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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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1.前言福费廷业务是商业银行开展的一项融资业务,是指客户通过委托商业银行向其境外合作伙伴(卖方)支付货款的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并由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手段。

本文旨在制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规范商业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操作,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保障客户利益。

2.业务流程2.1 开户及授信客户在开展福费廷业务前,首先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并经过授信审核,确定可用授信额度。

同时,商业银行需要核实卖方的信用状况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义务。

2.2 合同签订及仓单核对在合作伙伴确认订货后,客户与卖方签订贸易合同,约定货款及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等细则。

并将仓单等单证提供给商业银行核对。

2.3 发起福费廷业务客户将合同、单据等相关信息提交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审核确认后,发起福费廷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在48小时内发出通知书,告知卖方即日起享有福费廷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支付、保险、货物跟踪等服务。

2.4 货物运输及验收卖方根据合同约定运输货物,客户应当根据货物运输情况及时支付福费廷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

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保险、验货等情况进行跟踪和确认,并及时做出结果通知客户和卖方。

2.5 偿还融资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一般为60~90天,客户应当在融资期限届满前偿还融资款项。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管理融资款项,并及时提醒客户偿还融资款项。

如客户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融资,商业银行将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3.风险控制3.1 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卖方进行严格的信用风险管理,控制业务风险。

对于信用状况较差的客户和卖方,商业银行应当适当加强押品要求或减少融资额度。

3.2 跟踪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验货、融资偿还等环节进行跟踪和确认,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发现风险,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3)第四章福费廷买入业务 (5)第五章二级市场转卖/买入业务 (8)第六章附则 (13)附件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产品创新,防范和控制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远期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已经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的未到期债权,或无追索权的转卖给包买商的一种业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

LPR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

“基点(BP)”是利率改变量的度量单位,一个基点等于1个百分点的1%,即0.0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包买商等名词,解释如下:(一)包买商:指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中买入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

(二)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债权人在未来某一时点收取国内信用证款项的权利,且开证行已作付款确认,承诺将于到期时进行付款。

(三)付款确认: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进行确认,并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进行付款。

(四)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等。

(五)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法止付的除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为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244号,xx 年12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业务作为卖方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卖方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

我行目前与协议方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一)卖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结算记录正常;(二)叙做福费廷业务的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信用证类型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且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五条接受申请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在与卖方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通过计划财务部向我行协议方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协议方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第七条签订合同协议(一)在确认叙作福费廷业务后,与第一次来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卖方签订《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2),并要求卖方提供经其签字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见附件3)及有关资料;(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提供包买协议,我行审核认可协议内容后,由有权人签署后提供给我行协议方。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福费廷业务是指以企业出口应收账款或进口应付账款为基础,以进出口贸易为核心业务,开展以贴现、融资、代收代付、托管等多种方式为特色的综合性国际贸易融资及代理结算服务。

二、福费廷业务的基本要素福费廷业务是以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为基础的综合性进出口贸易融资及代理结算服务。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要素包括:(一)福费廷标准合同:依据《国际福费廷协会通用福费廷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福费廷标准合同。

(二)福费廷单证:根据《国际福费廷协会通用福费廷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适当采用福费廷单证,要求单证准确、完整。

(三)福费廷银行: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完成银行开办福费廷业务的相关程序,承担福费廷业务中的各项义务。

三、福费廷业务的责任和义务(一)客户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贸易资料;2.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单证和应收或应付账款;3.承诺应付均为合法、有效、自愿产生的商品或服务;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保证义务;5.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责任。

(二)银行的责任和义务1.负责完成业务审核和风险管控;2.确保操作规范、结算安全;3.履行合同约定的融资、代收代付、托管等义务;4.妥善保管客户的业务单证和账务记录,确保客户的隐私;5.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责任。

四、福费廷业务操作流程(一)签署福费廷业务合同银行与客户签署福费廷业务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福费廷业务交易单证、产品及服务内容、业务费用及期限、业务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款等。

