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汇总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在法律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物权是一个常见的题目。
物权是指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它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民法中,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一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中,所有权是最充分、最直接、最完全的物权。
举个例子,小明购买了一辆汽车,他拥有该汽车的所有权,可以随意使用、出售或转让该汽车。
在考试中,对于所有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所有权,而衍生取得则是指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2. 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害所有权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对于所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民法中,用益物权是相对所有权而言的一种权利。
举个例子,小红租赁了一套房子,她享有使用该房子的权利,但并不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在考试中,对于用益物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役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每种用益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限制。
2.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合同订立和登记等手续。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为担保,确保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在民法中,担保物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它与债权紧密相关。
举个例子,小明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银行拥有该汽车的担保物权,以确保小明按时还款。
在考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每种担保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限制。
2.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合同订立和登记等手续。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问题:1、基本概念不理解,或者理解出现偏差;2、法律“熟迷”:学习法条有点机械,知道“是什么”,不知“为什么”;3、只听不思考,课上迷迷糊糊听懂,没有真正理解,导致课后就忘。
学习方法:1、要牢牢掌握最基础的概念;2、不要死记法条,不要孤立地看一个法条,理解一个法条时,要把这一法条放到整部法律里面来理解,由点到线,由线及面;3、事后多翻翻相关资料;4、把一季度考试卷多看看,着重理解。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以其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两种。
前者所有权属之,后者则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为具有一般的支配权能的物权,所有人可永久性的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但定限物权于时于量,均有一定的限度,不如所有权内容丰富。
用益物权为定限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加以占用、使用和收益。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加以利用的物权。
3、用益物权原则上是就他人的物而设定的物权。
定限物权原则上需就他人的物设定,故民法理论称为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存在占有为前提。
只有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加以实际占有,才有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的可能,故用益物权同时包括占用、使用、收益三项权能。
5、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动产的种类繁多,数量也相当零散,而其价值又往往较不动产为低,因此如有需要,尽可买为己有,即便偶尔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也可依借贷或租赁等债的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6、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独立物权是指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权利的享有不以存在其他权利为前提。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政法干警考试相比起公务员考试来说更难的部分就是除了申论和行测这两大公共科目之外,还有文综考试和民法学考试。
而民法学对于很多想要报考政法干警的考生来说是一大难关。
希望能协助考生在2020政法干警考试中更有准备,也能够得到高分。
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理应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
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
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
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
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
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2)民法(十一)(注:这里的“优于”是指优先合用、权利优先、效力优先,在考试答题的时候用语要准确) 一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是:后法优于前法。
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四是:约定优于法定(此处的法定是指任意性规定)。
五是: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债权优于罚款。
六是:基于自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他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基于他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七是: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
八是:经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九是:留置权优于其他担保物权。
十是: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优于破产公司所欠税款;税款优于破产债权。
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十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协议——买卖协议;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协议——赠与协议。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消,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协议为可撤消、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消。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通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协议: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定金协议;质押协议;保管协议。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因素:协议;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妥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八、八个典型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通过了保证期间);权利妨碍的抗辩(诉讼时效已经完毕的抗辩);先诉抗辩权;免责的抗辩。
九、九个典型效力未定的协议: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协议;无权代理订立的协议;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协议;事先未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债务承担协议;事先未征求定作人意见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协议;事先未征求发包人意见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协议;事先未征求出租人意见的转租协议;有也许被(承租)优先购买权人击破的房屋买卖协议;侵犯优先权的买卖和转让协议。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二)2024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二)引言概述:本文将继续对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总结和解析。
通过这篇文档,你将了解到更多关于物权法的重要概念和规定,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将从五个大点进行阐述。
一、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及保护1. 所有权的基本要素:物、意思自治、物权主体、物权客体等。
2.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从属取得和衍生取得。
