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广西日报社

广西电视台

桂妇发 [2009]14号

关于开展“广西十大创业女杰”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各市妇联、人事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响应全国妇联评选“我心目中的共和国杰出女性”活动的号召,大力宣传我区广大妇女在新中国成立60年和改革开放30年中做出的突出贡献,特别是宣传在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继续保持广西发展良好势头”目标中,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创业女性先进典型,树立广西妇女的新形象,激励全区各族各界妇女发扬创新、创造、创业的精神,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为实现“四个保”目标作出积极贡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妇联、广西日报

社、广西电视台联合开展第七届广西十大女杰评选表彰活动,为突出在新中国建设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创业女性典型,冠名为“广西十大创业女杰”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在全区城乡、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妇女中,推选30名候选人。其中:每个市推荐1名,区直各系统、行业口单位各推荐1名(具体名额分配附后),并采取评委会评选和互联网点击投票,组委会审定的办法,从30名候选人中择优评选出10名事迹突出女性当选“广西十大创业女杰”,其余20名为“广西十大创业女杰”提名奖。由自治区妇联同时授予10名“广西十大创业女杰”为自治区“三八”红旗手称号(对于曾经获得过自治区“三八”红旗手称号的,自治区妇联保留其荣誉,不再重复授予)。

二、评选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广西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二)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和模范执行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热爱学习,崇尚科学,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锐意进取,艰苦创业,成效显著,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我区发展良好势头”中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五)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弘扬家庭美德,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六)一般应在近5年内获得过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荣誉称号。

三、评选办法及要求

为了加强对本次评选活动的领导和管理,由主办单位成立评选活动组委会(组委会成员名单附后),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整个评选活动日常工作。具体评选办法如下:(一)推荐候选人。“广西十大创业女杰”候选人由各地级市、区直各系统、行业口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推荐。推荐单位要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出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廉政书面证明;经市委、主管厅级单位审批后,在候选人工作单位进行公示。于2009年9月1日前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推荐表、廉政书面证明、3000字的事迹材料、500字以内的主要事迹简介(用于宣传登报的材料)、个人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等一式3份(附电子版)、以及反映该候选人事迹的3分钟录像资料(DVD光碟或DV带),报送评选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妇联宣传部)审核。

(二)对候选人进行公示。自治区评选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上报的候选人事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报经组委会通过后在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广西新闻网、广西妇女网上公示。

(三)组织评选和审批。本次评选活动采取评委会评选和互联网点击投票相结合的办法。候选人公示通过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0日,由组委会办公室将每位候选人的300字以内的事迹简介、相片刊登在广西新闻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d14721002.html,)、广西妇女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d14721002.html,)等媒体上,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在网上参与评选点击投票。于2010年2月底前,由组委会组织成立评委会,召开评委会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和参考互联网上点击投票结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选,按得票的多少顺序,从高到低选出10名,经组委会审定,授予“广西十大创业女杰”称号,其余20名授予“广西十大创业女杰提名奖”称号。

四、奖励办法

择时举行颁奖仪式,由主办单位为“广西十大创业女杰”及“广西十大创业女杰提名奖”、自治区“三八”红旗手颁发奖杯、奖章和证书。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已当选过“广西十大女杰”或“广西十大科技女杰”者,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二)各市,区直各系统、行业口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评选活动,确保评选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将评选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自治区评选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汇报。

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电话:0771- 5527135,5527136(传真)联系人:赵凌雪唐婧

办公地址:南宁市桂春路9-1号邮政编码:530021

E-mail: gxflxcb@https://www.360docs.net/doc/2d14721002.html,

附件:1. “广西十大创业女杰”评选活动组委会名单

2.“广西十大创业女杰”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3. “广西十大创业女杰”候选人推荐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广西日报社广西电视台

2009年6月17日

主题词:广西十大创业女杰评选表彰通知

抄报: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陈际瓦,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沈北海,自治区副主席李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联办公室 2009年6月22日印

(共印200份)

“广西十大创业女杰”评选活动组委会名单

主任: 蒋培兰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妇联主席

副主任: 陈虹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沈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苹自治区妇联副主席

刘建宏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吴文贾广西日报社副总编

彭琦广西电视台副台长

联络员:周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二处处长

罗润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宣传处副处长

郑小勇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处长

赵凌雪自治区妇联宣传部部长

李萍广西日报社政治部主任

韦克宁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副总监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妇联宣传部,负责日常工作。负责人名单如下:

办公室主任: 黄苹(兼)

副主任: 赵凌雪

“广西十大创业女杰”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注:负责各系统、行业口的单位如有两个以上单位的,协商推荐有困难的可按每个单位上报一名候选人,由组委会办公室根据事迹材料审评后提交该系统、行业口单位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报组委会审评确定该系统、行业口单位的候选人名单。

附件3:

