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CPA 第四章 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而且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
本章的重点为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
本章出题往往是在具体合同的背景下,结合考查总则和分则的内容。
(2)学习建议本章内容繁多,但并不难以理解,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合同的基本理论√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合同的分类一、《合同法》的适用1.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不适用:(1)非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政府用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理论√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涉他合同一、理论分析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1.涉他合同:(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有瑕疵,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注会经济法科目第4章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而且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
本章教材在13年和14年都有明显新增内容,所以今年考核中仍需继续关注。
2.本章出题往往是在具体合同的背景下,容易涉及大题的合同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3.本章学习以理解为主,入门难度不大,但是题目比较灵活,所以需要学员能够结合历年考题体会出题思路。
【考点一】合同的基本理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偶尔出题,考核形式为客观题,重点在于合同法的适用情形和实践合同的例子。
一、《合同法》的适用1.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不适用:(1)特定合同中非平等的关系:政府用于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按法律对名称和规则是否有规定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按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双务合同按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1)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2)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注意】常见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考点二】合同的相对性理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本身虽然只是偶尔出题,但是它的观点在教材很多内容中都有体现,考核的也很多。
一、理论分析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11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 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9分, 2014年的分值为28分,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自2012年以来, 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有两个席位。
在案例分析题中, 考生应注意四个结合: (1)《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结合;(2)《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结合;(3)《合同法》与《票据法》的结合;(4)《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的结合。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旅游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内容全部删除;(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
2014年教材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对“连带共同保证”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技术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合同的订立【考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P68)(2000年案例分析题)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性质均为要约邀请, 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 则视为要约。
【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14讲-第四章考情、要约、承诺、实际履行原则、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约定不明的处理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3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15分。
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一直占据两个席位。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38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不多,复习难度并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10个小时左右。
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6年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1分12分12分14分合计15.5分15.5分13分1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考点01:要约(★★)(P76)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
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解释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或者为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实际知悉,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合同法一章,是重中之重。
内容庞杂,体系性强,考核灵活,频次高。
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构造,熟悉合同运行诸多环节中的特别规定,熟练运用几种主要合同制度解决案例问题。
目录: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总则内容框架:合同法分则内容框架:01 合同的基本理论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合同法适用范围★备考角度:选择题合同:平等主体之间的签订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特征:私法、意思自治、财产交易。
合同法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知识点:合同的分类★备考角度:选择题1.是否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出现在合同法分则中,通常有特别规制无名合同:未在合同法分则中列明,但只要不违反效力规定,通常有效2.当事人是否互负对价义务:单务合同:单方负有义务。
例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此类3.是否需要现实交付: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绝大多数合同属于此类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外,还需其他行为。
例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知识点:合同相对性★备考角度:选择题合同相对性,是指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合同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对方当事人的配合。
责任,通常也只能由相对人来承担。
相对性例外:1.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成立在先的租赁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3.连带责任: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本节思维导图02 合同的订立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经典例题【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4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四)第三单元合同的担保【考点2】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P77)【例题·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下列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3年)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答案】C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考点3】保证(P78)1.保证合同(1)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012年单选题)(5)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014年案例分析题)2.保证人(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005年案例分析题)(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高频考点:合同的相对性(一)合同相对性的内涵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
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在注会经济法考试中需重点把握以下三点: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案例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经过甲同意,乙又将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给丙。
这是合法转租。
因甲、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这里爱从两个角度考查合同的相对性:①甲无权请求丙向自己支付租金。
②若丙损害房屋,甲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但无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案例2】甲委托乙加工1000套服装,乙擅自将其中的200套交给丙完成。
乙向甲交付1000套服装后,甲发现其中的200套(均为丙加工)不合格。
本案中:①甲、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②甲不能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合同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单式联运合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考点2】合同的相对性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注意】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链接】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数据电文: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看进入该系统时,未指定的以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可以撤回,撤回时未生效;可以撤销,撤销后会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考点4】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3.★新要约:【考点5】合同的成立1.成立时间:2.成立地点:3.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赔偿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考点6】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9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九)第七单元买卖合同【考点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P93)(2)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1】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解释2】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视为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依照约定代办托运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有()。
(2013年)A.买卖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意外灭失B.约定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前往提货,后货物在地震中灭失C.出卖人依约为买受人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意外灭失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意外灭失【答案】ABCD【解析】(1)选项A: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选项B: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选项C: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出卖人将标的物依法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四章(1)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四章(1)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一、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是私法。
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2.合同法是自治法。
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
