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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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第五条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机构在开展以下各项业务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具体包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房屋、为不动产买卖提供服务。

(二)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或为贵金属现货交易提供服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或准备办理以下业务,包括: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集资金,以及代客户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

(四)公司服务提供商为客户提供或准备提供以下服务,包括:为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提供专业服务,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公司董事、合伙人或持有公司股票,为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或通讯地址等。

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见附件),认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一、《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票据法》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四、国务院行政法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单位收支和使用现金,必须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开户单位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现金。

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现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核定。

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5.21•【文号】银发[2007]158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国际反洗钱法》

《国际反洗钱法》

《国际反洗钱法》国际反洗钱法》:一、主要国际组织的反洗钱措施主要国际组织的反洗钱措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40+8建议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反洗钱国际标准,是反洗钱领域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标准。

(一)《关于洗钱问题的40条建议》FATF的《40条建议》最初发布于1990年4月,1996年经过修改,2003年6月20日通过了新的修订稿。

《40条建议》为全球的反洗钱制度设计了基本框架,规定了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内容涉及刑事司法系统、执法部门、金融系统和监管当局等反洗钱工作的各个领域。

《40条建议》尽管不是强制性文件,但已得到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众多国际组织的支持,很多国家也做出政治承诺执行《40条建议》以打击洗钱。

因此,《40条建议》是反洗钱领域的基本纲领。

FATF同时为执行《40条建议》提供一系列解释性文件。

* 40条建议主要包含以下基本义务:将洗钱犯罪定为刑事犯罪,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尽可能的广泛(建议第4条),并制定将犯罪收益查封和冻结的法律(建议第7条);* 金融机构及特定的非金融机构有了解客户,包括实际受益人,以及保存记录的义务(建议第10条-12条);* 要求金融机构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建议第15条),并实施一系列内部控制措施(建议第19条);* 建立对金融机构充分控制和监督的系统(建议第26条-29条);* 签署反洗钱国际条约,通过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间反洗钱领域各个层次的合作有效开展(建议第32条-40条)。

(二)反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9.11事件后,2001年10月29日-30日,FATF在华盛顿召开特别会议,通过了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并在随后出台了一系列对8条特别建议的解释性文件。

与40条建议相似,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支持,成为打击恐怖融资领域的纲领性文件。

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签署和执行联合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文件。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处罚范围

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处罚范围

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金融交往的日益频繁,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为了有效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我国不断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提升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执行力。

近日,我国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就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中处罚范围的变化进行探讨。

一、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中处罚范围的变化1. 处罚对象的拓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显示,处罚范围将进一步拓展。

原有的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等涉及反洗钱相关违法行为的主体之外,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将包括虚拟货币交易评台、支付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内,这将更加有力地保障金融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范洗钱活动对金融系统的威胁。

2. 处罚力度的加大在原有的反洗钱法框架下,处罚力度相对较弱,执行效果有所欠缺。

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相应地修改,针对涉嫌洗钱行为的主体,将增加处罚力度和法律责任。

针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处以罚款、责令改正和暂停营业等措施,同时对于涉及洗钱犯罪的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变化将有力地震慑违法者,提高了执行力度和打击效果。

3. 处罚标准的明确化征求意见稿对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化,对于违反反洗钱法规定的具体行为和情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处罚幅度、处罚对象和处罚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进一步提高了处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使反洗钱法规定更加具体化和实施化。

二、对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处罚范围变化的影响1. 有利于防范洗钱风险随着全球金融业务的迅速扩展和金融创新的日益发展,虚拟货币交易、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金融业务已成为洗钱犯罪的重要渠道。

征求意见稿对处罚范围的拓展,将更有力地遏制洗钱渠道的滋生,有利于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2. 提升反洗钱法执行力度征求意见稿对处罚力度的加大和处罚标准的明确化,将有力地提高了法规的执行力度和打击效果,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4月15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最新版全文)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最新版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1.0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00三年一月三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重要反洗钱处罚标准规定(新《反洗钱法》)

重要反洗钱处罚标准规定(新《反洗钱法》)

