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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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

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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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利用工作,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本级(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内各类已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

第三条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常德市本级(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内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管理工作,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常德市本级(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具体工作。因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动产交易纳税、协助司法机关调查、中小学学生入学、户口迁移等情形,需要查询本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情况的,均可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信息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一)登记簿记载信息包括不动产基本状况(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二)登记原始资料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材料和其他登记材料。登记申请材料是指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审核材料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中形成的过程及结论性材料。其他登记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之外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下列主体可以申请查询、复制部分或全部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簿中相关信息和登记申请材料;

(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不动产交易的受让方、受赠人、抵押权人、承租人;

2.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申请人或起诉人;

3.登记异议人;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5.其他证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簿信息和登记申请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资格证;律师受法院委托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提供律师执业资格证和法院调查令;

(二)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资质证明、代理人资格证、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供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

(四)查询申请人委托其他代理人进行查询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和查询内容。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查询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并提供申请文件,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第七条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

(二)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不动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与查询不动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包括:

1.因不动产买卖、赠与、抵押、租赁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租赁合同;

2.因仲裁事项、诉讼案件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应裁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

3.对登记结果有异议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主张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

4.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注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户口簿或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和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遗赠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当地公安机关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或遗赠抚养协议;

5.因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动产交易纳税、中小学学生入学、户口迁移4种情形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不动产买卖合同、户口挂靠同意意见以及结婚证或由法定机构出具婚姻证明和户口簿或其他利害关系证明。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执行公务的证明;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查询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和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查询申请人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提出查询申请。

(二)受理审核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查询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查询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提供查询服务

登记机构及时提供查询服务,并在规定的查询时限内完成。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登记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复制材料和查询结果证明应依据有关规定加盖查询专用章,并注明查询时间。查询时间标注年、月、日、时、分、秒。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询,登记机构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一)查询申请人的主体或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二)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事项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查询情形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一)按查询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不动产坐落或不动产权证查询无结果的;

(二)要求查询的不动产尚未进行登记的;

(三)要求查询的单位或个人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的;

(四)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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