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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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一、人员分类和过渡政策1.在制度开始实施之前,现有的中小学教师将按照原职称分类进行划分,分为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和二级教师三个级别。

2.高级教师职称的比例将逐步减少,一级教师和二级教师的比例将逐步增加,以适应新的职称制度。

3.在过渡期间,现有的高级教师将有机会申报新的职称,并参加评审。

4.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代表组成,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5.评审结果将根据每个教师的具体情况进行定级,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同时,评审结果将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师资培训和发展1.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向教师普及新的职称制度、评审标准和操作流程,提高教师的认知和掌握程度。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评价和教育理念的更新。

3.培训形式灵活多样,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自主学习等形式,满足不同教师的需求。

4.培训费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保教师能够参加培训的公平性和保障性。

5.培训成果通过考核、论文或教学实践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于达到一定培训成果的教师给予相应的激励。

三、激励政策和措施1.根据教师的职称和教学质量,给予不同程度的激励,包括工资增长、职称补贴、福利待遇等。

2.对于优秀的教师,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包括教学成果奖、学科竞赛奖等,鼓励教师不断提升教学水平。

3.推进教师评价体系的建设,将教师的教学质量、教育研究成果等作为评价指标,以激励教师积极努力。

4.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指导和支持,鼓励教师参与学术研究、教学创新等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核心竞争力。

四、顺利过渡的保障措施1.收集和整理过渡期间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进行解答和解决,确保教师的权益不受损害。

2.设立过渡期教师维权机构,协助教师处理评审结果不满等问题,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3.加强宣传力度,向广大教师普及新的职称制度和过渡办法,提高教师的认同感和参与度,促进的顺利进行。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方法一、过渡范围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市教研室、县级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中心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过渡内容1、现有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2、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别过渡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其中: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3、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先过渡资格名称。

4、对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变动脱离中小学教师岗位改做其它工作的,保存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职务〕体系。

三、过渡程序过渡工作在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具体程序是:1、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资格进展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登记表?,要求用黑色碳素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个人确认。

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展确认并签名。

3、公示公开。

符合过渡条件人员名单在学校〔单位〕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核。

最新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

最新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

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操作指南一、相关政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11年颁发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要求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本市徐汇区、浦东新区和普陀区作为试点单位,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要求2013年5月下旬完成试点。

(一)职称(职务)名称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分为两个系列,即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和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二系列相互独立。

以上两个系列称为老职称(职务)系列。

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只有一个系列,即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称为新职称(职务)系列。

新职称(职务)系列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中正高级教师是新增的职称(职务)等级。

(二)新、老职称(职务)名称相互过渡关系1、中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2、小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及小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3、过渡内容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时将中、小学教师中具有的中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中的老名称改为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中的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技1~13级)不变。

4、参加本次过渡人员范围本次过渡人员须同时具备二条件:A、已取得中学教师系列或小学(幼儿园)系列职称(职务)。

榆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榆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榆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试行)为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现新老人员平稳过渡和新旧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人员范围和对应等级(一)过渡人员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二)对应等级: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具体办法(一)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且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

(二)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学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程序(一)学习宣传和组织准备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榆林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本办法,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这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职务)过渡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职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个人申报(5月中旬)单位组织个人填写《榆林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过渡登记表》(附表一),并提交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岗位聘任文件(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一、总则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精神,加快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步伐,做好教师职称人员的过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的过渡期间,适用于参加职称评审等相关工作的教师。

三、职称人员四、评审标准职称人员按照新的职称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包括岗位职责、教学质量、科研能力、教研成果等方面的要求。

五、评审流程1.职称人员需要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填写职称评审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学校要对职称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审核。

3.通过初审的职称人员需要参加相应的职称评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新的职称评审标准、评审流程等相关要求。

4.职称人员在完成职称评审培训后,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给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学校评审委员会对职称人员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综合考核。

6.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对职称人员给予相应的职称评定。

7.职称人员如果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奖补政策1.职称人员通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获得相应职称,享受相应待遇。

2.职称人员获得职称奖励和补助政策,具体奖励和补助金额由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七、监督和检查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称人员评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将予以废止。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办法的制定是为了顺应教育发展的趋势,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通过评审和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教学质量。

