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13]66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13〕669号)各省辖市规划局,昆山市、泰兴市规划局,沭阳县建设局:为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各地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工作,落实《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苏政发〔2013〕1号)和《省政府2013年度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苏政发〔2013〕25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开展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为导向,贯彻落实全省“优先推进城镇化、区域发展差别化、建设模式集约化、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城镇化方针。
二是统筹协调、同步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应优先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城乡统筹规划同步编制;已完成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或城乡统筹规划编制的,可单独编制镇村布局规划。
三是因地制宜、按需编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以设区市市区、县(市)域为范围全面组织,或针对需要优化村庄布点的乡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四是政府组织、村民参与,强化政府政策指导与技术服务,高度重视“村两委”意见,积极引导村民参与规划过程,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等充分体现村民意愿和利益。
二、总体目标通过本轮规划优化工作,总体上要实现三个目标。
一是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形成基本稳定的城乡空间体系,其他地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序推进村庄的合理集聚。
二是结合基本农田保护、传统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发展以及农业现代化进程,重视保护和培育具有地域特点和产业发展特色的村庄。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抽查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07•【字号】苏建村[2002]352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抽查的通知(苏建村[2002]352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安监局:当前,我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比较严峻,为防止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村(2002)244号要求,在各地对村镇建设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的基础上,决定在近期组织对全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抽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1、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自查情况;2、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的贯彻和执行情况;3、乡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4、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档案资料;5、自查问题的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情况;6、抽查村镇建设工程现场质量安全。
二、检查方法检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交换意见的形式进行。
被抽查的县(市)建设局负责全面的汇报,提供有关检查资料,每个县随机抽查1-2个乡镇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组人员及检查地点本次检查共分苏南、苏中、苏北三组,分别由省安监局二处、省建管局质安处、省建设厅村镇处负责同志带队。
具体人员及检查地点如下:苏南组(句容市、武进市、宜兴市、太仓市):组长:徐根省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王群依省建管总站总工程师沈晨东省安监局质监二处科长汪先良省建设厅村镇处科长苏中组(如皋市、兴化市、宝应县、六合县):组长:顾建生省建管局质安处副处长成员:范金成淮安市安监局副处长张汉祥盐城市建设局村镇科科长王朝群省建设厅村镇处科长苏北组(新沂市、沐阳县、响水县、灌云县、楚州区):组长:杨萍省建设厅村镇处处长成员:张斌省建管局质安技术处工程师吴启平无锡市安监局王宝海镇江市建设局村镇处处长唐和才姜堰市建设局副局长周新海如东县建设局副局长检查从11月中旬开始,各组具体检查线路及行程由组长确定,并提前通知各有关县(市)建设局、安监局、规划局。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13•【字号】苏政办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确定的2005年重点工作任务,今年要完成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努力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村庄布局散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脏乱差的问题仍较突出,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要求不相适应。
在新的发展阶段,科学编制镇村布局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迫切需要,是促进集聚发展、节约土地资源的关键措施,是引导农民将新建房屋建到规划点上、推进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明确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组织编制镇村布局规划,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适度集聚、节约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科学安排镇村规划布局,引导镇村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建设水平,改善环境面貌,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镇村布局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编制。
对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保留的乡镇(含农场、林场),单独编制镇村布局规划;对已经撤并的乡镇,一律按撤并后的乡镇统一编制规划。
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在2005年底前要全面完成。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苏民基〔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苏民基〔2022〕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切实增强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各地民政部门要把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作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造乡村振兴江苏样板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统筹谋划,抓好落实。
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动靠前指导,着力解决少数村民委员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运行不正常等虚化弱化边缘化等问题,推动村级组织全面建强、全面过硬。
要尊重基层首创,鼓励村民委员会根据基层治理现代化总体要求,围绕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创新探索,不断提升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水平。
江苏省民政厅2022年9月22日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服务功能,有效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通过细化制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决策、基本职能、运行规则、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规范,着力解决制度不够健全、职责不够明晰、运行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制定本指引。
一、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性质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接受乡镇(街道)党(工)委、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沛政发[2010]18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镇村镇建设管理,规范村镇建设秩序,坚决制止违法乱建,推进新型社区建设健康有序开展。
根据《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规划意识要从长远发展和深入推进新型社区建设的高度,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认真落实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全镇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镇村总体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会议、标语、宣传栏、宣传车等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向群众讲清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性,及不按规划进行建设可能带来的后果,切实增强镇村干部和广大群众遵守规划意识和自觉性,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凡在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个人建房(新建、改扩建)或用地,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村两委研究同意,由镇建设、国土部门根据有关要求作出建设规划审核和用地审核意见,报镇分管负责人,由分管负责人召集镇规划建设所、国土资源所联席会议,实行集中会办制度,每月1号、15号会办,形成书面会办意见,报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一书两证”。
农民建房应由个人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经四邻户同意,村委会对申请人建房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村庄规划和建房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接到农民建房申请报告后,及时会同城管办进行现场勘察和建房条件的审查,根据有关要求作出建设规划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的,依据有关法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 ,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 , 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 , 结合本地实际 ,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 含附房 ) 使用宅基地 , 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 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内, 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 , 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 , 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 , 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外, 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2016 全新精品资料 -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内, 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 , 使用宅基地的 , 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对市、县级市( 区 ) 城市规划区外, 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 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 , 通过建造定销房( 农民公寓 ) 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 , 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 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 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 一 ) 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 , 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各市、县(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为加强对我省村庄规划的指导,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我厅对《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6年试行版)》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现印发给你们。
