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轮岗管理制度
局轮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内部人员的交流和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人员的能力和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局轮岗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内部所有正式员工。
第三条轮岗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一个部门的员工到另一个部门工作,以便员工不断地锻炼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轮岗应遵循自愿原则,员工愿意参加轮岗则可以申请,不愿意参加者不得强制安排轮岗。
第五条局长负责制定轮岗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具体的轮岗安排。
第六条轮岗期间,员工应认真学习本部门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流程,积极适应岗位要求,做到胸怀广阔,视野开阔,增加工作经验和技能。
第七条轮岗期满后,员工应及时向本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并履行岗位交接手续。
第八条员工在轮岗期间应保持工作状态,不得懈怠或放松,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将按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
第九条轮岗期间遇到突发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本部门负责人报告,不得独断或擅离岗位。
第十条轮岗结束后,员工应根据轮岗经历总结工作心得和体会,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轮岗程序第十一条轮岗程序包括提出申请、部门安排、轮岗实施、总结交流等环节。
第十二条员工如有意愿参加轮岗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轮岗的目的和内容,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轮岗计划,确定轮岗时间和轮岗岗位。
第十四条轮岗期间,在职工作应由原部门负责,一定程度上可以放宽要求,但不得影响员工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轮岗结束后,员工应向本部门负责人和受轮岗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并提交个人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每年一次轮岗总结交流会,由局长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员工进行经验分享和交流,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轮岗管理要求第十七条局轮岗管理要求员工遵守工作纪律,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轮岗员工应主动了解受轮岗部门的业务情况和工作要求,积极适应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轮岗员工应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不得搞团团伙伙,捣乱工作秩序。
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摘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充实中层干部队伍、提高机关整体效能、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目的;旨在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增强机关干部队伍活力,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二、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充实中层干部队伍、提高机关整体效能、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目的;旨在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增强机关干部队伍活力,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二、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三、范围和条件这次轮岗交流的范围为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
(一)在同一岗位担任股所级中层干部正职满五年或在同一股室担任股所级中层干部正副职累计满7年的,必须进行内部轮岗交流。
(二)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四、组织领导轮岗交流、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竞争上岗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中层干部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局办公室。
办公室具体负责轮岗交流日常工作。
五、方法步骤(一)调查摸底(4月26日至5月15日)。
对中层干部及重要岗位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
(二)制定方案(5月15日至20日)。
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轮岗交流实施方案。
经局党组研究确定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组织实施(5月20日至5月底)1.动员部署。
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局轮岗交流工作实施方案。
2.党组决定。
由于我局人员较少,且只有办公室主任一人符合交流条件,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决定离职由办公室副主任李容暂时主持工作。
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实施方案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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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实施方案1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做好超前预防、加强检查监督,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和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行内控管理工作要求和市联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决定从20xx年元月一日起,对全县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实行轮岗和强制休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岗位人员的范围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信用联社会计主管、微机管理员、机关会计员、重要凭证管理员、金库管理员、经警保卫人员、票据交换员和基层经营单位的主任、信贷员、主管会计、出纳员、微机操作员、联行结算员。
二、有关规定1、凡是在同一单位连续从事主任、会计工作满五年的,必须调离原单位;连续从事其他工作满三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年)的人员,都要进行轮岗。
2、对从事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由联社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有计划的安排休假,并安排好顶岗人员和交接工作,特殊情况可实行强制性休假。
3、休假人员的安排:①联社机关重要岗位人员休假,由联社理事长安排,在科室之间调剂顶岗;②信用社主任休假,由联社主要领导安排,并明确临时负责人;③信用社职工休假,由联社安排,在内部之间调剂顶岗;④信用分社人员休假,由信用社主任调剂安排,要明确双人临柜。
4、岗位轮换及休假必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先审计后上岗的原则。
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休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对强制休假的人员,休假时间视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强制休假期间个人待遇不变。
5、对轮岗和强制休假期间,审计监察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其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审计时间控制在七天以内。
事业单位轮岗制度
事业单位轮岗制度事业单位轮岗制度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事业单位轮岗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事业单位轮岗制度)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政策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政策一、背景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政策是为了推动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员工综合素质而制定的。
通过定期轮岗,可以增加员工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工作效率和员工的职业发展机会。