“广西十大创业女杰”候选人推荐表

吉林省公务员考察细则

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考察工作,确保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吉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 第三条对拟录公务员的考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侧重考察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岗位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二章考察组织 第四条市(州)以上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考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在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由招考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考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录用计划1:1的比例在体检合格人员中确定考察对象。 第六条招考部门(单位)应成立考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单位)公务员考试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考察

任务成立相应的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七条考察组成员必须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认真细致、有一定人事考察工作经验、与被考察者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考察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群众观念、道德观念和法纪观念; (二)业务能力素质。主要包括:开拓创新能力、业务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 (三)工作现实表现。主要包括:爱岗敬业精神、求真务实态度、履行职责和团结协作情况及主要工作业绩和成效; (四)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具有克己奉公、淡泊名利、艰苦奋斗思想,遵守法律、法规、纪律情况,工作和学习时间之外情况; (五)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公务员录用考察的基本标准: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适应招录职位要求的业务能力; (三)学习、工作现实表现好; (四)廉洁自律意识较强; (五)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回避有关规定。 第十条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公务

省委组织部各处主要工作职责

省委组织部各处(室、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办公室 负责部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主管本部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文字综合、文件审核、督办检查和部分领导讲话稿的起草、文印、通信收发工作;负责编发《xx组工信息》;负责本部的财务审计、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和接待等工作;指导组织部门自身建设;办理部领导交办事宜。 调查研究室(政策法规处) 综合研究党的组织、干部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协调、审核组织、干部工作的有关法规;综合研究和宏观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承担部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完成中组部每年下达给省委的重点课题;负责组织、干部工作的新闻宣传;编发部刊《xx组工通讯》;编纂中共xx组织xx;协调、指导市、县(市、区)组织部门的调研工作。

组织处 研究和指导党的组织制度、生活制度建设;研究和指导县以上领导班子政治思想作风建设;研究和指导党组织的设置,审批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党组织的设立;研究和指导市、县和省管单位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研究和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他各类组织的党建工作;研究和指导全省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和指导全省党费管理工作,并负责省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承办全国党代会xx代表和省党代会的组织选举工作;接转组织关系。 农村组织处 研究、指导乡镇党委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指导乡镇、村干部的培训与经常性的党员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指导乡镇、村党员的组织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综合指导乡镇、村两级领导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研究和指导开展以创建“五个好”村党组织、“五个好” 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 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指导乡镇实行政务公开,村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研究和指导解决农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和指导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吉林存在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现象

吉林存在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现象 2014年02月26日13:15 来源:中国吉林网作者:李林岩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3年10月30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四巡视组对吉林省进行了巡视。今天上午,中央第四巡视组向我省反馈巡视情况。 原标题:中央第四巡视组向我省反馈巡视情况 项宗西代表巡视组作反馈王儒林主持 本网2月26日讯(记者李林岩)今天上午,中央第四巡视组向我省反馈巡视情况。中央第四巡视组组长项宗西代表巡视组作反馈,省委书记王儒林主持会议并讲话。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3年10月30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四巡视组对吉林省进行了巡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广泛开展个别谈话,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深入了解情况,顺利完成了巡视任务。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了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报告了有关情况。 项宗西指出,吉林省党政领导班子政治坚定,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八项规定,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不断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但巡视中干部群众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国企改制、土地征用、工程建设等领域和个别单位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基层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个别领导干部律己不严。 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作风建设方面,一些干部进取、担当意识不强,超标准建设、装修办公用房,吃拿卡要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干部顶风违纪收受红包、购物卡、公款吃喝。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方面,有的领导干部党内生活原则性不强,存在“不落实”顽症。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现象。同时,巡视组还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规定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处理。 项宗西代表巡视组提出了四点意见建议。一是强化党的政治纪律,从对党的事业负责、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抓落实、讲“认真”问题,严肃党内生活。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三是深化对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整改措

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

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7.05 【实施日期】201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 指导意见 各市(州)民政局、党委组织部、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民发〔2013〕178号)要求,现就加快发展全省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发挥其服务城乡社区居民、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引领社会向上向善的专业优势,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服务的重要平台。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对化解社会矛盾与问题、保障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区和谐、

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强化基层社会治理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年以来,我省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作为社区治理和社区发展的重要抓手,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用为根本,以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以政策制度建设为保障,积极探索,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由于我省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推进力度不够、专业氛围不浓、经验积累不足、专业服务效果不强等问题,与我省促进社区建设发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要求以及广大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各地要从加强和谐社区建设、夯实党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培养壮大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广泛深入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 二、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推动社区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培育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为基础,以普及应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与方法为关键,以深化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为保障,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发展,为构建和谐吉林、改善基本民生、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按照立足省情、统筹规划、分类推进、突出重点的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一批数量充足、服务专业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科学设置社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构建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力争到2020年,每个城市社区至少配备2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具备条件的农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城乡社区自治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确保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公开招聘人员。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也可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政策安置、涉密岗位以及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可采取个别直接选聘的办法外,都要面向社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招聘的方式及组织领导等。招聘工作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报同级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工作实际需要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成员主要由单位领导和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采取考试、综合能力测评等方法进行,具体方法由招聘单位的招聘工作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人员的程序: (一)招聘单位制定公开招聘简章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县级以上人才市场公开发布。 (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测评。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公务员局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公务员局 2010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吉人联字[2004]2号)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决定,2010年全省各级机关面向社会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录计划 2010年全省各级机关拟考试录用公务员3865名 二、报名资格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应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色盲,双侧裸眼视力以上,男性身高1.7米以上,女性1.6米以上。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2年8月31日至197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乡镇录用优秀村干部职位的考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5年8月31日至196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29周岁以下(1992年8月31日至198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位,须符合该职位设置的年龄条件。

