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 WAY BILL 和 电放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和电放的区别
随着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的发展、变化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十多年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使用的单证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国际贸易条件解释规则”(Incoterms1990,Incoterms20 00等)中出现了海运单(sea waybill)。
而在我国的国际集装箱班轮的近洋航线上,于1992年底、1993年初,出现了“电放”(telex release)的概念。
“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
根据对中日航线一些集装箱班轮所使用单证的统计,按票数计,使用提单的情况仍高达90%左右,使用“电放”的也已占8%左右,而使用海运单的只占2%左右。
然而,人们在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时,往往是人云亦云,盲目地选择。
在研究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的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电放”和海运单的基本概念。
1.“电放”及海运单的概念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
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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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提单和电放提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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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提单和电放提单,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朋友来说最熟悉不过了。
两种提单方式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
设置不同的提单,也是为不同类型的货物提供便利和加快提单速度。
那么,正本提单和电放提单的区别在哪?接下来,小编将重点介绍一下两者区别。
一、什么是正本提单
正本提单是指承运人出具的提单文件,在进出口业务中,有时候会根据业务需要,对提单进行电放,就是发货人向承运人交回正本提单,并出具保函,申请船公司电报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给指定收货人.正本提单上要注明有“Original”字样,提单上有承运人正式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
正本提单一般一式三份,也有一式二份、四份和五份的,以便托运人遗失其中一份,可凭其他各份提单提货,其中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自动失效。
此提单在法律上商业上都是公正有效的单证。
提单上要注明“正本”字样,以示与副本提单有别。
二、什么是电放提单
电放: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
是通过电子报文或者电子信息形式把提单信息发送至目的港船公司。
收货人可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电放件和电放保函进行换单提货。
指船公司。
海运单与电放之比较
海运单与电放之比较海运单海运单(Sea—way Bill),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其基本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约的证明;三是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电放电放(Telex Release)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电放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其基本作用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其照管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三是用来换取提货单的依据.电放提单有以下特点:1.迅捷.电放提单可通过传真在几秒钟内完成单据传递.收货人凭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并及时提货,从根本上解决了货等单的问题.2.对收货人安全.电放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对收货人风险小.3.简便.采用电放提单,托运人一般用传真方式将电放提单传与收货人,传真方式不同于以往的邮递方式,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也减少了其中间环节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和失误,传递既简便又安全,也减少了收货人的风险.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不承担责任.电放操作中由于有电放保函,承运人可将错交货物的责任推给托运人,而自己不承担责任.他只要做到小心谨慎即可.5.电放提单对银行债权无保障.电放提单是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件,不可流通转让,议付,不是物权证明,对银行债权无保障.它的使用与海运单一样,也是有条件的.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异同(一)相同点1、作用基本相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都是运输合约的证明,都是为解决货等单的问题而产生的,对收货人安全,及时提货提供了便利.2、抬头相同.由于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不能流通转让,所以对收货人必须详尽标明.3、都不是收货人据以提货的凭证.两种方式下收货人都是凭提货单提货.4、都可不必与其它单据同时运行.5、托运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同,都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所以,托运人一般在预付方式下,或收货人是信誉好的老客户或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才能使用.6、对银行债权都无保障,银行不愿接受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这对卖方用L/C 支付带来困难,除非买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或提交押金.所以,海运单和电子提单一般用于托收,预付,电汇等制服方式.(二)不同点1、承运人错交货物的后果方面.海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货物必须承担责任.而电放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不负责任,当然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尽职尽责.2、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方面.首先,海运单目前遵循的是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的《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其次,《海运单统一规则》第4条规定,海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应受强制适用于由提单或类似的所有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根据这一规定,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海运单仍然适用.再次,海运单还适用于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一是国际商会的《90通则》.二是UCP500号.UCP500号规定,L/C要求港至港运输不可流通海洋运单,除非L/C另有约定,银行将接受不论如何命名的海运单.同时UCP500号对海运单做了详细的,严格的规定,供海上贸易,跟单信用证时使用,这无疑对海运单的广泛开展有促进作用.而电放提单目前既无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无相应的国内法规,使电放业务成为无法可依的操作行为.不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3、流通方面.海运单虽然不能背书转让,但有时在观念上有准可转让性.《海运单统一规则》第六条规定,除非托运人已行使选择权,其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托运人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前,甚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都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但必须以书面或承运人能够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承运人,由此引起的承运人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当然,托运人可改变收货人名称,但不能改变目的地.而电放提单一般不能转让.结论:1、海运单及电放提单是国际航运业及贸易方式发展的产物,它们在解决货等单,促进近洋运输,加强国际贸易与合作方面确实起到了独特的作用.2、我国外经贸事业在加入WTO后将飞速发展,贸易量巨大,海运量将占90%左右,近洋贸易量亦很大,如对港,澳,台,韩,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若一味坚持使用海运提单,出口时常发生过期提单,或减少交易量.进口时经常造成由货等单而形成的不便或损失.由电放提单在我国的大量使用可知,在我国推行使用海运单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3、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特点与作用基本相同,但海运单比电放提单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推广价值.我国完全可以放弃电放操作而推广使用海运单.更好地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4、我们要大力宣传并深入研究海运单,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组织运输,贸易,金融,港口,海关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措施,通力合作,积极试行,使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结合使用,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及国际海运业的发展,同时也为EDI的实施做准备.。
[转]关于电放、海单、换单、代理单的相关解释
[转]关于电放、海单、换单、代理单的相关解释(一)电放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
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且听下面细细道来: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
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
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
您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当然,不付钱是不会有人给您做电放的,要付的钱分为两块,一是电放费,我们公司是RMB115,别的公司我没打听过;二是所有的预付费用,它可以包括文件费,码头操作费,CIF的还包括海运费。
所以,建议在传真电放申请的时候,最好主动地把水单也一块传过去。
这样做的好处就不必说了。
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现在船公司做电放不用发电报了,发EMAIL 就行.您可以要求船公司在发EMAIL的同时CC给您一份,这样您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把电放的信息通知收货人。
说到这里想起刚进公司时同事说的一个笑话,问:为什么非洲的一些港口不能电放?答:因为那里老停电。
在什么样的情况会有人要做电放呢?比如说东南亚一带的货物,提单还没对好,货物已经到港了,电放很常用;又比如说因为种种原因提单迟迟出不来,货物已经到港了,为了避免货物在目的港的堆存费,不得以选择电放;要提醒您的是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做电放的,据我的经验,古巴,委内瑞拉,巴西这些国家是不能做电放的。
不过也不那么绝对,比如在XX港口,如果您的收货人在当地神通广大,船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接到电放通知后,会为客人重出一份提单帮客人清关。
没办法,不服不行!跟电放有关的常用英文单词有这么两个:TELEX RELEASE(TLX RLS)和SURRENDER. TLX RLS 中国人都明白,但是外国人好象不怎么常用,他们一般都用后者。
电放提单和SEA WAY BILL有什么区别啊!