(二)信用评级银行根据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条件、信用历史、交易情况等因素,进行信用评级,以此决定融资金额、融资利率等。

(三)签发福费廷单证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签发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文件,并以此为基础,开立福费廷单证,担保贴现或融资。

(四)提交福费廷单证客户提交福费廷单证、基础交易文件和质押文件等原始单证。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四)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五)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六)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管理,规范福费廷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一)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或出口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付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我行福费廷业务,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

(二)目前我行仅做中介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我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二、业务受理及审查(一)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2.属于我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3.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4.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我行的软条款。

5.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6.承兑/承诺付款电文真实、有效。

(三)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

三、业务流程(一)客户向我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我行审核同意后,联系包买商并进行询价,确认价格加上我行预期收益后,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复客户。

(三)客户接受我行报价,我行向包买商进行有效确认。

(四)客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我行。

(五)我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后,将包买商要求的文件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送达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的要求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信用证款项已经让渡给包买商。

(六)包买商向我行付款。

收到款项,我行预扣他行费用后做收汇处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福费廷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讲座

福费廷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讲座

福费廷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讲座福费廷业务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福费廷公司,从而获得即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及管理知识对于企业的融资决策和资金运营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福费廷业务的特点、管理流程、管理知识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讲解。

福费廷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快速获得资金: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福费廷业务可以帮助企业迅速获得资金,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

2.减少坏账风险:通过转让应收账款给福费廷公司,企业能够转移账款的违约风险和坏账风险。

3.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福费廷业务能够提前收回应收账款,使得企业能够及时投入资金到新的生产和经营项目中。

福费廷业务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企业向福费廷公司提交福费廷申请,提供应收账款等相关资料。

2.审核:福费廷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

3.签订合同:福费廷公司和企业签订福费廷合同,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的条件和费用。

4.转让: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福费廷公司,获得即期资金。

5.回款:福费廷公司负责向客户收取应收账款,并将其中的应付款项转付给企业。

福费廷业务管理中需要掌握的知识包括:1.了解福费廷公司的资质和信用等级:企业在选择福费廷公司时,需要了解其资质和信用等级,以确保合作安全可靠。

2.计算利率和费用:企业在使用福费廷业务时需要计算利率和相关费用,以评估融资成本并做出决策。

3.控制信用风险:企业需要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制定合理的信用管理策略,以控制福费廷业务的信用风险。

4.合理安排回款计划:企业需要与福费廷公司合作,制定合理的回款计划,确保资金的及时回收和利用。

5.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福费廷业务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违法风险。

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及管理知识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掌握相应的知识,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福费廷业务获取资金,并降低融资成本和信用风险。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一、引言
二、业务范围和对象
三、业务流程
1.交易申请:交易方在交易前需向市场申请交易,提供相关资料并承
诺相关法律责任。

2.清算与结算:交易成功后,市场将进行清算与结算工作,包括验证
交易双方合法身份以及交易资金的划转。

3.福费廷转让:卖方将福费廷转让给买方,并在交易确认后及时提供
相关的转让文件和证明材料。

4.回购操作:在符合市场规定的条件下,买方可以选择进行回购操作,即将福费廷卖回给卖方。

5.结算与追偿:市场将在到期日进行结算,并跟踪福费廷的履约情况,在需要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四、风险管理
五、信息披露和报告
为了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应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交
易信息,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金额、交易日期等。

同时,市场还应
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交易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规监管
七、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市场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
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同时,市场还应及时将违规情况报
告给监管部门,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八、附则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管理委员会所有,市场应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和更新本规范。

以上是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希望能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同时,市场参与者应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
繁荣。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单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对汇票、本票、有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或其他可接受债权叙作福费廷业务,业务经办行需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审批。

第四条本办法中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业务和转卖业务。

第五条福费廷买入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买入和二级市场买入:一级市场买入是我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二级市场买入是指我行作为买入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处无追索权买入未到期债权。

第六条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上,我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的债权无追索权地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向我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转卖事实以SWIFT 系统加押电报文告知买方或承兑/承付/保付人(以下统称“债务人”)。