6.考生与招录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不能报考该招录单位。 7.报考乡镇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报考县(市、区)及街道办事处以上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含2010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已经获得成人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人员)。 8.符合招录职位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10年8月31日前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不含市州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且工作时间累计两年以上。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并在不 得报考公务员处理期限内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三、报名办法 2010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报名、资格审查、缴费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均通过网络方式进行。 (一)网上报名 时间:2月26日8时30分至3月7日14时30分

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实施社区基层组织建设“五有一创”工程的意见

中共吉林省委 关于实施社区基层组织建设“五有一创”工程的意见 (2011年12月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省城市社区中全面实施“五有一创”工程(有一个好书记、有一支专职队伍、有一处标准场所、有一笔固定经费、有一套运行机制,着力创建服务型社区党组织)。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使全省社区基层组织建设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以社区党建创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和组织保证。 一、推进社区党组织“五有”建设 强化社区党建工作基本要素,夯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组织基础。 (一)有一个好书记 1.按照“一好双强”标准,着力把思想政治素质好、群众工作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优秀党员选拔为社区党组织书记。 2.采取“两推一选”、组织选派、公开选聘等方式,重点从现任社区党员干部、县(市、区)和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中选拔社区党组织书记,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或离

岗的党务干部、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参加社区党组织书记选聘。 3.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纳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积极探索从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中选拔街道领导干部的有效途径,注重推荐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增强社区党组织书记岗位吸引力。 4.深入开展“争当谭竹青式好书记”活动,引导社区党组织书记争做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居民群众、创建和谐社区的优秀带头人。 (二)有一支专职队伍 5.按照“社会化招聘、契约化管理、专业化培训、职业化发展”的要求,加强社区专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为每个社区党组织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招录1名高校党员毕业生任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助理;到2013年末,力争全省每个社区都配备2至3名专职党务干部。 6.加强社区干部职业能力建设,定期组织社区干部参加培训、轮训,鼓励引导社区干部考取社会工作师。“十二五”期间,在全省社区建立一支3000人左右规模的社会工作师队伍。 7.探索推行社区干部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收入

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吉人联字[2005]41号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省各单位干部(人事)处: 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 二○○五年六月九日 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应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科学合理原则。岗位设置要在对本单位职责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因事设岗。

精简高效原则。职责相近的岗位要尽量合并设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要清晰明确,各岗位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交叉重叠;岗位任务量要饱满、均衡,避免畸轻畸重。 动态管理原则。岗位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根据职责任务的变化,可以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岗位实行分类设置。事业单位内部根据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可划分为管理岗位(含领导岗位和非领导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类。每类岗位设置的数量,不应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各类人员结构比例。 第六条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条件。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体现岗位的工作特点和等级。岗位等级应与单位的机构规格相适应,不得超过机构规格确定岗位等级。 第七条岗位设置确定后,要制定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应包括岗位的名称、代码、类别、等级、职责、任职资格条件等项目。 第八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实行职员制。领导岗位的人员可根据所担任的职务和任职时间确定职员级别;非领导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年限、职务等级、任职时间等参照事业单位原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确定职员级别,享受该级别职员的相应待遇,不享受同级别领导岗位人员因履行领导职责需要而享受的待遇,与同级别领导岗位人员没有直接对应关系。 第九条职员的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l-6级,其中1-4级设正职和副职。 领导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机构规格和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 第十条相当于正厅级的事业单位设置2-6级职员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为2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2级副职职员岗位;内设机构正职为3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3级副职职员岗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2级职员岗位按不超过单位领导岗位数的三分之一设置,其中2级正职职员岗位不超过2级职员岗位(以下各级职员岗位数额均不含领导岗位数额)总数的30%;3级正、副职和4级正、副职职员岗位分别占单位3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总数的5%、10%、30%、35%,其余为5级、6级职员岗位。 第十一条相当于副厅级的事业单位设置2级副职一6级职员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为2级副职职员岗位,副职为3级正职职员岗位;内设机构正职为3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3级副职职员岗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2级副职职员岗位按不超过单位领导岗位数的三分之一设置;3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按相当于正厅级的事业单位同级职员岗位设置办法设置。 第十二条相当于正处级的事业单位设置3-6级职员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为3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3级副职职员岗位;内设机构正职为4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4级副职职员岗位。省直所属的正处级事业单位除领导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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