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办法(暂行)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部门第二条内江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各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三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从房管部门移交的房屋登记档案、从农业部门移交的承包地登记档案、从林业部门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时电子备份。
电子不动产登记薄应转换形成唯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纸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登记实施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七条不动产测绘资料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管理部门移交的不动产测绘的相关资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一百零一条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一百零二条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中心资料查询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资料查询制度为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资料的范围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不动产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不动产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二、查询主体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3、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交查询申请书时应明确不动产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查询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提出申请。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1、查询申请书;2、查询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的,可由夫妻一方办理(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同一家庭);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法院受理文书等;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怎么查个人的不动产
怎么查个人的不动产如何查询个人的不动产信息作为一名法律专家,在需要查询个人不动产信息时,我们需要了解哪些渠道可以查询,以及查询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本文将从以下六个方面分析。
一、查询个人不动产信息的渠道目前查询个人不动产信息的主要渠道有三种: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地产交易中心和不动产登记网站。
其中,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指国土资源局及其下属各级部门,房地产交易中心是指各地房管局下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网站是指各省、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平台。
二、查询个人不动产信息的步骤1.准备身份证明材料。
一般查询个人不动产信息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等。
2.确定查询渠道。
根据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地产交易中心及不动产登记网站,确定查询的渠道。
3.填写申请表。
根据不同的查询渠道,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注明查询的目的、查询的范围及查询人的身份信息等。
4.缴纳查询费用。
查询个人不动产信息需要缴纳一定的查询费用,费用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渠道有所不同。
5.提交申请材料。
将填好的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提交给相应的查询渠道。
6.等待查询结果。
查询个人不动产信息需要一定时间,一般在提交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会给出查询结果。
三、注意事项1.查询个人不动产信息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否则可能会导致查询失败或者产生法律责任。
2.在查询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不得泄露查询信息,不得将查询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等。
3.查询个人不动产信息需要缴纳一定的查询费用,费用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渠道有所不同。
四、查询结果显示的内容查询个人不动产信息的结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权利人信息、不动产坐落、不动产登记状况、不动产权属信息等。
五、查询个人不动产信息的意义查询个人不动产信息的意义在于了解个人的不动产状况,可以帮助个人了解自己的房产情况,避免因为自己不了解房产状况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查询个人不动产信息也是开展房产买卖、贷款等业务的必要前提。
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方法?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方法?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什么?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方法?1、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一种网上查询方法:首先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必须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但目前只有极少部分地区提供了房屋产权信息查询);2、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若要查询,必须有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还必须要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什么?1、申请登记。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下列事项,一方当事人可申请: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申请登记变更的;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生效的文书而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申请变更登记或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灭失或权利人仪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2、受理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记载干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当我们跟随小编对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方法?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什么的知识了解后,我们才发现原来不动产是需要登记的,以前不清楚,现在知道了就要行动起来了,有的地方是可以网络登记的,有的是需要的大家带着材料去有关部门去申请,希望小编的介绍可以帮助到大家。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并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办法,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以及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这些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该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同时,他们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查询、复制。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应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以上仅是简要介绍,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阅读该办法全文。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一、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和内容三、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实施和操作规范四、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篇1正文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是为了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而制定。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不动产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不动产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实施和操作规范要求,查询人需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查询目的和查询范围。
不动产登记机关收到查询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查询结果。
查询结果可以是电子版或纸质版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这一制度可以让交易双方了解不动产的权利状况,避免因权利瑕疵而导致交易纠纷。
其次,通过查询制度,可以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作用,使得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能够充分了解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从而减少交易风险。
篇2 目录一、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三、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具体规定四、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实施与监管五、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篇2正文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是为了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定。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1 / 1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常政发[2016]12号
【发布部门】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8