Surrender B/L电放提单表示不用全套正本提单清关。
你只需要扫描或传真给客人电放提单的COPY件就可以了。
这种方式一般是提单寄送来不及的情况。
一般近洋航线,例如:韩国,日本等船期短的情况。
还有就是合作非常久,互相很信任的基础上。
电放提单,也是放货指令的一种操作形式!SURRENDER B/L一般是卖方收到买家的货款/或确信买家能付款的情况下,通知船公司出电放单给目的港代理,这样,客户就可以不凭提单提到货了,这样做比较有风险,但是如果是货款到帐了的话,是比较简便的操作模式。
一般情况下发货人通过银行交提单或将提单寄给收货人。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此收货人只有拿到正本提单后才可以提货。
但在近洋运输如从上海到日本或韩国时,由于船期很短,几天船就到了,但这时通过银行或邮寄提单可能还没到,这时为不影响收货,收货人会要求发货人将提单电传、传真或E-mail到发货人,发货人不需要正本提单,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凭提单传真件就可以提货。
因此所谓电放就是凭电子的、电传的或传真件放行的意思。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
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
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如果是TO ORDER(横条加法人章背书)或者是船公司要求的话就必须背书(公章)),让船公司电放提单。
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或货代有现成的格式)且盖shipper公章,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为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现在比较流行SEA WAYBILL ,它是介于正本提单和电放提单之间的。
即有正本的作用,又享有电放的快捷。
同时,有一部分船公司,做电放是收费的,但是,申请WAYBILL是没费用的。
最保险的就是收到钱后做SEA WAYBILL本人现在是做外贸操作,出口西班牙马德里的货一般都是电放。
提单,电放单,海运单 文档
seaway bill
是快捷提单(express bill)的一种, 收货人在目的港只需证明自己身份与提单上的Consignee就可以在缴缴清l ocal charges(若是FOB,还要缴清运费)后提领货物, 而不需要出示任何提单哪怕是副本.因此,seaway bill是一种对客户极为便捷的海运单据. 甚至比电放要方便多了, 电放还需要起运港船公司发邮件或电报通知目的港。
但seaway bill对客户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船公司带来了极大风险。
比如说若是C&F货,客户在开船后不需要付运费买提单,收货人仍能在目的港提领货物。
故船公司对签发seaway bill通常是非常谨慎的,一般都是只能针对一些GLOBE的VIP大客户如NIKE,ADIDAS,IKEA,WAL*MART(直客类);SCHENKER, DANZAS,K&N,UPS( INTERNATIONAL LOGISTICS).除此之外,有的船公司还要求必须是做FOB才可以签s eaway bill.
电放:
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
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正本提单(Original B/L)
,是指提单上经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
是指承运人出具的提单文件,在进出口业务中,有时候会根据业务需要,对提单进行电放,就是发货人向承运人交回正本提单,并出具保函,申请船公司电报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给指定收货人.。
[转]关于电放、海单、换单、代理单的相关解释
[转]关于电放、海单、换单、代理单的相关解释(一)电放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
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且听下面细细道来: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
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
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
您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当然,不付钱是不会有人给您做电放的,要付的钱分为两块,一是电放费,我们公司是RMB115,别的公司我没打听过;二是所有的预付费用,它可以包括文件费,码头操作费,CIF的还包括海运费。
所以,建议在传真电放申请的时候,最好主动地把水单也一块传过去。
这样做的好处就不必说了。
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现在船公司做电放不用发电报了,发EMAIL 就行.您可以要求船公司在发EMAIL的同时CC给您一份,这样您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把电放的信息通知收货人。
说到这里想起刚进公司时同事说的一个笑话,问:为什么非洲的一些港口不能电放?答:因为那里老停电。
在什么样的情况会有人要做电放呢?比如说东南亚一带的货物,提单还没对好,货物已经到港了,电放很常用;又比如说因为种种原因提单迟迟出不来,货物已经到港了,为了避免货物在目的港的堆存费,不得以选择电放;要提醒您的是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做电放的,据我的经验,古巴,委内瑞拉,巴西这些国家是不能做电放的。
不过也不那么绝对,比如在XX港口,如果您的收货人在当地神通广大,船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接到电放通知后,会为客人重出一份提单帮客人清关。
没办法,不服不行!跟电放有关的常用英文单词有这么两个:TELEX RELEASE(TLX RLS)和SURRENDER. TLX RLS 中国人都明白,但是外国人好象不怎么常用,他们一般都用后者。
外贸操作过程中的提单
外贸操作过程中的提单-电放、SEA WAYBILL、SWITCHBILL、PART BILL、AMS(一)电放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
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且听下面细细道来: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
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
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
您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当然,不付钱是不会有人给您做电放的,要付的钱分为两块,一是电放费,我们公司是RMB115,别的公司我没打听过;二是所有的预付费用,它可以包括文件费,码头操作费,CIF的还包括海运费。
所以,建议在传真电放申请的时候,最好主动地把水单也一块传过去。
这样做的好处就不必说了。
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现在船公司做电放不用发电报了,发EMAIL就行.您可以要求船公司在发EMAIL的同时CC给您一份,这样您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把电放的信息通知收货人。
说到这里想起刚进公司时同事说的一个笑话,问:为什么非洲的一些港口不能电放?答:因为那里老停电。
在什么样的情况会有人要做电放呢?比如说东南亚一带的货物,提单还没对好,货物已经到港了,电放很常用;又比如说因为种种原因提单迟迟出不来,货物已经到港了,为了避免货物在目的港的堆存费,不得以选择电放;要提醒您的是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做电放的,据我的经验,古巴,委内瑞拉,巴西这些国家是不能做电放的。
不过也不那么绝对,比如在XX港口,如果您的收货人在当地神通广大,船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接到电放通知后,会为客人重出一份提单帮客人清关。
没办法,不服不行!跟电放有关的常用英文单词有这么两个:TELEX RELEASE(TLX RLS)和SURRENDER. TLX RLS 中国人都明白,但是外国人好象不怎么常用,他们一般都用后者。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seaway bill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seaway bill的含义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经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
是承运人出具的提单文件,在进出口业务中,有时候会根据业务需要,对提单进行电放,就是发货人向承运人交回正本提单,并出具保函,申请船公司电报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给指定收货人。
电放提单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
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seaway bill 是快捷提单(express bill)的一种, 收货人在目的港只需证明自己身份与提单上的Consignee一致就可以在缴缴清local charges(若是FOB,还要缴清运费)后提领货物, 而不需要出示任何提单哪怕是副本。
因此。
seaway bill是一种对客户极为便捷的海运单据。
甚至比电放要方便多了,电放还需要起运港船公司发邮件或电报通知目的港。
但seaway bill对客户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船公司带来了极大风险。
比如说若是CNF货,客户在开船后不需要付运费买提单,收货人仍能在目的港提领货物。
故船公司对签发seaway bill通常是非常谨慎的,一般都是针对运费预付的货才可以做SEAWABY BILL。
正本提单与电放提单的特点正本提单是收货凭证,买方要凭正本提单办理提货手续;电放提单就是电报放货,程序上买方只要凭你传真给他的电放提单的传真件就可以办理提货;如果你的货都快到港了,船公司还没给你正本提单?是出正本还是电放通常在你给船公司下委托的时候就确定了,如果要修改成电放,船公司会在你返回正本提单的前提下而且凭shipper出具的电放保函才给你电放。
正本提单与电放提单的区别1)正本提单(Original OcEAN Bill of Loading)是指经过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
一套提单通常是“三正三副”,任何一个正本都可以作为提货凭证,一般是全套正本提单一起流转。
HOUSE提单&MASTER提单&SEAWAY BILL
一、什么是house单?House单是由货代签发的提单,风险较大。
Master单是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风险较小。
不同点:(1) 签发的主体不一样。
House单是货代签发的,master单是船公司签发的。
(2) 目的港提货方式不一样,货代提单需要先要换单换成船公司的提单才能提货,而master单可以直接向船公司提货。
(3) 船公司的提单提货一般不会产生什么费用,但是货代提单会产生一些换单费等二、为什么要出house单?(1)客户信用证或者其他一些单证的要求,需要倒签的,而倒签对于船公司来讲比较麻烦,因而出货代提单相对较方便,因而货代会出货代提单。
(2)中间商为了隐瞒一些商业信息,不想让第三方了解信息,因而要求出货代提单来隐藏真实信息。
(3)运价的原因,货代向船公司申请的运价较低点。
三、一票货为什么不能出两份提单?提单是物权凭证,如果有两份提单,只要拿着提单就可以提货,危害切身利益。
四、海运单(sea way bill)与电放提单海运单:是证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和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不是物权凭证。
电放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装港代理收到货物后已签发或应签发而尚未签发提单,根据提单上托运人的要求在装港收回提单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报、电传形式通知卸港代理将货物交给提单收货人或托运人指定方。