同时,还给予职称人员相应的奖励和补助,激励他们更好地投入到教育事业中。

只有通过这样的,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服务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附件1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确保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要求,现就我省原有具备相应级别教师职务(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过渡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全省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成人中等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校外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已评聘为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过渡。

二、过渡内容(一)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小学教师职务系列过渡到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的具体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1(二)原中小学教师岗位级别过渡关系为:原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原聘任的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原聘任的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和十二级岗位;原聘任的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三、过渡办法(一)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到与之相对应岗位的,直接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的对应岗位。

其中,已完成事业单位岗位核定工作尚未开展聘任工作和尚未完成事业单位岗位核定的,暂按各级教师对应岗位关系过渡聘任到各级别的最低级岗位。

(二)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高职低聘)的,保留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现聘任岗位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的对应岗位,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

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

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操作指南一、相关政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11年颁发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要求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本市徐汇区、浦东新区和普陀区作为试点单位,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要求2013年5月下旬完成试点。

(一)职称(职务)名称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分为两个系列,即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和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二系列相互独立。

以上两个系列称为老职称(职务)系列。

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只有一个系列,即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称为新职称(职务)系列。

新职称(职务)系列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中正高级教师是新增的职称(职务)等级。

(二)新、老职称(职务)名称相互过渡关系1、中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2、小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及小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3、过渡内容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时将中、小学教师中具有的中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中的老名称改为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中的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技1~13级)不变。

4、参加本次过渡人员范围本次过渡人员须同时具备二条件:A、已取得中学教师系列或小学(幼儿园)系列职称(职务)。

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及填表方法

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及填表方法

巨野县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搞好现有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列入改革范围教师的过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和市人社…2012‟13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县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教师,都要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

民办中小学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二、主要内容(一)改变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先按现聘任岗位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现就原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制定如下办法。

一、过渡范围过渡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参照本办法过渡。

二、过渡内容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

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原中学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高级(副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层级和名称,现聘任岗位等级不变。

(二)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未聘任到对应岗位的教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层级和名称,现聘任岗位等级不变。

其职称层级和名称仍然有效,待有岗位空缺,可按规定程序竞聘。

三、过渡程序过渡工作在各地级以上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机构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一)各学校整理汇总本学校教师聘任情况,按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非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单位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具体程序是:1.统一填表。

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认真核查,统一填写《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见附表1)。

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

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

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篇一: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附件4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稳步推进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北京市所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科研、校外教育等教育教学或教辅类事业单位中,曾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XX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的教育教学工作人员。

二、过渡内容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北京市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五个等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过渡的具体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过渡方法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现有在编在岗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过渡前后的教龄在评聘高一级职务时连续计算。

待岗、内退等在编不在岗人员,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过渡程序(一)个人提交材料个人填写《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交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二)单位审核报送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登记表》签署意见后,统一填写《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学校(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报送《汇总表》、《登记表》及和个人提交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办法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办法
二、内容和方法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将原职称资格直接过渡为新的职称资格,统一办理资格过渡手续。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
年月日
说明:本表填写1份,存入本人档案。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工作,确保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对象
全省除玉溪、大理、临沧三个试点州(市)外的其他州(市)和省直单位所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
(二)现已聘任中小学教师职称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直接过渡聘任为相应职称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三)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但未进行聘任的人员,其原职称资格可过渡为新的职称资格。
(四)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的过渡工作,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安排,并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单位所属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过渡工作,由省直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程序和步骤
(一)学校(单位)对符合职称资格过渡范围人员的相关信息认真进行审核后,统一填写《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登记表》(见附件1)。
(二)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确认。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一、过渡人员范围是什么?答:过渡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教研、电教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简称为教育机构,下同)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一并过渡。

具体包括:1.公办和民办学校、公办教育机构中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2.公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编制外聘用且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3.因工作需要现临时借调到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且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在编教师。

4.在上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已改聘在非教师岗位的人员。

例如:原物理教师,因学校工作需要,现已调整到如学校图书馆、校办等从事管理或保障工作,不再从事具体教学工作,其取得的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也一并过渡。

二、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哪些教师不需要过渡?答:下列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不办理职称过渡:1.学校和教育机构中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未取得原中学或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2.虽然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且不是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未取得原中学或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3.职业中学中取得原中学教师职称的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即不符合教育部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所规定的学科范围的教师。

