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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工作制度

投资顾问工作制度

投资顾问工作制度背景投资顾问是一种专业职业,专门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和管理投资组合。

为了确保投资顾问能够高效地履行职责,制定一套科学和规范的工作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投资顾问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工作时间投资顾问的工作时间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安排。

通常,在工作日的正常办公时间内,投资顾问应该全职在岗。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或调整工作时间,必须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并获得批准。

工作职责投资顾问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市场情况和趋势,提供投资建议;2. 监控客户投资组合的表现,并及时做出调整;3. 与客户保持沟通和关系维护,解答客户疑问;4. 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完成工作任务。

保密义务作为投资顾问,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机密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投资顾问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对于获得的客户信息,禁止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如发现有泄露行为,将会追究责任。

客户服务投资顾问应以客户利益为先,积极主动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在与客户沟通中,投资顾问应保持礼貌和专业,充分理解客户需求,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制定针对性的投资计划。

培训和研究投资市场在不断发展变化,作为投资顾问,持续研究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是必要的。

公司将提供相关培训机会和资源,投资顾问应积极参与培训活动,并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总结投资顾问工作制度是公司规范和管理投资顾问工作的重要手段。

投资顾问应遵守工作时间安排、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客户隐私、提供优质客户服务,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通过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将有效提升投资顾问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客户创造更大的投资价值。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行政财务部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办法,监督财务顾问部执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信息技术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风控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部门定位承担投资顾问业务开展的运营支持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财务顾问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财务顾问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的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财务顾问部向公司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守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中遵守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投资咨询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投资咨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投资咨询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证券公司投资咨询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全体人员。

三、投资咨询业务规范1. 证券公司应当设立投资咨询部门,配备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2. 投资咨询部门应当制定投资咨询业务流程,明确投资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方式、期限等。

3. 投资咨询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客观、公正、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

4. 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与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活动。

5. 投资咨询人员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6. 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事投资咨询业务。

四、投资咨询服务内容1. 投资咨询部门应当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1)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等研究报告;(2)投资组合构建、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建议等;(3)投资风险提示、投资收益预测等;(4)投资教育、投资咨询培训等。

2. 投资咨询人员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咨询服务。

五、投资咨询业务管理1.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咨询业务的审批、监督、检查等环节。

2.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业务性质、规模、风险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3.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咨询业务实施全过程监控,确保投资咨询业务合规、稳健开展。

4.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业务及时整改。

六、投资咨询人员管理1.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咨询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2.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咨询人员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3.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咨询人员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投资咨询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投资咨询人员进行处罚。

证券投顾规章制度范本

证券投顾规章制度范本

证券投顾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以下简称投顾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分析、预测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投顾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合理谨慎地提供投顾服务。

第二章业务许可和监管第四条从事投顾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二)具备与投顾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业务设施和风险管理制度;(三)最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投顾业务,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资建议,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投资者;(二)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三)根据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风险承受能力等个人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投资建议;(四)利用内幕信息、市场操纵等非法手段获取投资收益;(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投顾业务进行全面监管,确保投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投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投资者保护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投顾业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明确告知投资者投顾服务的内容、范围、效果和风险。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投资建议,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投资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投顾服务,有权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记录、收费标准等信息。

投顾服务管理制度

投顾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顾问服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员工及外聘专家。

第三条投资顾问服务是指本公司通过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投资策略研究、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投资顾问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户至上,诚信为本;2.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3. 专业规范,持续改进;4. 风险控制,稳健经营。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标准第五条投资顾问服务内容包括:1. 投资咨询:为客户提供证券市场动态、行业分析、公司研究、投资策略等咨询服务;2. 投资策略研究:为客户量身定制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风险控制、收益预期等;3. 投资组合管理:根据客户需求,构建并管理投资组合,实现投资目标;4. 投资教育:普及证券投资知识,提高客户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5. 市场研究:对证券市场、行业、公司进行深入研究,为客户提供决策支持。

第六条投资顾问服务标准:1. 服务态度:热情周到,耐心解答客户疑问;2. 服务质量:准确、及时、全面;3. 专业能力:具备扎实的证券投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4. 风险控制:严格遵循风险控制原则,确保客户资产安全;5. 沟通协作: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及时反馈投资动态。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七条客户接待:1. 员工应主动迎接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2. 员工应向客户介绍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风险提示;3. 员工应如实填写客户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投资咨询:1. 员工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投资咨询服务;2. 员工应向客户解释投资建议的依据和风险,确保客户充分了解;3. 员工应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投资情况,调整投资策略。