区别:(1) 电放需要客户提供一份保函,sea way bill 不要保函;(2) 电放需要电放费,sea way bill没有;(3) sea way bill 一般是资信比较好的客户,子母公司;(4) 电放需要等发货人的通知才能放货,海运单只需要收货人证明自己的身份即可提货。
共同点:两者提货时都不需要提供正本提单,只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保函+副本提单)即可提货。
五、提单丢失了怎么办?货方不要求重签,要求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应该要求货方提供下列文件:(1)丢失方出具书面证明(2)托运人登报声明提单丢失(起运地,目的地都需要登报)(3)相应的银行的担保或者货物价值150%的现金担保货方要求重签(1)指示提单和空白指示提单:a.丢失方出具书面证明b.货方申请重签保函c.相应的银行的担保或者货物价值150%的现金担保d.托运人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法院报案e.通知卸货港代理凭第二套提单放货(2)记名提单Arraya.托运人、收货人书面申请b.托运人、收货人双方重签保函c.通知卸货港凭第二套提单放货。
海运提单与电放提单的区别
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L),具有三种功能:⼀是承运⼈或其代理⼈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的⼀种货物收据,⼆是承托双⽅运输契约成⽴的凭证,三是收货⼈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
与海运提单相对应的是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和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电放提单是指不需要正本,只需要凭收货⼈背书的提单传真件和电放保函就可以提货了。
对于收货⼈只要得到船公司通知便可提货⽽⽆须提供正本提单
对于船公司只要得到客户指令便可放货,但需要客户出具保函
对于出⼝公司需要重视收货⼈信⽤规避交易风险,如果采⽤D/P和信⽤证结算,就⽆法得知客户是否已经向银⾏赎单,是否付款。
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的种类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海上运输的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一种货物运输合同。
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海运提单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文件,它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约定的证明和凭证,记录着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和运输日期等重要信息。
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约定,海运提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海运提单分类:1.到岸提单(On Board Bill of Lading,简称OBL):到岸提单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后,由承运人发给收货人的提单。
OBL是最基本的提单形式,它证明了承运人已经收到了货物并安全地运输到了目的港口。
在对货物拥有权和控制权的方面,OBL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向银行和海关等第三方机构证明了货物的所有权。
2.直达提单(直达提单,简称DDL)直达提单可以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口之前,承运人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手段发给收货人。
该类提单可以加强收货人的对货物的掌控,有利于在加工环节中更为灵活高效的开展操作,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3.转运提单(Through Bill of Lading,简称TBL):转运提单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货物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转点,由其中一个承运人运送至目的地。
对于TBL的发行而言,它需要承运人与中转、或者直达到达港口的发运人之间达成协议,确认转运事项并确保货物可以按照中转计划项下被送达。
4.分拆提单(Split Bill of Lading,简称SBL):分拆提单是指品质或者数量相同的货物,运输时被分成两个或者更多的运单。
这种情况在海上运输中比较常见,对于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和有挑战。
5.空运提单(Airway Bill of Lading,简称AWB):在空运中使用的提单是空运提单(AWB)。
操作方式类似于海运提单,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传输,发放者发出该单可以证明其已经承运该批货物,对于航空货物的掌控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海运提单交单方式1.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电放提单是指承运人发给收货人的一种提运工具,由于这种提单的传播方式是通过电传或者电子邮件,其性质类似于电子凭证,简单、快捷、安全、可靠,在国际贸易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区别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提单自1500年问世以来,一直是国际海运中的重要媒凭,在运输单据中具有显赫地位.但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频频遭到冲击,危机重重.首先是由于海运业飞速发展而带来的危机.近些年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如从中国青岛港到韩国仁川一般航程为14小时,如采用提单,正本提单到达买方一般需一个星期左右,这样货物就要滞港至少5—6天,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也给买方带来不便或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担保提货的资金占用和仓储费等.在此情况下,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其次是EDI贸易方式给提单带来的危机.在"有纸贸易"中,提单有三种法律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EDI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以后,租船订舱由电子计算机自动进行.提单即表现为储存于电子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这就是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使用对提单的物权作用提出挑战.提单的物权作用目前要从电子信息传输中体现出来尚有困难.因为,首先买方不能把电讯传递的提单拿去提货,承运人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其次,货物在途时买方很难凭电讯传递的提单转让给新的买主.因此,有人提出在新的贸易方式下,提单的物权作用是否还有必要保留的问题,如不保留这一作用,那么提单就可以被其他的海运单据(如海运单,电放提单)所替代.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就主张在出进口商的交易中,如果能够确定进口商不拟出售在途货物,而且目的港能够确定,尤其是近洋运输,鼓励不使用海运提单,而鼓励使用海运单.开证时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以扩大海运单的使用面.然后通过EDI将海运单发展成为电子提单.现在世界上大型运输公司正在研究改进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亦即改进今后的电子提单,促使银行对货物能有控制权,让银行乐于接受.鉴于以上原因,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迅速发展.海运单于1977年开始被北大西洋之间部分运输采用,8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目前已有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典,前苏联等国采用了海运单.日本也在跨国公司内部采用海运单.美国虽未采用,但根据美国法律,采用记名提单或不可转让提单交付货物时,不必要求收货人提供提单,只需证明自己是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即可,这样的提单也相当于海运单.1983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威尼斯召开了关于提单的研讨会,会议决定在不需要可转让单据的情况下,签发提单的做法不应受到"鼓励".会议结束后,便成立了关于海运单统一规则分委员会,专门研究海运单统一规则的制订问题,并于1990年6月颁布了《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进一步促进了海运单的发展.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尚未使用海运单,但却普遍使用与海运单作用相似的电放提单.电放提单虽然没有国际法规加以规范,但也在一定范围内广泛使用.如青岛比较大的一家国际货代公司瑞士丹沙国际货代公司,其业务中70%--80%都是使用电放操作,而与该公司长期合作的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AERSK),日本邮船公司(NYK),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APL)等大型的国际环球航运有限公司都早已建立了各自的内部网络系统,使电放通知不仅仅是发一封E—Mail,一个传真,而是通过数据库联网,使用EDI技术传递信息.只要在该票货物的信息中加入电放操作的信息,即可通过网络进入目的港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提货资料中,减少了许多操作上的人为失误(如漏发,错发电放通知).使用电放提单的目的一是解决货等单的问题,二是船公司与货代之间为了减少工作环节,使业务操作方便,快捷.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一)海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海运单(Sea—way Bill),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其基本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约的证明;三是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海运单的运行程序如图1:图1(1)船公司签发海运单给托运人;(2)船公司在船舶到卸货港前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3)收货人签署完这个到货通知并退还给船代理;(4)船代理据以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5)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提货单提货,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付清,办理结关手续,船方就可放货.由海运单的运行程序可见海运单有以下特点:1.迅捷.在使用海运单的的情况下,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收货人凭到货通知换取提货单而提货.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就被视为已经做到了小心谨慎.从根本上避免了货等提单的交付延滞,这是提单所不可比拟的.2.对收货人安全.