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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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四.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1.时间的顺序性 2.原因的客观性 3.必要条件规则——反证检验法(but for)、剔除 法、替代法 4 .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
五.原因的分类 1.主要原因:是指对损害事实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原 因。 次要原因:是指对损害事实发生起次要作用的原因。 注意:主次原因区分与过错程度区分不同。 2.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最近,直接引起损害发生 的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较远,一般不会引起损害发生, 但由于其他因素介入而造成损害的原因。
道路绿地案:甲开车过失导致车祸,阻塞道路,丙不 耐烦久等,驾车跨过乙门前绿地,致使绿地受损。 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二.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争议 1.条件说——凡是对损害结果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 件行为,都是该损害结果法律上的原因。 2.必然因果关系说 ——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内在的、 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相当因果关系说 —— 某一原因仅在现实发生某结 果,还不能确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有同 一原因存在通常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才能认定具有因 果关系。 4 .法规目的说 —— 相当说以可能性为判断标准,但 在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时,应考虑法规的意 义和目的。在确定责任归属时,应依法规目的加以判 断。
问题:不作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不作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A.行为人必须负有作为义务; B.必然存在外界因素作用于受害对象。
2)学说 积极说 ——又分为他行为说、先行为说、他因利用 说、无形因果说等 消极说 无形因果说(有力说):造成损害的原因包括起果原 因、防果原因,如果行为人不实施积极行为以防止损 害发生,反而压抑防果原因,以至于实现起果原因的 效果,则不作为构成损害的原因。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一)损害后果(二)因果关系(三)行为的违法性(四)过错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很常见的,而此时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此之前还需要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也就是了解清楚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

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3、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

民法典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侵权⾏为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现实社会中有很多侵权⾏为发⽣,主要是现在的⽹络⾮常发达,所以信息传播的速度实在是太快了。

很多时候个⼈的名誉容易受到他⼈的损害。

那么对于民法典侵权⾏为责任构成要件有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侵权⾏为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要的必要的条件。

所谓损害,是指因⼈的⾏为或对象的危险性⽽导致⼈⾝财产⽅⾯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该损害是确定的,是已经发⽣、真实存在且能够认定的,包括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性;该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即补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须达到⼀定程度和补救的可能性——能⽤⼀定的形式填补权利⼈所遭受的缺损。

损害包括财产损害、⼈⾝损害、⼈格损害和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这⾥所说的因果关系是⾏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为的必然结果,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的问题。

其表现形式有⼀因⼀果、⼀因多果、多因⼀果和多因多果四种。

⾄于如何确定⾏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陆法系多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此⾏为,虽不必⽣此损害,有此⾏为,通常即⾜以⽣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此⾏为,必不⽣此种损害,有此⾏为,通常亦不⽣此种损害者,即⽆因果关系。

”同时,当因果形式是多因⼀果或多因多果状态下,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还要充分考量损害的原因⼒,即哪些⾏为是损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确定⾏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的⼤⼩。

(三)⾏为的违法性⾏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

所谓形式的违法是指⾏为与法律的明⽂规定相抵触。

所谓实质违法是指⾏为不是从形式上⽽是从实质上违法,这种⾏为虽然不能确定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则,但它却违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四)过错过错作为⼀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种主观条件,是⾏为⼈实施不法⾏为时的⼼理状态,是⾏为⼈对⾃⼰⾏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是指,在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时,需要考虑原告所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其受到损害的原因,否则将难以获得赔偿。

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原因:被告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被告的行为并非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2.合理预见性:被告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无法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3.必然性:被告的行为是否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的行为不是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4.独立原因:是否存在其他独立的原因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存在其他独立的原因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联系: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并非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2.合理预见性:被告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其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无法合理地预见其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3.必然性: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不是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4.免责事由: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导致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存在免责事由导致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总之,在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指的是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下列三个要件。

第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权利人的权利,那么就必须有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
为包括:物权侵权,侵犯某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人身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身体、荣誉、名誉等人身权利;合法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合同权利等;民
事侵权,指侵犯某人从事有民事行为所衍生的权利。

第二,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备了一定的过错思考。

这里的过错有三种:(1)过失,指侵权行为人在判断时,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过失;(2)故意,指侵权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却故意违反法律规定;(3)重大
过失,指侵权行为人执行过错行为时,对法律法规、基本准则、行业惯例等司法观念的极
端漠视,这种过失也称为重大过失。

第三,必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即:行为人的过失必须与权利人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要构成侵权责任,必须确认这一关联性,这样权利人才可能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
为人索赔。