第九条投资策略研究:1. 员工应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开展投资策略研究;2. 员工应向客户汇报研究结论,并提出投资建议;3. 员工应跟踪投资策略实施情况,及时调整。

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

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的业务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合规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独立的证券投资建议。

第二章人员资格与注册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4.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5.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应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执业行为第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建议等服务;2. 指导客户进行证券投资,帮助客户制定投资策略;3. 监督客户投资行为,提醒客户风险;4. 提供市场动态、政策法规、公司信息等相关资讯;5. 参与公司内部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2. 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客户信息;3. 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利益误导客户;4. 不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5. 接受公司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定期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在工作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客户损失或公司声誉受损的,公司应依法予以处罚。

证券投顾规章制度范本

证券投顾规章制度范本

证券投顾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证券投顾资格1. 证券投顾应当具备国家相关资格认证,且经过证监会核准方可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2. 证券投顾应当具备相关金融学、经济学、法律学等专业知识,并通过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素养。

第三章证券投顾职责1. 证券投顾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

2. 证券投顾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3. 证券投顾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投资风险,并告知客户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四章客户管理1. 证券投顾应当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2. 证券投顾应当按照客户要求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并遵守客户的委托指令。

3. 证券投顾应当保护客户的利益,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投资管理1. 证券投顾应当建立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证券投顾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做好风险控制和管理。

3. 证券投顾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调整投资策略,确保客户获得合理收益。

第六章风险管理1. 证券投顾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

2. 证券投顾应当加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有效控制风险。

3. 证券投顾应当建立紧急应对机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有权对证券投顾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其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2. 证券投顾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3. 监管部门对证券投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八章处罚措施1. 对于违法违规的证券投顾,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

3.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吊销证券投顾的资格。

第九章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若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行政财务部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办法,监督财务顾问部执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信息技术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风控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部门定位承担投资顾问业务开展的运营支持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财务顾问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财务顾问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的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财务顾问部向公司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守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中遵守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理财顾问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理财顾问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理财顾问业务,提高理财顾问服务质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从事理财顾问业务的员工,包括理财顾问、投资顾问、客户经理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理财顾问业务以诚信、专业、规范、高效为原则,为客户提供全面、个性化的理财咨询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证券公司设立理财顾问管理部门,负责理财顾问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理财顾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理财顾问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二)负责理财顾问业务的培训、考核和监督;(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理财顾问业务;(四)收集、整理和分析理财顾问业务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五)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理财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咨询服务;(二)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三)跟踪客户投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四)宣传理财知识,提高客户理财意识;(五)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三、业务流程与规范第七条理财顾问业务流程:(一)客户咨询:理财顾问接受客户咨询,了解客户需求;(二)需求分析:理财顾问对客户需求进行分析,制定理财方案;(三)方案实施:客户确认方案后,理财顾问协助客户实施;(四)跟踪服务:理财顾问定期跟踪客户投资情况,调整投资策略;(五)客户反馈:收集客户反馈,持续优化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业务规范:(一)遵循法律法规,合规经营;(二)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三)专业素养,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四)保守客户秘密,保护客户隐私;(五)严禁违规操作,杜绝利益输送。

四、培训与考核第九条证券公司定期组织理财顾问业务培训,提高理财顾问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理财顾问管理部门对理财顾问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客户满意度等。

五、风险管理与投诉处理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理财顾问业务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控制理财顾问业务风险。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充分发挥投资顾问的证券投资咨询专业服务优势,合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及基础客服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顾问团队及其从事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第三条投资顾问是指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记录为证券投资顾问、已签署合规许诺书、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工作和投资顾问业务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投资顾问”)。

第二章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投资顾问人员大体聘用标准:(一)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二)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三)具有较强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水平;(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团队合作能力和执业操守;(五)执业合规与风险控制能力强,无不良执业纪录;(六)公司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评聘为投资顾问:(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最近三年受过刑事惩罚的,或因犯有贪污、行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因犯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三)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原单位开除的;(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自律规范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研究部与行政人事部按照需要和公司有关规定,不按期组织投资顾问的评聘工作。

投资顾问聘用工作采取内部选拔和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被评聘为投资顾问后,须签署《江苏百瑞赢投资顾问许诺书》。

第八条合规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记录管理,确保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记录为证券投资顾问。

