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及其主观认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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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交通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其中,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道路交通秩序,甚至威胁到公共安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影响以及预防和应对策略,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本文首先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性质和危害进行明确界定和阐述,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接着,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探讨当前制度层面的不足与改进空间。

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交通肇事逃逸发生的原因,包括驾驶员的心理因素、法律意识淡薄、交通环境不佳等。

本文还将关注交通肇事逃逸对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本文将提出一系列预防和应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策略和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改善交通环境、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的发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问题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更对事故受害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在法律层面上,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性问题是关键。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性和构成要件,为法律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不容忽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逃逸者将承担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在内的多重法律责任。

在民事赔偿方面,肇事逃逸者需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在行政处罚方面,可能面临吊销驾驶证、罚款等处罚;而在刑事责任方面,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刑事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汽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社会的交通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的逃跑对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肇事逃逸案件相对复杂,线索少,发现速度慢,整个案件进程受阻。

快速发现和破解逃逸案件是我国公安机关最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交通事故;逃逸;逃生引言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显著增加,因交通事故引发的逃逸事件也有所增加。

各级领导和交管部门对肇事逃逸事件的侦破十分重视,但个别肇事逃逸事件的复杂性,使得交管部门对事故的排查难度很大。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成因以及如何开展查处逃逸工作简单谈谈经验。

1肇事逃逸原因1.1交通安全意识薄弱现在很多司机都忽略了交通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一心只想着开车。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撞到人或造成死亡,将支付大量赔偿金,并且分不清肇事逃逸和普通车祸之间的区别,对逃跑的后果了解不够。

此外,人们通常不知道肇事逃逸是犯罪行为。

还有很多旁观者缺乏常识来区分导致事故汽车的特征,报案是怕报复,无法向交警部门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线索。

另外,还有一些人非法协助肇事者隐匿或销毁证据,这是肇事逃逸的主要原因。

1.2道路管理、查处力度不够目前,由于交警局警力不足,某市主要国道、县乡道路的巡管密度仍然很低。

在主要城市地区,除了部分干线道路,警员进行例行巡查和巡逻外,还有很多偏远地区的街道和道路只能由巡逻车巡逻来进行管理,管理盲点较多。

在郊区,警察只能控制有限的国道和县道,许多城镇道路和村到村的道路无法控制,正是在这些薄弱环节,更容易发生肇事逃逸事件。

此外,车牌、无牌车辆通行、查处力度不够,也导致肇事逃逸事件频发。

1.3对受害者家属的粗暴对待车祸发生后,受害人家属经常虐待司机,拳打脚踢司机,也知道打司机不好,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往往只是想发泄一下愤怒。

因此,这也是司机肇事逃逸的诱因,因为担心受害者的家人会焦躁不安从而导致自身受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以及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探讨了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

引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探索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学价值。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性质包括法律性质、社会性质和伦理性质等。

从法律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从社会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秩序。

从伦理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

个体原因是指肇事者个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动机,如恐惧、慌张、负罪感等。

社会原因是指与肇事者有关的社会环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不完善,如法律执行力度不足、道路交通管理不善等。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危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

对社会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削弱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

对个人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法律机制为了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法律定义,明确逃逸行为的标准和性质。

其次,强化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司法制裁力度。

再次,加强对肇事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道德伦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最后,改革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较大争议,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千变万化,使这类案件的认定更为复杂。

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解惑。

【关键词】逃逸;主客观相统一;司法实践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及要件(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法律法规上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该条法规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负有立即停车、迅速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不得逃逸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以及适用法定刑幅度上,明显对逃逸者不利,承担的法律后果也要重于没有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八条法条规定。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故意逃离现场,不及时报案、赔偿或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伤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不负责、不道德和不良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

本文将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分析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一、主观标准主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主观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主观标准包括故意逃逸和过失逃逸。

1、故意逃逸故意逃逸指肇事者经过自己的考虑和判断,明知道自己肇事,并且知道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故意逃离现场。