二、目的1.调动员工积极性:定期轮岗可以帮助员工不断接触新的工作内容和环境,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增加专业技能:通过轮岗,员工可以研究和掌握不同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3.促进交流合作:定期轮岗有助于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组织内部的沟通和协作能力。
4.提升工作效率:通过轮岗,员工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组织的运作流程,从而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实施办法1.轮岗周期:每位员工每两年需轮岗至少一次,轮岗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2.轮岗范围:员工可以轮岗至其他部门或岗位,也可以岗位内轮岗,但需与当前岗位有所关联。
3.轮岗安排:轮岗安排由上级主管与员工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符合组织发展需要和员工个人发展规划。
4.轮岗培训:员工在轮岗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以确保能胜任新岗位的工作。
5.轮岗记录:组织应建立轮岗记录,记录员工的轮岗情况和成果,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四、评估与改进1.定期评估:组织应定期评估轮岗政策的实施效果,包括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组织内部的协作情况。
2.改进机制:根据轮岗评估结果,组织应及时调整和改进轮岗政策,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五、附则本轮岗政策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行政事业单位员工。
如有需要,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政策进行调整和修订。
以上为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政策,供各部门和员工参考和遵守。
XX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
XX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XX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为进一步优化司法干部队伍,提高司法工作效率,XX市司法局制定了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
一、交流轮岗的范围此项交流轮岗工作制度仅限于本局处级以上干部范围内,包括办公室、法制、监察、宣传等各部门。
二、轮岗交流的时间每个干部担任轮岗工作的时间为半年,不得担任两年以上。
每轮岗时间结束后,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局领导可视情况进行延期或提前结束。
三、交流轮岗的安排根据本局工作的需要以及干部个人特长,进行轮岗交流安排。
每个干部进行轮岗交流前,必须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了解相关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四、交流轮岗的目的通过轮岗交流,干部能够了解到其他部门的工作情况和难点,有助于互相学习,提高全局工作效率。
同时,对于个人干部来说,轮岗工作也是一种锻炼和考验,能够帮助干部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五、交流轮岗的督查和评估为保证轮岗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局领导及时进行督查和评估。
对于交流轮岗期间出现的问题,局领导会及时进行帮助,并进行总结和反馈,对干部的提升和进一步发展进行指导和支持。
六、交流轮岗的实施局领导应积极支持交流轮岗工作,对于参加轮岗工作的干部,局领导应出席相关的座谈会,对干部进行指导和支持。
对于交流轮岗期间出现的问题,局领导应出现面对面的解决策略,帮助干部更好地完成工作。
XX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干部队伍和提升司法工作的整体效率。
局领导应严格把握实施的程序和原则,对于交流轮岗工作予以认真的组织和管理。
同时,局领导也应对干部的参与和贡献给予充分的肯定和支持,鼓舞其继续前进的信心和动力。
七、交流轮岗的实践意义司法工作的特殊性质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行业特定知识,不断增强专业素养和工作技能。
另一方面,司法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才能够顺畅开展工作。
因此,进行交流轮岗,有利于提高干部们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接触和理解其他部门工作的能力,提高鉴别工作重点并加强专业能力判断力,让各岗位干部之间相互沟通与协调,实现优势互补,并促进知识、技能和经验的相互传递,同时也能够提高干部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将对实现司法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至关重要。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
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局机关:三明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还有其他管理制度】
三明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规范本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交流轮岗,是指局党组通过岗位轮换等方式,对本局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在局机关各科室之间进行调整。
二、干部轮岗工作必须坚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轮岗的对象:(一)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二)任同一职务连续满5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要实行交流轮岗;任同一职务连续满10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交流轮岗;(三)在同一岗位工作满15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四)在具有人、财、物管理,执纪执法等同一关键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五)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六)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交流轮岗的情形:(一)距离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轮岗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的。
五、交流轮岗工作由人事教育科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干部交流轮岗方案,报局党组讨论决定。
六、交流轮岗工作纪律:(一)交流轮岗工作必须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轮岗对象。
(二)交流轮岗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决定,对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交流轮岗人员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
(四)局机关纪委负责对交流轮岗工作进行监督。
三明市司法局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及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通知》(明委组通〔2007〕4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通知》(明委组通〔2011〕23号),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方案.txt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方案
1. 简介
本方案旨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推行定期轮岗制度,以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和组织的健康发展。
定期轮岗是指将员工从原岗位调动到其他岗位,并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工作交流和研究。
2. 目的
- 促进员工全面发展:通过轮岗,员工可以扩展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技能,提升综合素质。
- 增强员工协同合作能力:通过与不同的岗位和团队合作,员工能更好地理解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 增进组织认同感:轮岗可以加强员工对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高员工忠诚度和内部凝聚力。
3. 实施步骤
- 制定轮岗计划:根据组织发展需求和员工个人发展需要,制定轮岗计划,明确轮岗周期、轮岗岗位和轮岗人员。
- 岗位调动:组织根据轮岗计划,将员工从原岗位调动到其他岗位,确保调动过程公平、公正。
- 岗位交流和研究:员工在新岗位工作期间,与原岗位员工进行交流研究,了解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
- 评估和总结:轮岗结束后,组织对员工进行评估,总结轮岗效果,为后续轮岗提供参考。
4. 注意事项
- 参与轮岗是员工的一项义务,员工需要积极配合和适应不同岗位的要求。
- 轮岗期间,员工应尽职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 领导和相关部门要给予轮岗员工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提供适应新岗位的培训和指导。
5. 结论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方案旨在提升组织的综合素质和员工的发展水平。