因此,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上述三个要件:(1)侵权行为,也就是某人侵
犯权利人的权利;(2)过错,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有一定的过错思考;(3)必
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以使权利人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为人索赔。

只有上述三个要件全
部满足,才能成立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1、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存在侵权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侵权责任知识点总结

侵权责任知识点总结

侵权责任知识点总结一、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侵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妨碍、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是指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3.刑事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包括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主体、损害结果和法定责任等。

1.侵权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即侵权行为主体具有侵权行为的主观能力,并对侵权行为的结果负有责任。

2.侵权行为主体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要件。

侵权行为主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对于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自己的机关、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3.损害结果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要件。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定责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要件。

依法对侵权行为主体规定的责任,包括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除妨碍的责任、恢复原状的责任等。

三、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的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不能举证的后果是自负不利。

侵权责任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和法定责任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现代社会,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越来越多,很多事情都是依法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人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是需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的,那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须具备的条件。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

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综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须具备的条件。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学习我们有关的法律。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当某一方在行为上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时,由此产生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四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也就是指这种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他人财产权、财产权等。

二是侵权行为的确定性。

侵权行为的确定性指的是侵权行为的存在和内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能够明确证明是哪一方所为的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的原因性。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特定行为而引起的,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引起的。

四是侵权行为的后果性。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和损失,并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能够明确证明损害和损失的程度。

五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原因。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特定行为而直接引起的,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而间接引起的。

六是侵权行为的分担责任。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双方共同行为引起的,每一方都有责任,应当分担责任。

以上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满足这些要件,侵权行为才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一方才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分解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分解

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本章主要阐述了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的含义与分类、损害的含义与分类、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以及过错的属性与判断标准。

本章共六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加害行为的含义与分类3、损害的含义与分类4、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形态与证明5、过错的属性与判断标准本章概要(张新宝教材)本章论述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这里的侵权责任应作狭义理解,仅指赔偿损失与恢复原状(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包括预防性的责任方式。

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以及过错。

其中,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损害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责任,则不考虑侵权人有无过错。

第一节、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

(1)是指自己加害行为(即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包括准侵权行为(他人加害行为及物件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2)是指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

不包括自己加害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的侵权责任。

本章讨论的构成要件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而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案件或准侵权行为案件在责任构成方面有特殊要求。

二、三件说与四要件说(本部分参见张新宝教材)(一)法国法的三要件说与德国法的四要件说;(二)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语义分析;(三)司法解释对构成要件的态度;(四)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五)四要件说的结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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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知识产权侵权是指个人或机构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形成侵权
行为,侵权责任则是指当另一方提出侵权权利时,当事人承担的一种
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一般有以下几点:
一、侵犯了主权保护规定和知识产权规定。

主权保护规定指不允
许任何人侵犯其他人、单位、机构或国家所有的财产权利,其中包括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持有人有权利控制其作品的使用与流通,以及
获取相应经济利益。

二、恶意侵权。

一般来说,恶意侵权表示当事人有鉴定其他人知
识产权的能力,并且干意地侵犯该权利,故意损害其他人的知识产权
或妨碍其正当的利益。

三、造成的损失。

知识产权侵权后,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损失一般包括在销售中损失的利润、鉴定出知识产权侵权所花费的巨
额费用、合法宝贵的商誉受损等。

四、赔偿金额。

当证明损失后,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的
金额,这种金额一般按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受侵权的程度来确定。

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可以获得专利价值的赔偿金额,在作品版
权侵权中,受害者可以有权获得以版权所在国家版权法定的费率估计
的赔偿金额。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行为需侵犯主权保护规定及知
识产权规定,具有恶意行为,造成损失及赔偿相应金额。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具备时, 如果被告的侵害行为未因法律政策或其他因素介入而被免 除赔偿责任时,其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原因。只有在被认为 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原告才能获得赔偿。
(五)相当因果关系说
1.相当因果关系说概述。始于1888年,创始人是德 国弗莱堡大学的生理学家Von Kries教授,他在 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 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 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因素。“某项事件与损害之 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项要件:①该 事件为损害发生之不可欠缺的条件;②该事件实 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该说由 “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要素构成。
(四)英美法中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是“若非公式”。
假 如没有被告的行为,这种损害结果本来不会发生,那么, 就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实质要素公式。即在引起损害 结果是多个条件的合力时,则由法官考察被告的行为是否 为损害发生的实质性要素,如果是,则证明有因果关系, 反之,则不认为有因果关系。
医学上流行病学的原理来认定因果关系。 依该学说,在判定公害案件中某种因素与某种
疾病的因果关系时,须证明:在该因素导致该疾病 发生与生物学上的说明不矛盾的情况下,该因素在 发病前发生作用;该因素作用提高(数量增多、浓 度加大等),患病者增多或病情加重,反之,则减 少或减轻,则说明该因素为损害的原因。
疫学因果关系说对处理公害案件有重要的意义。
有不同观点。在我国主要是所谓“三要件”和“四 要件”
之争。三要件说以法国法中确认的损害事实、因果 关系和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则以德国法 为代表,主张责任的构成应以行为的违法性、损害 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在涉及侵权行为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为法律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保障。