各市、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宣传培训力度,切实指导各地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对已编制完成的村庄建设规划,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实际建设需求,依据本导则,适时补充村域规划编制内容,修改完善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本导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我厅2006年印发的《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6年试行版)同时停止执行。
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村镇建设办公室。
附件:《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图文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图文(试行)江苏省建设厅2004年7月苏建村(2004)22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的宣传力度,组织对乡镇分管领导、村委会负责人和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并结合日常业务工作抓好本导则的贯彻、落实和检查督促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村镇建设处。
本导则从2004年8月1日开始试行,同时,1997年省建委印发的《江苏省编制村庄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附:《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二00四年七月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特制定《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鼓励村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规划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
1.3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二)因违章设计、施工或因技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利用房屋交易从事倒买倒卖房屋、宅基地或其它建设用地等非法活动的;
(四)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
对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体建筑专业户,都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和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
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工程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村镇所有建筑构件生产厂(场),必须按照项目设计的构件生产图纸或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的构件图纸进行生产,并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未经质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
村(居)民建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签发建设许可证,并进行实地放样和施工质量监督。房屋建成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许可证超过半年不进行建设的,原签发部门应吊销其建设许可证。已被吊销建设许可证的项目如再行建设,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镇建设、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建、罚款、限期拆除、吊销设计证书或营业执照、没收建筑物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自留地、承包经营权地等,供农民居住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划拨、流转、出租、继承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应当依法合理利用,不得挤占耕地、荒山、荒地、水面等资源。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鼓励农民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第二章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和建设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方式包括划拨、流转、出租、个人购买等。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划拨应当依法进行,划拨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能够符合居住条件的贫困农民。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和出租应当遵循合同约定,保障承租人的权益,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确保基础设施完善、环境卫生良好。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利用权证书应当及时办理,确保农民对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和抵押,但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经批准抵押。
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加强宅基地的保护,不得随意征用或者挤占。
第十四条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和改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求,确保安全、合法。
第十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终止的情况包括承包期满、合同解除、流转期满等。
第四章农村宅基地的维护和补偿第十六条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人应当保护宅基地的安全,维护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农村宅基地因强拆、抢土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农村宅基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补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6.25•【字号】•【施行日期】1994.06.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篇一: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94号
苏政办发〔2017〕9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8日
文件及附件:
szbf[2017]94(2017-06-28).doc
——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6.28
施行日期
2017.06.28
文号
苏政办发〔2017〕94号
主题类别
村镇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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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原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监督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1992年第27号∙【颁布时间】1992-4-28∙【失效时间】1997-12-6∙【法规来源】注:本法规1997-12-6已经被id31149法规废止∙【全文】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7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第六章建设管理收费和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活、生产环境,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除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集镇、工矿区、场、圃和不同规模的农村居民点。
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国家规定。
第三条村镇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
村镇建设应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严禁随意占用耕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村镇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村镇各类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村镇建设规划分为乡(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和建制镇、集镇、行政村建设规划。
乡(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执行。
行政村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苏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苏办发[2010]6号)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巩固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涌现出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先进典型,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各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村集体经济仍比较薄弱。
根据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要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方略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按照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拓宽思路、规范管理的要求,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为目标,以经济薄弱村为工作重点,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为推进富民强村、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2012年,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行政村村级集体收入力争达到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上,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带动、服务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
第一,深化改革、完善体制。
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对以村行政区域为范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革创新,大力发展农村社区股份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法人经济实体。
第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保障等扶持力度,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加快发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7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7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为了提高我市村庄规划建设水平,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江苏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会议和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三年实施计划的有关要求,遵循乡村发展演化规律,把提高和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不断优化乡村空间结构,保留江南风貌特色,持续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村庄的产业发展,努力实现“生态乡村、宜居乡村、活力乡村、美丽乡村”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原则。
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真正做到村庄规划建设依靠村民、建设成果由全体群众共享。
(二)坚持积极稳妥、尊重规律原则。
优化镇村布局要遵循乡村发展演化规律,兼顾现实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村庄布局,从严控制村庄撤并,撤并村庄不下指标、不搞一刀切、不设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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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1992年第27号∙【颁布时间】1992-4-28∙【失效时间】1997-12-6∙【法规来源】注:本法规1997-12-6已经被id31149法规废止∙【全文】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7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第六章建设管理收费和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活、生产环境,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除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集镇、工矿区、场、圃和不同规模的农村居民点。