如下列情况属于故意逃逸:(1)肇事者明知道自己撞伤了其他车辆或者行人,但是没有下车查看、报警或者等待交警或者民警前来处理。

(2)肇事者在道路上撞上了别人的车辆或者其他物品,但是故意弃车逃离现场,并且不采取任何措施,比如留下联系方式、钦定证人等。

(3)肇事者驾车酒后肇事或者驾车没有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而在肇事后故意逃离现场,这种情况更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2、过失逃逸过失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者虽然没有意识到相当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是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无法说明行为的罪过,意外地逃逸现场,从而导致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短暂损失。

如下列情况属于过失逃逸:(1)肇事者虽然没有故意逃逸,但是因为对肇事后应该采取的法定责任不太了解,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赔偿。

(2)肇事者可能由于慌乱或者害怕,没有意识到肇事的严重性,逃离现场。

(3)肇事者虽然知道自己肇事了,但是因为偏差了注意力,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撞到了物体或者人,就离开了现场。

二、客观标准客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对于交通肇事后的处理规定。

客观标准可分为三个方面:1、肇事现场在交通肇事现场,肇事者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立即驶向路边,停车。

(2)确定是否有伤者,进行急救或者通知120急救车,以保护伤者生命安全。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观目的的辩证思考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观目的的辩证思考
观 目的 的 如何 理 解 。
《 路交通安全法 》及 《 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办法 》均 明确 规定交通肇 事者肇事 之后具有救助 伤者的义务 ,而这
种 义务是否属 于刑法不作 为犯罪的义务来 源?笔者认 为 ,
当前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 为主观 目的,围绕 最高人 民法 院的这 一司法解释 ,在我国形成 了两种观点 。一种 观
重大损失 的,处3 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交 通肇事后逃 年
逸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恶 劣 情 节 的 ,处 3 以 上 7 以下 有 期 徒 年 年 刑 ; 因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的 ,处 7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 对 于 其 年 中第 二 档 和 第 三 档 的 “ 逸 ” 如 何 理 解 ,在 理 论 上 存 在 争 逃
规定 的严重 程度 ,那么 ,案 例一 中的行为 人构成交通肇 事
逃 逸 没 有 疑 问 ,因 为 逃 逸 行 为 导 致 被 害人 最 终 死 亡 的 ,则 应 该适 用交 通肇 事 罪 的第 3 即 逃 逸致 人 死 亡 。 案例 二 中 , 档 按 照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行 为 人 乙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同 时 ,
符 合交 通肇事后 逃逸 的情节 ,应该适 用交 通肇事 罪 的第 2 档 。案例l 一中行 为人丙则不构成 交通肇事逃逸 ,仅构成基
本 的 交 通 肇 事 罪 。但 是 ,分 析 案 例 二 和 案 例 三 我们 可 以发
标 明位置 ),并迅 速报告公安机关 或者执勤 的交 通警察 , 听候处理 。”该条 明确 规定 了交通肇 事人在肇事后 负有立
而 这是 在造 成 他人 人身 伤 亡 的情况 下行 为 人必 须履 行 的 义务 。此 外 ,19 年 国务 院颁 布的 《 91 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办 法 》第7 条亦 规定 : “ 发生交通事故 的车辆必须立 即停车 ,

论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论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摘要:当今社会交通肇事犯罪越来越多,交通肇事罪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高发犯罪。

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有许多争议的地方。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认定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含义1.1学者观点关于肇事后逃逸的含义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种:一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二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三是指事故当事人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四是指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

我们认为,上述几种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

第二、四种观点中用了”私自”一词不够恰当。

因为就违法的逃跑行为而言,私自逃跑是与允许逃跑相对而言的。

因为并不存在允许逃跑的情形,所以用私自一词来界定逃跑不够恰当。

第一、二、三种观点都把逃逸定义在逃离现场上,这使得逃逸适用的范围过于窄小,不利于惩治犯罪。

如果肇事人把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害怕承担责任而逃跑。

根据立法精神这种行为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只把范围界定在事故现场上则会使肇事者逃脱法律的追究,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能把逃逸的范围只界定在逃离现场上。

当然,上述各种观点也有合理之处。

有些观点从履行法定义务出发来定义交通肇事后逃逸,这是与我国立法相符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及时报告的法定义务。

这些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将要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从”不作为”这个方面看,把交通肇事后逃逸同不履行法定义务结合起来是合理的。

