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引言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产房胎儿死亡、死婴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降低。
然而,对于这类悲剧事件,社会上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制定和完善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至关重要。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并提出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的相关问题和建议。
正文1.处置制度的重要性产房胎儿死亡、死婴是一种严重的医疗事故,不仅给家庭带来巨大的悲痛,也对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制定合理的处置制度有助于应对这类事件,保护患者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2.制定合理的处置流程针对产房胎儿死亡、死婴事件,医疗机构应明确合理的处置流程。
包括但不限于:尽快通知家属,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核查;确保死婴的合规处理,包括火化、墓葬等;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此类事件的处理能力。
3.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为了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医疗机构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相关事件的处置过程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和评价。
同时,为了保护患者和家属的隐私,应注意合理处理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方式。
结论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医疗秩序、促进患者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合理的处置流程,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这类悲剧事件,并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1] XXXX,XXXX,XXXX(年份)。
XXXX. XX(X), XXX-XXX.[2] XXXX,XXXX,XXXX(年份)。
XXXX. XX(X), XXX-XXX.。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简介产房死胎和死婴处理制度是指对于在产房中发生死胎或死婴情况时,相关机构和人员应该采取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该制度旨在保护孕妇和新生儿的权益,同时确保对死亡胎儿和婴儿进行适当的处理,以尊严对待他们的生命。
主要原则1. 保护孕妇权益:产房中发生死胎或死婴的情况,首要考虑是保护孕妇的身心健康。
相关医务人员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医疗帮助,确保孕妇能够妥善处理这一悲痛的经历。
2. 确定死亡原因:对于死胎或死婴的情况,应尽快确定死亡原因。
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鉴定,以便了解产房死胎和死婴的原因,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3. 适当处理尸体:对于死亡胎儿和婴儿的尸体,应根据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进行适当处理。
这包括尊重胎儿和婴儿的生命,以及尊重家长或监护人的意愿和宗教。
处理程序1. 通知家属或监护人:一旦发现产房死胎或死婴的情况,相关医务人员应立即通知家属或监护人,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 协助家属决定处理方式:根据家属或监护人的意愿和宗教,相关医务人员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帮助他们决定如何处理死亡胎儿或婴儿的尸体。
3. 执行家属决定:一旦家属或监护人决定了处理方式,相关医务人员应按照家属的意愿进行尸体处理。
这可能包括进行火化、埋葬或进行其他适当的处理。
法律依据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的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包括尸体管理、医疗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法规。
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对产房死胎和死婴进行合法、规范的处理。
结论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是确保对产房中发生的死胎和死婴进行适当处理的重要制度。
它旨在保护孕妇的权益,尊重生命,同时遵守法律法规。
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为相关家属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确保处理过程合法、规范、尊重生命的原则。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此死胎、死婴处置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认真落实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死胎、死婴处理的知情权,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知晓死胎、死婴处置方式的基础上选择死胎或死婴的处置方式,并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
2、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根据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对死胎、死婴的选择方式,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规范处理。
3、选择自己处置的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应告知其准备包装物,医务人员对死胎、死婴进行规范处理后,交给患者或授权人处置并签字。
4、选择交由医院处置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引产的死胎应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立即通知医疗废物暂存点工作人员到科室进行交接并确认签名,死婴在医疗废物暂存点冰柜内冷藏并及时运送殡仪馆处理,双方签字确认。
(2)死亡的新生儿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同时做好尸体护理,交接双方签名确认。
5、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对死胎、死婴进行卫生处理,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3)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产妇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自行处理。
6、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7、死胎、死婴交接记录完整。
8、警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分娩室死胎管理制度
分娩室死胎管理制度一、分娩室死胎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指在分娩过程中,胎儿因各种原因在母体内死亡,出生时已无生命迹象或呼吸心跳停止的情况。
2. 分类:根据死胎的死亡时间和原因,可将死胎分为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死亡的定义和胎生死亡。
二、分娩室死胎的管理程序1. 发现死胎:当医护人员在分娩过程中发现死胎时,应及时通知主治医生,并记录患者基本情况、产程及胎儿情况。
2. 确认死胎:主治医生应当进行胎心监护确认死胎,并告知患者家属和相关医护人员。
3. 通知上级领导:医护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通报死胎事件,并协助上级领导进行处理。
4. 处理死胎:主治医生应根据患者情况和医疗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包括药物诱导、剖宫产、药物引产等。