例如:原取得会计中学一级教师职称,其职称不过渡,这类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下来应当申报评审中职教师职称系列,其原取得的中学教师职称可视同为同等级的中职教师职称,教学工作经历也一并认可。

4.现在教师岗位但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是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例如:原中职学校的心理学讲师调入中学,即使继续从事心理学教学工作,但其中职心理学讲师职称不过渡。

5.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未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在岗教师,待其取得教师资格证符合岗位要求后再办理职称过渡。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2012-09-09 23:29:32)标签:职称改革山西省中小学教育方案分类:相关文件附件1: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牛仁亮(副省长)张平(副省长)副组长:张健(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李东福(省教育厅厅长、省高校工委书记)成员:王云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卓玉(省教育厅副厅长)任在刚(太原市常务副市长)刘志宏(晋中市常务副市长)常建忠(运城市副市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主任:王云龙(兼)办公室副主任:薛春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王东(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附件2: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尽快在我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一)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将我省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

教师职务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

(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三级教师。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

附件1: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一)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将我省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教师职务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三)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三级教师。

(四)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名称为:山西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一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二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三级教师。

(五)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过渡具体办法(一)过渡范围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吕梁、临汾等8市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

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太原、晋中、运城市除外。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问: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政策是指什么?答: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政策是指在教师职称制度过程中对现有教师职称的保护和过渡安排的政策措施。

职称制度通常涉及职称的认定标准、评审程序等方面的变化,为了确保现有教师能够适应新的制度要求并合理保障其权益,需要制定合理的过渡政策。

问:为什么需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政策?答: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政策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现有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职称制度中的地位和利益不受损害。

在职称制度之前,不同地区和学校之间存在职称评审标准的差异,评审程序的不规范性等问题,给很多教师带来了不公正的待遇。

通过制定过渡政策,可以更加公平地评审教师职称,提升教师专业素质,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问:有哪些具体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政策?答:具体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政策因地区和不同学校而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职称评审标准调整:制定新的职称评审标准和指标,确保评审过程公正透明,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价教师的业绩和能力。

2.职称过渡规定:对已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根据其原有职称等级和等级积分,制定相应的职称过渡规定。

过渡规定主要包括职称的对应、等级调整、工资待遇调整等内容。

3.专业培训和学习机会:为教师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他们的职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这样可以帮助教师适应新的职称评审标准和要求。

4.权益保障:在职称过程中,要保障教师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因引起的工资、职务、待遇等方面的调整,要做好政策指导和资金保障工作。

问: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政策如何进行实施?答: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政策的实施通常需要涉及教育部门、相关学校和教师本人三方合作。

具体的实施步骤如下:1.政策宣传: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向广大教师宣传职称制度和过渡政策的内容,让他们了解新政策对他们的影响和变化。

2.材料准备:教师本人需要按照新政策的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教学成果、专业发展计划、培训证明等。

北京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北京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附件4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稳步推进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北京市所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科研、校外教育等教育教学或教辅类事业单位中,曾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2015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的教育教学工作人员。

二、过渡内容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北京市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五个等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过渡的具体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过渡方法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现有在编在岗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过渡前后的教龄在评聘高一级职务时连续计算。

待岗、内退等在编不在岗人员,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过渡程序(一)个人提交材料个人填写《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交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二)单位审核报送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登记表》签署意见后,统一填写《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学校(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报送《汇总表》、《登记表》及和个人提交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

一、过渡范围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二、过渡内容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过渡办法1、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与之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予以过渡,现聘任岗位不变。

2、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因岗位设置原因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高职低聘)的教师按原取得任职资格予以过渡,现聘任岗位不变,以后择优聘用到对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

3、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未聘任到教学教研岗位上的人员,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

四、过渡程序1、单位申报。

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对过渡人员的个人情况进行真实性、完整性的初审汇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统一填报《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1)、《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花名册》(附件2)。

2、个人确认。

个人向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提交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教师本人对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填写的《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一、目的教师职称制度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职业水平和专业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了保障教师权益,顺利过渡到新的职称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过渡期间的在职教师。

三、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教师在职称评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评价标准公正、科学。

2.稳定就业原则:原则上保持教师的岗位稳定,不因职称而降低教师的工作稳定性。

3.师德师风原则:本着以德为先,注重教育教学实践的重要性,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给予相应的评价和重视。