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书,不能转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详尽表明,除收货人之外他人不得提货,即使第三者非法得到也不能提货.因此对收货人风险较小. 3.简便.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因此它可不与其它运输单据同行.运输单据可在装完货后立即发送给有关当事人.减少了发货人的制单工作,简化了复杂而谨慎的审单步骤.这对付款条件是预付或延期付款的不需随附运输单据的贸易,或总公司同海外分公司,海外分支机构之间的贸易是相当理想的.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须承担风险.由于具体收货人始终为承运人知晓,且必须交给该收货人,承运人必须做到万分谨慎,验明收货人的确切身份.如果错交必须承担责任.5.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明,海运单项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因此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因此海运单的使用是有条件的:(1)银行接受海运单;(2)交易的双方和最终目的港(地)已经清楚,毋须再更改;(3)收货人同意;(4)不需要可转让物权凭证时.(二)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电放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其基本作用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其照管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三是用来换取提货单的依据.其运行程序见图2.图2(1)由托运人向货代提交一份电放保函,表明电放操作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托运人承担.(2)货代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交作用相同的电放保函一份.(3)船公司接受申请及保函后给目的港船公司代理发一份电放通知,允许该票货物可以用盖章后的电放提单换提货单.(4)装船后,船公司向货代签发Master电放提单(Master电放提单是指在Master 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单据,所谓Master单,是指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亦称master bill of lading).(5)货代向托运人签发House电放提单(House 电放提单是指在House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单据,所谓House 单,是指由货代签发的提单,亦称House bill of lading).(6)装运港货代向目的港的货代传真Master电放提单.(7)托运人向收货人传真House电放提单.(8)目的港船代理凭此Master电放提单签发提货单.(9)收货人将盖其公司章的House电放提单交给目的港货代处.(10)目的港货代凭此House电放提单交与收货人提货单.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此提货单即可提货.此种形式是电放操作中最常用的,其模式为:船公司电放目的港货运代理(简称货代)电放收货人,若出口公司有专门负责出口的部门,自己能办理商检,报关,托运等业务,则不经货代,直接到船公司租船订舱申请电放,其运行程序则在上图2中去掉货代,其模式为:船公司电放收货人.另外还有一种模式是:船公司电放货代,托运人传统提单传递收货人.采用这种模式,电放只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只在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使用,收货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单据传递及货款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方式没有任何区别.此方式多用于远洋航运中,是长期合作,相互信赖的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为了减少双方的工作量,节省邮寄费用,方便快捷地操作而采用的一种方式.由电放提单的运行程序可见,电放提单有以下特点:1.迅捷.电放提单可通过传真在几秒钟内完成单据传递.收货人凭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并及时提货,从根本上解决了货等单的问题.2.对收货人安全.电放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对收货人风险小.3.简便.采用电放提单,托运人一般用传真方式将电放提单传与收货人,传真方式不同于以往的邮递方式,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也减少了其中间环节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和失误,传递既简便又安全,也减少了收货人的风险.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不承担责任.电放操作中由于有电放保函,承运人可将错交货物的责任推给托运人,而自己不承担责任.他只要做到小心谨慎即可.5.电放提单对银行债权无保障.电放提单是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件,不可流通转让,议付,不是物权证明,对银行债权无保障.它的使用与海运单一样,也是有条件的.四,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异同(一)相同点1.作用基本相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都是运输合约的证明,都是为解决货等单的问题而产生的,对收货人安全,及时提货提供了便利.2.抬头相同.由于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不能流通转让,所以对收货人必须详尽标明.3.都不是收货人据以提货的凭证.两种方式下收货人都是凭提货单提货.4.都可不必与其它单据同时运行.5.托运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同,都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所以,托运人一般在预付方式下,或收货人是信誉好的老客户或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才能使用.6.对银行债权都无保障,银行不愿接受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这对卖方用L/C支付带来困难,除非买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或提交押金.所以,海运单和电子提单一般用于托收,预付,电汇等制服方式.(二)不同点1.承运人错交货物的后果方面.海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货物必须承担责任.而电放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不负责任,当然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尽职尽责.2.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方面.首先,海运单目前遵循的是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的《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共8条,包括适用范围,常用关键术语的定义,代理,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货物说明,支配权,交付,效力.该规则为海运单的施行提供了法律规范.其次,《海运单统一规则》第4条规定,海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应受强制适用于由提单或类似的所有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根据这一规定,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海运单仍然适用.再次,海运单还适用于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一是国际商会的《90通则》.《90通则》在"引言"部分专门有"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代替提单"一节,其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知道买方不打算在货物运输途中出售该货物,他们可以特别约定免除卖方提供提单义务,而以其他单据如海运单,班轮运货单,货运收据或类似单证所代替.《90通则》在6种水上运输的术语(FAS,FOB,CFR,CIF,DES,DEQ)中,均承认在某些不同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FAS,FOB条件下,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CFR,CIF,DES,DEQ条件下,由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完全可以采用海运单代替提单作为合法的运输单据.这对海运单的推广十分有利.二是UCP500号.UCP500号规定,L/C要求港至港运输不可流通海洋运单,除非L/C另有约定,银行将接受不论如何命名的海运单.同时UCP500号对海运单做了详细的,严格的规定,供海上贸易,跟单信用证时使用,这无疑对海运单的广泛开展有促进作用.而电放提单目前既无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无相应的国内法规,使电放业务成为无法可依的操作行为.不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3.流通方面.海运单虽然不能背书转让,但有时在观念上有准可转让性.《海运单统一规则》第六条规定,除非托运人已行使选择权,其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托运人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前,甚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都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但必须以书面或承运人能够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承运人,由此引起的承运人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当然,托运人可改变收货人名称,但不能改变目的地.而电放提单一般不能转让.结论:1,海运单及电放提单是国际航运业及贸易方式发展的产物,它们在解决货等单,促进近洋运输,加强国际贸易与合作方面确实起到了独特的作用.2,我国外经贸事业在加入WTO后将飞速发展,贸易量巨大,海运量将占90%左右,近洋贸易量亦很大,如对港,澳,台,韩,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若一味坚持使用海运提单,出口时常发生过期提单,或减少交易量.进口时经常造成由货等单而形成的不便或损失.由电放提单在我国的大量使用可知,在我国推行使用海运单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3,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特点与作用基本相同,但海运单比电放提单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推广价值.我国完全可以放弃电放操作而推广使用海运单.更好地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4,我们要大力宣传并深入研究海运单,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组织运输,贸易,金融,港口,海关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措施,通力合作,积极试行,使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结合使用,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及国际海运业的发展,同时也为EDI的实施做准备.。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海运单的区别了