5. 记录和报告:医疗机构应当详细记录患者分娩过程、死胎处理程序及结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分娩室死胎的处理原则1. 尊重患者意愿:医护人员应当尊重患者意愿,根据患者和家属要求合理处理死胎,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2. 保护患者隐私:医护人员应当对患者和死胎进行隐私保护,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3. 保障医护安全:医院应当加强分娩室死胎处理程序的培训,保障医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4. 防止医疗事故:医院应建立明确的死胎处理制度,规范分娩室操作流程,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五、分娩室死胎的风险评估和质控1. 风险评估:医院应当对分娩室死胎发生的概率、原因和对患者的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
2. 质控措施: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质控体系,加强对分娩室操作流程、设备设施和医疗人员培训的监督和管理。
3. 进行案例研究和总结:医院应当对分娩室死胎事件进行案例研究和总结,查找问题原因,及时改进工作。
六、分娩室死胎的医疗纠纷处理1. 处理程序:对于分娩室死胎引发的医疗纠纷,医院应当对患者进行及时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 沟通与排解:医护人员应当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并努力排解分娩室死胎事件带来的纠纷。
学校新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死胎、死婴的处置工作,保障师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殡葬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因妊娠、分娩等自然原因导致的死胎、死婴的处置。
第三条学校对死胎、死婴的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生命,体现人文关怀;2. 依法依规,确保处置工作规范有序;3. 保护隐私,维护师生权益;4. 加强管理,预防感染传播。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死胎、死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死胎、死婴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学校死胎、死婴处置工作方案;2.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3. 监督检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4. 处理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学校相关部门职责:1. 产科:负责死胎、死婴的接生和初步处置;2. 医疗科:负责死胎、死婴的医学鉴定和传染病检测;3. 殡葬管理科:负责死胎、死婴的遗体处置;4. 学生工作部:负责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5. 法务科:负责处理与死胎、死婴处置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处置流程第七条死胎、死婴的接生和初步处置:1. 产科在接生前应做好消毒隔离措施,确保医疗安全;2. 接生后,产科应及时通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初步处置工作。
第八条死胎、死婴的医学鉴定和传染病检测:1. 医疗科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医学鉴定和传染病检测;2. 检测结果应尽快报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死胎、死婴的遗体处置:1. 殡葬管理科根据医学鉴定和传染病检测结果,制定遗体处置方案;2. 处置方案经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殡葬管理科组织实施。
第十条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1. 学生工作部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启动安抚机制,安抚死者家属;2. 学生工作部应协助死者家属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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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19]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
死婴死胎管理制度范文
死婴死胎管理制度范文死胎、死婴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死胎、死婴的管理,保障科学准确处理死胎、死婴事件,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安宁和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此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具有死胎、死婴管理职能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死胎、死婴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人道原则。
尊重死胎、死婴的生命,尊重家庭的感受,遵循人道处理原则。
(二)科学准确原则。
依法依规对死胎、死婴进行分析、鉴定和处理,确保科学、准确、可行。
(三)保密原则。
依法保护死胎、死婴的个人隐私,加强信息的保密性。
(四)人文关怀原则。
对死胎、死婴的家庭和社会予以关怀和支持。
第四条死胎、死婴的管理涉及以下职能:(一)死胎、死婴的标准化鉴定。
(二)死胎、死婴的统计分析与报告。
(三)死胎、死婴的合法处理。
(四)死胎、死婴的信息管理。
第二章死胎、死婴的标准化鉴定第五条对死胎、死婴的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
(二)鉴定过程要妥善、科学,确保准确鉴定死亡。
(三)鉴定结果要记录在案,确保可查。
第六条鉴定死胎、死婴应注意以下要点:(一)对于死婴,要明确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
(二)对于死胎,要明确胎龄、胎儿是否破裂等信息。
(三)鉴定结果要及时告知家属。
第七条对于存在争议的死胎、死婴鉴定,可进行复核,并由复核结果作为决定依据。
第三章死胎、死婴的统计分析与报告第八条对于每一起死胎、死婴事件,相关机构应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九条统计分析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事件的基本信息,如地点、时间、原因等。
(二)家庭情况,如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等。
(三)死胎、死婴的鉴定情况。
(四)对家属的心理支持情况等。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上报的统计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分析其中的问题和趋势,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死胎、死婴的合法处理第十一条对于死胎、死婴的合法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处理,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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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死胎管理制度死婴死胎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疗机构应该对于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进行及时的处理。
一旦发现胎儿或婴儿无法存活,医院应该及时通知家属,并经过医生和家属的共同确认后,可以对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进行合理处理。
其次,医疗机构对于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要进行合理的记录和报告。
医院应该建立完善的婴儿死亡和胎儿流产的记录系统,包括病历、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在发生死婴死胎的情况下,医院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再者,针对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的处理,医院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医生和医院应该尊重家属的意愿,同时也要根据医疗技术和道德标准做出合理的决定。
绝对不能私自处理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更不能出现非法买卖婴儿和胎儿的现象。