第七条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叙做的福费廷业务保留对卖方/卖出银行(以下简称“客户”)的追索权:(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二)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三)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禁止对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货物或其他我国法律、外国法律或国际法禁止的交易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授权管理第九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订我行福费廷业务的发展规划,负责福费廷业务产品研发与推广,进行福费廷业务的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二)制订和完善福费廷业务的规章制度;(三)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制订和调整福费廷业务指导价格;(四)指导业务经办行开展福费廷业务,对我行国际业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五)建立并维护与同业和福费廷商的业务合作关系,处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六)研究制定福费廷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福费廷业务系统需求;(七)负责总行本级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经营以及全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和转卖业务的集中经营。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也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其他未到期债权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的福费廷指本行向出口商/卖方购买因贸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票据。

通常该债权/票据已由银行承兑/承付/保付。

一经付款,本行即放弃对出口商/卖方的追索权,出口商/卖方放弃所出售汇票或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批准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各级经办行。

经办行负责福费廷业务对国内客户的营销和相关贸易真实性的审查。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包买银行:将未来应收的远期票据或债权买断的银行称为包买银行。

若票据或债权到期无法兑现,包买银行无权向申请人追索。

本操作规程中包买银行指买断跟单信用证项下(含国内信用证)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债权的各经办行或福费廷公司。

(二)卖方: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或信用证项下债权的所有人。

本操作规程中指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商/卖方,即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

(三)承兑人:承兑远期票据或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行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

承兑人必须是本行认可的银行。

(四)承诺费:出口商/卖方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日(不含)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五条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交易的单据包括:信用证正本复印件、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的复印件、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正本承兑电文或已经承兑的汇票正本、受益人的福费廷融资申请、本行的福费廷融资确认函等。

第六条本行可办理的福费廷业务种类包括自营福费廷业务、代理福费廷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建总发[2002]152号

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建总发[2002]152号

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6日建总发[2002]1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福费廷(FORFAITING)业务,又称买断,是建设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福费廷业务包括自营业务、转卖业务及转买业务。

(一)自营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建设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二)转卖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但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无金融机构额度,或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以上,由建设银行将汇票卖给其他金融机构。

(三)转买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建设银行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福费廷业务币种限于美元、欧元、瑞士法郎、日元、港币等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建设银行总行负责金融机构额度的审核及扣减。

(一)自营业务占用金融机构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分行在办理每笔自营业务前必须向总行结算部申请使用金融机构额度,经办行应通过一级分行向总行结算部申请金融机构额度。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管理,规范福费廷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一)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或出口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付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我行福费廷业务,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

(二)目前我行仅做中介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我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二、业务受理及审查(一)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2.属于我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3.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4.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我行的软条款。

5.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6.承兑/承诺付款电文真实、有效。

(三)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

三、业务流程(一)客户向我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我行审核同意后,联系包买商并进行询价,确认价格加上我行预期收益后,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复客户。

(三)客户接受我行报价,我行向包买商进行有效确认。

(四)客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我行。

(五)我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后,将包买商要求的文件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送达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的要求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信用证款项已经让渡给包买商。

(六)包买商向我行付款。

收到款项,我行预扣他行费用后做收汇处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完善和规范福费廷业务操作,防范福费廷业务的经营风险,维护银行信誉,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福费廷业务(又称买断或包买票据)是指下面两种买断融资行为:(一)我行从货物卖方处无追索权地买断卖方在货物买卖业务中合法取得的由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或由货物买方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的远期汇票或远期本票;(二)我行从其他银行处无追索权地买断信用证项下其善意取得的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

第三条我行的福费廷业务须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第四条我行的福费廷业务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分行操作的方式。

第二章业务范围、类型和办理的条件第五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买断范围包括:(一)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保兑行已有效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二)非信用证项下经货物买方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签章的本票或汇票。

