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及注意事项
3. 应用范围不同
• 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是必须遵守的; • 团体标准只是对某一团体适用。
4. 制定周期不同
• 政府主导制定的国家标准周期长; • 而团体标准制定的标准周期短,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创新时代需求。
团体标准的重要意义
• 1.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的有效补充。团体标准虽不是国家鼓励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但相较于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有着更短的制定周期以及更高的市场要求;既能填补国家标准的空白,又能够灵活的吸纳行业 内优质的新产品、新技术,及时反映行业特点。
• 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 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意见。
30 •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日。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技术审查阶段
• 审查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 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两种。
• 强制性标准为必须执行,以GB为开头,是对保障人身 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 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 推荐性标准为推荐执行,以GB/T开头,是对满足基础 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 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起草阶段
• 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组成工作组进行起草工作,包括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试验和验证等, 确定标准技术内容,深入研究并不断完善;起草编写应符合GB/T 1.1、GB/T 20000、GB/T 20001、 GB/T 20004 等系列国家标准要求,形成团体标准草案;
函审:
• ①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标 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xx团 体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团体标准的管理,提高团体标准的制定质量,确保团体标准反映各方利益,实现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团体标准制定实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依规制定团体标准的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和有关单位及个人。
三、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保障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公正性、透明度和法律性,维护团体标准的声誉和权威。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完善标准制定组织架构,建立标准制定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标准制定流程和工作制度,明确标准质量监管和标准修订要求,并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告和征求意见,尊重民间有关组织和专业领域内的各方利益,适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保障涉及重要利益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标准制定的效力和权威。
四、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1. 提出标准制定申请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依据实际需要,提出标准制定申请,说明标准的必要性、目的、内容、主要技术指标和适用范围,同时明确参与标准制定的单位和人员。
2. 成立标准制定委员会标准制定委员会是制定团体标准最主要的组织机构,由团体标准制定组织负责组织成立。
标准制定委员会应当由具有标准制定经验和学术水平的专家、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相关政府机构等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标准制定委员会应当明确工作职责、义务和权利,及时提交标准制定报告、整理意见或者提供其他相应的信息。
3. 研讨方案和编制标准草案标准制定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制定流程,制定标准研讨方案和编制标准草案。
研讨方案应当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内容和流程等内容。
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制定的名称、适用范围、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的检测方法等内容。
标准草案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定,保证标准质量和公正性。
4. 征求意见和反馈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化管理体系化的要求,对初稿进行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产品标准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产品标准试点实施方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自1979年成立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在国内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主要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研究、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业务的综合性社会团体。
早在1986年,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受原国家计委的委托(计标[1986]1649号),开始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的试点工作。
经过30年的努力,现已批准发布400余项协会标准,积累了丰富的标准化管理经验,建立了一整套较完善的协会标准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精神,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内产品标准的试点工作,现提出试点实施方案如下:一、试点的意义(一)试点工作是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化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于2015年3月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以及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提出了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总体要求。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开展产品标准试点工作是顺应国家标准化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二)试点工作是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要随着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大量涌现。
而这些“四新技术”的涌现,往往在进入市场之初,遭遇无标可循而被拒之门外的境地,极大地影响了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均由政府发布,其协调难度大、编制进度慢、制订时间长,不能快速反应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而团体标准以市场为主导,对市场需求响应及时,具有针对性强、制订周期短,编制速度快等特点。
运用团体标准这种技术手段来引导市场行为、凝聚产业链、提升企业竞争力,能够将先进的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生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三)试点工作是增加标准供给的需要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要突出基础性、通用性和公益性属性,在制定范围上,尤其是在新兴产业及市场灵敏度高的领域,标准存在较大缺失,地方标准受地域限制,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一、引言。
团体标准是指由一个团体或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的,用于指导和规范团体内部行为的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团体标准的管理对于团体的发展和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是每个团体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二、团体标准的制定。
1.确定制定团体标准的必要性和范围,明确标准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2.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调研和论证,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确定标准的技术要求和内容。