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死婴死胎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对于医生和医院私自处理婴儿和胎儿,或者参与非法买卖婴儿和胎儿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进行严格处罚。
同时,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管力度,保证医疗机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死婴死胎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社会应该加强对于死婴死胎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册、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大众宣传死婴死胎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社会对于这一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倡导人们尊重生命,关爱婴儿和胎儿,共同维护婴儿和胎儿的权益。
总的来说,死婴死胎管理制度是保护婴儿和胎儿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都应该共同关注这一制度,共同努力做好死婴死胎的管理工作,为保障婴儿和胎儿的健康和权益做出贡献。
规章制度-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
01
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和评估
。
医疗机构
02
负责死婴和死胎的鉴定、处理和报告工作,需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03
负责全国死婴和死胎的统计、监测和研究工作,为政策制定提
供科学依据。
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建立死婴和死胎报告制度
04
死婴和死胎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监督检查内容
对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医护人员的操作规范、存放和处理死婴 死胎的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方法
采用明察暗访、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确保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全面 性。
评估指标及方法
评估指标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医护人员的操作规范程度、设施设备的完备程 度等。
03
死婴和死胎管理的制度建设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规定死婴和死胎的鉴定、处理和报告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对医疗机构在处理死婴和死胎过程中所需遵守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全国死婴和死胎发生率及死亡原因统计调查方…
对全国死婴和死胎的统计、监测和研究工作进行了规定。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言 • 死婴和死胎的基本信息 • 死婴和死胎管理的制度建设 • 死婴和死胎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 死婴和死胎管理的改进与发展方向 • 结论
01
引言
背景介绍
社会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死婴和死胎现象逐 渐增多,这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压力。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D县人民医院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一、应将引产死胎纳入遗体管理,妥善处置。
二、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的知情权。
医务人员应当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对死婴、死胎处理的相关规定,并填写相关登记。
三、引产死胎由医护人员与医院指定人员交接,做好登记,双方签字,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四、指定人员负责引产死胎的收集和规范存放,批量送往殡仪馆,并有完整的交接手续。
五、有传染性风险的,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死胎收集、运送、存放全过程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六、禁止我院医务人员从事营利性的引产死胎处置工作。
七、严禁将引产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置。
注:死胎: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500克以上的死产胎儿。
— 1 —。
死胎死婴处置制度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影像超声科与临床科室紧急呼救与支援的机制与流程
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死胎、死婴处置制度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影像、超声科与临床科室紧急呼救与支援的机制与流程一制定目的根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此死胎、死婴处置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医院各科室。
三主要内容1、医务人员认真落实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死胎、死婴处理的知情权,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知晓死胎、死婴处置方式的基础上选择死胎或死婴的处置方式,并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
2、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根据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对死胎、死婴的选择方式,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规范处理。
3、选择自己处置的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应告知其准备包装物,医务人员对死胎、死婴进行规范处理后,交给患者或授权人处置并签字。
4、选择交由医院处置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4.1引产的死胎应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立即通知医疗废物暂存点工作人员到科室进行交接并确认签名,死婴在医疗废物暂存点冰柜内冷藏并及时运送殡仪馆处理,双方签字确认。
4.2死亡的新生儿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同时做好尸体护理,交接双方签名确认。
5、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5.1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5.2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对死胎、死婴进行卫生处理,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5.3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产妇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自行处理。
6、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7、死胎、死婴交接记录完整。
8、警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有效发挥健康教育在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健康管理,以提高患者、家属自我康复护理能力,改善健康状况,提高健康意识,提升健康素养,制定本制度。
婴儿死亡、死胎、死产分析制度
婴儿死亡、死胎、死产分析制度
一、村级负责提供出生及死亡信息、做好死亡原始登记,镇级入户调查填写死亡报告卡,作出死因诊断,每月向村例会反馈各村监测情况,每季度1次上报统计资料。
二、凡在围产期死亡《指孕周28周的死胎、死产及产后七天新生儿死亡》,要负填写围产儿儿童死亡报表,并做到不缺项、不漏项,居住地址中要填写清楚母亲户口所在地,以便核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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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础数据和指标的统计与分析,应定期根椐各级机构的原始记录资料进行围产保健基本数据和指标的统计与分析,建立健全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定期进行围产儿死亡评审。