【实施日期】2016.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常政发〔2016〕12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10日起,在我市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定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为常德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不动产抵押登记查询 不动产登记信息去哪里查询
不动产抵押登记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去哪里查询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卖房,其他情况的产权处理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在有贷款买房子的这么回事,买房的人是越来越多了。
毕竟是我们居住之所,人的日常起居所需。
买房子的人都会有涉及到不动产登记的办理,即使是办理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必须要查询一下办理的结果,才会做到放心的。
那么,小编就主要说一下,不动产抵押登记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去哪里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查询?1、查不动产登记信息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去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处,填写查询申请表,(不清楚要查什么就全部查一下),到查询窗口即可。
2、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打开浏览器,百度一下“网上房地产”,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网址进入。
进入网上房地产首页后,点击导航栏上的“在售楼盘”,右下方就会罗列出目前在售的楼盘列表信息。
在导航栏下方的“项目名称”框中输入你所购买的楼盘名称,点“查询”,即可显示该楼盘的基本信息。
3、查不动产登记信息点击右上角的“楼盘表”,就出现了该楼盘的的楼盘图了。
默认显示的是1#楼和楼盘图。
点击你所购的楼栋号,如3#楼,住宅。
就显示3#楼和楼盘图了,红色代表已经备案,黄色代表已经解压,灰色代表房产仍在抵押状态。
根据房号所在的颜色,就可以知道是房子否备案了。
不动产登记信息去哪里查询?1、房产登记信息到房屋所属区县土地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档案室调档查询,填写查询申请并缴纳费用即可复制打印并加盖档案室印章。
(注:农房及村镇自建房在各镇或所属房管所档案室打印和查询)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2、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拥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是讲述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查询,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去哪里查询的全部内容,现在我们知道了这两个问题的答案,自然是我们办理完房产的不动产登记,就可以参照本文的查询内容,来查询自己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了。
不动产登记在哪儿查询
不动产登记在哪儿查询不动产登记在哪儿查询的法律专家分析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查询也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不动产登记查询是指查询不动产权利人、抵押权人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过程。
那么,不动产登记在哪儿查询呢?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分析这个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在哪儿查询 - 国家和地方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国家和地方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是全国范围内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主要平台。
这个系统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组成,涵盖了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动产权利人和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这个系统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不动产登记在哪儿查询 - 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是确认不动产权利人的法律证明文件,也可以用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动产权证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上面有详细的不动产信息和权利人信息。
不动产权利人和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不动产权证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不动产登记在哪儿查询 -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也可以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设立的,他们负责登记不动产权利人、抵押权人等信息。
不动产权利人和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不动产登记在哪儿查询 - 纸质档案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之前,不动产登记信息都是保存在纸质档案中的。
一些较老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可能无法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到,此时可以通过查阅纸质档案来获取所需信息。
不动产权利人和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阅纸质档案。
五、不动产登记在哪儿查询 - 法院在涉及到不动产的诉讼案件中,法院也可以提供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服务。
在处理不动产抵押、所有权纠纷等案件时,法院需要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不动产权利人和抵押权人也可以通过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了解相关诉讼案件的情况。
不动产登记网上怎么查询
不动产登记网上怎么查询不动产登记网上怎么查询:法律专家分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逐渐成为了一项趋势。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这也使得相关法律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作为法律专家,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对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进行分析。
本文将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不动产权利、限制权利和事实进行确认和记录的行为。
在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需要遵守《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适用范围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适用于不动产的产权、抵押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并不等于产权交易,产权交易还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程序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需要登录相关网站;其次,输入查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最后,确认付款并获取查询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需要支付一定的查询费用。
四、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风险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中包括信息泄露、虚假信息等问题。
因此,在进行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时,需要特别注意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五、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如果出现泄露或虚假信息的情况,涉及到的责任方包括登记机关、查询网站、信息提供方等。
因此,在进行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时,需要特别注意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案例分析最后,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了解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具体情况。
小张在网上查询了自己名下房屋的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有一条抵押信息。
小张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有抵押信息,但登记机关认为小张应该知道,并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最终,小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注意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了解相关的法律责任。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的流程依据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的流程依据一、概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是指通过相关渠道查询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和权利状况的服务。
登记资料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登记证明和其他有关登记事项的信息。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已经得到了政府的规范和支持,其流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等。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不动产登记资料,并提供查询服务。
不动产权利状况和登记证明等资料可以由个人或单位查询,查询时间、查询范围和查询方式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 《不动产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办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服务做了详细规定,包括查询服务的内容、查询范围、查询方式、查询费用等方面。
条例对于公开透明、便利高效的原则作出了具体要求,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制度,保障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查询权益。
三、相关政策文件依据1.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规范的通知》2020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规范,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的范围、流程、时间等。
