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基本标准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关于下发《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文件卫医发[1996]第24号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三级眼科医院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 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总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关于下发《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文件卫医发[1996]第24号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三级眼科医院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 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关于下发《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文件卫医发,1996,第24号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三级眼科医院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 1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 4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 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附件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一、床位床位总数20张至79张(含日间观察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眼科、急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等部门。
三、人员(一)开展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以及麻醉和急救等专业的,至少有1名与开展专业相适应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医护比至少达到1:1。
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
(三)与设置的医技科室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配备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的专兼职人员。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三)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0.8米。
(四)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等每个房间需独立。
(五)总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医院业务需要。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眼压计、视野仪、专科检查台、视力表、检眼镜、裂隙灯、验光仪、眼科B型超声诊断仪、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以及其他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三)配置通讯、计算机等设备并装备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六、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施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至少包括患者登记制度、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患者安全制度、患者抢救与转诊制度、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管理制度、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消防制度。
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并有记录。
眼科检查name标准值
眼科检查name标准值
眼科检查中的"标准值"或"正常值"是指在正常健康的情况下,某个特定眼科参数或检测结果的范围。
这些值通常是通过大规模的研究和统计数据得出的,用于帮助医生和眼科专业人员评估患者的眼睛健康状况。
以下是一些眼科检查中常见的参数和相应的标准值范围。
请注意,这些值可能因不同的实验室、仪器和研究而有所不同。
请在实际眼科检查中咨询专业眼科医生以获取确切的信息。
1. 视力检查(视力表):
•标准值: 20/20(正常视力),这表示在20英尺远处能够看清与正常人视力相同大小的字母。
2. 眼压(眼内压):
•标准值:约10-21 mmHg。
3. 角膜曲率:
•标准值: 40.00-45.00 D(迪оп特)。
4. 眼轴长度:
•标准值:约23-25毫米。
5. 角膜厚度:
•标准值:约530-550微米。
6. 瞳孔直径:
•标准值:约2-4毫米(在不同光照条件下可能有变化)。
这些只是一些常见的眼科检查项目和相应的标准值。
实际的眼科检查可能还包括其他参数和测试,具体的标准值会因检查项目而异。
眼科专业人员将根据这些值以及其他因素来评估患者的眼睛健康状况。
医疗机构医院眼科基本标准(2023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眼科基本标准(2023年版)医疗机构医院眼科基本标准 (2023年版)概述本文档旨在确定医疗机构医院眼科的基本标准,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眼科医疗服务。
这些标准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院,包括公立和私立医院。
1. 专业人员1.1 眼科医生医疗机构和医院应配备专业的眼科医生,他们应具备以下条件:- 拥有相关专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具备眼科诊断和治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参与持续教育,保持与最新技术和研究的接轨。
1.2 辅助人员医疗机构和医院应聘用合格的辅助人员来支持眼科医生的工作,包括:- 护士:应具备眼科护理的知识和技能;- 技师:应具备眼科检查和手术室操作的技能;- 接待员:应了解眼科就诊流程,为患者提供友好和专业的接待服务。
2. 装备设施2.1 诊断设备医疗机构和医院应配备现代化的眼科诊断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视力检查设备:如自动验光仪、视力表等;- 眼底相机和OCT设备:用于眼底检查和视网膜成像;- 角膜地形图仪和前房角镜:用于角膜和前房检查;- 眼压测量仪:用于测量眼压。
2.2 治疗设备医疗机构和医院应配备先进的眼科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激光治疗设备:如激光手术机、SLT激光等;- 眼内手术器械:如白内障手术器械、玻璃体手术器械等;- 角膜塑形镜专用设备:用于泪膜治疗;- 眼科手术显微镜:用于眼部手术。
3. 服务流程3.1 看诊预约医疗机构和医院应提供方便的看诊预约方式,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预约:- 电话预约:提供专线接听并进行预约;- 网络预约:为患者提供在线预约通道。
3.2 看诊流程医疗机构和医院应确保高效的看诊流程,包括:- 登记:接待员进行患者登记;- 检查:由医生或技师进行必要的眼科检查;- 诊断:医生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诊断;- 治疗或转诊:医生根据诊断结果进行治疗或决定是否需要转诊。
3.3 信息管理医疗机构和医院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内容:- 病历记录:医生应详细记录患者的病历信息;- 检查结果记录:将眼科检查的结果进行记录;- 诊断和治疗方案记录:记录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二级医疗机构医院眼科基本标准
二级医疗机构医院眼科基本标准
眼科作为医院的一个重要科室,为保障患者的眼睛健康,提供
高质量的眼科诊疗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标准:
1. 专业人员:
- 眼科专业医生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
诊断和治疗常见眼科疾病。
- 医护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眼科护理知识和技术,以提
供全面的医疗护理服务。
2. 诊疗设备:
- 眼科护理室应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如验光仪、眼底相机和
角膜地形图仪等,以便进行常规的眼科检查和诊断。
- 手术室应具备先进的眼科手术设备和消毒设备,确保手术操
作的安全和卫生。
3. 诊疗流程:
- 眼科科室应建立规范的诊疗流程,包括患者接待、病史采集、详细的眼科检查和合理的治疗方案制定。
- 患者的隐私应得到保护,医疗记录应妥善保存和保密。
4. 环境卫生:
- 眼科科室应保持清洁整齐的工作环境,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 医疗器械和药品应储存有序,遵循规定的消毒和储存要求。
5. 应急处理:
- 眼科科室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应对眼科急症和突
发事件。
- 医护人员应定期进行急救培训,掌握眼科急救技能。
以上是二级医疗机构医院眼科的基本标准,通过遵循这些标准,医院可以提供安全、高质量的眼科医疗服务,为患者的健康保驾护航。
综合医院眼科基本标准(完成)