研究部应主动向公司申报投资顾问人员变更等信息。

第九条投资顾问专业技术职级包括首席投资顾问、高级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助理四个级别投资顾问的专业技术职级由研究部、行政人事部评定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两篇精选全文完整版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两篇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两篇篇一: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范投资顾问人员合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促进投资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符合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所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成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证券营业部员工。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四条经纪管理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招聘、培训、监督、考核、投诉和回访等工作;投资顾问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的专业指导、专业培训和专业评价等工作,负责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需求,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人力资源部负责投资顾问的人事管理、资格申报和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支持;法律合规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的合规审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有关合规培训和合规咨询,在合规检查工作中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考核,并将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公司信息隔离墙统一管理。

第二章证券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及工作职责第五条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包括: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合规执业记录;2.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投资咨询经验或金融业从业经验;4.具有出色的沟通及协调能力,能够正确处理客户的各种投资咨询问题;5.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中的基本条件及公司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顾问岗位职责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岗位职责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岗位职责规定前言本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岗位的职责和行为,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确保客户的资产安全和公司的良好声誉。

全部岗位人员都必需遵从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而且依法行事。

一、职责概述证券投资顾问是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紧要桥梁,重要负责为客户供应专业的投资建议,以帮助客户订立和实施投资策略,保护客户的经济利益,提高客户资产的增值和保值效果。

同时,证券投资顾问还应乐观开展市场调研,关注行业动态,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岗位职责具体细则1.分析市场:及时了解、研究市场情况和行业动态,掌握金融政策变动、宏观经济走势等有关信息,为客户供应投资决策的参考。

2.客户咨询:接受客户的咨询,理解客户的需求和目标,依据客户的风险经受本领和期望收益,向客户供应个性化的投资建议。

3.投资方案订立:依据客户的需求和市场情况,订立合理的投资方案,并在获得客户同意后进行操作,确保投资行动符合客户的利益和投资策略。

4.投资风险评估:对拟投资的证券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向客户认真解释投资可能面对的风险和收益情况,提示客户保持风险意识,订立风险掌控策略。

5.投资业绩跟踪:定期跟踪客户的投资业绩,分析投资情形,向客户供应投资报告,总结投资经验和教训,及时调整投资策略,确保客户投资目标的实现。

6.客户关系维护:建立并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通过定期沟通和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反馈,供应高质量的服务,加强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和满意度。

7.合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规范接受礼品、回报和其他利益的行为,确保公正、透亮、廉洁的工作环境。

8.保密义务: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机密信息,严禁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确保客户的资产安全和公司的声誉。

三、工作要求和标准1.业务素养:具备坚固结实的金融、经济学基础知识,熟识证券市场运作机制,了解投资产品和工具,具备良好的分析和决策本领。

2.专业本领:具备较强的投资分析、风险评估和资产配置本领,熟识投资理论和基本的财务分析方法,具备编制研究报告和投资方案的本领。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工作的管理,为了培养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营销队伍,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托《客户经理平台》对营业部投资顾问工作进行管理。

营业部所有投资顾问的数据资料必须全部上线录入《客户经理平台》,并依据本办法加强管理。

第三条经纪业务总部及营业部的投资顾问主管通过《客户经理平台》对投资顾问实施监督管理。

《客户经理平台》的相关查询权限同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和稽核监察部开放。

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是指依照个人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知识,为公司开发各种类型的投资者并指导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的投资,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证券资讯和证券交易的一般基础服务并从公司取得相应收入的人员。

第五条证券投资顾问的主要职责和工作:1、以个人或团队的方式积极开发客户,培育市场,控制风险,活跃交易,提高盈利,树立公司品牌。

2、为客户提供研究报告、投资建议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3、协助客户控制好市场风险,提高客户盈利能力与投资回报率。

4、加强与客户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收集市场信息、掌握客户的心理动态和同业竞争态势,为公司(或营业部)改善经营和服务提供建议。

5、为客户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年龄25-35岁,有过1年以上证券、期货、保险及市场营销工作经历者优先,客户资源丰富者,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2、热爱证券行业,遵守诚信原则,对公司有忠诚度,认同公司企业文化。

3、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市场开发能力,有客户基础和正在投资者从优。

4、锐意进取,吃苦耐劳,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强烈的风险意识。

5、初步具备从事证券经纪活动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有投资经历或操作大资金经验者从优。