交通肇事逃逸及其主观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及其主观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及其主观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其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最为严重的一种。逃逸的客观表现包括彻底逃离和临时逃离,但临时离开若出于履行救助义务则不构成逃逸。逃逸的实质在于逃避法律追究和救助义务,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对于申请肇事逃逸认定书,虽然文档未直接提及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但通常应包括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言、相关视频监控等证据材料。申请流程可能涉及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提交申请材料、接受调查等环节。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பைடு நூலகம்及其实施条例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篇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

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当然实践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表现,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

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

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

在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断增多,社会反响非常强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司法实践中有着较大的争议,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处理带来了难度。

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中的逃逸作粗浅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求教同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认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逃逸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

目前就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来看,对“交通肇事逃逸”,有三个规定:一是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是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综合分析以上三方面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应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司法解释之前,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统一标准,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只有公安机关于颁布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驾车逃离现场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

按照这种规定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其优点是简单明了。

但是,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形式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公安机关关于逃逸的规定只是强调了客观行为,没有注重剖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在实际操作中会因客观归罪造成打击面过大的结果,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问题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问题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内容摘要:交通肇事因为具有高发性,在实践中和法律法规上备受关注。

其“逃逸”问题更因主观、客观等方面的复杂性而颇有异议。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法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立法者对交通肇事罪划分的三个量刑档次,与旧刑法相比该规定提高了惩处交通肇事者或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法定幅度,尤其第三个量刑档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严惩该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条文过于笼统、简单,且忽视了逃逸情形的复杂情况,致使实践中产生了不应有的操作模糊;理论界产生了很多分歧。

其中,按照“罪责等价相当原则”解释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其核心是“不同‘逃逸’问题应当有不同的罪刑与之相适应”,也就是说,该原则下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有明确的内容指向和相应的处罚范围。

从“人人生而平等”的基点看,该情况的出现,确是文明社会中公正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罪责等价相当原则逃逸不作为犯罪情节某作家在文章中写到:汽车是个危险的东西,交通运输中超过50%的危险都是它的“杰作”。

参考有关资料,如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案件和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数字,则会更深刻地意识到这些危险的潜在性。

尽管,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怪胎”最终“流产”;受害者,特别是弱势群体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和抚恤,但是套用他人的慨叹“失去的毕竟不能重新拥有”啊!那些惨状和教训是轻易不能忘却的。

反思此类情况,如果想用犯罪具有的可防性,对重大交通事故进行防控和震慑,从而达到减少损失和保护利益的目的,那么,现在能做的或许就是更好的完善《刑法》内容,并进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笔者撷取一角――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从“罪责等价相当原则”出发,结合有关资料,思考分析,期望有所收获。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作为重要法律考量因素,对犯罪的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及理论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涉及“逃逸”情节的案件日益增多。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逃逸”情节的界定、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界定(一)概念及特征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时间性、主观故意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性。

(二)相关法律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条文。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也为认定“逃逸”情节提供了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一)司法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对近年来涉及“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逃逸”情节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对于行为人是否知道事故发生、逃离事故现场的原因、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存在以下争议: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关于“逃逸”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

四、理论争议及解决建议(一)理论争议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理论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定性;二是关于“逃逸”情节的法律后果;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

(二)解决建议针对上述理论争议,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认识,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三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识。

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

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

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交通事故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财产和人身损失,也会危害社会安全和交通秩序。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正义,我国对交通事故逃逸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处罚。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逃逸的定义、危害、法律规定和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定义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未按照规定立即停车,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或者擅自离开现场的行为。

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不仅包括肇事者驾车逃逸,还包括乘客逃逸、目击者逃逸等。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危害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危害受害人权益。

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会导致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救助和赔偿,给受害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危害社会安全。

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会破坏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增加其他车辆和行人的交通事故风险,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3. 危害法律尊严。

交通事故逃逸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社会法治建设产生不良影响。

三、交通事故逃逸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逃逸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救护伤员,报警并等候处理。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交通事故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因故不能立即报告的,应当在事故处理完毕前及时报告。

”对于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的肇事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肇事人逃逸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处罚可以是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罚金等。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AbstractKeywords: escape behavior;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escape behavior;Death Caused by Escape; independent crime II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