三种放货方式介绍:(一)正本提单:定义:英文是OCEAN BILL OF LADING,这是一种传统的放货方式,是指提单上经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
正本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上注明有“Original”字样,也有承运人正式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
收货人可以提货,提单可以背书转让,这是一个重要的单证。
流程:发货人/托运人从货代处拿到正本提单,扫描给收货人,安排付款;托运人/发货人将整套提单通过快递邮寄给收货人,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提货。
优点:①方便买方即时提货,简化手续;②放货的风险较小,且没有额外的单证成本,节省费用。
缺点:不适合短途海运,容易导致进口交货延迟和额外滞期费。
因为需要等待背书原件的到达,文件的转移过程有时会导致接手人延迟获得货物所有权。
(二)电放提单:定义:英文是TELEX RELEASED,而“电放”是电报放货的简称。
“电放”是指由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保函后,由船公司申请并提供保函、电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收货人可凭发货人公司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
所谓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提单、提单副本。
流程:将提单信息通过电子报文或电子信息发送给目的港船公司,收货人可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电放件和电放保函进行换单提货。
船公司通知目的港代理人放货,而不需要正本提单,只要证明自己是收货人,就可以提货。
优点:①提高通关速度,减低贸易风险;②避免单据遗失。
缺点:最大风险莫过于货权的问题。
如果发货人使用的是先电放后付款的方式,很有可能会出现被收货人拒付货款的情况。
(三)海运单(SWB):定义:S WB是SEA WAYBILL的英文简称,海运单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
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单据。
这种单据不是物权凭证,也不能转让,所以明显不可流通。
电放与海运单的区别
電放(Telex Release)與海運單(Sea Waybill)的區別隨著國際貿易法律與實務的發展、變化以及集裝箱班輪運輸的普及和集裝箱運輸技術的進步,十多年來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中使用的單證也發生了一些變化。
"國際貿易條件解釋規則"(Incoterms1990,Incoterms2000等)中出現了海運單(sea waybill)。
而在我國的國際集裝箱班輪的近洋航線上,於1992年底、1993年初,出現了“電放”(telex release)的概念。
"電放"與"海運單"都是爲了便利海上運輸而創設的,而且在目前的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實踐中經常使用。
根據對中日航線一些集裝箱班輪所使用單證的統計,按票數計,使用提單的情況仍高達90%左右,使用"電放"的也已占8%左右,而使用海運單的只占2%左右。
然而,人們在選擇使用"電放"還是使用海運單時,往往是人云亦云,盲目地選擇。
在研究選擇使用"電放"還是使用海運單的問題時,必須首先明確"電放"和海運單的基本概念。
一、"電放"及海運單的概念在貨物裝船、船公司簽發提單的情況下,收貨人必須交出一份經適當背書(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單(在變更卸貨港時或在其他特殊情況下,通常應交出全套正本提單)(注:這是提單作爲繳還證券的性質,即提單上請求提貨權利的實現必須以交還提單爲要件),並且還應付清所有應支付費用,然後方能在卸貨港取得提貨單(Delivery Order,D/O),提取貨物。
當收貨人無法及時獲得提單,則通常是收貨人憑保證書換取提貨單後提貨(注:請區分航運實踐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擔保法中"保證"的概念)。
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證書對抗第三人(持有提單的真正的收貨人),因爲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浅谈海运货物“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
浅谈海运货物“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试分析目前公司货物承运方式内容摘要近年来近洋运输、货等单问题造成了载货船舶已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尚未收到海运提单而无法提取货物,以致造成承运人也无法及时放货,货物滞留港口。
为了解决这一困惑,便有了“电放”货物的交货方式的产生。
这些变化既会给企业出口带来有利面,如果操作不妥也会导致很大的风险。
物流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长期为海油系统内、外广大客户办理国际货运代理项下的报关、报检、租船订舱、催运催提、合同管理、港口提运、长短途陆运等业务。
业务主要遍布中海油企业内部,优势项目国内货物运输,远洋货运代理服务,逐步扩展海外市场。
当今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中,呈现以传统的海运提单、海运单和“电放”三种不同放货方式并存的局面。
贸易商如何正确选择使用不同的运输单据和交货方式,以确保自身权利不受损害,需要仔细研究。
关键字:海运提单、海运单电放目录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 (1)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 (1)(一) 海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 (2)(二) 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 (3)三、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异同 (5)(一)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相同点 (5)(二)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不同点 (6)四、目前公司海运货物承运代理分析 (7)五、结论 (7)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随着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的发展、变化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十多年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使用的单证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
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是物权凭证。
一直以来提单在国际海运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遭遇冲击,主要原因是海运业和EDI贸易的快速发展。
80年代以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等等,海运时间大大缩短。
SEA WAY BILL 和 电放提单的区别
SEA WAY BILL 和电放提单的区别??海运单与电放提单摘要:随着海运业和EDI贸易方式的飞速发展,提单的流程遇到了严峻挑战,尤其是近洋运输,货等单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负担甚至损失.在此情况下,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被广泛使用.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虽极具相同点,但也有所差异.本文通过对二者的分析比较,得出结论:中国应放弃电放提单的使用,转而推广使用海运单.关键词:提单电放提单海运单一,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提单自1500年问世以来,一直是国际海运中的重要媒凭,在运输单据中具有显赫地位.但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频频遭到冲击,危机重重.首先是由于海运业飞速发展而带来的危机.近些年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如从中国青岛港到韩国仁川一般航程为14小时,如采用提单,正本提单到达买方一般需一个星期左右,这样货物就要滞港至少5—6天,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也给买方带来不便或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担保提货的资金占用和仓储费等.在此情况下,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其次是EDI贸易方式给提单带来的危机.在"有纸贸易"中,提单有三种法律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EDI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以后,租船订舱由电子计算机自动进行.提单即表现为储存于电子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这就是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使用对提单的物权作用提出挑战.提单的物权作用目前要从电子信息传输中体现出来尚有困难.因为,首先买方不能把电讯传递的提单拿去提货,承运人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其次,货物在途时买方很难凭电讯传递的提单转让给新的买主.因此,有人提出在新的贸易方式下,提单的物权作用是否还有必要保留的问题,如不保留这一作用,那么提单就可以被其他的海运单据(如海运单,电放提单)所替代.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就主张在出进口商的交易中,如果能够确定进口商不拟出售在途货物,而且目的港能够确定,尤其是近洋运输,鼓励不使用海运提单,而鼓励使用海运单.开证时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以扩大海运单的使用面.然后通过EDI将海运单发展成为电子提单.现在世界上大型运输公司正在研究改进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亦即改进今后的电子提单,促使银行对货物能有控制权,让银行乐于接受.鉴于以上原因,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迅速发展.海运单于1977年开始被北大西洋之间部分运输采用,8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目前已有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典,前苏联等国采用了海运单.日本也在跨国公司内部采用海运单.美国虽未采用,但根据美国法律,采用记名提单或不可转让提单交付货物时,不必要求收货人提供提单,只需证明自己是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即可,这样的提单也相当于海运单.1983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威尼斯召开了关于提单的研讨会,会议决定在不需要可转让单据的情况下,签发提单的做法不应受到"鼓励".会议结束后,便成立了关于海运单统一规则分委员会,专门研究海运单统一规则的制订问题,并于1990年6月颁布了《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进一步促进了海运单的发展.