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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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理论

参考文章一:任斌(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合法性理论溯源

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古代和近代的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基本上遵循着理性建构主义的传统,尽管两者之间存有差别。到了现代,则出现了合法性理论研究理性建构主义向经验主义的转型。当代的合法性理论研究,则表现为理性建构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结合。

一、古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

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合法性概念的明确提出并对之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但是,由于合法性理论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或者说,合法性理论本身就是研究国家政权成败、兴衰的政治现象的,因而,自从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有了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思考。对此,哈贝马斯曾明确指出:在欧洲,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

二、近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思考

从理论的内容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取向有着根本区别:一个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人的统治,另一个则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神的统治。然而,从思维逻辑看,两者却都为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们预设了一些必须遵守和服从的伦理原则或自然法原则。因此,从结果上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一样陷入了绝对主义的境地:如果说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是神和君主的专制。那么,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则是具有强烈的目的论和唯意志论色彩的民主的专制。既然是民主在实行专制,那么,也就无所谓合法性问题了,这就在实际上忽视了一种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应得到民众认可的现实。从而导致人们所关注的只是政治权威是否实施法治的问题了。由此看来,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在实质上把合法性问题掩盖在了民主统治是否合法律性这一问题之中了。

三、现代合法性理论研究:由理性建构主义

转向经验主义韦伯的经验主义合法性概念,因其崇尚无目的、无价值的工具理性,崇尚可计算性和确定性,从而拓宽了人们的研究视野,有助于人们对不同

政治统治形式进行中立、客观的研究,因此,自韦伯以来,合法性这一概念开始在社会科学领域得到普遍的承认,并成为现代政治分析的一个关键术语。而且韦伯的这种对合法性的经验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其后的政治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可以看到,韦伯的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得到了许多现当代政治理论家、尤其是主张经验和实证研究的行为主义政治学派的肯定和接受。

四、当代合法性理论研究:理性建构主义

和经验主义相结合的/重建性0合法性在当代的合法性理论研究中,不论是理性建构主义还是经验主义,都有其继承人。就理性建构主义合法性理论研究来说,一个重要的研究者就是著名的美国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罗尔斯的5正义论6可谓是建立理性建构主义合法性理论的经典之作。有学者即曾指出,罗尔斯的源于社会契约论的正义理论,是在明确地要复活一种十分古老、流行了数百年的政治论说风格。他主张提出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将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以替代功利主义和为现代民主社会提供最恰当的道德基础。罗尔斯像他的理论上的前辈一样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预设了一定的价值原则。在他看来,正义乃是合法性的基础,他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他认为,契约的目标并非是选择进入一种特殊社会或建立一种特殊政体,而是要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正义原则将指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预先决定调节人们/那些互相对立的要求的方式,决定他们社会的基本蓝图。这典型地反映了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价值绝对主义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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