四、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为三年,自制定本办法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评定人员条件对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过渡评定条件如下:1.师范类毕业生原评定为初级职称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新的评定标准重新评定职称。

2.非师范类毕业生原评定为初级职称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新的评定标准重新评定职称。

3.已持有中级职称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新的评定标准重新评定职称。

4.已持有高级职称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新的评定标准重新评定职称。

六、评定流程1.教师须在过渡期限内主动申请参加职称评定,填写评定申请表,提交评定材料。

评定申请表和评定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2.教师职称评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

3.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新的评定标准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职业道德和职业发展进行评估。

4.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对教师进行分类评定,确定教师的新职称级别。

5.教育主管部门将评定结果通知教师本人,并将评定结果报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评定依据教师的职称评定将遵循以下原则和依据:1.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课堂教学实践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教育教学领导和管理能力等。

2.教师的职业道德:包括教师师德、教育教学规范、教师业务素养等。

3.教师的职业发展:包括教师的学术成果、教育教学成果、教师的继续学习和自我发展等。

黑龙江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黑龙江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平稳、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严格按照过渡范围、过渡程序和过渡要求开展。

具体办法如下:一、过渡范围(一)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已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先行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资格,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过渡程序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由各地、各部门负责开展,并按管理权限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具体程序是:单位负责对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统一填写人员过渡申请表,交由本人签字确认后,逐级报至相应政府教育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三、过渡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过渡工作关系此次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成败,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过渡工作平稳、顺利推进;过渡工作主要由各地、各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单位负责,教师仅需核对确认本人相关信息,过渡工作不应增加中小学教师负担,更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二)保证质量,稳慎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工作的具体办法,把过渡工作做实做细,保证过渡工作质量;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严肃纪律。

要严肃过渡纪律,严格过渡程序,严禁将不符合过渡条件的纳入过渡范围,对违纪违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保证过渡工作公平、公正。

(四)严格时限。

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过渡工作于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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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人员过渡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现人员平稳过渡和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市、区)教研室和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在职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对现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职称的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

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按照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按照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用到新的职称(职务)等级,并统一办理过渡和聘任手续。

(三)对于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等原因未聘任相应职务(岗位)的人员,可以按照对应关系先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资格,待单位有岗位空缺时,再按照规定程序聘任相应职务(岗位)。

三、基本程序
(一)统一填表。

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1)和《河南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附件2)。

(二)个人确认。

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集中公示。

经学校(单位)审核符合过渡条件人员,其有关证书和过渡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四)材料审核。

呈报单位提交学校(单位)人员过渡基本情况报告、《人员过渡登记表》(1份)、《人员过渡一览表》(一式3份)、上年度结构比例审批表以及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聘任情况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五)过渡人员批准。

对于符合过渡要求的人员,不再换发资格证书,由批准机关在其《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表》中加盖“同意过渡为中小学**级教师”字样印章。

按照职称审批权限,初级人员过渡材料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中、高级人员过渡材料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改办审批,其中高级人员《人员过渡一览表》及电子文档报省职改办备案;省直厅局所属中小学中级人员过渡材料由厅局人事部门审批,高级人员过渡材料由厅局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批准、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民办学校人员过渡工作按照档案归属地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审查,保证质量。

各地要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审查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相关资料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借过渡之机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等问题发生。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材料审核时应与完善高中级职称
评审数据库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数据库统筹考虑,切实加强职称基础数据库建设。

(三)规范程序,把握重点。

各地要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的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严格时限,按期完成。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1.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2.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
附件1:
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人员过渡登记表
姓名性

出生
年月
身份
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任教
学段
任教
学科
过渡前职称情况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
取得时间
现聘专业技术
职务及岗位等级
聘任时间
过渡后
职称情况
职称(职务)名称所聘职称(职务)层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本人确认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学校(单位)意见:
年月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注:本表填写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附件2:
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年月日批准单位(盖章):年月日
姓名性

出生
年月
学历
任教
学段
任教
学科
过渡前职称(职务)情况过渡后职称(职务)情况
专业技
术职务
任职资

资格取
得时间
现聘专
业技术
职务
聘任
时间
职称(职务)
名称
所聘职称(职
务)层级
所聘专业技
术岗等级
本表一式3份,学校(单位)、教育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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