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国家规定。
第三条村镇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
村镇建设应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严禁随意占用耕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村镇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村镇各类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村镇建设规划分为乡(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和建制镇、集镇、行政村建设规划。
乡(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执行。
行政村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村镇建设规划未经批准,不生效力。
经批准的村镇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进行。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七条村镇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各建设单位上报的年度建设项目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时,必须提出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并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由县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设计、施工条件,签发建设许可证。
属于在单位内部新建、扩建房屋、临时棚亭、围墙、管线等一般性建设项目的,由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建设管理部门审查签发建设许可证。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地放样、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验收时,由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经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村(居)民建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申请、审批手续。
经批准后,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签发建设许可证,并进行实地放样和施工质量监督。
房屋建成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九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许可证超过半年不进行建设的,原签发部门应吊销其建设许可证。
已被吊销建设许可证的项目如再行建设,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村镇房屋产权所有者,应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转让或变更时,应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凡因整顿镇容、扩建道路和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会同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在核定建筑面积、房屋质量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发给拆迁补偿费,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村镇规划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进行各类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规定,接受环保、卫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县(市)、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的档案管理制度。
对建设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必须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散失或侵占。
第四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管理第十四条村镇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以及村(居)民自建二层或二层以上的住宅,都必须具备有证设计部门所提供的施工图纸或通用设计。
第十五条村镇各类建筑物的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设计部门应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没有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及必要的基础设计资料或基建计划,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或提供施工图纸。
第十六条凡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设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修改设计时,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发变更设计通知书;涉及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重大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体建筑专业户,承接村镇建筑施工任务时,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审查证书,到所在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技术等级核定的范围进行施工,严禁无照施工和越级施工。
第十八条集镇主要街道的主要建筑物和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县级建设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站办理施工监督手续,经审核同意后,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
其他工程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签发施工许可证,同时负责质量监督。
对无营业执照和资质审查证书的施工队伍,县(市)、乡(镇)建设管理部门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在村镇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体建筑专业户,都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和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
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工程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村镇所有建筑构件生产厂(场),必须按照项目设计的构件生产图纸或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的构件图纸进行生产,并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未经质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村镇的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首先应搞好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集贸市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道路进行建设。
规划道路红线内的建筑物进行翻建时,要退出道路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拓宽道路时,沿街两侧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或拖延。
乡(镇)建设管理部门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应与公安机关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其它单位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经建设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商店、市场、影剧院和车流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配套设立停车场,严禁随意停放车辆。
道路建设要保证人流和车流的便捷和流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打晒谷物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和防护林带以及建设专用绿地等,不得任意占用或改作它用。
植树造林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树种种植,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所有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村镇内的古树名木和名人故居,有艺术价值的碑、匾、亭、桥、石雕以及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民居,应在规划和建设中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新建水厂要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要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
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严禁侵犯村镇供水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工程确需妨碍供水设施的,应报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负责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搞好厕所、垃圾箱、下水道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村容镇貌建设。
第二十七条集市的设置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划作出安排。
农副产品和商业贸易市场的公用场地和设施,坚持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
集市贸易不得在过境公路两侧布设。
如因庙会、物资交流会等群众性交易活动确需布设时,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确保交通安全。
第六章建设管理收费和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村镇开发建设实行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提供服务的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缴纳建设管理费,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文教、社会福利和公用设施项目,免缴建设管理费。
贫困地区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免。
在集镇规划区内利用集镇基础设施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向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管理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集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资金来源:(一)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投资;(二)乡(镇)统筹费中列支的资金;(三)吸收国外投资,国内企业和进镇人员投资;(四)对村镇基础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村镇以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集资进行较大项目的建设,应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征得多数受益单位和居民(或村民)同意,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县(市)财政部门、建设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市审计、建设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抽查各县(市)、乡(镇)建设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七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镇建设、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建、罚款、限期拆除、吊销设计证书或营业执照、没收建筑物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村镇规划或擅自占地进行违章建设的;(二)因违章设计、施工或因技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三)利用房屋交易从事倒买倒卖房屋、宅基地或其它建设用地等非法活动的;(四)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
对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从重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