3.制定标准草案,并进行内部讨论和审查,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订和完善。
4.公开征求意见,接受外部专家和相关单位的评审和审查,修改完善标准内容。
5.最终确定并公布团体标准,确立标准的实施时间和具体要求。
三、团体标准的实施。
1.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明确标准的实施程序和具体要求。
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标准培训和技术交流,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3.建立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标准的全面实施和执行。
4.定期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团体标准的管理。
1.建立团体标准档案,做好标准的归档和管理工作,确保标准的保存和更新。
2.建立标准的修订机制,定期对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保持标准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3.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团体成员对标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建立标准的反馈机制,接受团体成员和外部人员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理和处理。
五、团体标准的评价。
1.建立团体标准的评价体系,制定评价指标和方法,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组织内外部专家和相关单位对标准进行评价和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和不足。
3.根据评价结果对标准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六、总结。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是团体内部行为的规范和指导,对于团体的健康发展和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IATF16949-2016中文版全文
目录前言----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7)历史 (7)目标 (7)有关认证的说明 (8)引言 (9)0.1总则 (9)0.2质量管理原则 (9)0.3过程方法 (9)0.3.1总则 (9)0.3.2计划-执行-检查-处置循环 (10)0.3.3基于风险的思维 (11)0.4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的关系 (1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1)1范围 (11)1.1范围—汽车行业对ISO9001:2015的补充 (12)2规范性引用文件 (12)2.1规范性引用标准和参考性引用标准 (12)3术语和定义 (12)3.1汽车行业的术语和定义 (12)4组织环境 (14)4.1理解组织及其环境 (14)4.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14)4.3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14)4.3.1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补充 (15)4.3.2顾客特定要求 (15)4.4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 (15)4.4.1组织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所需过程及其相互作用。
(15)4.4.1.1产品和过程的符合性 (15)4.4.1.2产品安全 (15)4.4.2在必要的范围和程度上,组织应: (16)5领导作用 (16)5.1领导作用和承诺 (16)5.1.1总则 (16)5.1.1.1公司责任 (16)5.1.1.2过程有效性和效率 (16)5.1.1.3过程拥有者 (16)5.1.2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16)5.2方针 (17)5.2.1建立质量方针 (17)5.2.2沟通质量方针 (17)5.3组织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17)5.3.1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补充 (17)5.3.2产品要求和纠正措施的职责和权限 (17)6策划 (18)6.1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 (18)6.1.1在策划质量管理体系时,组织应考虑到4.1所提及的因素和4.2所提及的要求,并确定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机遇,以: (18)6.1.2组织应策划: (18)6.1.2.1风险分析 (18)6.1.2.2预防措施 (18)6.1.2.3应急计划 (18)6.2质量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 (19)6.2.1组织应针对相关职能、层次和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建立质量目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以下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登记:(一)行业协会商会;(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成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内部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在本单位、社区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在社会团体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团体标准编写标准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如下
团体标准《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快速检测系统》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工作简况1 任务来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WHO《饮用水水质准则》明确指出,微生物安全性是威胁饮用水安全的首要问题,中国国家标准对饮用水微生物指标进行了要求,新的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 中微生物指标要求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国标《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微生物指标要求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
大肠菌群是包装饮用水和天然矿泉水这类饮用水中的最重要常规菌指标,铜绿假单胞菌是包装饮用水和天然矿泉水这类饮用水中的最重要致病菌指标。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在各种环境中,极易对饮用水产生污染,感染人体后极易引起伤口褥疮、脓肿、化脓性中耳炎等,也可引起的感染病灶可导致血行散播,而发生菌血症和败血症,严重感染可致人死亡。
目前国内关于大肠菌群检测已有的标准方法较成熟如常规的平皿培养法、多管发酵法、快速检验制片法、滤膜法、酶底物法。
而铜绿假单胞菌检测的标准方法较少,主要是以常规的膜过滤平皿法和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
而这些已有的标准方法操作繁琐、收尾工作繁重、需大量人力物力,不便于在基层检测单位开展。
为了提高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测能力,推广快速、准确和简便的检测方法,建立有效的评价指标和鉴定方法标准,提高检测效率,保障饮用水安全,为实施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国内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食品安全快检专业委员会提出,由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归口,标准的牵头单位是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简要起草过程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于2017年9月22日召开食品安全快检行业团体标准研讨会,对制定《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快速检测系统》团体标准的工作进行初步摸底,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介绍了《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细则》(试行),牵头单位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快速检测系统》团标立项建议进行了介绍。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现状概述
研究与探讨F i0S©a「ch a门d Discussion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现状概述李文娟1高雅宁2刘呈双^李蕊'1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引言2018年1月1曰,‘‘服役”近30年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版)(以下简称《标准化 法》)经修订正式开始实施,“团体标准”作为一个闪 亮的新名词登上法律舞台。
《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 好行为指南》中对团体标准这样定义:团体标准是指由 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 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团体(association)是指具有法 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 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 联盟等社会团体[11。