3. 所有权的保护方式:禁止侵权、侵权责任和追索权等。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及特点1. 用益物权的种类: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
2. 用益物权的特点:虽非所有权,但具备享有、限制和保护的特征。
3. 用益物权的效力:权益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担保物权的设立及实现方式1. 担保物权的设立方式:合同约定、物权法律规定和财产登记等。
2.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公示、与财产法律分离和依法行使权利等。
3. 担保物权的目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物权的限制和变动1. 物权的限制:限制权和相邻关系等。
2. 物权的变动:转让、继承和抵押等。
3. 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可以依法依约享有其债权,并追求救济。
五、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1. 物权法的适用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在我国领土和海域内都适用。
3.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立、司法实施人员的职权等。
结论: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物权法的知识点。
对于任何涉及物权问题的情况,这些知识都将成为我们处理法律事务时的重要参考。
因此,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注意加强对物权法的学习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必考主观题背诵
1.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权追求使用价值;担保物权追求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用益物权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担保物权以债权存在为前提(4)用益物权先占有标的物;担保物权除留置权和质押权外不得占有(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没有*************************************************************************************************** 2. 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权利性质不同。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权利客体不同。
物权客体为物;债权客体为给付(3)义务主体不同。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4)效力不同。
物权具有排他力、优先力、追及力;债权不具有(5)权利设定不同。
物权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设立为合同自由原则(6)公示方法不同。
物权是公开权利,债权具有非公开性(7)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是返还、排除妨害等;赔偿是补充方法;债权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3.简述抵押权和质权的异同相同点:二者都是担保物权不同点:(1)抵押权不要求标的物的占有;质押必须转移占有(2)抵押一般需要登记;质押一般不用登记(3)抵押权人对标的物不能直接占有、使用和受益;质押权人可对质押物行使占有,并可以收取孳息*************************************************************************************************** 4.试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第一,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和改变物权内容第二,公示公信原则。
司考必看---民法分则详细笔记
第一讲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如下:▪(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权利人概念的特点在于:▪1、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
▪2、在《物权法》中权利人包括了自然和法人,但不局限于这两种主体。
▪3、采取权利人的表述,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谓特定物就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都是有体物。
因而,物权法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财产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三)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所谓直接支配,▪1从客观上看,支配是指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某人意识到某物的存在,但没有对该物进行实际的管领和控制,并不构成支配.▪2从主观上看,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四)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具有多重含义,主要是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第二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但各类物权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正是由于这些效力的存在,使物权表现出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一、物权具有排他效力▪1、所有权的排他性▪2、他物权的排他性▪3、对世效力▪4、不可侵害性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对外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2、物权的对内效力▪同一物上有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3、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4、同一物上既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司法考试物权法重点复习提纲
第⼀章基本原则 ⼀、物权的客体 动产、不动产、权利 (⼀)动产 例⼦:汽车与马蜂窝 (⼆)不动产 ⼟地和房屋、房屋等⼟地附着物。
(三)权利 ⼟地使⽤权、债权等。
⼆、物权法定主义 (⼀)种类法定 例⼦: 居住权 典权 动产的⽤益物权 (⼆)内容法定 例⼦:交房本公证 质押不转移占有 三、物权的公⽰ 登记与交付(或者占有) 第⼆章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的关系(15条) 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 (⼆)不动产登记簿与红⽪书(16、17条) (三)登记查询、复制⼈(18条) 权利⼈ 利害关系⼈ (四)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19条) (五)预告登记(20条) (六)按件收费制(22条) ⼆、动产交付 (⼀)交付之效⼒(23条) 例⼦:买卖⼤⼩⽜ 赠与的要约与 (⼆)特殊动产特(24条) 例⼦:先对第⼀个买受⼈交付;后对第⼆个买受⼈登记。
效果是第2个买受⼈取得 (三)简易之交付(25条) 转让和设⽴。
(四)指⽰之交付(26条) (五)占有之改定(27条) 逻辑之关系:合同--占有改定⽅式交付--所有权转移 三、公法⾏为、事件和事实⾏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公法⾏为引起的物权变动(28条) 判决对抗登记。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29条) 例⼦:虚⽵ (三)因事实⾏为引起的物权变动(30条)。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有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四项内容。
其中设⽴和转让是物权取得的问题。
依照事实⾏为取得,是原始取得(如30条); 依照法律⾏为取得,是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分为移转的传来取得和创设的传来取得。
甲⽅出钱,让⼄⽅(建筑公司)给其盖了⼀座楼,竣⼯之后的1个⽉,办理了登记,甲⽅取得了产权证。
请问:甲⽅取得所有权是下列何种?(多选)A.传来取得B.原始取得C.因事实⾏为取得D.因法律⾏为取得 --因事实⾏为取得所有权、依事件取得所有权以及依照公法⾏为取得所有权的,以事实⾏为成就、事件发⽣、法律⽂书⽣效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不以登记的时间为所有权的发⽣时间。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用益物权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用益物权重点知识点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如,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居住用地70年,70年后自动续期;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用益物权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如,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上也有一些用益物权形式,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
4.用益物权人对他人的物没有处分的权利,但是,在获得用益物权后,对于用益物权本身是可以处分的。
如,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转让、抵押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1.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对象:耕地、草地、林地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年到50年,林地为30年到70年。
「家庭承包方式一级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1.设立意思主义,登记确权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件有二:承包(发包)合同有效;发包人有相应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亦非对抗要件。