本文将从物权、合同权及侵权行为三个方面探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

物权方面在民法中,物权是指个人对于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侵害他人物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构成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包括侵害他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内容。

例如,他人未经许可占有、使用他人财产,即视为构成侵权责任,应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方面提供了对侵权责任的明确法律依据。

合同权方面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种重要的合法行为形式,合同主体在合同关系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侵犯合同权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合同法》,当他人侵犯他人签订的合同权利,导致合同权利受到损害时,构成侵权责任。

例如,未经许可窃取他人合同文件内容,损害他人合同权益,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合同权方面为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提供了具体规定。

侵权行为方面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姓名权、荣誉权等。

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具有重要地位。

依据《侵权责任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构成侵权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他人恶意中伤他人名誉,损害他人荣誉权益,即构成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方面为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提供了具体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涵盖了物权、合同权及侵权行为等多个方面,为维护民事法律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法律主体在侵权责任问题上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权利。

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才能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调与稳定。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侵权涉及的领域非常多,是实际生活中出现比较多的一类法律问题。

对于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例如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下面我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德国法规定了检验违法性的三个法定标准: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

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

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作为的违法行为。

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客观后果的要件,这是产生赔偿责任的基础。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损害事实,二是财产损害事实,三是精神损害事实。

人身损害事实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侵害自然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