第六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一)我行直接买断。

分为如下两类:1.我行直接买入货物卖方持有的票据/债权;2.我行买入其他银行转卖的票据/债权。

(二)我行间接买断。

即我行向其他银行询价,在该银行报价基础上加一定的差价后再向货物卖方报价,最终由该银行买断货物卖方的远期票据/债权,我行不提前给付资金。

(三)我行已买断票据/债权的转卖。

即我行将手中持有的已买断票据/债权再转卖给其它银行。

第七条我行直接买断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买入货物卖方持有的票据/债权的直接买断:1.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国家主权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1(或标准普尔A-)。

2.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的信誉良好,与我行无纠纷记录,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长期债务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2(或标准普尔BBB),短期债务评级一般不得低于P2(或标准普尔A-2)。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四)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五)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六)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xx市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xx银[xx]35号附件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际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相关国际惯例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福费廷(FORFEITING)又称包买票据。

本办法所称的福费廷业务作为出口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出口商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承兑的未到期汇票或经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以及在承兑交单(D/A)项下,我行应出口商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银行保付的已承兑商业汇票。

我行目前与我行代理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1)出口商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本币或外币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收付汇记录正常。

(2)叙做福费廷业务的出口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1)经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承兑的未到期汇票或经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兑电文)。

(2)经连续有效背书的银行保付的已承兑商业汇票或本票。

(3)出口商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开证行,必须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代理行有福费廷业务关系。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五条接受申请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在与出口商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向我行代理行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代理行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加收融资金额的1‰-1.5%作为操作福费廷业务的手续费,并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单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对汇票、本票、有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或其他可接受债权叙作福费廷业务,业务经办行需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审批。

第四条本办法中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业务和转卖业务。

第五条福费廷买入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买入和二级市场买入:一级市场买入是我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二级市场买入是指我行作为买入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处无追索权买入未到期债权。

第六条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上,我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的债权无追索权地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向我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转卖事实以SWIFT 系统加押电报文告知买方或承兑/承付/保付人(以下统称“债务人”)。

第七条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叙做的福费廷业务保留对卖方/卖出银行(以下简称“客户”)的追索权:(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二)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三)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禁止对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货物或其他我国法律、外国法律或国际法禁止的交易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授权管理第九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订我行福费廷业务的发展规划,负责福费廷业务产品研发与推广,进行福费廷业务的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二)制订和完善福费廷业务的规章制度;(三)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制订和调整福费廷业务指导价格;(四)指导业务经办行开展福费廷业务,对我行国际业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五)建立并维护与同业和福费廷商的业务合作关系,处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六)研究制定福费廷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福费廷业务系统需求;(七)负责总行本级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经营以及全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和转卖业务的集中经营。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四)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五)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六)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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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信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完善和规范福费廷业务操作,防范福费廷业务的经营风险,维护银行信誉,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福费廷业务(又称买断或包买票据)是指下面两种买断融资行为:(一)我行从货物卖方处无追索权地买断卖方在货物买卖业务中合法取得的由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或由货物买方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的远期汇票或远期本票;(二)我行从其他银行处无追索权地买断信用证项下其善意取得的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

第三条我行的福费廷业务须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第四条我行的福费廷业务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分行操作的方式。

第二章业务范围、类型和办理的条件第五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买断范围包括:(一)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保兑行已有效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二)非信用证项下经货物买方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签章的本票或汇票。

第六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一)我行直接买断。

分为如下两类:1.我行直接买入货物卖方持有的票据/债权;2.我行买入其他银行转卖的票据/债权。

(二)我行间接买断。

即我行向其他银行询价,在该银行报价基础上加一定的差价后再向货物卖方报价,最终由该银行买断货物卖方的远期票据/债权,我行不提前给付资金。

(三)我行已买断票据/债权的转卖。

即我行将手中持有的已买断票据/债权再转卖给其它银行。

第七条我行直接买断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买入货物卖方持有的票据/债权的直接买断:1.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国家主权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1(或标准普尔A-)。

2.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的信誉良好,与我行无纠纷记录,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长期债务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2(或标准普尔BBB),短期债务评级一般不得低于P2(或标准普尔A-2)。

