构或个人需要借用博物馆的藏品进行展览或研究,应当按照博物馆制定的借用流程进行申请,并明确约定使用和保护责任。

2. 安全管理2.1 建筑安全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建筑设计规范,确保能够抵御火灾、地震和其他潜在的灾害。

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筑结构和设备,及时修复和替换老化或损坏的部件。

2.2 防火措施博物馆内应配备先进的防火系统,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进行灭火器材的检查和维护,并进行员工的防火培训,提高应对火灾紧急情况的能力。

2.3 紧急救援制定博物馆内的紧急救援计划,确保员工和参观者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指定紧急出口并保持畅通,定期进行演练,加强应急响应能力。

3. 参观管理3.1 参观时间博物馆应当规定每天的开放和关闭时间,并在门口明确公示。

若需要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公告,以方便游客合理安排行程。

3.2 观众引导在博物馆内设立明显的指示牌和引导标识,指引观众参观和了解展览内容。

博物馆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友好和专业的服务,回答观众的问题,并确保展览区域的秩序和安全。

3.3 参观规定博物馆可以设定参观规定,以保证展览质量和参观者的安全。

例如,禁止触摸展览品、禁止摄影、禁止携带食品等。

3.4 参观活动博物馆可以组织丰富多样的参观活动,如讲座、工作坊和互动展览等,以吸引更多的观众参与,提高博物馆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4. 员工管理4.1 员工培训博物馆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以更好地满足观众的需求。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管理,规范博物馆工作,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博物馆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不同级别的博物馆。

第二章博物馆的设置和管理第三条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设立,设置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对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文物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博物馆的展览和服务第六条博物馆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特点,开展系统性、连续性的展览活动,充分发挥文物的教育和普及作用。

第七条博物馆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导览解说、教育活动、学术研究等,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第四章博物馆的社会责任第八条博物馆应当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宣传工作,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交流和对话。

第九条博物馆应当促进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团结,传播积极向上的文化价值观念,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五章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条国家文物部门应当加强对博物馆的行政监督,保障博物馆依法合规运行。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博物馆,国家文物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时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已有的博物馆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博物馆管理事项,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规范,但应当遵循国家相应规定。

以上是《博物馆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详细内容请查阅官方文件。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0.09.09•【文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财政厅(局):为深化博物馆改革创新,加强重点博物馆建设,促进博物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于2009年12月启动了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相关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二○一○年九月九日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09〕1387号),规范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是由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共同认定,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共建的代表中华文明的地方所属重点博物馆。

第三条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坚持择优认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和稳定支持的原则,其建设内容和目标是,通过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大投入力度,大幅提高重点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水平,造就一批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博物馆;构建以点带面、立足区域、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博物馆综合资源共享平台,推动我国博物馆整体水平迈向世界先进行列。

第四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提升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文化交流、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水平。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管理方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管理方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管理方法】附件1:(文化部 1986年6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收集藏品。

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

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

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

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按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

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

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八条登帐1. 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博物馆的管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博物馆的管理。

第三条博物馆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开放共享、注重保护、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博物馆设立和管理第四条博物馆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展示文化遗产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二)具备专业人员和科研力量;(三)具备保护文物和安全管理能力;(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博物馆设立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博物馆管理应加强对馆内展览、藏品保护、科研活动的组织和指导,确保博物馆正常运行。

第三章博物馆展览与教育第七条博物馆应定期举办展览活动,展示文化遗产,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第八条博物馆展览应遵循科学性、艺术性、欣赏性和教育性原则,注重展品的丰富性和独特性。

第九条博物馆应配备专业人员开展教育活动,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服务,包括讲座、讲解、教育展示等。

第四章博物馆藏品保护第十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藏品管理制度,保护文物不受损坏、丢失和盗窃。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加强对藏品的修复、保养和检测工作,确保藏品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通过技术手段,提高藏品保护的质量和效果,如使用先进的监控设备、气候控制系统等。

第五章博物馆服务和管理第十三条博物馆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观众接待、讲解服务、导览预约等。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加强场馆管理,确保参观秩序和安全。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推动博物馆的社会责任和公众参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赋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博物馆设立批准申请表格2. 博物馆管理规程范本3. 博物馆工作人员职责明细表4. 博物馆展览活动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文化遗产: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物质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部关于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文化部关于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文化部关于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正文:----------------------------------------------------------------------------------------------------------------------------------------------------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