6、待人热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和团队精神,无不良嗜好。

7、口齿清晰,善交际,五官端正,身体好。

8、遵守本规定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行业自律规则,确保业务合规开展;(二)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投资顾问服务;(三)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四)持续改进: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二、投资顾问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司应设立投资顾问部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的规划、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投资顾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二)具有丰富的证券市场经验和投资知识;(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沟通能力;(四)通过公司组织的投资顾问业务培训。

第六条投资顾问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行业自律规则;(二)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客户秘密;(三)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资建议;(四)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三、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第七条投资顾问业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客户咨询:投资顾问人员应热情接待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二)业务洽谈:双方就投资顾问服务内容、费用、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三)签订合同:双方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提供服务:投资顾问人员按照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五)跟踪服务:投资顾问人员定期跟踪客户投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八条投资顾问业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投资建议应基于客户需求和市场分析,不得诱导客户进行非理性投资;(二)投资组合应分散风险,合理配置资产;(三)投资顾问人员应定期向客户报告投资组合业绩,并及时告知客户投资风险;(四)投资顾问人员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券商资管投顾人员管理制度

券商资管投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券商资管投顾人员的管理,提高投顾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从事资管投顾业务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客户经理、研究分析师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投顾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强化合规意识,提升专业能力,确保资管投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投顾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2. 负责为客户提供专业、个性化的投资建议和服务;3. 跟踪市场动态,及时向客户传递投资相关信息;4. 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工作,提升客户满意度;5. 参与公司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

第五条投顾人员权利:1. 依法享有劳动报酬、福利待遇;2. 享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晋升机会;3. 享有对公司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建议权;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公司对投顾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证券从业资格;2. 具有扎实的金融、经济、投资等专业知识;3. 具有良好的沟通、表达和团队协作能力;4. 具有较强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七条培训内容:1. 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2. 公司规章制度、业务流程;3. 投资理论、市场分析、风险管理;4. 客户服务、沟通技巧、团队协作。

第八条考核方式:1. 定期考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考察投顾人员对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市场分析等方面的掌握程度;2. 工作绩效:根据客户满意度、业务量、合规情况等指标,对投顾人员进行综合评价;3. 绩效奖金: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投顾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合规与风险控制第九条投顾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业务合规。

第十条投顾人员应具备以下风险控制能力:1. 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有充分的认识;2. 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3. 能够对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监控。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系统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发展,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顾问服务,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增加客户满意度,实现由通道定价向服务定价转变,建设资产管理型的经纪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是指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顾问是指隶属于中信证券,在经纪业务系统投资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

1第二章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第四条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1. 营业部须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和风险。

2. 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3. 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

第五条投顾服务的签约流程:1. 风险测评: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机构客户不需测评;全部个人客户必须重新测评,建议风险等级在1,3之间的客户才能接受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风险测评至少每1年更新一次)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情形,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对向客户的提示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投资顾问制度

投资顾问制度

投资顾问制度投资顾问制度在现代金融市场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投资顾问的职责是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并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水平,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投资顾问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投资顾问需要对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等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并根据投资者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投资方案。

其次,投资顾问需要对市场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了解市场的变化趋势,掌握各种投资工具的特点和运作规律。

最后,投资顾问需要随时监测投资组合的表现,并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投资顾问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投资顾问作为专业人士,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帮助投资者避免一些常见的投资误区,减少投资风险。

投资顾问还具备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必须以客户的利益为先,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客户之上。

这种制度能够有效地避免投资顾问操纵市场,以自己的利益谋取私利,从根本上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此外,投资顾问制度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投资顾问能够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水平,使投资者能够更加理性地进行投资决策,减少市场上的投机行为,降低市场波动性。

另一方面,投资顾问的专业分析和建议能够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投资顾问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投资顾问的职责涉及到个人财产,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一些不良的投资顾问可能会利用自己的职位获取利益,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其次,投资顾问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能存在局限性。

市场的变化往往是复杂多变的,投资顾问不可能完全准确地预测市场的走势,投资者需要保持警惕,不要过度依赖投资顾问的建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投资顾问制度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应加强对投资顾问的监管,确保投资顾问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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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四章参与媒体证券活动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六章投资顾问日常管理第七章执业回避与隔离第八章信息披露第九章公司网站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第十章业务培训第十一章服务费用第十二章客户回访第十三章客户投诉处理第十四章罚则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明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建立高素质投资顾问队伍,提高客户服务质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

投资顾问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经纪业务总部客户服务中心职责:(一)经纪业务总部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服中心)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顾问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对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初审与网站公示,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做好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变更及年检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就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等活动进行审批,并向当地证监局报备。