通过轮岗,员工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增进组织与员工之间的联系和合作,进一步促进组织的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轮岗管理制度(通用8篇)
事业单位轮岗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轮岗管理制度(通用8篇)在现实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事业单位轮岗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事业单位轮岗管理制度篇1一、总则(1)为适应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变化,加强部门与岗位之间的横向沟通,挖掘和培养员工的潜力和技能,培养复合型人才,特制订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51社保全体员工。
二、定义指员工在同一部门不同工作岗位上进行有计划的调换职位任职的行为。
三、适用范围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轮岗:(1)在原岗位任职满1年以上;(2)在原岗位绩效评定S、A级的员工才具有调岗资格(绩效级别:S/A/B/C);(3)符合新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四、轮岗实施办法4.1职责分工(1)用人部门负责:根据部门业务情况、员工情况和意愿制定年度轮岗计划并组织落实;(2)人力资源部负责:初审部门年度轮岗计划,判断业务和员工是否适宜落实轮岗。
4.2轮岗前沟通(1)沟通内容: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充分沟通了解涉及轮岗的岗位和人员情况;了解轮岗人员对轮岗的接受及认知程度;理解轮岗的意义和目的;轮岗人员的优势与不足;轮岗后的发展方向和计划等;(2)沟通效果:让轮岗人员可以充分愉快的接受轮岗安排,减少硬性安排带来的阻力;(3)沟通要求:沟通要求是保密,避免前期员工知道将会被轮岗而不愿意离开造成的消极配合、拖延滞后,或者在离开现有岗位前的时间内“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
4.3实施工作交接(1)工作交接清单在公布轮岗方案后,被轮岗方需要制定并提交工作交接清单、资料清单,目前进展中工作移交,包含目前进展程度、目标结果、相关人员工作分配,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
(2)实施并行工作制即现任人与继任者需要并行工作一段时间,时间为一个月。
通过并行工作,使继任者能在现任者帮助下迅速了解工作内容及人员状态,而且保证工作决策不会出现影响。
轮岗交流实施方案
轮岗交流实施方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篇一:交流轮岗、挂职锻炼实施方案交流轮岗、挂职锻炼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办事效率,全面培养和锻炼员工队伍,结合公司的实际,依据《公司管理人员交流轮岗、挂职锻炼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的和宗旨按照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眼于管理人员的培养锻炼和潜在能力的开发,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司各级管理干部层面,优化管理人员队伍结构,努力做到配置合理、人岗相适、各得其所,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事尽其功,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通过交流轮岗、挂职锻炼,建立起公司管理人才库,为公司选择、提拔管理干部提供依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个人要从公司整体的发展需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
(二)人员岗位相适的原则要使年龄、文化结构、现任与后备干部结构更趋合理,活力更强,工作效能进一步提高。
(三)整体功能优化的原则要扩大管理人员横向交流范围,增强管理人员综合管理能力培养的意识、树立胸怀全局、团结协作的观念。
三、交流轮岗、挂职锻炼岗位(一)总部机关本次交流轮岗培训学习的岗位有:公司管理人员交流轮岗、挂职锻炼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的和宗旨按照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眼于管理人员的培养锻炼和潜在能力的开发,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司各级管理干部层面,优化管理人员队伍结构,努力做到配置合理、人岗相适、各得其所,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事尽其功,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通过交流轮岗、挂职锻炼,建立起公司管理人才库,为公司选择、提拔管理干部提供依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个人要从公司整体的发展需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
(二)人员岗位相适的原则要使年龄、文化结构、现任与后备干部结构更趋合理,活力更强,工作效能进一步提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人员交流调配和编制管理,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科学配置人才,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交流调配原则第三条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
第四条严格按照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编制审批先行原则进行人员交流调配,保证各类人员在部门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凡进必考”。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
从严控制市(县)外调入人员。
第六条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七条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优先接收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转业军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调入人员原则上从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配,不得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
第八条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可在同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剂解决。
调剂解决不了而又急需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占编聘用。
第九条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交流或调配:1、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需进行优化调整的;2、重点工作部门缺乏特殊人才的;3、基层单位工作力量薄弱的;4、单位因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出现人员富余需要安置的;5、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特长不适应需调整的;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7、接收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局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局管干部、各单位中层及一般干部职工,下同)在多个工作岗位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勤政廉洁,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轮岗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干部队伍勤政廉政,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为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处室、市区环保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任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轮岗,是指同一工作单位(处室)内部,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轮换岗位。
第五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六条交流轮岗的重点是:(一)局管领导干部;(二)局管后备干部和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三)任职超过一定年限应当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四)在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一)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副职满8年的。
其中,负责组织、人事、财务和项目审批、执纪执法等工作的局管领导干部,任职满规定年限的,必须交流;(二)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处室)任正、副职满10年的;(三)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处室)任职经历的局管后备干部,或在本单位(处室)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四)在同一单位(处室)连续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提出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的;(五)按照《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须进行任职回避的;(六)因工作需要、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机关单位轮岗工作制度