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 革方案》(国发[2015] 1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 案》)指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 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 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也就是说,过去由政府单一供给 的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 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
政府主导制定的 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 争力。
《改革方案》发布及《标准化法》修订实施后,团体标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2全国社会团体及团体标准总体情况[21截至2021年1月31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共有4483家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其中民政部登记 注册的有676家,地方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有3807家。
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共计公布22390项团体标准,其中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公布7599项,地方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公布14791项。
地方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的社会团体中,广东省社会团体注册数最多,为641 家。
中国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编号:备案号:激光探测仪和空气耦合探地雷达检测路面应用技术标准Code for laser detecter & air-coupled radar detection technology of road surface structure(征求意见稿)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发布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激光探测仪和空气耦合探地雷达检测路面路基应用技术标准Code for laser detecter & radar air-coupled detectiontechnology of road surface structureT□□批准部门:施行日期:20□□年□□月□□日XX 出版社20□□北京前言本标准根据民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7]536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 号)的要求,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批准由中科云图科技有限公司会同有关检测、勘察、物探、交通、科研、教学、市政管养单位组成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8 章和1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技术准备、检测系统、检测程序、检测成果及信息化管理等。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负责管理,由中科云图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科云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 27 号河南省科技信息大厦 21 层,邮编:450000,Email:zkytsci@。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技术准备 (5)5 检测系统 (6)5.1 一般规定 (6)5.2 激光探测仪 (6)5.3 空气耦合探地雷达 (8)5.4 车载道路巡视相机 (12)5.5 定位导航设备 (13)5.6 辅助设备 (13)5.7 检测平台软件 (14)6 检测程序 (16)6.1 一般规定 (16)6.2 检测准备 (16)6.3 数据采集 (17)6.4 数据处理 (18)7 检测成果 (19)7.1 一般规定 (19)7.2 检测成果 (19)8 信息化管理 (21)8.1 一般规定 (21)8.2 数据库 (21)附录A 路面检测工作表 (22)本标准用词说明 (23)引用标准名录 (24)条文说明 (2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修订《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物业管理专 题 聚 焦OCUS F中物协[2018]4号于修订《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及实施管理,提高团体标准质量,促进团体标准工作良好有序发展,根据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物协[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满足业主服务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物协”)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中国物协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和相关行业研究机构等提出并制定,由中国物协组织审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中国物协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物协标委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统一管理中国物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推广实施工作。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中国物协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实施,经中国物协标委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后,由中国物协批准发布。
第六条 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标准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组织制定和管理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团体标准应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业服务行为,有利于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有利于推动行业由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升级。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第七条 中国物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流程应满足《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见附件A )的要求。
第八条 团体标准应重点制定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创新需要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通用要求或指南,各业态物业个性化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化认证规程、行业服务评价指南等。
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智慧工地建设标准
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智慧工地建设标准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智慧工地建设标准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智慧工地建设成为了中国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为了引领行业发展,促进建筑工地施工流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了团体标准智慧工地建设标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该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提供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智慧工地建设标准的深度评估1.1 标准的背景和意义智慧工地建设标准的制定背景是建筑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迫切需求。
传统建筑工地存在人力资源管理和施工流程效率低下、安全风险高等问题。
而智慧工地建设标准的出台旨在利用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实现建筑工地的数字化管理和智能化操作,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1.2 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智慧工地建设标准包括工地智能化设备的配置和使用、工地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施工过程优化和协同、安全监控和预警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要求工地应配备智能化施工设备和传感器,并建设智慧化的现场监控和数据分析系统,以实现现场施工的全面监测和实时分析。
1.3 标准的实施和效果智慧工地建设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筑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和培训力度,提高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数字化和信息化素养。
通过实施标准,建筑工地的生产流程将更加高效、透明,安全风险将得到有效控制,工人的工作环境将更加舒适和安全。