2.互换、转让意思主义,登记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受让人的要件有二:转让合同有效;让与人拥有相应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登记,并非生效要件,但属于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继承耕地、草地的不得被继承,林地的可以被继承。
「家庭承包方式二级市场: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1.流转方式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
2.流转原则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原则上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司法考试:第9讲 第二章第三节:用益物权及第四节:担保物权(一)(新版)
第三节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征(二)用益物权的分类和作用1、用益物权的分类(1)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不同的类型。
(2)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典型的用益物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准物权。
2、用益物权的作用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重点内容)(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和意义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如果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解释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与是否登记无关(目前广大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尚不健全)。
在事后互换、转让的,也不要求必须登记。
只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权人的流转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转包、互换、转让”;但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地”,则网开一面,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不能采取无偿划拨方式。
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复习之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复习之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更多关于法律硕士考研的备考信息,可直接咨询凯程教育咨询部老师,在线解答考生备考报考疑问。
物权法的分则体系应主要根据物权的分类进行构建。
从大的方面来说,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在于:首先,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所有权人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他物权人则并不全部享有上述权能,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物权也被称为限制物权;其次,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而他物权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只能在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第三,从期限上说,所有权除非是因为转让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否则在法律上推定其永远存在,因此所有权被称为永恒物权,而他物权的存在大都有期限上的限制,所以他物权也被称为有期物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基本上概括了全部物权的类型,这样我国物权法也可以根据这种分类构建其分则部分的体系。
在所有权中主要规定所有权的规则和各类所有权,如国家、集体等主体享有的所有权,在他物权部分具体规定各种其他类型的物权。
就上述对物权法分则体系的大的划分,学者基本都持赞成态度,但对于他物权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做出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学者则存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般未对他物权作进一步的分类,加之此种分类也存在困难,因此我国的物权立法也不需要对他物权进行分类。
我们认为,由于他物权类型较多,且因担保债权之实现而设立的物权与因使用收益而设立的物权存在很大的差别,所以应对他物权作进一步分类。
我们认为可以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换言之,要构建现代的、科学的物权法体系,应当在采纳用益物权的基础上,将物权法的他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
用益物权是与担保物权相对应的,这是根据权利人所支配的价值是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所进行的区分。
用益物权人取得的是物的使用价值,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性使得用益物权人对于标的物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因而用益物权又可称之为使用价值权。
最新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汇总
最新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汇总2011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2011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质权1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
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
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
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
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2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国家法考-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考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物权的类型》知识点(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对“自己之物”享有的物权。
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亦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实现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区分意义:在权利变动上,不动产物权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则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在权利行使上,由于不动产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故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在争议管辖上,不动产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则不然。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如地役权、各种担保物权。
区分意义:主要在于判断某一物权在特定条件下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如何。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
法定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物权。
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
区分意义:分清各种物权的成立要件和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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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2011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质权1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
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
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
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
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2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
依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不具有效力。
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无效不能决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3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包括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
但从物未交付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除质押合同另有规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物。
4质权的善意取得。