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尚未使用海运单,但却普遍使用与海运单作用相似的电放提单.电放提单虽然没有国际法规加以规范,但也在一定范围内广泛使用.如青岛比较大的一家国际货代公司瑞士丹沙国际货代公司,其业务中70%--80%都是使用电放操作,而与该公司长期合作的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AERSK),日本邮船公司(NYK),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APL)等大型的国际环球航运有限公司都早已建立了各自的内部网络系统,使电放通知不仅仅是发一封E—Mail,一个传真,而是通过数据库联网,使用EDI技术传递信息.只要在该票货物的信息中加入电放操作的信息,即可通过网络进入目的港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提货资料中,减少了许多操作上的人为失误(如漏发,错发电放通知).使用电放提单的目的一是解决货等单的问题,二是船公司与货代之间为了减少工作环节,使业务操作方便,快捷.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一) 海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海运单(Sea—way Bill),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其基本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约的证明;三是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海运单的运行程序如图1:图1(1)船公司签发海运单给托运人;(2)船公司在船舶到卸货港前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3)收货人签署完这个到货通知并退还给船代理;(4)船代理据以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5)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提货单提货,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付清,办理结关手续,船方就可放货.由海运单的运行程序可见海运单有以下特点:1.迅捷.在使用海运单的的情况下,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收货人凭到货通知换取提货单而提货.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就被视为已经做到了小心谨慎.从根本上避免了货等提单的交付延滞,这是提单所不可比拟的.2.对收货人安全.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书,不能转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详尽表明,除收货人之外他人不得提货,即使第三者非法得到也不能提货.因此对收货人风险较小. 3.简便.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因此它可不与其它运输单据同行.运输单据可在装完货后立即发送给有关当事人.减少了发货人的制单工作,简化了复杂而谨慎的审单步骤.这对付款条件是预付或延期付款的不需随附运输单据的贸易,或总公司同海外分公司,海外分支机构之间的贸易是相当理想的.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须承担风险.由于具体收货人始终为承运人知晓,且必须交给该收货人,承运人必须做到万分谨慎,验明收货人的确切身份.如果错交必须承担责任. 5.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明,海运单项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因此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因此海运单的使用是有条件的:(1)银行接受海运单;(2)交易的双方和最终目的港(地)已经清楚,毋须再更改;(3)收货人同意;(4)不需要可转让物权凭证时.(二)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电放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其基本作用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其照管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三是用来换取提货单的依据.其运行程序见图2.图2(1)由托运人向货代提交一份电放保函,表明电放操作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托运人承担.(2)货代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交作用相同的电放保函一份.(3)船公司接受申请及保函后给目的港船公司代理发一份电放通知,允许该票货物可以用盖章后的电放提单换提货单.(4)装船后,船公司向货代签发Master电放提单(Master电放提单是指在Master 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单据,所谓Master单,是指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亦称master bill of lading).(5)货代向托运人签发House电放提单(House 电放提单是指在House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单据,所谓House 单,是指由货代签发的提单,亦称House bill of lading).(6)装运港货代向目的港的货代传真Master电放提单.(7)托运人向收货人传真House电放提单.(8)目的港船代理凭此Master电放提单签发提货单.(9)收货人将盖其公司章的House电放提单交给目的港货代处.(10)目的港货代凭此House电放提单交与收货人提货单.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此提货单即可提货.此种形式是电放操作中最常用的,其模式为:船公司电放目的港货运代理(简称货代)电放收货人,若出口公司有专门负责出口的部门,自己能办理商检,报关,托运等业务,则不经货代,直接到船公司租船订舱申请电放,其运行程序则在上图2中去掉货代,其模式为:船公司电放收货人.另外还有一种模式是:船公司电放货代,托运人传统提单传递收货人.采用这种模式,电放只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只在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使用,收货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单据传递及货款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方式没有任何区别.此方式多用于远洋航运中,是长期合作,相互信赖的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为了减少双方的工作量,节省邮寄费用,方便快捷地操作而采用的一种方式.由电放提单的运行程序可见,电放提单有以下特点:1.迅捷.电放提单可通过传真在几秒钟内完成单据传递.收货人凭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并及时提货,从根本上解决了货等单的问题.2.对收货人安全.电放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对收货人风险小.3.简便.采用电放提单,托运人一般用传真方式将电放提单传与收货人,传真方式不同于以往的邮递方式,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也减少了其中间环节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和失误,传递既简便又安全,也减少了收货人的风险.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不承担责任.电放操作中由于有电放保函,承运人可将错交货物的责任推给托运人,而自己不承担责任.他只要做到小心谨慎即可.5.电放提单对银行债权无保障.电放提单是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件,不可流通转让,议付,不是物权证明,对银行债权无保障.它的使用与海运单一样,也是有条件的.四,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异同(一)相同点1.作用基本相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都是运输合约的证明,都是为解决货等单的问题而产生的,对收货人安全,及时提货提供了便利.2.抬头相同.由于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不能流通转让,所以对收货人必须详尽标明.3.都不是收货人据以提货的凭证.两种方式下收货人都是凭提货单提货.4.都可不必与其它单据同时运行.5.托运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同,都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所以,托运人一般在预付方式下,或收货人是信誉好的老客户或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才能使用.6.对银行债权都无保障,银行不愿接受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这对卖方用L/C支付带来困难,除非买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或提交押金.所以,海运单和电子提单一般用于托收,预付,电汇等制服方式.(二)不同点1.承运人错交货物的后果方面.海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货物必须承担责任.而电放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不负责任,当然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尽职尽责.2.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方面.首先,海运单目前遵循的是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的《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共8条,包括适用范围,常用关键术语的定义,代理,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货物说明,支配权,交付,效力.该规则为海运单的施行提供了法律规范.其次,《海运单统一规则》第4条规定,海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应受强制适用于由提单或类似的所有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根据这一规定,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海运单仍然适用.再次,海运单还适用于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一是国际商会的《90通则》.《90通则》在"引言"部分专门有"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代替提单"一节,其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知道买方不打算在货物运输途中出售该货物,他们可以特别约定免除卖方提供提单义务,而以其他单据如海运单,班轮运货单,货运收据或类似单证所代替.《90通则》在6种水上运输的术语(FAS,FOB,CFR,CIF,DES,DEQ)中,均承认在某些不同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FAS,FOB条件下,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CFR,CIF,DES,DEQ条件下,由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完全可以采用海运单代替提单作为合法的运输单据.这对海运单的推广十分有利.