第五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 (1)未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 施; (2)不配合反洗钱调查; (3)未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 (4)出租、出借、买卖金融账户 (或金融工具),为洗钱提供便利
(1)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限制交易 (3)情节严重: a.视情况通报批评 b.罚款:2-20万元 c.处罚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7)未有效开展内审
(8)未有效开展培训
(9)其他
(1)未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2)未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 第五十二条 记录 (3)未报告大额交易 (4)未报告可疑交易
(1)限期改正 (2)若情节严重: a.警告并处罚款(20-200万元) b.没收违法所得
(1)与身份不明客户交易或为客
户开立匿名/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版
序号
处罚行为
处罚措施
(1)未建立健全制度
(2)未有效实施制度
(3)未设立(或指定)专门(或
内设)机构
(1)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
(4)未配备人力资源 (5)未评估风险并进行风险管控
(2)若情节严重: a.警告并处罚款(20-200万元)
(6)系统存在缺陷
b.根据情形限制或禁止展业
(1)罚款:20-100万;没收违法所得 (2)视情况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业
(1)罚款:20-500万元
国际合作中反洗钱信息外发,未经 报告或报批
(2)造成损失:另处罚款(损失的1-5 倍) (3)董、监、高或直接责任人:单处或
第五十六条
并处警告、罚款(2-100万元)
境外金融机构不配合调查
(1)依据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项、第五 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追责 (2)根据情形列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名单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管理,促进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充分预防、实时监控、严格管理、及时汇报的原则。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业务手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汇报。

第二章反洗钱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为组长、行政综合部、计划财务部、计电脑部、客户服务中心、业务管理部、业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负责,并指定专人承办有关反洗钱工作,填报反洗钱相关报表及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一)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二)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三)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四)听取反洗钱工作汇报,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五)对反洗钱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四)组织协调、解决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召开领导小组反洗钱工作会议讨论决策;(五)汇总、分析公司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监管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11.19•【文号】银发[2004]271号•【施行日期】2004.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19日银发[2004]271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2004年10月27日行长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前,《指导意见》适用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各分支行要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指导意见》的原则,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三、2004年5月开始的全国反洗钱专项检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检查,各分支行要高度重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决不姑息。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2004年12月10日前将本次现场检查处罚情况汇总上报总行。

四、各分支行在处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上报。

联系人:杨兰平、亓荣霞、齐剑辉联系电话:66195551、66194033、66194771附: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一、处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四)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六)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八)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九)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二、处罚主体(一)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人民银行作出。

重要反洗钱处罚标准规定新《反洗钱法》

重要反洗钱处罚标准规定新《反洗钱法》

重要反洗钱处罚标准规定新《反洗钱法》近日,我国新《反洗钱法》正式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部新法对于反洗钱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新的处罚标准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新《反洗钱法》中重要的反洗钱处罚标准规定,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新《反洗钱法》首次明确了一系列反洗钱行为的违法行为和对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新法的规定,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将面临从罚款、行政处罚到刑事追究的不同程度的处罚。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支持,有效地规范了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

新《反洗钱法》对于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报告可疑交易或报告不实、未保存相关交易记录等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金融机构将面临严重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对于从业人员,如果出现泄露客户信息、篡改相关记录等违法行为,不仅将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严厉的处罚标准将为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敲响警钟,提醒他们严格遵守反洗钱法规定,保护客户信息和金融安全。

新《反洗钱法》还对于重大洗钱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对于涉及洗钱犯罪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面临巨额罚款和资产冻结的处罚。

同时,为了打击洗钱犯罪,新法还加大了对于相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追究力度,对于相关人员的刑期也做了相应增加。

所有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效地提高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威慑力度,维护了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

新《反洗钱法》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而言,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

面临更加严格的法律要求和处罚标准,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加强对反洗钱法的理解和遵守,并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

只有通过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反洗钱体系,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反洗钱工作,并有效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总之,新的《反洗钱法》在处罚标准的规定方面做出了重大创新和突破。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