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考题·多选题】(2009年·新)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涉外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三)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另外,合同还可以分为:(1)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2)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3)主合同;从合同。
三、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
【举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是买受人,乙是出卖人,则甲有向乙付款的义务,乙有向甲交付货物的义务,甲与乙就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如果乙不交货,甲只能向乙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总结: 1、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看,广义上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如抵押合 同)、债权合同(如租赁合同)、身份合同(如抚养协议、离婚 协议、订婚协议、结婚协议)、身份财产合同(如约定夫妻财产 制)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国家(机关)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合同属于《合同法》 第2条规制的合同。 4、合同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客体是一定的行为,如运 输合同是运输行为,买卖合同是交付行为等。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 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与 “表见代理”区分)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案例】1:甲在自己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 恰好期间有个电话找甲,甲对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 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自己有事不能 久留,要求丙尽快把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 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 价格出售给乙。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 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以构成 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 撤销该买卖合同。 问题:你认为此案如何解决?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承诺 【案例6】北京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 承诺,该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 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7】假设案例6中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问: 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8】假设案例6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寄出,本应3 月9日即到。但由于快递公司疏忽,甲于3月15日才收到该邮件。甲收到 后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之合同成立否? 【案例9】假设案例8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 受该承诺。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2019CPA(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01
• 考情分析
• 考试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是重点章节, 在案例分析题中,每年至少有一个题目涉 及《合同法》的内容。预计2019年分值在 16分左右。
专题一 合同的基本理论
• 知识点一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
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
2.合同法适用范围
•
(2)承揽合同: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
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
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定作人)
•
2.责任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
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
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
张权利。
•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的承租
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
(3)建设工程合同:第三人就其完成
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
专题二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 知识点一 要约
•
1.要约VS要约邀请
• 【示例】招标流程:招标公告(要约邀 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
•
A.监护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
• 『正确答案』BCD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 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04讲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近几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3分,会在案例题中与物权法进行结合考察,本章内容需要大家需要准确理解,部分内容需要记忆,但不多。
重点知识点为:合同通则: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保证、违约责任、定金;典型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
考点内容学习要点年度分布合同通则合同的订立与效力□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生效、失效、撤回、撤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2021、2020、2018、2016、2014、2012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漏洞补充2014抗辩权□不同抗辩权的区别和适用规则□不安抗辩权的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2022、2012保全制度□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诉讼和法律效果2015合同的担保□设立保证合同的方式□保证的类型 □混合担保的处理□保证期间□主债权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罚则的适用2019、2012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消灭□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债务的抵充顺序□约定抵销和法定抵销□提存的效力□法定解除权VS随时解除2019、2015、2014、2012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和检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2021、2021、2020、2013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撤销2021、2020、2017、2016、201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种类□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承租人转租的处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016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解除2021、201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转包的问题□承包人的垫资2022、2016、2014、2013、2012委托合同□转委托□隐名代理□任意解除权2015第一部分 通则 考点考点1-一般规定★ 一、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分类划分标准类型举例《民法典》合同编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对价义务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现实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诺成合同如:赠与合同、质押合同等实践合同如:保管、定金、自然人借款合同 二、合同的相对性二、合同的相对性(一)主体的相对性1.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相互之间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一】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及其分类★▲【考点二】合同相对性原则★★★【总结】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考点三】合同的订立程序1.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2.要约的生效与失效(理解)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4.承诺变更、迟到、撤回★★【考点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考点五】格式条款的无效★★【考点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比较▲【考点七】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顺序:协议补充——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合同法规定注意:“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判断▲【考点八】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能够区分是哪种抗辩权▲【考点九】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考点十】撤销权★★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考点十一】反担保的方式(理解)【考点十二】保证1.保证人条件★▲2.保证合同——书面合同★★★(注意案例)(1)书面保证合同(2)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3)主合同虽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即写有“保证人:某某某”)(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3.保证方式★★★▲4.主合同变化与保证责任承担★★5.保证期间★★★6.保证的诉讼时效(了解)确定保证人一定会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存在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问题。
▲【考点十三】定金★★★【考点十四】合同的转让★★★【考点十五】合同解除★★★(注意案例)【考点十六】抵销★★【考点十七】提存★★★【考点十八】违约责任★★★【考点十九】买卖合同★★★1.一物多卖问题(理解)▲2.风险转移: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转移★★★(案例)3.标的物的检验★★★(注意案例)▲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质检期: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以“合理期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4.特种买卖★5.商品房买卖★★★(1)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的性质▲(2)单方解除权▲(3)买受人单方解除+惩罚性赔偿买受人在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讲述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讲述一、引言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经济活动中的基本法律工具。
本文将对经济法CPA第四章中的合同法进行详细讲述。
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并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有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意思表示、内容确定以及合法形式。
意思表示即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达其意愿;内容确定指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合法形式是指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生效、履行和终止。
合同的生效是指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到期、解除、变更等情况。
四、合同的内容和效果1.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主体条款和附加条款。
主体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物价、数量、质量等重要事项;附加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2. 合同的效果合同的效果主要包括约束力、相对性和不抗辩性。
约束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不抗辩性是指当事人不能以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合同的违约和救济1. 合同的违约合同的违约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合同的违约可以是实质性违约和形式违约,实质性违约指违反合同的主要义务,形式违约指违反合同的次要义务。
2. 合同的救济合同的救济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利益返还和强制履行等方式。
当事人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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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3】假设案例2中甲发给乙水泥厂要约函件后,乙当即回函:同意发货,款 到交货。甲收到回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账户。问:乙之回函是什么性质?甲、 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4】假设案例2中乙当即回函称:同意发货,价300.01元/吨。问:乙之函是 否为新要约? 【案例5】假设案例4中甲收到乙的回函,发来传真称:贵方擅改吨价,不可。那
例》的强行法规范,依法判决租赁合同无效。问:你如何看待法
院的判决?
