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养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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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猪委托养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通辽金锣牧业有限公司(简称甲方)签订地点:通辽市

受托方:(简称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基于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商品猪委托养殖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合作模式

1、甲乙双方实行“公司+农户”合作养殖模式。

2、甲方为乙方提供建设猪舍的设计方案,并提供猪苗和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甲方提供给乙方饲养的猪苗和上述物料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饲养权和使用权。

3、乙方负责猪舍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并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

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因重大疫情政府采取对疫区进行封锁或捕杀,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可协商终止,因以上两种情况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履约担保及保证金缴纳方式

1、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采用担保公司和人保两种方式。

2、担保公司:根据甲方放养数量缴纳****万元保证金,根据甲方放养合同担保公司签字确认为乙方担保,担保费每头猪**元由乙方承担。

3、人保:乙方应提供不少于三人的担保人,担保人应同是甲方养殖户。也可由同村信义较好,有经济实力的人作为担保人,但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同意。上述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猪苗、饲料、疫苗、药物等供应规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猪苗、药品、疫苗、饲料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猪苗供应的重量及提供物料的数量以委托养殖定单记载的为准。

四、出栏安排:

1、乙方饲养猪苗的出栏时间为自领猪苗起天。

2、甲方安排乙方饲养的生猪出栏,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出栏期限为七天,在七天内,如乙方饲养的生猪还未出栏,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向甲方交售生猪的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在交售时,双方对交售生猪的数量、正品和次品的数量应予以签字确认。

4、乙方交售生猪的重量以到甲方过磅点确认的重量为准,此重量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5、交售过程中的风险承担,乙方送猪到甲方过磅地的,此运输阶段的生猪死亡、伤残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猪苗及相关物料并协助乙方做好猪舍的设计工作。

2、乙方在养殖过程中,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养殖培训和技术指导。

3、甲方对乙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可酌情给予补助。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将领养的猪苗全部销售给甲方,未交售给甲方的,按乙方违约处理。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猪苗、饲料、疫苗、药物等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喂养权,无权擅自处理。

6、甲方有权进入乙方的猪舍了解、指导和规范乙方的各项饲养管理工作,监督乙方饲养管理过程,以防范疾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无偿领用甲方提供的猪苗和饲料、疫苗、药物等物料。在领用时,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如不能签字确认,需书面委托受托人,受托人凭身份证签领物料。

2、乙方对甲方的服务态度和质量有监督的权利。

3、乙方有权享有喂养生猪所提供的报酬的权利,并享受保底补助。

4、乙方应承担因自身管理失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5、乙方依据甲方计划到指定地点自提猪苗、饲料和药品,运输及饲养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生猪出栏时,乙方承担检验检疫费及称重、装车等费用。

7、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猪群出现疾病、死亡的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猪只的死亡和淘汰必须经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否则视为乙方所报猪只死亡和淘汰无效,按乙方私自变卖猪只处理。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其他饲料、疫苗及药物,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对国家限制使用的药品要按规定使用,不得使用激素对生猪进行催肥。

9、乙方不能将甲方以外的猪只掺入甲方委托的猪只中混合饲养。交付生猪时必须平肚交付(即停止喂料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不得掺杂非甲方生猪,不得灌喂泥沙等杂物。

10、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生猪的饲养记录工作,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定期检查。

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的养殖条件达不到甲方的设计标准,经维修后仍然不符合甲方养殖要求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并无条件将猪只、饲料、药品疫苗等物料转走,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猪舍内的猪只、饲料和药品疫苗等财产为甲方所有,如乙方自盗、与他人合盗或擅自转移等其他危害甲方权益的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并无条件将猪只、饲料、药品疫苗和饲料袋等转走,并由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3、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若由此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负解除合同的任何赔偿责任。

4、若乙方在养殖过程中违反防疫规定及甲方的饲养技术要求,私自混养或其他行为导致养殖效果达不到协议规定的技术指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需承担甲方相应的损失,且甲方不负解除合同的任何赔偿责任。

5、甲方提前或延迟回收生猪的,按照相应天数,按1元/天/头的标准,在完成回收生猪工作后补偿给乙方;延迟支付结算款的,按延迟付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三/天赔偿乙方损失。

6、甲方违反合同,拒收乙方交付符合标准的生猪,每拒收一头赔偿乙方300元。

7、乙方领取相关物料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在后期养殖过程中,如因未按规定饲喂或保管、运输不当,致使相关物料产生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饲料的使用料肉比应控制2.4~2.8之间,否则,甲方有权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扣罚:

(1)甲方提供给乙方猪苗体重小于等于9公斤的,出栏料肉比超过2.6或低于2.4部分按每市斤0.5元进行扣罚;

(2)甲方提供给乙方猪苗体重大于9公斤小于等于14公斤的,料肉比超过2.65或低于2.45部分按每市斤0.5元进行扣罚;

(3)甲方提供给乙方猪苗体重大于14公斤小于等于19公斤的,料肉比超过2.70或低于2.50部分按每市斤0.5元进行扣罚;

(4)甲方提供给乙方猪苗体重大于19公斤小于等于24公斤的,料肉比超过2.75或低于2.55部分按每市斤0.5元进行扣罚;

(5)甲方提供给乙方猪苗大于24公斤的,料肉比超过2.80或低于2.60部分按每市斤0.5元进行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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