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高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然而从该规定争议颇多。

人们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定性和处理不一,交通肇事罪内容不尽合理,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于是,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问题的研究具有迫切性。

一、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研究价值(一)有利于预防和惩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业日趋发达,交通肇事案件大幅上升,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碰撞事故依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形态,碰撞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4.9%。

如此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从法院的审理情况看,交通肇事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肇事后逃逸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国家采取了相应举措,而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成为制裁此类行为最严厉的惩罚,针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由于其肇事行为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法律更是给予了重上加重的刑罚。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通常有种害怕和抵抗法律处理的心理。

因为人们法律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导致更多人民财产和人民安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助。

正因如此,交通肇事中对逃逸行为的研究和规范化,对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的保障性质。

预防事主们的逃逸行为,避免更大的危险性发生。

(二)有利于完善刑事立法及避免司法实践中对逃逸行为的认定的不统一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当事人逃离
现场或不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和道德风尚,也直接挑战了国家法律和司法公正。

针对交通肇事
逃逸行为,人们普遍呼吁加强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同时提高司法机关
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其根源和影响因素,探讨
相关社会和法律机制的实施效果,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为防范和减少交通
肇事逃逸行为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历史、现状和
发展趋势进行回顾和总结,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其原因和影响因素。

同时,结合相关法
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探讨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四、预期成果
本研究将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防范和治理提供一定的科学理论和实践指导,为加强
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借鉴,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浅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浅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浅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它给人们带来了方便,也给社会交通安全带来了不良后果。

特别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的逃跑对社会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关键词: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突发性的,是没有准备的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失火等紧急情形,因此人员受伤、死亡和车辆损坏以及道路、桥梁、建筑物等财物损坏是必然的结果。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一、具体类型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发生事故后,肇事人未抢救或者未报告公安机关,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

2、发生事故后,肇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驾车或弃车逃离的。

3、车辆驾驶人事后得知本人发生事故,但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通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未能及时报警,履行义务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好事故现场,而是选择逃离现场,逃避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后果将不堪设想,社会危害和造成后果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如果涉及伤人的交通事故,受伤的当事人由于肇事者逃逸现场未能及时报警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抢救和帮助,就会造成伤势加重和恶化。

比如说,受伤人员伤口流血不停而不能得到帮助止血,随时间的流逝身体血液不断流失,伤情必然随之加重或恶化甚至导致死亡。

特别是在车来车往繁忙的路段,或早、晚无灯光雾多视线不好的时间段,以及遇到雨雪恶劣天气影响,伤者在不能及时撤离到安全位置或救治会加重伤情,还有事故现场没有及时设置、警示、告知、提醒等安全防护措施,很容易发生二次事故,造成更大的严重的伤害和损失,甚至导致受害人因此丧失生命。

(二)加大加重警方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

当发生逃逸交通案件以后,为了侦破肇事逃逸案件,打击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肇事车辆,警方将会耗时、耗财、耗力地去办理此案件,过程艰难、曲折可想而知。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性质的探讨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性质的探讨

致人 死 亡 的 , 7 以上 有 期 徒 刑 。 ” 处 年 立
法对 行 为 的 规 定 很简 单 。 是在 量刑 上 只 作 了不 同 的 规 定 。2 0 年 l 月 1 日 最 O0 1 O
其 定 罪 量 刑 , 在 很 大 的 局 限 , 需 要 存 还 进一步完善。
对《 释》 3 解 第 条 交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的理 解 。 理论 界存 在 很 大 的 争 议 , 代 表 性 的 有 以 下 几种 观 点 。 一种 观 点 认 第 为 : 通 肇 事 逃 逸 行 为 。是 指 行 为 人 交
( ) 破 手 段 科 技含 量 不 高 , 破 四 侦 侦 率不 高 。 目前 ,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的 侦 对 破 不 仅 缺 少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而 且 科 技 含 量也 不 高 。 以对 现 场 痕 迹 进 行 准确 的 难
为逃 避 法 律 追 究 而逃 跑 . 使被 害人 因 致
者 主 要 责 任 ,并 具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以交 通 肇 事 罪 定 罪 处 罚 : 一 ) 后 、 ( 酒 吸 食 毒 品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的 : 二 )无 驾 (