财产损害事实,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事实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是无需证明,只需推定。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要件是一个主观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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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
过错
第一节 违法行为
引例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 二、违法行为形式
[引例]“以摆放花圈的方式故意违背 引例]“以摆放花圈的方式故意违背 善良风俗妨害经营” 善良风俗妨害经营”案
• 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周林经营有 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 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生意冷清,不久改开花圈店, 方,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生意冷清,不久改开花圈店, 仍不景气。 仍不景气。 • 李坚有气,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相邻的一侧,并没有越 李坚有气,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相邻的一侧, 界。 • 但因周林店门紧挨双方分界墙,故使人误认为周林店里正 但因周林店门紧挨双方分界墙, 在办丧事,生意受到影响。周林发现后, 在办丧事,生意受到影响。周林发现后,用一张薄席拦在 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看不到摆放的花圈。 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看不到摆放的花圈。 • 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 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 • 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崖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 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崖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 • 周林的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起诉李坚恶意摆放花圈,妨害 周林的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起诉李坚恶意摆放花圈, 其正常经营,要求李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其正常经营,要求李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李坚称自己摆花圈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 李坚称自己摆花圈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 不承担责任。 不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客人就餐摔死,饭店是否承担责任? ——客人就餐摔死,饭店是否承担责任? 客人就餐摔死
2002年 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女主持人沈 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 旭华和朋友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 吃饭。朋友们落座正要点菜时,沈旭华的手机响起, 吃饭。朋友们落座正要点菜时,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她边接电 话边走出包间,来到包间斜对门3 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 话边走出包间,来到包间斜对门3、4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 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 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 经查,事发通道工作人员通道,封闭但通道门没有锁死, 经查,事发通道工作人员通道,封闭但通道门没有锁死, 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节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二、因果关系的表现形态 三、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学说 四、我国确定因果关系的规则 五、原因力及其作用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 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 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 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 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 起的客观联系。 起的客观联系。 • 客观性: 1、客观性:不受人的意志影响 • 社会性: 2、社会性:与人的活动有关 • 相对性: 3、相对性:特定行为与特定损害 • 顺序性:原因在前、 4、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 逆推性:已知结果, 5、逆推性:已知结果,顺藤摸瓜找原因
财产和财产利益的减少和灭失
▲精神痛苦
“装裱祖宗画像被作为废品卖掉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案
• 浙江金华市叶先生藏有一张百余年的祖宗画像,画 浙江金华市叶先生藏有一张百余年的祖宗画像, 像上的祖宗是周围三十多户叶姓人家的共同祖先。 像上的祖宗是周围三十多户叶姓人家的共同祖先。 • 叶先生请装裱店时老板予以装裱. 叶先生请装裱店时老板予以装裱. • 在老板外出旅游时,其岳母将该画像作为破烂卖给 在老板外出旅游时, 收废品的,无法找回。 收废品的,无法找回。 • 店老板与叶先生协商赔偿,但无法达成协议。 店老板与叶先生协商赔偿,但无法达成协议。 • 叶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叶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 问: • 叶先生是否能获得赔偿? 叶先生是否能获得赔偿?
(一)对人身权利及利益、财产权利的损害 对人身权利及利益、
对人身权利及 利益的损害 人格利益损害 人格利益的有 形损害 人格利益的无 形损害 身份利益损害 对财产权利及 利益的损害
亲情关系受损 财产损失 精神痛苦 生命、健康、身 生命、健康、 体等受损 财产损失 精神痛苦 名誉、 名誉、姓名等受 损 精神痛苦 财产损失
【案例分析】“发射防雹炮弹弹片致害他人”案 案例分析】 发射防雹炮弹弹片致害他人”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 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条第2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民法通则》 条第 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条第1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 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条第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财产性损害——因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 财产性损害——因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 权益而给被侵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非财产行损害——被侵权人所遭受的财 非财产行损害——被侵权人所遭受的财 产以外的损失
• • • •
区分之意义: 区分之意义: 法律上的限制不同; 法律上的限制不同; 责任方式不同; 责任方式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四)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损害 直接损害——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损害 间接损害——其他媒介因素介入引起的 间接损害——其他媒介因素介入引起的 损害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对于间接损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 对于间接损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P59
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 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 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而实施的 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和不作为。 1、行为 ——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 2、违法性 ——违反法定义务 ——违反法定义务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致人损害 ——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致人损害
二、因果关系的表现形态
• • • • • • • • 1.一因一果 1.一因一果 ——一个原因事实产生一个损害后果。 一个原因事实产生一个损害后果。 一个原因事实产生一个损害后果 2.一因多果 2.一因多果 ——一个原因事实导致多个损害后果。 一个原因事实导致多个损害后果。 一个原因事实导致多个损害后果 3.多因一果 3.多因一果 ——多个原因事实导致一个损害后果。 多个原因事实导致一个损害后果。 多个原因事实导致一个损害后果 4.多因多果 4.多因多果 ——多个原因事实导致多个损害后果。 多个原因事实导致多个损害后果。 多个原因事实导致多个损害后果
第二节 损害
引例 一、损害的概念和特点 二、损害的分类
[引例] 引例]
• 甲骑自行车上班,在一拐弯处,甲未减速,将 甲骑自行车上班,在一拐弯处,甲未减速, 一行人乙撞倒在地。 一行人乙撞倒在地。 • 但乙爬了起来,毫发无伤。 但乙爬了起来,毫发无伤。 • 甲走上前去,告诉了乙自己的姓名和住址,说: 甲走上前去,告诉了乙自己的姓名和住址, 如有问题,请来找我” “如有问题,请来找我”。 • 乙当时拍了拍身上灰便走了。 乙当时拍了拍身上灰便走了。 • 回到家后,乙说起此事,邻居丙告诉他,此种 回到家后,乙说起此事,邻居丙告诉他, 情况下,可向甲讹一笔钱。 情况下,可向甲讹一笔钱。 • 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予以赔偿。 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予以赔偿。
四、我国确定因果关系的规则
• 1.直接原因规则 1.直接原因规则 • 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 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 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 即足生此种损害 • 无此行为,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 无此行为,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 不生此种损害, 不生此种损害, • 3.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3.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 4.法律原因规则 4.法律原因规则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 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 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任。
2007年4月27日,南京市某区环 年 月 日 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 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 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 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 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 撞伤。 撞伤。 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 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 损伤。 损伤。 经法医鉴定,结果为: 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 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 为张某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 为张某的合法妻子, 失性功能, 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 康受到了严重伤害, 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 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 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 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 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为被告起诉, 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 元 的精神损失赔偿。 的精神损失赔偿。
三、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学说
• 1.大陆法系: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围因果关系 • ——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条件说 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条件说、 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等 • 2.英美法系: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系 • ——法律因果关系说 ——法律因果关系说 • 3.我国:必然因果关系说 3.我国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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