机关单位轮岗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激发工作活力,培养全面发展的机关干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轮岗工作是指机关单位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人员在同一级别不同职位或者不同级别相同业务性质的职位之间进行交流任职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轮岗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潜能,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第四条轮岗工作由机关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二、轮岗对象和范围第五条轮岗对象为机关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轮岗范围包括:(一)同一级别不同职位之间的轮岗;(二)不同级别相同业务性质的职位之间的轮岗;(三)跨部门的轮岗;(四)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之间的轮岗。
三、轮岗方式和程序第七条轮岗方式分为内部轮岗和外部轮岗。
内部轮岗是指在机关单位内部进行轮岗;外部轮岗是指与其他机关单位或者企事业单位进行轮岗。
第八条轮岗程序:(一)制定轮岗计划。
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轮岗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
(二)公布轮岗职位。
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轮岗计划,公布轮岗职位及要求,组织工作人员报名。
(三)选拔轮岗人员。
机关单位人事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选拔,确定轮岗人员。
(四)办理轮岗手续。
机关单位人事部门为轮岗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调动、任职等。
(五)跟踪管理。
机关单位人事部门对轮岗人员进行跟踪管理,了解工作表现,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四、轮岗期限和待遇第九条轮岗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条轮岗期间,轮岗人员的待遇不变,享受原岗位的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十一条轮岗结束后,轮岗人员应当返回原岗位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工作。
五、监督和考核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轮岗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轮岗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轮岗人员进行考核,了解工作表现,提出评价意见。
事业单位员工轮岗与交流制度
事业单位员工轮岗与交流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业竞争的加剧,事业单位越来越意识到员工轮岗与交流制度的重要性。
这种制度不仅可以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还可以促进组织的发展和创新。
本文将从事业单位员工轮岗与交流的意义、实施的步骤和优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意义事业单位员工轮岗与交流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 提升员工综合素质:通过轮岗和交流,员工能够接触到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拓宽自己的工作视野,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这有助于员工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加全面和灵活地应对各种挑战。
2. 增强岗位适应能力:轮岗和交流可以帮助员工更好地适应不同的工作岗位。
通过在不同岗位间的轮换,员工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不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并且能够更好地适应这些要求,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3. 促进组织的发展和创新:员工轮岗和交流制度可以打破单一岗位的限制,促进不同岗位间的沟通和合作。
员工通过交流,能够分享彼此的经验和知识,从而提高组织内部的协同能力和创新能力,推动组织的发展。
二、实施步骤为了有效地实施员工轮岗与交流制度,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 制定轮岗计划:事业单位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轮岗计划。
这一计划应包括轮岗的频率、轮岗的时间和轮岗的部门等各项具体安排,确保员工轮岗的顺利进行。
2. 岗位交接和培训:在员工轮岗之前,原岗位和新岗位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交接和培训。
原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向接替岗位的员工详细介绍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并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得新员工能够尽快适应并胜任新岗位的工作。
3. 跟踪和评估:在员工进行轮岗后,事业单位应该进行跟踪和评估。
这可以通过定期的工作汇报和考核来实现。
通过跟踪和评估,事业单位能够及时了解员工在新岗位上的表现,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确保员工能够顺利完成轮岗任务。
三、优势事业单位员工轮岗与交流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优势。
1. 促进员工成长:员工通过不同岗位的轮岗和交流,可以拓宽自己的职业视野,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自身的成长。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局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局管干部、各单位中层及一般干部职工,下同)在多个工作岗位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勤政廉洁,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轮岗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干部队伍勤政廉政,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为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处室、市区环保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任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轮岗,是指同一工作单位(处室)内部,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轮换岗位。
第五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六条交流轮岗的重点是:(一)局管领导干部;(二)局管后备干部和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三)任职超过一定年限应当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四)在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一)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副职满8年的。
其中,负责组织、人事、财务和项目审批、执纪执法等工作的局管领导干部,任职满规定年限的,必须交流;(二)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处室)任正、副职满10年的;(三)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处室)任职经历的局管后备干部,或在本单位(处室)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四)在同一单位(处室)连续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提出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的;(五)按照《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须进行任职回避的;(六)因工作需要、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一、背景及意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也不断变化,对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和技能都有了更高的要求。
轮岗交流对于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和素质、增强组织协同能力、避免职业倦怠、创新工作方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此,我们制定了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以规范轮岗工作,提高人员培养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单位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范围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三、轮岗形式1、离岗轮岗: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本岗位,到其他岗位进行学习锻炼和实践活动。