交通 肇事 逃逸 的原 因
事 故 , 逃 避 法 律 追 究逃 离 事故 现 场 的 为
财 产 安 全 。据 统 计 , 国每 年 交 通 事 故 中
大 约 5 万 起 。因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数 超 0 过 1 万 人 .所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达 数 百 0 亿 元 。 其 中 , 近 4 7 肇 事 司 机 在 发 有 0o 的 生 交 通事 故 后 逃 逸 。 致 危 害 结 果 进 一 导
行 为 。 ” 种 观 点 认 为 ,交 通肇 事 的 逃 这 “ 逸” 是一 种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的行 为 。第 二

交通肇事逃逸及其主观认定探讨

交通肇事逃逸及其主观认定探讨

交通肇事逃逸及其主观认定探讨作者:朱海荣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0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提供了具体规定。

但是,刑法理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等焦点问题仍争议不断,笔者从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出发,分析其成立要件,并选取相对复杂的主观认定角度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建议与完善的方法,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主观近年来,交通运输业空前繁荣,但与此同时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2007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1]交通肇事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往往难以用数字来形容,而且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屡见不鲜,往往造成更加恶劣的后果。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并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等特别恶劣情节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同时根据《解释》的规定,上述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概念系建立在行为人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基础上,也即此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概念仅限于交通肇事罪中的界定,而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范畴。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解释》中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概念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过程中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可以初步定义为:交通肇事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上述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发生交通事故,这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

所谓“肇事”即发生事故的意思,因此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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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及其主观认定探讨[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提供了具体规定。

但是,刑法理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等焦点问题仍争议不断,笔者从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出发,分析其成立要件,并选取相对复杂的主观认定角度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建议与完善的方法,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主观近年来,交通运输业空前繁荣,但与此同时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2007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1]交通肇事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往往难以用数字来形容,而且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屡见不鲜,往往造成更加恶劣的后果。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并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等特别恶劣情节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同时根据《解释》的规定,上述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概念系建立在行为人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基础上,也即此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概念仅限于交通肇事罪中的界定,而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范畴。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解释》中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概念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过程中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可以初步定义为:交通肇事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上述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发生交通事故,这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

所谓“肇事”即发生事故的意思,因此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交通肇事逃逸。

二是逃跑,这是应有之意,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行为体现。

笔者认为,此处的逃跑应当是故意逃跑,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但还是逃跑。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或者不可能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离开现场,因该离开行为缺乏逃跑的故意,不应机械地认定为逃跑。

但如果离开现场之后,因周围群众的提醒等原因得知发生事故,此时行为人能够返回事故现场而不返回的,则可以认定其逃跑。

三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即行为人逃跑的目的或者动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反映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心态,也是界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方面。

但笔者认为,仅仅将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限定于“为逃避法律追究”不够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即肇事行为人在发生事故后依法负有抢救受伤人员的法定义务。

如果行为人为了逃避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不及时救助伤者,能够采取却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往往导致先前肇事行为产生的危害进一步扩大,甚至造成伤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显然比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对于伤者来讲,无论行为人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而逃跑,还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生命健康权利均同样被置于不管不顾的位置。

因此,行为人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而逃跑亦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据此,笔者认为,对交通肇事逃逸作如下定义更为准确:交通肇事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要件根据我国刑法及《解释》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不仅是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情形之一,即“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而且交通肇事逃逸还是适用何种法定量刑幅度的关键,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探讨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要件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具体予以具体分析:(一)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本身是过失犯罪,但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在肇事后的行为,其主观方面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一是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这里“明知”范围并非及于事故所有的细节,只要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有大概的认知即可成立,可以根据行为人当时的状态、肇事时的路况、天气、肇事后的行进路线、肇事后反应、表现以及一般经验等综合分析判断。

如果对于是否“明知”一概不管,对行为人没有意识到或不可能意识到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加重其刑事责任,属于典型的客观归责,有悖于刑法基本原则和司法公正。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系为了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逃避法律追究。

这是行为人实施逃跑行为的决定因素,也是逃跑的动机和最终目的所在。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和逃避法律追究是重合的,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法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却并不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单一情况。