综合医院眼科基本标准三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眼科病房、眼科专科门诊和专科手术室(可与非感染性手术科室共用)、独立的验光室、眼科检查室、换药室及治疗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3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5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备眼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每10张床至少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一)专科设备。
视力表、裂隙灯、直接/间接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房角镜、三面镜、视野计、眼科用A/B超声诊断仪、眼科超声生物显微镜(UBM)、角膜曲率计、角膜内皮细胞计数仪、眼科电生理仪、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OCT)、角膜地形图仪、视网膜荧光眼底造影机、YAG激光仪、光凝激光设备、氩离子激光机、手术显微镜、白内障超声乳化机、玻璃体切割机视网膜冷冻仪等。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施、无障碍设施。
2.手术室:手术床、麻醉机、监护设备(有创及无创)、眼科手术器械、无影灯、氧气、负压吸引设备等。
3.具有开展眼科诊疗项目的其他设备。
四、疑难重症诊治1、(1)必须能够诊治的疑难重症高度近视并发白内障验光+B超1-3天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新生血管性青光眼裂隙灯+眼压检查+眼前节照相1-3天药物降压+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药物眼内注射+青光眼减压阀植入术化脓性眼内炎B超+CT+玻璃体细菌培养1-3天眼内注药术+玻璃体切除术眼球内恶性肿物B超+CT+MRI+眼底荧光造影1-3天局部放疗+眼内动脉化疗+玻璃体切除术+眼球摘除术球内非磁性异物B超+CT+MRI 1-3天玻璃体切除手术超高度近视散光验光+角膜地形图+角膜厚度1-3天角膜接触镜+准分子激光巨大眼眶肿物B超+CT+MRI 1-3天开眶手术摘除严重眼眶骨折B超+CT+MRI1-3天钛板/钛钉眼眶修复术上睑下垂病史+一般检查+新斯的明试验1-3天提上睑肌缩短术+额肌瓣悬吊术+额骨骨膜悬吊术睫状体脱离B超+CT+MRI1-3天睫状体缝合术眼睑肿瘤B超+CT+MRI1-3天眼睑肿瘤切除+眼睑整形(2)还可以诊治以下疑难重症,如:复杂眼球破裂伤CT+裂隙灯检查1-3天一期手术缝合+二期玻璃体切除术恶性青光眼裂隙灯检查+眼压检查+UBM1-3天药物降压+散瞳巨大裂孔视网膜脱离B超+间接眼底镜1-3天玻璃体切除术+巩膜外加压术眼眶周围肿瘤(颅内、上颌窦等)眼眶内浸润B超+CT+MRI 1-3天眼眶内肿瘤摘除术+颅内肿瘤摘除术+副鼻窦肿瘤摘除术2、关键医疗技术(1)必须开展的关键技术白内障超声乳化术白内障羟基磷灰石义眼台植入术眼球萎缩青光眼减压阀植入术难治性青光眼睫状体冷冻难治性青光眼YAG激光后囊膜后发障眼电生理检查眼底及视神经疾病角膜地形图仪角膜疾病间接眼底镜检查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提上睑肌缩短术额肌瓣悬吊术额骨骨膜悬吊术上睑下垂垂直斜视矫正术垂直斜视眼睑皮肤移植术眼睑皮肤缺损(2)还可以开展以下关键技术,如:玻璃体切除术视网膜脱离球内异物玻璃体积血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眼眶修复术眶骨骨折睫状体激光光凝难治性青光眼选择性激光小梁切开术开角性青光眼高眼压症飞秒激光术近视散光角膜移植各类角膜疾病准分子激光远视、近视、散光眼眶修复术严重多发复合眼眶骨折穿透性角膜移植各类角膜疾病眼底成像系统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眼底激光光凝术+玻璃体切割术早产儿视网膜病变视网膜内界膜剥除术黄斑裂孔玻璃体切割术黄斑前膜巨大眼内异物伤严重眼球破裂伤二期保眼球儿童眼内异物伤儿童眼球破裂伤二期保眼球儿童眼内炎眼内良性肿瘤视神经鞘切开术视神经骨管开放术视神经挫伤内眦部部分皮肤切除术內眦韧带矫正术上睑下垂矫正术先天性小睑裂眼眶内肿瘤摘除术颅内肿瘤摘除术副鼻窦肿瘤摘除术眼眶周围肿瘤眼眶内浸润眼睑再造术眼睑缺损3、代表性病种平均住院日白内障10青光眼12翼状胬肉7糖尿病性视网膜病13玻璃体出血14并发性白内障10视网膜脱离13外斜视6继发性青光眼14眼睑皮肤裂伤6五、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关于下发《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文件卫医发,1996,第24号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三级眼科医院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 1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 4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 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眼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眼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眼科门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决定印发《医疗机构眼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和依据本标准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眼科门诊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眼科门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教育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眼科门诊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具备开展眼科门诊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眼科专科医院等。
对于眼科门诊服务,本标准应作为参考依据。
三、基本要求1. 眼科门诊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满足眼科诊疗的需求。
2. 医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眼科医生和技术人员,保证提供专业的眼科医疗服务。
3. 眼科门诊应设立合理的排队候诊区,提供舒适的候诊环境。
4. 医疗机构应加强眼科疾病的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眼健康意识。
5. 眼科门诊应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确保医疗信息的保密性。
6. 医疗机构应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开展质量控制和事故报告工作。
四、管理措施1. 医疗机构应落实眼科门诊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眼科门诊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方便病历查阅和信息共享。
3. 医疗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眼科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4. 眼科门诊应加强与其他科室的协作与沟通,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五、监督与评估卫生行政部门将对眼科门诊的建设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六、附则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经开展眼科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整改符合本标准的工作。
对于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医疗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医疗机构眼科门诊工作规范有序。
卫生部日期:XXXX年X月X日。
眼科基本标准
眼科基本标准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与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与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与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与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与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与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与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与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与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视野计、读片灯、A/B超声检查仪、验光仪、角膜曲率计、荧光眼底造影机、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视网膜光凝激光设备、视网膜冷冻仪、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手术显微镜、显微手术器械、眼内用电磁铁。
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1996年6月11日卫医发〔1996〕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