第三十五条
第十二条 第八条 第八条
(二)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
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
√ 7.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反对洗于钱反法洗—》钱—颁我“布国了前反解最交洗你重易钱的要记法客录的制户保反建存”洗管设的钱理的要预办一求防法座具性》重有法要重律里要规程意范碑义
法 规范性文件 金融机构履行与反反洗洗钱钱相义关务的的一基系本列规操范作性规文章件
与《反洗钱法》一起称之为反洗钱一法四令
一、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赋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反洗钱国际合作权限 对反洗钱监管主体、反洗钱义务主体 违规情况进行处罚规定
对反洗钱法适用主体范围进行补充性规定
二、反洗钱一法四令的主要内容
(四)
法律责任
(三)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二) 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
(一) 反洗钱组织架构
(一)反洗钱组织架构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预 部门规章
《《金中融《华机中人构华民大人共额民和交共国易和人和国民可反银疑洗行交钱法易法》报》告管理办法》 立增法加宗了旨反:洗预钱防职洗责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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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
2011.5.24
目录
一 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二 反洗钱一法四令的主要内容 三 反洗钱一法四令具体条款解读
一、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反洗钱法律责任有哪些

反洗钱法律责任有哪些

反洗钱法律责任有哪些反洗钱是指预防和打击犯罪分子通过将非法活动所得资金转化为合法资金的行为。

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反洗钱措施和法律法规,以保护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在执行反洗钱法律中,存在着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

首先,金融机构承担着反洗钱责任。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被视为反洗钱工作的主体和第一道防线。

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制度,包括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测和报告等措施。

如果金融机构未能履行反洗钱义务,他们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责任。

其次,个人也应承担反洗钱责任。

个人涉及到反洗钱责任主要是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员,如会计师、律师、税务顾问等。

这些职业通常与资金相关,并有可能参与洗钱行为。

反洗钱法律对于高风险职业人员的要求较高,他们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经常性报告可疑交易,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果个人未能履行反洗钱责任,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吊销从业资格等。

再次,政府和监管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制定和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并监督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反洗钱行为。

他们需要建立强大的监管团队,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

如果政府和监管机构未能履行反洗钱责任,他们也将面临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最后,国际合作也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洗钱行为通常具有跨国特点,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国际合作可以通过信息交流、情报共享和协商合作的方式进行。

各国之间可以签署反洗钱合作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并共同开展联合行动。

如果国际合作不力,可能会导致洗钱犯罪分子逃离法律制裁,从而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效果。

总的来说,反洗钱法律责任涵盖了金融机构、个人、政府和监管机构以及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

每个主体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反洗钱义务,共同建立起一个安全、透明的金融体系。

只有各方合作,才能有效打击洗钱犯罪,降低洗钱风险,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安全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0.31•【文号】主席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反洗钱处罚依据

反洗钱处罚依据

反洗钱处罚依据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一)检查依据1、《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七)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

3、《反洗钱法》(二)处罚依据1、《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反反洗钱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反洗钱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反洗钱法的法律责任反洗钱法旨在防止和打击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以及其他非法金融行为。

违反反洗钱法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国内外立法、制裁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探讨违反反洗钱法所面临的法律责任。

一、国内立法:反洗钱法律体系的构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反洗钱的原则和制度,明确了违反反洗钱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该法,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刑事补充处罚的惩处。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

刑事处罚针对严重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包括拒不履行反洗钱义务、隐瞒涉案资金迹象、阻碍反洗钱调查等行为,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刑罚。

刑事补充处罚是指对知情不报、包庇、故意遮掩犯罪事实等行为的处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国内立法,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例如,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反洗钱公约》,加入了《国际反洗钱法律事务组织》等国际组织,进一步加强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二、制裁措施:严厉打击违反反洗钱法行为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国际上普遍采取制裁措施,对违法行为实施经济、金融和商业制裁。

这些制裁措施包括:1. 资产冻结:对涉嫌违反反洗钱法的个人或组织的资产进行冻结,防止其以非法途径获取利益。

2. 金融制裁:禁止或限制与违法行为相关的金融交易,限制了资金的流动性。

3. 惩罚性罚款:对违反反洗钱法的个人或机构处以巨额罚款,削弱其经济实力。

4. 限制商业活动:禁止违反反洗钱法的个人或组织参与特定行业的商业活动,限制其经济活动的范围。

5. 隔离:将涉及违反反洗钱法的个人或组织与金融体系和商业网络隔离,剥夺其利用金融系统进行非法活动的机会。

三、法律责任:打击违反反洗钱法的固有责任违反反洗钱法的法律责任是切实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的必要手段。

具体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1. 民事责任:违反反洗钱法的个人或组织应对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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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依据
1、《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七)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

3、《反洗钱法》
(二)处罚依据1、《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2、《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
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5、《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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