二是UCP500号.UCP500号规定,L/C要求港至港运输不可流通海洋运单,除非L/C另有约定,银行将接受不论如何命名的海运单.同时UCP500号对海运单做了详细的,严格的规定,供海上贸易,跟单信用证时使用,这无疑对海运单的广泛开展有促进作用.而电放提单目前既无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无相应的国内法规,使电放业务成为无法可依的操作行为.不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3.流通方面.海运单虽然不能背书转让,但有时在观念上有准可转让性.《海运单统一规则》第六条规定,除非托运人已行使选择权,其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托运人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前,甚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都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但必须以书面或承运人能够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承运人,由此引起的承运人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当然,托运人可改变收货人名称,但不能改变目的地.而电放提单一般不能转让.结论:1,海运单及电放提单是国际航运业及贸易方式发展的产物,它们在解决货等单,促进近洋运输,加强国际贸易与合作方面确实起到了独特的作用.2,我国外经贸事业在加入WTO后将飞速发展,贸易量巨大,海运量将占90%左右,近洋贸易量亦很大,如对港,澳,台,韩,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若一味坚持使用海运提单,出口时常发生过期提单,或减少交易量.进口时经常造成由货等单而形成的不便或损失.由电放提单在我国的大量使用可知,在我国推行使用海运单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3,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特点与作用基本相同,但海运单比电放提单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推广价值.我国完全可以放弃电放操作而推广使用海运单.更好地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4,我们要大力宣传并深入研究海运单,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组织运输,贸易,金融,港口,海关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措施,通力合作,积极试行,使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结合使用,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及国际海运业的发展,同时也为EDI的实施做准备.。
什么是海运单SWB
海运单(SWB)海运单就是SEA WAYBILL(SWB)。
海运单的放货方式在素质上跟电放没有区别,都是凭收货人的公司证明放货。
学院。
区别是海运单假若必要的话也没关系为客户出本来。
不过海运单本来基本上就是废纸一张,对比一下海运指数。
由于提货底子不消什么本来,一份本来复印件就够了,海运。
更有甚者用涂改液把DARFT上的“DRAFT ONLY”字样涂掉也没关系提货(DARFT的趣味为“草稿、样单、毛单”)!从中行家没关系体认到海运单和提单的分辩。
海运学院。
对付船公司来说,对比一下海运学院海运单(SWB)。
提单和海运单的分辩反映到舱单上,对比一下海运。
只是舱单上的“BILL TYPE”栏形式的不同。
假若船公司宗旨港收到的舱单上“BILL TYPE”栏显现的是“提单”,海运销售。
那么就要凭本来提单放货或电放放货,你知道化工物流。
假若船公司宗旨港收到的舱单“BILL TYPE”栏是“海运单”,那么就没关系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放货。
海运学院海运单(SWB)。
海运单是一种利便迅速的放货方式,对于拼箱报关。
据称运往欧洲的船上装的柜子60%以上都是做海运单的。
相比看swb。
但它同时也是一种对船公司风险较大的放货方式,由于在运费预付的状况下,我不知道海运报关。
装货港这边海运费还没收到,兴亚海运。
宗旨港那里货物一经被收货人提走了。
想知道运单。
这就没关系表明为什么一些中、小客户向船公司提出做SWB,对于海运学院。
总是被人家五体投地了(趣味是你这么小的公司也想做SWB!)。
通常的船公司对SWB职掌得都较量严,什么样的客户去什么样的港口用什么样的付费方式能做SWB都规则得清分明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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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 WAY BILL 和电放提单的区别??海运单与电放提单摘要:随着海运业和EDI贸易方式的飞速发展,提单的流程遇到了严峻挑战,尤其是近洋运输,货等单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负担甚至损失.在此情况下,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被广泛使用.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虽极具相同点,但也有所差异.本文通过对二者的分析比较,得出结论:中国应放弃电放提单的使用,转而推广使用海运单.关键词:提单电放提单海运单一,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提单自1500年问世以来,一直是国际海运中的重要媒凭,在运输单据中具有显赫地位.但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频频遭到冲击,危机重重.首先是由于海运业飞速发展而带来的危机.近些年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如从中国青岛港到韩国仁川一般航程为14小时,如采用提单,正本提单到达买方一般需一个星期左右,这样货物就要滞港至少5—6天,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也给买方带来不便或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担保提货的资金占用和仓储费等.在此情况下,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其次是EDI贸易方式给提单带来的危机.在"有纸贸易"中,提单有三种法律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EDI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以后,租船订舱由电子计算机自动进行.提单即表现为储存于电子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这就是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使用对提单的物权作用提出挑战.提单的物权作用目前要从电子信息传输中体现出来尚有困难.因为,首先买方不能把电讯传递的提单拿去提货,承运人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其次,货物在途时买方很难凭电讯传递的提单转让给新的买主.因此,有人提出在新的贸易方式下,提单的物权作用是否还有必要保留的问题,如不保留这一作用,那么提单就可以被其他的海运单据(如海运单,电放提单)所替代.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就主张在出进口商的交易中,如果能够确定进口商不拟出售在途货物,而且目的港能够确定,尤其是近洋运输,鼓励不使用海运提单,而鼓励使用海运单.开证时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以扩大海运单的使用面.然后通过EDI将海运单发展成为电子提单.现在世界上大型运输公司正在研究改进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亦即改进今后的电子提单,促使银行对货物能有控制权,让银行乐于接受.鉴于以上原因,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迅速发展.海运单于1977年开始被北大西洋之间部分运输采用,8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目前已有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典,前苏联等国采用了海运单.日本也在跨国公司内部采用海运单.美国虽未采用,但根据美国法律,采用记名提单或不可转让提单交付货物时,不必要求收货人提供提单,只需证明自己是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即可,这样的提单也相当于海运单.1983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威尼斯召开了关于提单的研讨会,会议决定在不需要可转让单据的情况下,签发提单的做法不应受到"鼓励".会议结束后,便成立了关于海运单统一规则分委员会,专门研究海运单统一规则的制订问题,并于1990年6月颁布了《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进一步促进了海运单的发展.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尚未使用海运单,但却普遍使用与海运单作用相似的电放提单.电放提单虽然没有国际法规加以规范,但也在一定范围内广泛使用.如青岛比较大的一家国际货代公司瑞士丹沙国际货代公司,其业务中70%--80%都是使用电放操作,而与该公司长期合作的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AERSK),日本邮船公司(NYK),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APL)等大型的国际环球航运有限公司都早已建立了各自的内部网络系统,使电放通知不仅仅是发一封E—Mail,一个传真,而是通过数据库联网,使用EDI技术传递信息.只要在该票货物的信息中加入电放操作的信息,即可通过网络进入目的港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提货资料中,减少了许多操作上的人为失误(如漏发,错发电放通知).使用电放提单的目的一是解决货等单的问题,二是船公司与货代之间为了减少工作环节,使业务操作方便,快捷.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一) 海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海运单(Sea—way Bill),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其基本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约的证明;三是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海运单的运行程序如图1:图1(1)船公司签发海运单给托运人;(2)船公司在船舶到卸货港前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3)收货人签署完这个到货通知并退还给船代理;(4)船代理据以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5)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提货单提货,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付清,办理结关手续,船方就可放货.由海运单的运行程序可见海运单有以下特点:1.迅捷.在使用海运单的的情况下,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收货人凭到货通知换取提货单而提货.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就被视为已经做到了小心谨慎.从根本上避免了货等提单的交付延滞,这是提单所不可比拟的.2.对收货人安全.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书,不能转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详尽表明,除收货人之外他人不得提货,即使第三者非法得到也不能提货.因此对收货人风险较小. 3.简便.