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
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
眼科门诊部的基本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备齐全:包括眼科检查器材和眼科手术设备,例如裂隙灯、验光仪、角膜地形图仪、眼压计、视野检查仪、眼底相机、激光视力矫正仪、眼位仪等。
2.医护人员专业:必须具备相关医学背景、相关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的医生和护士团队。
3.卫生环境良好:门诊部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包括设备的日常清洁、医护人员的个人卫生、手卫生和空气净化等。
4.房屋设施: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各功能室必须独立,其中急救室、治疗室、检查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
各功能室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5.基本设备和急救设备:基本设备包括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非接触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及处置台等。
急救设备包括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6.执业资质:至少有1名具备8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
以上是眼科门诊部的基本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
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关于下发《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文件卫医发,1996,第24号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三级眼科医院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 1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 4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 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doc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三级眼科医院
一、床位: 80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 一 ) 临床科室:至少设置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科、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
( 二 ) 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眼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
( 一 ) 每床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
( 二 ) 每床至少配备名护士。
( 三 ) 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3 人。
四、房屋:
( 一 )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 二 )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五、设备:
(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专科检查台
心电图机电动吸引机手术显微镜
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检测仪
麻醉机手术床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
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以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
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
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
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
离心机电冰箱X 光机
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
洗衣机
( 二 )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综合医院。
( 三 ) 有与开展的医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
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征兵眼科查体标准
征兵眼科查体标准
征兵眼科查体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视力要求: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经激光近视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2. 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
3. 色觉检查: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4. 眼睑、结膜、泪器疾病: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5. 眼球突出和眼球震颤:眼球突出和眼球震颤,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6. 角膜疾病:角膜云翳,不影响视力,合格。
7.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此外,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
战队队员)进行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眼睛鉴定标准
眼睛鉴定标准
眼睛鉴定标准主要根据视力和视野情况来确定。
视力方面,有以下标准:
1.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8%(或半径≤5°)。
3. 三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16%(半径≤10°);双眼矫正视力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4. 十级:一眼矫正视力≤,另一眼矫正视力≥;双眼矫正视力≤;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视野方面,有以下标准:
1. 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 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 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以上)。
4. 斜视;复视。
5. 睑球粘连。
6. 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 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鉴定结果以专业鉴定机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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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视野计、读片灯、A/B超声检查仪、验光仪、角膜曲率计、荧光眼底造影机、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视网膜光凝激光设备、视网膜冷冻仪、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手术显微镜、显微手术器械、眼内用电磁铁。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眼科病房、眼科专科门诊和专科手术室(可与非感染性手术科室共用)、独立的验光室、眼科检查室、换药室及治疗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3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5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备眼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每10张床至少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视力表、裂隙灯、直接/间接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房角镜、三面镜、视野计、眼科用A/B超声诊断仪、眼科超声生物显微镜(UBM)、角膜曲率计、角膜内皮细胞计数仪、眼科电生理仪、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OCT)、角膜地形图仪、视网膜荧光眼底造影机、YAG激光仪、光凝激光设备、氩离子激光机、手术显微镜、白内障超声乳化机、玻璃体切割机视网膜冷冻仪等。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施、无障碍设施。
2.手术室:手术床、麻醉机、监护设备(有创及无创)、眼科手术器械、无影灯、氧气、负压吸引设备等。
3.具有开展眼科诊疗项目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