规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确保查询服务的规范、便利和高效。
2. 地方政府相关文件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规定,包括查询服务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间等。
这些文件对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的流程依据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典型流程为了提供便利高效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通常会制定详细的查询流程,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典型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提交申请人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包括个人唯一识别信息明、单位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2. 材料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的合法身份和合规申请。
湖南不动产查询在哪里查
湖南不动产查询在哪里查湖南不动产查询在哪里查:法律专家的分析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火热,不动产查询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业务。
对于普通人而言,查询不动产信息可能只是简单的了解,但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不动产查询可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对湖南不动产查询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列出六个标题并逐一展开分析。
一、不动产查询的概念和意义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不动产查询的概念和意义。
不动产查询是指查询某一不动产的有关信息,包括不动产的权利人、权利状况、限制和抵押等情况。
不动产查询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帮助人们了解自己所要购买的房产的真实情况,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风险。
二、湖南不动产查询的途径和方法湖南不动产查询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进行,包括到相关机构咨询、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等。
其中,网上查询是最为方便快捷的方式,人们可以通过湖南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中国不动产登记网等网站查询。
三、法律程序中的不动产查询在涉及到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不动产查询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双方需要进行不动产查询,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
此外,在执行法律程序(如执行、拍卖)时,也需要进行不动产查询,以确定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
四、不动产查询中的法律风险虽然不动产查询可以帮助人们减少风险,但在查询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例如,在网上查询时,由于网络安全问题,可能会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此外,不动产查询结果也可能存在误差,导致法律纠纷。
五、不动产查询的法律限制在进行不动产查询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
例如,对于某些不动产信息,可能需要经过权利人同意才能进行查询。
同时,不动产查询结果也不能用于非法目的,否则将会面临法律风险。
六、湖南不动产查询案例分析最后,我们以一则湖南不动产查询案例进行分析。
某人通过湖南不动产登记信息网查询一处房产信息,结果显示该房产已被抵押。
但在进行交易时,却发现该房产未进行抵押登记,导致法律纠纷。
经调查发现,登记机关在采集信息时出现错误,导致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1 不动产登记1.1.2 操作规程1.1.3 暂行办法2.1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1 登记范围2.1.2 登记对象3.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3.1.1 申请人资格3.1.2 申请材料4.1 登记程序与流程4.1.1 申请提交4.1.2 受理与审核4.1.3 登记与发证5.1 登记费用与支付方式5.1.1 登记费用5.1.2 支付方式6.1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使用6.1.1 查询范围6.1.2 使用规定7.1 登记异议的处理7.1.1 异议提出7.1.2 异议处理程序8.1 登记错误的责任与赔偿8.1.1 登记错误8.1.2 责任承担8.1.3 赔偿方式9.1 登记信息的公开与保护9.1.1 信息公开范围9.1.2 信息保护措施10.1 操作规程的变更与废止10.1.1 变更条件10.1.2 废止程序11.1 违反规程的行为与处罚11.1.1 违规行为11.1.2 处罚措施12.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1.1 协商解决12.1.2 调解程序12.1.3 诉讼途径13.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1 生效条件13.1.2 变更程序13.1.3 终止情形14.1 合同的附加条款与补充协议14.1.1 附加条款14.1.2 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动产登记本合同所述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权利、限制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记载和公示的行为。
1.2 操作规程本合同所述操作规程,是指为实施不动产登记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步骤、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
1.3 暂行办法本合同所述暂行办法,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完善之前,暂时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以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 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及其变更、转移、注销等事项。
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办法(暂行)
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利用工作,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本级(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内各类已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
第三条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常德市本级(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内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管理工作,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常德市本级(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具体工作。
因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动产交易纳税、协助司法机关调查、中小学学生入学、户口迁移等情形,需要查询本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情况的,均可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信息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一)登记簿记载信息包括不动产基本状况(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二)登记原始资料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材料和其他登记材料。
登记申请材料是指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审核材料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中形成的过程及结论性材料。
其他登记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之外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下列主体可以申请查询、复制部分或全部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簿中相关信息和登记申请材料;(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簿中相关信息;利害关系人包括:1.不动产交易的受让方、受赠人、抵押权人、承租人;2.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申请人或起诉人;3.登记异议人;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5.其他证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簿信息和登记申请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资料如何查询管理,看2021年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登记资料管理部分)
不动产登记资料如何查询管理,看2021年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登记资料管理部分)写在前面的话:《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2016年5月30日下发,有效期5年,即2021年5月30日失效。
2021年6月7日自然资源部下发《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根据《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居住权登记、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由于该通知是依申请公开,本号不拟公开。
但各地咨询较多,询问原《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到期如何处理,特摘要告知,并根据通知内容对原《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修改后重新发布,修改部分标红。
1 登记资料管理1.1 一般规定1.1.1 登记资料的范围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1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2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1.1.2 登记资料管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绝对安全:1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及权籍图应当永久保存;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和房屋平面图等;2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后归档保存和管理;3 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逐步电子化,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资料应当通过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毁登记资料、不得泄露登记信息;5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存放不动产登记簿和权籍图等;6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紧急情况为避免不动产登记簿毁损、灭失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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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