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

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

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

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

博物馆规章管理制度

博物馆规章管理制度

博物馆规章管理制度一、引言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守护者和展示者,承载着保护、研究和传承人类历史文明的重要使命。

为了规范博物馆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博物馆的正常运作和文物的安全保护,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二、博物馆管理组织架构1. 博物馆理事会:由博物馆馆长、副馆长、学术委员会主任、财务主管等组成,负责博物馆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2. 学术委员会:由博物馆内外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博物馆的学术研究、展览策划和文物鉴定等工作。

3. 馆长办公室:负责博物馆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工作。

4. 部门设置:包括收藏部、展览部、教育部、保安部、财务部等,各部门负责不同的职能和工作内容。

三、博物馆的基本职责1. 文物保护:制定并执行文物保护计划,确保文物的安全、完整和可持续性保护。

2. 学术研究:组织和开展博物馆相关的学术研究活动,提升博物馆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3. 文物收藏:负责文物的采集、鉴定、整理和管理,确保文物的合理利用和长期保存。

4. 展览策划:策划、组织和实施各类展览,向公众传递文化知识和历史信息。

5. 教育推广:开展博物馆教育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服务,培养公众的文化素质和艺术鉴赏能力。

四、博物馆的运行管理1. 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的人员招聘、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质。

2. 财务管理: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合理、透明和高效。

3. 设备设施管理:对博物馆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 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灾等方面,确保博物馆的安全和文物的保护。

5. 环境管理:对博物馆内的环境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文物的保存环境符合标准要求。

五、参观者管理1. 参观者服务:提供友好、专业和高效的参观者服务,包括提供参观指南、讲解服务、问询服务等。

2. 参观秩序:制定参观秩序管理制度,维护博物馆内的秩序和安全。

3. 参观时间:制定博物馆的开放时间,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及时向公众发布。

博物馆管理办法 (文化部35号令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博物馆管理办法 (文化部35号令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博物馆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博物馆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机构,旨在保护、研究和展示人类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

为了有效管理和运营博物馆,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博物馆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博物馆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包括其背景、内容和实施等方面。

一、背景博物馆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博物馆的运行和管理,保护博物馆的收藏、展览和研究工作,同时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文化遗产的重视,各国纷纷制定管理办法,以确保博物馆能够更好地履行其使命和职责。

二、内容博物馆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架构:规定博物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博物馆的高效运作。

2. 馆藏管理:规定博物馆馆藏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方面的原则和规范,确保馆藏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3. 展览管理:规定博物馆展览的策划、设计、布展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展览的质量和观众体验。

4. 教育与研究:规定博物馆教育和研究活动的开展,包括学术研究、科研项目、教育课程等,提高馆内外人士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

5. 文物保护:规定博物馆文物保护的原则和方法,包括文物修复、防护、环境控制等,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好。

6. 资金管理:规定博物馆的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确保博物馆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7. 人员管理:规定博物馆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和福利待遇,确保人力资源的稳定和发展。

8. 监督与评估:规定博物馆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和评估体系,确保博物馆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三、实施博物馆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博物馆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同时,博物馆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此外,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博物馆事业,为博物馆提供支持和协助。

博物馆管理办法的实施还需要国际合作和交流。

各国博物馆可以通过合作项目、人员培训和文物交流等方式,共同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和文化交流。

总结博物馆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博物馆的运行和管理,保护文化遗产并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博物馆管理而制订的一种行为准则。

博物馆是收集、保存、研究和展示文化遗产的场所。

博物馆管理办法是指为保护文化遗产、维护博物馆的正常运行、促进国家大众文化素质提高等方面所做出的规定和指导。

本文将对博物馆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释。

一、博物馆管理的基本原则博物馆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文化遗产、传承文化、提高文化水平、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博物馆是保护、展示和传承文化遗产的重要场所,因此,保护文化遗产是博物馆管理的基本原则。

同时,博物馆管理还应当传承文化。

同时,博物馆在提高国民文化素质、促进大众文化素质提高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公开透明的管理中,博物馆需及时向公众展示文化遗产,收费公开、透明。