四、每季度进行一次死因评审,确认死因进行分析,找出造成围产期死亡的主要原因以及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可避免死亡的干预对策。
五、镇级单位通报主要死因及其影响因素,并对干预的重点环节,实施的有效途径等提出明确要求,及时指导工作实践,调整工作上的偏差。
六、根据监测所获取的重要信息,为了更好地指导干预措施,使干预更有针对性,扩大了监测的干预工作的作用,有效降低围产儿死亡。
医院死婴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死婴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维护产妇和家属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死婴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1. 产科:负责死婴的接生、处理和交接工作。
2. 殡葬科:负责死婴的遗体管理、火化、骨灰存放等工作。
3.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负责死婴遗体及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
4. 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对死婴处理过程中的感染防控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管理制度1. 死婴接生(1)产科医护人员在接生前,应向产妇或家属告知死婴的可能情况。
(2)确认死婴后,应及时向产妇或家属告知,并询问其意愿。
2. 死婴处理(1)产妇或家属同意将死婴交由医院处理时,产科医护人员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①告知产妇或家属死婴的处理办法,并签署相关文书;②将死婴遗体送至殡葬科;③殡葬科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2)产妇或家属自行处理死婴时,产科医护人员应告知其处理办法,并协助其完成相关手续。
3. 死婴遗体管理(1)殡葬科负责对死婴遗体进行火化,并妥善保管骨灰。
(2)禁止将死婴遗体按医疗废物处理。
4. 医疗废物处置(1)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负责对死婴遗体及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2)禁止将死婴遗体及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处理。
5. 感染防控(1)产科医护人员在处理死婴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感染防控规定,防止交叉感染。
(2)医院感染管理科对死婴处理过程中的感染防控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监督检查1. 医院定期对死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产科负责解释。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范文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范文死胎死婴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死胎死婴的管理,保护死胎死婴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死胎指在宫内死亡的胎儿,体重低于500克或未满20周。
死婴指出生后不久即死亡的婴儿,体重低于500克或出生后不满28天。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当建立死胎死婴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死胎死婴的处理和管理。
第五条死胎死婴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死胎死婴的利益为核心,注重保护隐私和尊重家庭意愿。
第二章死胎死婴的申报和处理第六条所有死胎死婴情况都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胎儿或婴儿的基本信息、死亡原因和发现时间地点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死胎死婴的申报信息报送给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死因调查。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死胎死婴提供相应的处理和管理服务,包括尽快安排尸体解剖、进行鉴定和打印遗体鉴定书等。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与家庭充分沟通,尊重家庭意愿,根据家庭的要求合理处理和管理死胎死婴的遗体。
第十条对于没有家庭或家庭无法决定处理方式的死胎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遗体的临时保管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冷藏设施,确保死胎死婴遗体的保存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死亡胎儿或婴儿提供相应的安葬服务,包括提供告别仪式、丧葬用品和相关人员的陪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死胎死婴的关爱工作,为家庭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援助等服务。
第三章死胎死婴的隐私保护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当建立死胎死婴信息管理制度,保护死胎死婴及其家庭的隐私。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控制死胎死婴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播,不得随意泄露、传播、出售或非法交易死胎死婴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死亡的胎儿或婴儿,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当尽可能将其身份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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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
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篇二: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xxx医院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
根据国卫办医发[2020]21号有关规定,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有关问题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二、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三、产妇和家属自行处理死胎、死婴应注意以下事项:
1、产妇和家属自行处理,必须远离水源,深埋于地面1米以下或按照《殡葬管理条例》送至殡仪馆火化处理死胎、死婴。
2、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处理,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
否则,由此造成传染病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您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四、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自行对死胎、死婴进行处理。
所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自行承担,与院方无关。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委托医院对死胎、死婴进行处理。
并承担所需处理费用。
产妇签字:受委托人签字:受委托人与产妇关系:助产士签字:
主管医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篇三:死胎及死婴的处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20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
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
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
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