3.总行国际业务部定期下发符合上述1、2款标准的银行名录。

各业务机构必须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最新公布的福费廷直接买断业务代理行名单范围内操作,超出该名录的必须先报总行国际部审批(审批表见附件1)。

4.开证行/保兑行为境内银行的,应按我行境内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方式进行管控。

5.有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有效的承兑/承诺电或保付行担保保付的票据。

6.货物卖方将远期360天(含)以内的全套单/票据交我行。

7.该票据有真实贸易背景。

(二)买入其他银行转卖的票据/债权的直接买断:1.应符合本条(一)的条件。

2.仅买入信用证项下其他银行的转卖业务。

第八条我行间接买断或我行已买断票据的转卖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卖给总行国际业务部公布的福费廷业务合作代理行名单中的银行,或与我行签订风险参与协议的银行同业,或经总行认可的福费廷中介公司;(二)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有效的承兑/承诺电或保付行担保保付的票据;(三)该票据有真实贸易背景。

第九条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直接买断、间接买断及转卖业务可比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

相关合同文本及操作流程参照《中信银行国内信用证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调查要点(一)货物卖方的资信状况;(二)货物的名称及类别;(三)预计交货期及提交票据时间;(四)贸易的合规性;(五)提交的票据种类;(六)需要融资的金额、货币和期限;(七)票据的付款地,以决定国家风险;(八)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资信情况。

第三章业务审批、风险控制要点及授信审批第十一条我行福费廷业务权限各一、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应按照全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批权限的规定,在权限内审批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十二条向总行申请格式统一采用《中信银行福费廷业务审批表》(见附件1)并盖分行公章。

各分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福费廷业务风险审核要点(一)福费廷业务关键是承担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的信用风险,因此分行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开证行/保兑行的承兑/承诺电或保付行担保保付的票据是否真实、有效。

(二)在办理我行间接买断或已买断票据的转卖业务时,应认真审核我行与买断银行往来报文的内容,一般情况下,买断银行只有在开证行/保兑行因基础交易欺诈或遇法院止付令、禁付令或有同类功能司法命令时才有权向我行追索。

分行应避免买断银行在往来报文中增加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追索情况。

(三)买入其他银行转卖的票据/债权的直接买断应确保在发生如下情况时,我行仍有权对转卖行进行追索,该情形应由转卖行给予我行确定承诺(详见附件2、3):1.单据涉及的贸易涉嫌欺诈;2.信用证遭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

第十四条授信审批满足本办法第七、八、九条条件的福费廷业务按全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批管理办法中的低风险业务流程进行审批。

第四章价格确定第十五条福费廷货币为我行对外挂牌外汇或人民币。

第十六条福费廷利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进口国风险及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的资信状况。

我行以买断率计算福费廷业务的利息。

买断率可以由两部分组成:(一)基本利率:伦敦同业银行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

(二)风险率:根据进口国国家评级及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的信用评估来确定。

第十七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收费根据其不同业务类型来收取,LIBOR之上增加的幅度各行可根据当地同业标准、客户、市场和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第十八条买断期限买断期限以我行购买票据/债权日至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确定的到期日或货物买方所在的银行保付的票据到期日加不低于3天的宽限期来计算。

第十九条福费廷买断的价格计算参照公式福费廷买断净额=票据债权面值金额-买断利息-相关费用买断利息=票据债权面值金额×买断期限(天数)×买断率/360买断率=LIBOR+风险率第五章业务操作第二十条我行直接或间接买入出口商持有的票据/债权的福费廷业务操作如下(一)各分行应与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的客户签订《福费廷融资合同》,以明确双方在福费廷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在办理具体的业务时,出口商还要出具《福费廷融资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全套有效票据及单据。

《福费廷融资合同》、《福费廷融资申请书》均应使用我行法律部门下发的标准合同文本。

(二)各分行的业务人员收到授权齐备的同意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审批件后,扣收买断利息和我行各项费用,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者入账手续,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供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退税手续,并将审批填写完毕的《福费廷融资申请书》其中一份交出口商。

