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团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保障集团公司总体安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提高集团公司应急指挥响应与安全管理能力,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视频监控系统,就是指集团公司所辖的各部门单位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显示、存储、监控与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监控室管理制度

第三条视频监控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与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五条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与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其她单位与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八条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遇可疑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或公安机关,不得延误。

第九条要按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条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一条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非监控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与业务技能。

第十四条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或使用无关功能。

第十五条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六条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七条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

①异常发热

②发出异味

③有异常噪声

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

⑤其她工作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瞧与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门或集团公司领导将定期开展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个人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二条公安、安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与执法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瞧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瞧与复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与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对其她单位或个人原则不予提供视频资料,如确有必要须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书面同意,方可提取;发生重大特殊事件提取录像资料,须经集团公司武装保卫部同意,方可提取。

第二十四条应当按制度建立值班监瞧、资料管理、安全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与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

职人员监瞧与管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有效使用与正常运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对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相关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制度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

(二)不按制度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位置与用途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的;

(七)不按制度私自允许她人察瞧视频录像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