标准的实施还将推动建筑业向智慧化、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
二、智慧工地建设标准的广度评估2.1 行业的推动和合作智慧工地建设标准的制定需要行业内各个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中国建筑业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发挥了统筹协调的作用,组织了专家和企业进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建筑业协会还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进行合作,加强政策支持和资源共享,推动智慧工地建设标准的推广和实施。
2.2 标准的国际比较和借鉴智慧工地建设标准的制定应该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和标准,借鉴国外成功案例,并将本土化需求与国际标准相结合。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颁布2017年1月13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及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要求,为加强规范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中市协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市协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第三条中市协标准制定修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符合国家标准编制规则;(三)优先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升级、企业管理创新和满足市政行业产业发展需求的项目;(四)鼓励采用、引进、转化国际标准;(五)制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中市协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协会代号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MEA大写字母构成。
T/CMEA xxx—xxxx发布年号标准顺序号协会代号团体标准代号第五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中市协标准采用双编号。
例如: T/CMEAxxx—xxxx/ISOxxx—xxxx。
第六条中市协标准以中文编写出版。
第七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一)成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部署协会标准化项目管理工作,审批标准化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标准工作的技术归口和管理工作。
包括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执行和制度的制定,业务受理、技术审查、立项审批、标准审核、发布和公告等相关工作。
(三)中市协标准的制定、修订的每个标准化项目,应单独组建标准化项目组,落实各项具体文本的起草工作。
标准化项目组成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主要起草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八条中市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照中市协标准制定流程(见附件 1)所示的流程进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行业发展需求,深化工程建设标准供给侧改革,规范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中施企协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根据市场需求,由中施企协组织行业专家、企业和有关机构编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施企协标准的制订、修订、发布、推广、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中施企协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协会代号由中施企协拼音缩写ZSQX大写字母构成。
T/ZSQX ×××-××××发布年号发布顺序号协会标准代号团体标准代号第五条中施企协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一)成立中施企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标准化工作规划部署,政策、制度审核决策,标准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
(二)中施企协秘书处负责标准的技术归口和管理工作。
包括标准化工作的业务受理、技术审查、标准审核等相关工作。
(三)每项中施企协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均单独组建标准化项目组,落实具体文本的起草工作。
标准化项目组成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管理、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第二章协会标准制修订第六条中施企协标准涵盖与工程建设行业、企业和产品有关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等。
具体涉及以下范围:(一)工程建设企业品牌、信用管理的通用原则、要求、方法和技术;(二)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质量要求;(三)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四)工程建设有关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五)工程建设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六)工程建设行业信息技术要求;(七)其他工程建设有关的技术要求。
2023年度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2023年度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23年度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团体标准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一条团体标准制定应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需求为出发点,遵循公平、科学、民主、透明等原则,尊重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坚持开放、合作、共享的精神,促进标准化与创新的融合。
第二条团体标准应以具有较强科学性、可操作性、可检验性、可管理性,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化原则和规范要求。
第三条团体标准应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时应征求相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等专家和部门的意见,并注重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诉求。
第三章标准的发布和申报第四条团体标准经标准主体依规定审定后,应及时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申报公布,公布后即可执行。
第五条团体标准的发布应向社会公众宣传标准的名称、编号、主管部门、颁布时间、适用范围、参考标准、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识使用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团体标准实施后,标准主体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实施情况和效果,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团体标准的标识与使用应明确标准主体和主管部门名称、标准名称和编号、标准适用范围、标准创制单位、标准有效期等信息,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和市场。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第八条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的组织或个人,应遵守标准要求,对标准化活动表现出公平、诚信、透明和可靠的态度,不得有损消费者权益、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标准监管职责,对标准主体依规参与标准制定进行全程监管,保障技术内容、标准创制、标准适用性等方面的科学性、公正性、透明性。
第十条消费者、利益相关方应监督参与制定的团体标准和实施情况,对违法违规、低劣质量的团体标准和实施进行投诉和监督,协助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第五章惩处措施第十一条对团体标准制定机构、标准专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予以公示。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核心提示: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作国务院有关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七条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津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鼓动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知识征答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9年第3期河北 周庆华 张宁 林传峰山东 颜刚 李青青 高洁山西 王彩云 赵晔华1.请勿抄题,只要写清题号和答案即可,并附上答题者姓名、地址、邮编及电话。
2.请将答案及联系方式直接写在信封背面或明信片上寄回本刊编辑部,或发到责任编辑的电子邮箱,本刊将在公布正确答案的同时,公布竞答正确者名单,并在名单中抽取部分幸运者寄发奖品。
1.保障2.公平交易3.警示4.销毁5.实物样品名单答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知识征答湖北 王碧波 刘萍江苏 朱有权 凌辰 林睿1.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 。
