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程序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程序: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准备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人员资质、业务流程、财务报表等。
2.提交申请:携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文件、经营场所的证明、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
和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的章程或者协议等必须的材料,到当地政务服务大厅财税窗口,填写申请表提交审核。
3.审批前期准备:包括对申请材料的详细了解,对审批相关要求和规定的遵守。
4.审批中期整理: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以便审批部门对该机构的实力和业务水平进
行评估。
5.审批结果反馈:一般在20天之内,会得到审批结果。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2006-3-5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页脚内容1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遵化市行政审批局责任清单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报省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告知性备案;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市场管理科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市场管理科
临时导游证核发;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1、2星级旅游饭店的评定
市场管理科
遵化市行政审批局责任清单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5
负责原属(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建设交通类事项审批工作
办公室
2
负责审批及服务事项流程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对行政审批、部门管理及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负责对上级下放审批事项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垂管部门、双重管理部门设置的窗口以及进驻的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负责全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负责行政审批中介行为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市“放管服”改革工作;协调和指导乡镇、街道行政审批业务相关工作
社会事务科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医师执业注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再生育审批;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须知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须知一、设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二、设立对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三、设立条件(一)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所需材料(一)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站()填写并自行打印《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表》,填表时一并预约到现场办理的日期;(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三)从业人员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含劳动合同);(五)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含业务协议书范本)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或营业执照。
注意:以上(一)至(七)材料须提供原件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领取证书自递交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受理回执到现场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
六、办公地址与时间办公地址:肇庆市广宁县城西开发区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财政局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下午(节假日不办公)七、监管措施每年月日前,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各份:(一)《代理记账年度存续条件检查申请表》;(二)所有会计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三)经工商部门盖章的企业机构档案或股东权益表;(四)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五)《代理记账客户名册》;(六)《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最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最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80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业务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5162)三、办理依据1.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具体负责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工作。
(二)审批内容机构是否具备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三)法律效力经审批批准后可以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四)审批对象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未同时满足前款四个条件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顺序排列;2.需要填报申请表格的,填报内容完整、清晰;3.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4.需要附送电子材料的,与纸质材料核对一致;5.有申请人或单位的落款、签字和盖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2.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与业务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 提交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三)申请文书名称1.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2.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模板】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
书【模板】
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承诺书
我们申请机构郑重承诺,就申请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我们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我们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的全部内容。
我们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我们郑重声明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如果我们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我们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们知悉并同意:如果我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执业许可,或者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我们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代理记账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书
附件3:__________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书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手续的申请机构,本行政审批部门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申请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5.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1.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本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加盖机构公章并签名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2.本行政审批部门在当地官方网站对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本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本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执业证书。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本级业务监管部门将在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发现虚假承诺的或申请机构不持续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本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一、背景介绍二、审批依据三、审批程序1.中介机构申请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2.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相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
4.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注册、备案等。
5.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进行核查。
6.核查通过后,颁发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执照。
四、申请材料1.中介机构申请代理记账业务的书面申请。
2.申请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4.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员工名单及相关资质证明。
5.中介机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市场调研报告。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五、审批标准1.中介机构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2.中介机构需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3.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关资质证书。
4.中介机构需有良好的财务管理和风控能力。
5.中介机构需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执照期限与年检1.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的执照有效期为5年。
2.执照有效期内,中介机构需按时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将取消代理记账业务执照。
七、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1.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相关业务。
2.对于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可以进行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理。
3.对于涉嫌犯罪的中介机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推动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优惠政策1.对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对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提供行业引导资金支持。
九、争议解决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争议解决,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结语:本指南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保护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发展。