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对于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实例演练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有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B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C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D丙对该租赁物不享有质权「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质押担保中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
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即出质人应为财产所有权人或财产经营管理权人。
承租人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出质权,但善意第三人可因善意而取得质权。
5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质权人对质物所产生的孳息享有收取权,但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出质人。
收取的孳息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本金和利息。
实例演练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
对于该牛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B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C甲可基于牛犊所有权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D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质权期间所生孳息的权属问题。
在质权期间,质物所生孳息,质权人享有收取权,但质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仍为出质人享有,但因质权人享有收取权,质物的孳息与质物处于同等的地位,出质人的所有权受质权的限制,而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6质权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对于保管质物支出的必要费用,质权人享有偿还请求权。
7转质权。
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享有转质权。
但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进行转质的,转质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质权人对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奥迪车出质于乙,乙又擅自将该车转质于丙,丙因违章驾驶该车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乙无权将该车转质B乙有权将该车转质C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D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乙丙负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质权人的转质权问题。
转质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他人,为承诺转质。
《担保法解释》承认承诺转质的效力。
责任转质是指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他人。
《担保法解释》禁止责任转质。
在责任转质的情况下,转质权人对质物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对出质人承担责任。
8质权保全权。
质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实例演练甲将自己的一批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这批货物未放置在仓库里,而是放在露天,货物有毁坏灭失的可能,甲可以主张怎样的权利?A有权要求将该批货物收回B有权要求解除该质押关系C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D有权要求将质物提存「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质权人保管质物的义务问题。
依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导致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9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通常以依债权证券的交付,或者以订立权利质押合同一并登记的方法发生对出质权利占有转移的效力。
10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质押。
对此,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公司债券出质,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领挂失,造成存款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1股份、股票的质押。
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除签订书面合同以外,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但不及于股东人身权。
12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专利权质押。
除签订书面合同以外,应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押合同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上述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13其他权利的质押。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的不动产收益权可以质押。
十一、留置权1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应明确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中发生的债权。
留置权是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予适用。
2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的取得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其积极要件包括: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占有的财产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占有的财产为合法占有,不法占有不享有留置权。
其消极要件包括: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实例演练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承运人为取得运费对承运的扶贫物资可行使留置权B保管人为取得保管费对保管的救灾物资可行使留置权C加工人为取得加工费对加工物可行使留置权D财产的侵占人因对该财产支付了修理费,所有人未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侵占人可行使留置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留置权的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问题。
对扶贫物资和救灾物资不得行使留置权。
同时,留置权也不能因侵权行为取得,故本题选项为C.3留置权人的权利。
包括:留置财产的占有权、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权和优先受偿权。
实例演练甲从乙处偷来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至丙处修理。
丙修好后又被丁偷走。
丙不知该电视机为赃物。
甲到期未支付修理费而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丙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B丙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C丙对丁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D丙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留置权人的权利问题。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理由,在承揽合同中,修理人可依据承揽合同享有留置权,而不问委托人是否对该物享有所有权,也不问该物是否为赃物。
修理人自愿丧失对修理物的占有的,其留置权丧失,修理人非自愿丧失修理物的占有的,可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4留置权的行使。
留置权的行使受期限限制,该期限不少于2个月。
留置权的行使不以债务人是否对留置物享有权利为限。
实例演练1995年3月黄某将一幅价值6万元的名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某未按期付给裱店费用。
装裱店通知黄某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某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退还给黄某。
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黄某与装裱店之间的合同系承揽合同B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C黄某应承担违约责任D装裱店通知黄某支付费用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留置权、违约责任问题。
依合同法第252、107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担保法第82、87条规定,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十二、物权的竞合1先租后抵与先抵后租。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实例演练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B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效力C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效力D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