2、在岗轮岗: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内部不同部门或职务上进行轮换,担任不同的职务,进行学习、实习、培训或锻炼。
四、轮岗周期和时间1、轮岗周期为6个月至1年不等。
2、轮岗时间由本单位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确定,轮岗期间的人员待遇、职务、工资、工作时间和社保问题均按照单位规定执行。
五、轮岗流程(一)确定轮岗工作计划1、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培养要求,组织人事部门与各部门负责人开会,确定轮岗计划。
轮岗计划要明确轮岗部门、轮岗人员、轮岗时间等关键点,切实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人员专业素质。
2、根据轮岗计划招聘人员,要求报名者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知识素质,符合轮岗岗位要求,且无不利记录。
(二)交流岗位1、轮岗期间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接待、安排、培训等工作;轮岗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学习、深入了解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规程,与本单位员工友好配合,不影响工作进展。
2、轮岗期间,原岗位领导、同事需对轮岗人员的工作作出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工作上的表现、知识技能、专业素养和交流能力等方面,据此作为轮岗人员返岗后的参考资料。
3、轮岗期限届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对轮岗工作做出评估,择优调整工作岗位。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为规范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轮岗的形式和重点(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主要形式:1、跨部门交流。
即中层干部在县直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2、跨区域交流。
即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中层干部交流。
3、内部轮岗。
即中层干部在本部门、本乡镇不同岗位之间轮换。
(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1、中层干部中的副科级后备干部;2、同一单位或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3、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中层干部。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一)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1、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22 / 12、在同一单位任职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任职满5年的;3、按照《公务员法》应当回避的;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组(委)同意的。
(二)内部轮岗对象:1、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除外)任职满5年的;2、县直机关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3、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因其他各种原因经组织批准未能交流的。
三、交流轮岗的程序(一)跨部门交流工作程序:1、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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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局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局管干部、各单位中层及一般干部职工,下同)在多个工作岗位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勤政廉洁,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轮岗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干部队伍勤政廉政,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为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处室、市区环保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任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轮岗,是指同一工作单位(处室)内部,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轮换岗位。
第五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交流轮岗的重点是:
(一)局管领导干部;
(二)局管后备干部和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
(三)任职超过一定年限应当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
(四)在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
(一)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副职满8年的。
其中,负责组织、人事、财务和项目审批、执纪执法等工作的局管领导干部,任职满规定年限的,必须交流;
(二)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处室)任正、副职满10年的;
(三)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处室)任职经历的局管后备干部,或在本单位(处室)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
(四)在同一单位(处室)连续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提出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的;
(五)按照《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须进行任职回避的;
(六)因工作需要、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意,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因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不宜交流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九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轮岗,必要时也可以在不同单位同类性质岗位之间进行交流:
(一)在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的;
(二)在执法执纪、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同一专职岗位工作满5年的;
(三)因工作能力、专业知识、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应现职岗位的;
(四)应当进行交流的对象,因交流名额限制或其它原因而未能交流的;
(五)其他需要轮岗的。
第十条下列人员可不作为轮岗对象:
(一)非行政管理职位中部分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三)职位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
第三章程序与纪律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交流,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交流人员的建议名单;
(二)局人事处(组织处)征求有关单位(处室)意见,了解拟交流人员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三)局人事处(组织处)拟定工作人员交流方案;
(四)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局党组指派专人与本人谈话;
(六)局人事处(组织处)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根据上级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局党组对局管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整交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的轮岗,由各单位(处室)组织实施,科级领导干部的轮岗需报局人事处(组织处)备案。
第十五条交流轮岗工作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规定,不准超职数、超编制配备;
(二)各单位(处室)必须严格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
(三)各单位(处室)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的决定;
(四)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岗位上班。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人事处(组织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