中介机构应按照本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批办事,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甬财会〔2021〕173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甬财会〔2021〕173号各区、县(市)财政局: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0〕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对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更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事前宽进、事后严管的原则。
优化许可准入,实施统一、简明的行业准入标准。
规范监管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
以公正监管、有效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以下简称部98号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市县级财政部门为本辖区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机关,负责告知承诺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告知承诺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由县级财政部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详见附件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无纸化押密试题一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无纸化高频考题(2多选题)本章为历年考试的重点章节,因为所在题库基数大,所以无纸化考试抽取的概率很高,属于重点章节。
一般抽取分值占卷面分值30分左右。
涵盖了《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整体难度并不难,只是记忆的知识点多,本章是考试的核心章节之一,是能否通过财经法规考试的关键章节。
多选题:101下列关于会计工作具体岗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商场收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102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一定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这些工作岗位包括()。
出纳总账资本运作稽核103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负责做好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104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的业务包括( )。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工商部门提供审计报告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资料105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一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办理代理记账
办理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的定义在《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将该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该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
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
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且必须是小型的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经济组织,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而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代理记账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代理记账规范管理制度范文代理记账是指企业将自身的会计核算、税务申报、财务报表编制等会计业务委托给专业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管理。
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保障企业财务安全,提高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本文将介绍代理记账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保障企业财务安全,提高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本规范管理制度,确保代理记账业务质量。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与审批第三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二)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四)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五)经营场所和办公设备证明;(六)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提供以下业务:(一)会计核算;(二)税务申报;(三)财务报表编制;(四)税务筹划;(五)其他相关服务。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代理记账业务范围,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四、代理记账业务操作规范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企业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税务申报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企业财务资料。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高频考点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是( )。
A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B .配备专人负责委托方的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C .对委托人要求其提供不实会计资料的,予以拒绝D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选项A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选项C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选项D )。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的是( )。
A. 出纳人员管理票据B. 出纳人员管理有价证券 C .出纳人员管理现金 D .出纳人员兼任会计档案保管『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多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B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C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 D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账会计『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满足聘任会计师的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的有( )。
A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B .具备博士学位,刚从事会计工作C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D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正确答案』A B C『答案解析』选项D ,如果聘任会计师具备大学专科学历,需要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代理记账审批工作制度
代理记账审批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代理记账审批工作,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批职责代理记账审批工作由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批。
第三条申请条件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审批程序代理记账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决定三个阶段。
(一)申请阶段1.中介机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4)专业会计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5)办公场所证明;(6)内部管理制度说明;(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中介机构可以自愿作出承诺,并提交《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承诺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和《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审查阶段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内容包括:1.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申请条件;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3.中介机构是否提交了承诺材料;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三)决定阶段1.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在审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中介机构对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许可证管理(一)中介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二)《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中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个月内向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延续。
(三)中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目录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5)(二)实施机构 (5)(三)申请主体 (5)(四)受理地点 (5)(五)办理依据 (6)(六)办理条件 (7)(七)申请材料 (7)(八)办理时限 (8)(九)收费标准 (9)(十)咨询服务 (9)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9)1.提交方式 (9)2.获取收件凭证 (10)(二)受理 (10)1.材料补正 (10)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1)(三)办理进程查询 (11)(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2)(五)流程图 (12)附件2 (16)三、法律救济 (13)(一)投诉 (13)(二)行政复议 (13)四、办理结果 (14)附件1 (15)五、表单填写 (9)(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17)附件3 (18)(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19)附件4 (20)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二)实施机构:元江县财政局会计股(三)申请主体:在元江县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从事代理记账机构业务。
(四)受理地点1、办理形式:窗口办理2、受理时间: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除法定节假日)。
3、受理地点:玉溪市元江县兴元路18号(元江县财政局四楼会计股);联系电话:6515438。
(五)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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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操作规范(C1467000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三、实施主体
县(区)级财政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武鸣区范围内申请设立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原件(一式1份);
(二)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还必须提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式1份);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四)代理机构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原件1份);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标准
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6098915
投诉电话:6098912
十一、窗口权限
依据武鸣区财政局授予驻武鸣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权限的授权书,本办事窗口权限为:受理权、审核权、协调权、制证权、送达权等职权。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