无论何种情形,只要行为人具备了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逃避法律追究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定为具备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

[2](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方面就是逃跑,典型的逃跑就是行为人明知发生事故,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但在实际生活中所谓的“逃跑”却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如何界定应当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行为人没有意识到或者不可能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

此即前文所述情况,一般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除非离开现场后能够返回而不返回,此处不予赘述。

第二种情况,行为人在明知发生事故后,因其他客观原因离开现场。

生活中,存在行为人因抢救其他需要紧急救助的伤者或者执行其他重大任务等原因,不能按照一般程序停车救助事故伤者并等待接受处理,此种情况一般亦不能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但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如拨打急救电话、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并在其他原因消除后主动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

第三种情况,行为人在发生事故后,主动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之后从医院离开。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从医院离开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同样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3]但因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在追究责任时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实际生活中关于交通肇事后逃跑的情形层出不穷,笔者亦无法一一列举。

但无论何种情况,在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逃跑”这一客观要件时,不能单单考察行为人是否离开事故现场,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关键就是要把握行为人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和接受法律追究。

此外,生活中还存在这种情形: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原地等待,但不履行任何救助义务。

因行为人不具备逃跑的客观行为,故不能认定其系交通肇事逃逸,但其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显然具有较一般交通肇事行为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在追究责任时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认定对照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要件,我们可以看出,肇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仅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直接要件之一,同时对于判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具有较大影响,加之主观方面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和复杂性,使得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认定成为重中之重。

一方面,行为人的陈述始终是交通肇事逃逸主观方面认定的基础和直接依据。

由于主观方面反映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因此认定主观方面最直接的依据就是行为人本人对其心理的描述。

当然,涉及到对行为人的责任追究,行为人往往避重就轻,甚至撒谎抵赖,因此在听取行为人陈述过程中要注意辨别分析,哪些部分是符合事实的,哪些部分是违背常理的,哪些部分是既无法认定又无法排除的。

另一方面,对行为人行为的分析是交通肇事逃逸主观认定的主要依据。

行为是主观的反映,行为人的主观心理需要依靠行为来表现,这使得对行为人行为的分析能够成为交通肇事逃逸主观认定的依据;又由于行为人往往从其本身利益出发,不能对其主观心理作客观描述,因而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成为准确认定其主观方面的主要依据。

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第一,行为人是否离开事故现场。

是否离开事故现场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逸主观心理的最直接的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一般不能认定其逃逸,如果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其是否具有不得不离开事故现场的客观原因。

如是否系为抢救其他需要紧急救助的伤者、是否系正在执行重大任务、是否系害怕伤者家属或者围观群众殴打、报复、是否系为了报警或者为了把伤者送往医院等。

如果行为人不存在其他客观原因而离开事故现场,则其主观心理较为明显,一般应当认定其逃逸。

第二,行为人是否实施救助行为。

救助伤者是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前文所述是否逃避履行救助伤者的法定义务亦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情节之一。

救助行为一般包括拨打紧急救助电话、自行救助及将伤者送往医院救助。

在行为人实施救助行为的情况下,其主观上一般不存在逃逸的心理。

如果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伤者的法定义务而又离开事故现场的,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第三,行为人是否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报告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行为人接受法律处理的主观反映和直接行为表现,接受法律处理一般即是对逃逸心理的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还应当在报告后等候处理,如果行为人不报告而离开事故现场或者报告后不等候处理而离开,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第四,行为人是否赔礼道歉,是否承诺或者实际支付医药费、赔偿款,是否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处置等。

由于实际情况纷繁复杂,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难以作出判断时,如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应当对行为人的相关行为作综合考量,并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四、建议与完善基于前文的分析和论证,笔者建议,现有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扩充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如前文所述,现有司法解释中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仅仅限定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有利于事后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但刑法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通过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等。

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来说,就是要重点保护伤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当行为人“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而逃跑时,其给伤者所带来的后果,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时没有任何不同,而且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包含了希望行为人积极履行法定救助义务的目的,因为行为人的不作为往往给伤者人身和财产均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笔者认为,从法律公正性的角度,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扩充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使得行为人“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而逃跑时亦成立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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