(四)负责总部证券投资顾问的招聘规模,对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招聘计划进行管理和审批。

并对拟招聘的证券投资顾问进行初审。

(五)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和考核。

(六)为营业部进行业务推介举办的投资者报告会提供支持和配合。

负责协助营业部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宣传推介。

(七)负责制定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投资顾问协议。

(八)负责制定服务费用收取办法。

(九)负责客户回访及客户投诉工作。

第四条研发部职责:(一)负责对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就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的行为进行审核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二)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

(三)协助客服中心对证券投资顾问进行业务培训。

第五条营业部职责:(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组建证券投资顾问队伍。

各营业部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应与其服务方式和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负责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申请的提交和现场公示。

(三)负责本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的任务指标制定、业绩考核以及薪酬的计算。

(四)负责本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考核,提出证券投资顾问续聘、解聘和升降级的初步意见。

(五)负责本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展业行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督促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示投资风险,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证券投资顾问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负责办理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工作。

(三)负责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相关信息。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七条公司及投资顾问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公司客服中心及各营业部应分别通过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向客户公示下列基本信息:(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第九条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时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见附件1),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第十条公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十一条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见附件2),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公司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第十二条公司及投资顾问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十三条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说明投资建议的合理依据和资讯来源。

依据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合法取得的证券研究报告做出投资建议的,应当提示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做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为他人抢先交易提供便利,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先于该客户进行相关证券交易。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公司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就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公示本公司的名称和业务资质、证券投资顾问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二)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

第十七条客服中心负责协助营业部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行为,不得以夸大、误导性语言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片面、夸大、虚假的营销宣传;不得由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

第十八条客服中心或营业部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主办部门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客服中心报备,由客户服务中心提前5个工作日向陕西证监局报备。

第十九条各营业部指定合规风控人员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环节进行检查;客服中心通过回访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管理,防范违法违规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客服中心和各营业部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

各营业部及投顾人员应当建立投顾工作台账等业务档案,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详细记录留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做好下列信息揭示和风险提示要求:(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作夸大、误导性宣传;(二)充分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以及使用该工具或设备带来的风险,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者隐瞒;(三)充分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以及获得数据信息的时间;(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充分说明其工作原理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投资顾问应当遵守证券投资顾问执业操守,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一)对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服务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原则。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依据客户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向客户推荐适当的投资产品和咨询服务。

切实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

(二)应当主动、明确地对客户进行客观的风险揭示,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

(三)明知客户的要求或拟委托的事项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规范的,应予以拒绝,且应如实告知客户并提出改正建议。

(四)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在执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五)应当积极参与公司举办的投资者教育活动。

(六)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并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竭诚完成客户委托的合法事项,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维护客户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一)公司投顾人员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依据未公开信息撰写分析报告,不得泄露、传递、暗示给他人或据以建议客户或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

(二)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私下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客户、机构和个人馈赠的贵重财物。

(三)不得兼任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四)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和增进公司及行业声誉。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四章参与媒体证券活动第二十四条参与面向公众的媒体证券活动是指参与由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的,面向投资者发表的证券投资咨询类文章、相关评论或者与媒体合作开展证券业务等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参与媒体活动的规定:(一)公司员工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参与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的各种证券活动。

公司投资顾问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可以以公司名义参与各类媒体组织的各种证券活动。

(二)公司及投资顾问人员只能参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正规的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的各种合法、合规的证券活动。

(三)投资顾问以公司名义参与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的证券活动之前必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征得公司的同意。

作为嘉宾,参与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的证券活动的人员需填写《参与媒体证券活动的申请表》(见附件3),获批后,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证券监管机构——陕西证监局报送备案材料。

作为作者,投资顾问可以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文章,但是投资顾问不得在媒体上作出关于买入、卖出或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发表文章前需要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见附件4),通过公司OA系统报经公司批准。

同时还需要以公司名义与发表文章的媒体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后才能在媒体上发表文章。

当投资顾问的投资分析文章涉及到具体股票的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时,还需要提交公司合规部进行审核。

(四)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部门与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合作时,事先应当通过签报征得公司的同意。

主办部门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客服中心报备,由客服中心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陕西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本公司与合作单位双方的印鉴。

未经批准或审批报备手续未履行完毕之前,投资顾问不得参加任何媒体组织的任何证券活动。

(五)公司参与广播、电视节目时不得对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公司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虚假、不实或误导性宣传。

(六)投资顾问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本公司、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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