三、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 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三、无效合同
【案例判断】3:某经济特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部《**市房屋 租赁管理条例》,内有一条规定:凡在本市出租房屋,不经房产
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合同无效。适逢该市居民甲于2001年将私
房出租给打工者乙,二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但未经登记。后在履 行中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了上述《条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三、无效合同
【案例判断】1:甲(国有企业)与乙(私营企业)签订合同,乙 欺诈甲,致甲损失10万元。问:该合同效力如何?
2: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
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 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 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四、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成立时间 1.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则
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 实际履行原则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三)格式条款 [例]: 甲提供了格式条款,乙签字同意。内容如下:“乙还欠款 10万元。”如何理解?合同应当如何解释?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以要约生效为起点,以合同成立为终端。
2、违反了缔约阶段上的义务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判断:下列哪些合同属于《合同法》第2条所规定的合同?
1、甲乙两人书面协议约定将甲的一处临街铺面租给乙使用1年。 2、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给银行,并从银行贷款80万元。 3、甲乙两家协议约定:甲(男方):垫付乙(女方)大学四年的 学习费用6万元,女方须于大学毕业后,2013年10月1日结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答案:合同成立。 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以补充 或补正: 1)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 2)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3)依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难点) 2、要约的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4、要约的失效
“表见代理”区分)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案例】1:甲在自己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
恰好期间有个电话找甲,甲对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 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自己有事不能
久留,要求丙尽快把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
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1)
甲买乙的河沙100车;(2)每车河沙150元。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假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 大卡车,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法官丙
认为: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
而数量条款为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故认定合同无效。 问:合同是否成立? 思考:合同内容的八大条款是否为任何合同都须具备 的条件,缺一不可?
么甲乙之合同能否成立?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承诺 【案例6】北京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 承诺,该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 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7】假设案例6中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问: 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8】假设案例6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寄出,本应3 月9日即到。但由于快递公司疏忽,甲于3月15日才收到该邮件。甲收到 后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之合同成立否? 【案例9】假设案例8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 受该承诺。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4、甲乙两家协议约定将甲对其儿子的监护权转移至乙家。
5、汪飞和黎雅鹏协议约定夫妻财产独立制。 6、某局机关与其下属部门签订的收费协议。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总结: 1、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看,广义上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如抵押合 同)、债权合同(如租赁合同)、身份合同(如抚养协议、离婚 协议、订婚协议、结婚协议)、身份财产合同(如约定夫妻财产 制)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国家(机关)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合同属于《合同法》 第2条规制的合同。
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
车证照不全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你认为,
此案如何处理?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可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 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二、有效合同 (一)概念。合同生效不等于合同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案例判断题】下列合同何 时成立?何时生效? 1: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水果买卖合同。 2:甲乙于6月3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将 位于A城B区的房屋一栋卖给乙,两人于6月15 日办妥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合同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客体是一定的行为,如运
输合同是运输行为,买卖合同是交付行为等。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法立法概况 1999年《合同法》及《解释(一)》、《解释(二)》
合同法分为合同法总则和分则。
三、合同的相对性 (一)主体的相对性 (二)内容的相对性 (三)责任的相对性 (四)相对性的例外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案例1-1】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
型号的水泥1000吨,系**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
为300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欲购从速,现货 供应。问题:此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案例1-2】出租车停在路边,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案例1-3】: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案例2】要约的生效: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个商业要约普通信
函,要以优惠价格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要约函件到达乙
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件。 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案例3】要约的撤回:假设案例2中甲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3 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3月3日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 专递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 问:3月5日到达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
8日到达乙处。
问:乙可以作出承诺吗? 重点掌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P130)
(二)承诺
【案例1】甲给乙一个要约,乙收到后未置可否,丙于乙处见到该要约,即以乙名 义对甲发出一承诺函,承诺函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丙之合同是否成 立?为什么? 【案例2】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丙两个水泥厂各发一函件,称:急需1000号水泥 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后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 发出。丙收到后未回,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同形式: 1、书面(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和当事
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但如有法律规定或当事
人约定,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如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口头:当面谈判和通过电话协商 3、其他(主要为推定)
判断:下列案例分别属于哪种订立合同的方式? 【案例】1、顾客王某在超市内拿一堆商品,一声不吭, 到收款台交付货币的行为。 2、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1997年
3月1日起,每月5日付当月租金。2002年3月1日后,
甲(房客)未搬出,乙(房主)亦未催甲搬出,到 2002年4月5日,甲照常交租金,乙照收不误。问:甲 乙行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内容与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
条、61条)
【案例4】汉江江畔某县城,甲为一建筑工程
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6月1日,甲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案例4】要约的撤销(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
的意思表示;撤销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
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个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格购买
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要约函件到达乙的信箱。要约中写道:
你若承诺,必须在3月10前作出,过期不候。如果甲3月5日,甲 发现市场行情突变,当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于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