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2.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3.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 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4.社会团体应当自我声明其公开的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对公开信息的 、真实性负责。
5.国家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其团体标准信息。
社会团体到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内部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信息、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等相关文件,并 对以上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知识征答 Contest 本版责编/施京京micheljj@ 2019年第1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答题答案及竞答正确者名单。
中国化工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附件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本表复印有效。
团体标准申报说明1.介绍行业概况;2.标准项目主要内容;3.相关领域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现状、数量和标准名称、编号;4.拟解决的主要问题;5.对促进行业发展的预期效果。
团体标准立项范围及要求一、立项范围中国化工学会团体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内容应突出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团体特色、反映技术创新、适应市场需求、体现行业成果,具体分为管理类、服务类、评价类、方法类、技术类等。
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二、立项要求L标准选题应以围绕行业发展迫切需要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为主要方向,并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无交叉、无重复。
对技术成熟、基础工作扎实、技术文件较完善的标准可优先立项后,进入快速制定程序。
2.立项申请单位应具备与团体标准相关的工作基础,有配套的技术、设备和人员条件,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申请。
3.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提出立项申请单位负责筹措,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供支持。
中国化工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专家:今寄上T∕CIESC××××《XXXX》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请您在百忙之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不胜感谢。
《xxxx》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含目的意义)二、起草工作简要过程(含主要参加单位及工作组成员)三、编写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四、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和预期的经济效益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及水平对比六、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七、贯彻实施标准的措施和建议八、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标准名称:承办人:负责起草单位:电话:会议纪要一、标准名称:二、起草单位:三、审查结论:与会专家经过讨论和审议,一致同意通过《X X X X X X》标准的审查,(或“同意通过《XX XX XX》标准的审查”,或认为“《X XX X XX》标准需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团体标准变更管理制度
团体标准变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变更工作,提升团体标准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促进团体标准的质量和精度提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指由团体为了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范围内确立起来的技术规范、行业规范或管理规范。
第二章制定团体标准的程序第四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明确责任人员;(二)调研、分析,明确标准的立项依据和目的;(三)研究并确定标准的内容和结构;(四)公开意见征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组织评审,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六)审定标准稿,报批发布。
第五条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当由专家学者、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确保标准制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标准立项依据和目的应当清晰明确,有利于标准的贯彻和执行。
第七条标准内容和结构应当符合实际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具备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第八条标准草案应当在经过专家评审和公开意见征集之后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标准的审定工作由标准委员会负责,并最终报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变更程序第十条团体标准的变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收集变更建议,明确变更内容和原因;(二)组织评审,审核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三)修改标准草案,报批发布。
第十一条变更建议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变更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专家评审和定期审查来确认,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变更后的标准草案应当经过修改和完善,报批发布。
第四章团体标准的废止程序第十四条团体标准的废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收集废止建议,明确废止内容和原因;(二)组织评审,确定是否进行废止;(三)废止标准,报批发布。
第十五条废止建议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废止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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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立项、制修订与发布、实施与复审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农水协团体标准是指为满足市场需要,由中农水协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标准。
第四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支持制定行业发展需要但市场上缺乏的标准;
(二)鼓励制定严于现行标准的中农水协团体标准;
(三)及时吸纳科技和管理的创新成果,支持将成熟的专利融入标准;
(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五)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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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产品标准;
(二)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标准;
(三)农业节水、农村供水试验、量测、检测、检验标准;
(四)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质量、安全、效益评价标准;
(五)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质标准;
(六)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质标准;
(七)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八)农业节水、农村供水领域其他相关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中农水协理事会、中农水协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和中农水协秘书处。
其中,专家委员会由业内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中农水协秘书处负责组建,报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中农水协理事会是负责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
(二)批准发布或废止中农水协团体标准;