(三)出口商应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在我行,我行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代出口单位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商,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

(四)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如果因为欺诈、基础贸易违法而导致我行损失或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因当地法院的止付令等情况而未能付款,各业务机构可根据《福费廷融资合同》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收回我行已买断金额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在我行直接买断业务中,各业务机构应于票据承兑到期日前3天向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发出催收电报。

业务人员收到国外贷记报单后,调出该笔业务卷宗,做福费廷业务有关科目的销账处理。

(六)在间接买断业务中,各业务机构应仔细审核我行与买断行之间协议文本,避免因协议中买断行增加可追索的情形而增大我行风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入其他银行转卖的票据/债权的福费廷业务操作如下(一)转卖银行(附件2中称“the Grantor Bank”)向我行提出转卖福费廷业务申请,并告知我行买断金额、期限、开证行/保兑行等信用证基本信息。

(二)我行确认开证行/保兑行为总行国际业务部公布的福费廷直接买断业务代理行名单中的银行。

(三)我行确定可以买入此笔福费廷业务后,联系转卖银行告知我行买断金额、价格等信息,并等待对方确认是否接受。

(四)转卖银行联系我行,确认接受我行买断福费廷报价、金额。

(五)我行向转卖银行发出Offer Letter(附件2)。

在Offer Letter中说明我行将买断由转卖银行转卖给我行的某笔信用证项下的债权,同时说明:1.信用证编号、申请人、受益人、期限、金额等信用证情况;2.我行买断利率、手续费、买断期限等条件;3.转卖银行应提交我行的所有文件要求;4.无追索的例外情况。

(六)转卖银行按Offer Letter要求,向我行指定地址递交债权转让书(参见附件3:Letter of Assignment)及我行要求的各类相关文件。

(七)转卖银行同时按我行格式要求通知开证行/保兑行该笔信用证项下债权已经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转让给我行,并要求开证行向我行发出包含如下内容的加押确认电(参见附件4:Notification of Assignment):1.开证行已经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并同意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将该笔信用证项下所有权利、利益转让给我行;2.开证行将在信用证到期时按承兑金额无扣减地将款项直接汇至我行指定账户。

或开证行已经通知偿付行在信用证到期时将款项直接汇至我行指定账户;3.其他约定内容。

(八)我行在收到转卖银行提交的各类单据,同时审核所有文件无误、符合我行要求后,在约定工作日内向转卖银行扣除贴现息及有关费用后付款。

买断到期后,开证行/保兑行直接向我行付款或转卖银行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付款后转汇我行,归还我行买断款项。

(九)各业务机构应于承兑/承诺付款到期日前3天向开证行/保兑行发出催收电报。

业务人员收到国外贷记报单后,调出该笔业务卷宗,做福费廷业务有关科目的销账处理。

(十)如转卖银行在境外,我行在对外付款时,应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二十二条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我行福费廷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如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在票据/债权到期后15天仍未付款,须按总行逾期账户处理的会计规定办理。

业务人员对逾期的业务要及时催收,催收过程应有利、有理、有节。

对催收、往来函电应保留完整,以利日后核查。

第六章业务管理第二十四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我行福费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与国外代理行签署福费廷合作协议或风险参与协议并向分行公布;负责制订和完善福费廷业务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福费廷业务项下的档案应完整、整齐,妥善保管。

(一)我行直接或间接买入出口商持有的票据/债权的福费廷业务卷要求业务卷应包括《福费廷融资合同》、《福费廷融资申请书》、出口信用证及/或出口合同复印件、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有效的承兑/承诺电复印件或担保行/保付行担保保付的票据复印件等。

(二)我行买入其他银行转卖的票据/债权的福费廷业务卷要求业务卷应包括《Offer Letter》、《Letter of Assignment》等往来函电、转卖银行提交给我行的转卖业务相关文件(《Notification of Assignment》信用证及所有修改、运输单据等,详见附件2的Offer Letter中要求的各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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