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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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统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资金的来源是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负担。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仅仅是对社会成员最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远远不能满足生活安定幸福的愿望,在我国目前只有少部分社会成员享受。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由全社会的成员自愿参加。费用由被保险人个人负担。可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保障水平相对较高。
从功能上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它所使用的术语和计算、预测方法很多与商业保险有关。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保险的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这一政策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它不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志。社会保险具有非盈利性质,国家不征税费。人寿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种险种,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其经济活动是由保险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契约来实现的。参加保险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
的个人意志。
(二)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主要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主要作用是使被保险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后有切实的生活保障。这种保障通过收入再分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谐社会。人寿保险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实施方式是在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或发生人身事故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其损失。这种补偿不承担从根本上保障投保者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公平的任务。
(三) 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就能获得为自身及其供养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社会保险费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负担,其中工伤、生育保险费由单位(雇主)负担。国家或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商业买卖(契约)关系,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后,有永久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直到死亡。人寿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商业契约的关系上。任何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只须到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签定某种人寿保险契约,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就能获是享有这种人寿保险赔偿的权利。赔偿完毕,权利终止;保险契约终止,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权利与义务表现在“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关系上。
(四)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基本生活、和谐社会出
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它首先考虑所有被保险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考虑被保险者原有的缴费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以及国家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分享社会劳动成果、社会平均工资上升等因素并建立自然调整机制。人寿保险则着眼一次性的经济补偿,给付水平只需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多少,而不考虑其它因素。
(五) 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劳动保障管理机构为主体,其管理机构为了实现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不仅向劳动者提供保险金,而且对劳动者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当出现退休高峰,其基金不敷使用时,财政予以补贴,以保证被保险者的生活需要。各级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管理工作按《保险法》,全部围绕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契约)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