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因此它可不与其它运输单据同行.运输单据可在装完货后立即发送给有关当事人.减少了发货人的制单工作,简化了复杂而谨慎的审单步骤.这对付款条件是预付或延期付款的不需随附运输单据的贸易,或总公司同海外分公司,海外分支机构之间的贸易是相当理想的.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须承担风险.由于具体收货人始终为承运人知晓,且必须交给该收货人,承运人必须做到万分谨慎,验明收货人的确切身份.如果错交必须承担责任. 5.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明,海运单项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因此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因此海运单的使用是有条件的:(1)银行接受海运单;(2)交易的双方和最终目的港(地)已经清楚,毋须再更改;(3)收货人同意;(4)不需要可转让物权凭证时.(二)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电放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其基本作用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其照管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三是用来换取提货单的依据.其运行程序见图2.图2(1)由托运人向货代提交一份电放保函,表明电放操作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托运人承担.(2)货代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交作用相同的电放保函一份.(3)船公司接受申请及保函后给目的港船公司代理发一份电放通知,允许该票货物可以用盖章后的电放提单换提货单.(4)装船后,船公司向货代签发Master电放提单(Master电放提单是指在Master 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单据,所谓Master单,是指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亦称master bill of lading).(5)货代向托运人签发House电放提单(House 电放提单是指在House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单据,所谓House 单,是指由货代签发的提单,亦称House bill of lading).(6)装运港货代向目的港的货代传真Master电放提单.(7)托运人向收货人传真House电放提单.(8)目的港船代理凭此Master电放提单签发提货单.(9)收货人将盖其公司章的House电放提单交给目的港货代处.(10)目的港货代凭此House电放提单交与收货人提货单.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此提货单即可提货.此种形式是电放操作中最常用的,其模式为:船公司电放目的港货运代理(简称货代)电放收货人,若出口公司有专门负责出口的部门,自己能办理商检,报关,托运等业务,则不经货代,直接到船公司租船订舱申请电放,其运行程序则在上图2中去掉货代,其模式为:船公司电放收货人.另外还有一种模式是:船公司电放货代,托运人传统提单传递收货人.采用这种模式,电放只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只在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使用,收货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单据传递及货款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方式没有任何区别.此方式多用于远洋航运中,是长期合作,相互信赖的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为了减少双方的工作量,节省邮寄费用,方便快捷地操作而采用的一种方式.由电放提单的运行程序可见,电放提单有以下特点:1.迅捷.电放提单可通过传真在几秒钟内完成单据传递.收货人凭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并及时提货,从根本上解决了货等单的问题.2.对收货人安全.电放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对收货人风险小.3.简便.采用电放提单,托运人一般用传真方式将电放提单传与收货人,传真方式不同于以往的邮递方式,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也减少了其中间环节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和失误,传递既简便又安全,也减少了收货人的风险.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不承担责任.电放操作中由于有电放保函,承运人可将错交货物的责任推给托运人,而自己不承担责任.他只要做到小心谨慎即可.5.电放提单对银行债权无保障.电放提单是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件,不可流通转让,议付,不是物权证明,对银行债权无保障.它的使用与海运单一样,也是有条件的.四,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异同(一)相同点1.作用基本相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都是运输合约的证明,都是为解决货等单的问题而产生的,对收货人安全,及时提货提供了便利.2.抬头相同.由于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不能流通转让,所以对收货人必须详尽标明.3.都不是收货人据以提货的凭证.两种方式下收货人都是凭提货单提货.4.都可不必与其它单据同时运行.5.托运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同,都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所以,托运人一般在预付方式下,或收货人是信誉好的老客户或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才能使用.6.对银行债权都无保障,银行不愿接受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这对卖方用L/C支付带来困难,除非买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或提交押金.所以,海运单和电子提单一般用于托收,预付,电汇等制服方式.(二)不同点1.承运人错交货物的后果方面.海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货物必须承担责任.而电放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不负责任,当然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尽职尽责.2.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方面.首先,海运单目前遵循的是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的《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共8条,包括适用范围,常用关键术语的定义,代理,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货物说明,支配权,交付,效力.该规则为海运单的施行提供了法律规范.其次,《海运单统一规则》第4条规定,海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应受强制适用于由提单或类似的所有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根据这一规定,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海运单仍然适用.再次,海运单还适用于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一是国际商会的《90通则》.《90通则》在"引言"部分专门有"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代替提单"一节,其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知道买方不打算在货物运输途中出售该货物,他们可以特别约定免除卖方提供提单义务,而以其他单据如海运单,班轮运货单,货运收据或类似单证所代替.《90通则》在6种水上运输的术语(FAS,FOB,CFR,CIF,DES,DEQ)中,均承认在某些不同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FAS,FOB条件下,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CFR,CIF,DES,DEQ条件下,由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完全可以采用海运单代替提单作为合法的运输单据.这对海运单的推广十分有利.二是UCP500号.UCP500号规定,L/C要求港至港运输不可流通海洋运单,除非L/C另有约定,银行将接受不论如何命名的海运单.同时UCP500号对海运单做了详细的,严格的规定,供海上贸易,跟单信用证时使用,这无疑对海运单的广泛开展有促进作用.而电放提单目前既无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无相应的国内法规,使电放业务成为无法可依的操作行为.不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3.流通方面.海运单虽然不能背书转让,但有时在观念上有准可转让性.《海运单统一规则》第六条规定,除非托运人已行使选择权,其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托运人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前,甚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都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但必须以书面或承运人能够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承运人,由此引起的承运人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当然,托运人可改变收货人名称,但不能改变目的地.而电放提单一般不能转让.结论:1,海运单及电放提单是国际航运业及贸易方式发展的产物,它们在解决货等单,促进近洋运输,加强国际贸易与合作方面确实起到了独特的作用.2,我国外经贸事业在加入WTO后将飞速发展,贸易量巨大,海运量将占90%左右,近洋贸易量亦很大,如对港,澳,台,韩,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若一味坚持使用海运提单,出口时常发生过期提单,或减少交易量.进口时经常造成由货等单而形成的不便或损失.由电放提单在我国的大量使用可知,在我国推行使用海运单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3,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特点与作用基本相同,但海运单比电放提单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推广价值.我国完全可以放弃电放操作而推广使用海运单.更好地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4,我们要大力宣传并深入研究海运单,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组织运输,贸易,金融,港口,海关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措施,通力合作,积极试行,使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结合使用,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及国际海运业的发展,同时也为EDI的实施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