在安全可靠的管理中,博物馆要保证文物的安全、可靠的保存。

二、博物馆管理的内容(一)收藏工作管理博物馆的收藏工作对博物馆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如何管理博物馆中的文物,是博物馆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博物馆在收藏文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文物的来源、真伪、年代、传承等方面的问题。

博物馆管理应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可信性,同时建立完善的文物登记及保护体系,确保文物的安全保存。

(二)展览工作管理展览是博物馆的核心业务之一,展出来的文物是博物馆的一道风景线。

博物馆展览的主题和内容必须与博物馆的宗旨、收藏内容和管理方针相一致。

博物馆在展览过程中,需要注重展览观众的需求和反馈,并对展览效果进行评估,以便更好的发挥文化教育的作用。

同时,博物馆展览需要有一定的创新性,并且注重与时俱进,展现当下文化的新潮流。

(三)学术研究工作管理博物馆在保护文物的同时还需要进行学术研究的工作。

博物馆应建立良好的研究机制,加强文物与学术研究的联系,以实现文物和学术研究的融合。

(四)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管理博物馆管理还需要针对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进行管理。

博物馆对于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文物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发展与协调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财政厅(局):为深化博物馆改革创新,加强重点博物馆建设,促进博物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于2009年12月启动了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相关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二0一0年九月九日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09〕1387号),规范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是由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共同认定,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共建的代表中华文明的地方所属重点博物馆。

第三条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坚持择优认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和稳定支持的原则,其建设内容和目标是,通过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大投入力度,大幅提高重点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水平,造就一批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博物馆;构建以点带面、立足区域、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博物馆综合资源共享平台,推动我国博物馆整体水平迈向世界先进行列。

第四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提升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文化交流、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水平。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负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二)组织审定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年度计划和项目申请,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三)组织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承担中央支持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评;(四)组织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运行状况年度评估。

文博单位管理制度

文博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博单位的管理,提高文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水平,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文物、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博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文博单位的管理行为,确保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提高文博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章文物保护与管理第四条文博单位应建立健全文物资源保护制度,确保文物资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文博单位应加强对文物的鉴定、修复、保护和研究工作,确保文物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第六条文博单位应严格执行文物进出库制度,确保文物在展示、研究、修复等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文博单位应定期对文物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文物资源的持续保护。

第八条文博单位应加强对文物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为文物保护、研究和展示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章展览展示管理第九条文博单位应定期举办各类展览,展示文物资源,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条展览内容应科学、严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展览前,文博单位应依法送审展览内容,确保展览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展览期间,文博单位应加强对展览场所的管理,确保观众安全和展览效果。

第十三条展览结束后,文博单位应进行总结评估,对展览成果进行归档。

第四章信息化管理第十四条文博单位应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五条文博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站、微博、微信、APP等平台,拓宽文物资源传播渠道。

第十六条文博单位应规范使用地图,注明地图来源,确保地图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文博单位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止文物资源泄露和网络攻击。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八条文博单位应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九条文博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文物保护、研究、展示等方面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条文博单位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确保员工按时到岗,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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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号《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第九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五)陈列展览大纲;(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五)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一)项之外的全部材料;非国有博物馆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

第十三条博物馆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相对自成系统。

第十四条国有博物馆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步意见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的年度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的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博物馆终止前,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接受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完成博物馆资产清算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终止申请和藏品处置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藏品处置方案等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藏品处置方案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后准予终止。

相关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给予办理博物馆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接收。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第三章藏品管理第十九条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博物馆应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

馆藏一级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

第二十一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取得藏品的博物馆可以对提供藏品的博物馆给予实物、技术、培训或资金方面的合理补偿。

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藏品保管、修复、研究、展示等过程中原收藏博物馆发生的实际费用。

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合理补偿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国有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复审。

专家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终止该藏品的退出馆藏程序。

专家委员会复审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30个工作日。

期间如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以调拨、交换等方式处理;期间如没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处置。

处置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

国有博物馆应当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藏品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

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退出馆藏的决定,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四章展示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鼓励博物馆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三)无正当理由,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应当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国有博物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参观实行减免费制度。

第三十条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博物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审核同意意见,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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