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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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利用工作,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本级(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内各类已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
第三条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常德市本级(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内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管理工作,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常德市本级(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具体工作。
因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动产交易纳税、协助司法机关调查、中小学学生入学、户口迁移等情形,需要查询本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情况的,均可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信息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一)登记簿记载信息包括不动产基本状况(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二)登记原始资料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材料和其他登记材料。
登记申请材料是指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审核材料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中形成的过程及结论性材料。
其他登记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之外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下列主体可以申请查询、复制部分或全部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簿中相关信息和登记申请材料;
(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不动产交易的受让方、受赠人、抵押权人、承租人;
2.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申请人或起诉人;
3.登记异议人;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5.其他证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簿信息和登记申请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资格证;律师受法院委托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提供律师执业资格证和法院调查令;
(二)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资质证明、代理人资格证、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供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
(四)查询申请人委托其他代理人进行查询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和查询内容。
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查询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并提供申请文件,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第七条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
(二)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不动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与查询不动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包括:
1.因不动产买卖、赠与、抵押、租赁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租赁合同;
2.因仲裁事项、诉讼案件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应裁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
3.对登记结果有异议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主张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
4.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注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户口簿或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和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遗赠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当地公安机关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或遗赠抚养协议;
5.因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动产交易纳税、中小学学生入学、户口迁移4种情形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不动产买卖合同、户口挂靠同意意见以及结婚证或由法定机构出具婚姻证明和户口簿或其他利害关系证明。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执行公务的证明;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查询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和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查询申请人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提出查询申请。
(二)受理审核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查询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查询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提供查询服务
登记机构及时提供查询服务,并在规定的查询时限内完成。
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登记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查询复制材料和查询结果证明应依据有关规定加盖查询专用章,并注明查询时间。
查询时间标注年、月、日、时、分、秒。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询,登记机构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一)查询申请人的主体或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二)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事项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查询情形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一)按查询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不动产坐落或不动产权证查询无结果的;
(二)要求查询的不动产尚未进行登记的;
(三)要求查询的单位或个人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的;
(四)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法律、法规、规章对查询时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登记机构指定场所内进行。
查询申请人不得直接接触不动产登记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指定场所。
不得损坏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十四条应建立查询窗口,配备检索工具和设备,完善查询系统功能,为查询申请人提供优质便捷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登记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做好查询登记,将《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申请表》、查询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他申请材料和查询结果等查询资料及时归档,单独保存。
第十七条有关国家机关因公需要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电子数据的,应按《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1、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申请书
2、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附件1:
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申请书
编号:查询申请人姓名
(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
联系电话
类别□不动产权利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利害关系人
提交的申请材料□查询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或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仅适用国家机关)□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查询的需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查询人为利害关系人的需提交)□协助查询文件(仅适用国家机关)□其他
查询目的或用途
需查询的不动产及查询内容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内容□不动产查封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异议登记□其他
查询结果要求□查阅□抄录□复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承诺:本表填写内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查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查询结果。
如有虚假或违反,由本人(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查询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编号: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你(单位)提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受理编号为_______ 。
经查询,结果如下:
登记机构:(印章)
年月日
领取人:领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