(三)决定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是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技术支撑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立项审查、标准发布之前的审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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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之后的复审;
(二)负责中农水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有关争议、分歧的裁定;
(三)研究和解决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中农水协秘书处是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立项、制修订与发布、出版、实施、复审及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批准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立项和延期申请,审核标准编制组人员构成;
(三)承办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标准立项
第十条凡有制修订中农水协团体标准意愿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中农水协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立项申请书,并提出标准初稿。
第十一条对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立项材料,由中农水协专家委员会组织立项审查,通过审查的在中农水协官网上公示15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中农水协发文立项,并商立项申请单位确定主编单位。
第十二条经批准立项的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由中农水协与主编单位签订标准编制项目协议书;由主编单位组织成立编制组,报中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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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协秘书处审核后负责编制。
第十三条标准编制组人员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
鼓励吸纳生产、科研、经营、检测、用户等方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员参与编写。
第四章标准编制与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标准编写格式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或SL 1《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制定期限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制定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标准制定时间的,由主编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中农水协秘书处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累计超过18个月尚不具备发布条件的标准自动撤销。
第十六条鼓励将成熟的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融入标准。
标准涉及专利的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完成后,由主编单位提交中农水协秘书处定向征求意见,同时在中农水协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30天。
第十八条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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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中农水协秘书处。
第五章标准审查、批准与发布
第十九条中农水协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
根据标准内容主要从中农水协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中选定审查专家(应不少于11人)并推选专家组组长。
函审结果应填写函审结论表。
函审回函率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的,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条特别重要或函审争议较大的标准,可采用会审。
会审专家应不少于7人。
会审应形成有明确结论的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
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的标准,由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报审查专家组组长确认;不符合发布要求的,退回主编单位修改至符合要求为止。
对限期内未能达到要求的,结题终止编制。
第二十二条符合发布条件的标准,经中农水协会长签字后发布,并在中农水协官网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
会代号(中农水协代号由“节水供水”汉语拼音的大写首字母“JS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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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团体标准顺序号(xxx)和发布年号(xxxx)组成,具体格式如下:
T/JSGS xxx—xxxx
等同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中农水协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格式为“T/JSGS 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国际(国外)标准代号:年代号”。
第二十四条申请采用快速程序制定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场急需;
(二)技术或经验成熟;
(三)已按标准编制的有关要求形成了规范的标准文本(可作为送审稿)或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十五条采用快速程序制定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简化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提交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附标准送审稿、说明及相关材料;
(二)中农水协秘书处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标准送审稿、说明及相关材料提交中农水协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组织审查;
(三)通过审查的,经中农水协会长签字后发布。
第二十六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解释权、著作权等归中农水协所有。
任何组织、个人未经中农水协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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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标准实施与复审
第二十七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发布后,由中农水协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推广应用等工作,及时收集和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鼓励中农水协会员单位积极宣传、协助推广和优先采用中农水协团体标准。
第二十九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农业节水、农村供水需求和条件的变化,适时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5年。
复审应给出适用、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第三十条复审结论为适用的,由中农水协向社会发布标准继续有效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由中农水协秘书处直接批准立项,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三十二条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中农水协会长签字后发布标准作废公告,并在中农水协官网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七章经费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制修订与推广经费原则上由标准立项申请单位和参编单位自筹解决。
必要时,中农水协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合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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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的原则,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专款专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农水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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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
立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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