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五个“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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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五个“关键词”

随着2010年《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马尼拉修正案”)的通过,中国海事船员管理工作迎来了第三次履约任务。为确保2012年1月1日马尼拉修正案的全面有效的实施,中国海事局组织直属海事系统、航海院校和航运企业专家学者召开了6次集体办公研讨,经过充分的调研、研讨和征求业界意见,20余次易稿,最终完成了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11规则》参考了《04规则》的框架设置,充分考虑了新旧规则间的连续性,在不降低适任标准的基础上,化解了《04规则》的学历要求与《船员条例》相关规定的冲突,简化了证书的适用航区设置,简化了证书的发放与制作;取消了职务晋升的学历要求,科学、合理的设置了船员晋升的资历要求;重视培训内容、过程和实效;强化公司及机构的责任,引导其重视船员培养。为更加全面的了解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我们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五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简化

(一)简化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设置

马尼拉修正案对适任证书的航区未做明确的划分,而《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区分不明晰等问题,比如国外部分港口国检查看不懂我国的近洋航区适任证书,给船舶营运带去了很多不便之处。实际上,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要求没有根本区别,同时从船员证书比例上来看,近洋航区船员证书占国际航线船员证书总量的比例极小。因此《11规则》将航区简化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二)简化船员证书的发放

我国船员证书种类多,逻辑关系较复杂。船员上船任职主要有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上液货船、客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其适任证书上还需要取消对特殊类型船舶的限制。《11规则》结合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证书的调整,对船员证书做了相应的简化。

1、适任证书

公约将船长和高级船员的任职证书作为适任证书,需要5年更新或缔约国签证;公约对于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作为培训合格证,不需要5年更新或缔约国签证。但我国《船员条例》第九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意味着参加辅助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是适任证书。综合考虑履行公约的要求和上位法《船员条例》的规定,将公约规定的普通船员的值班证书提升为适任证书,同时将其证书设为长期有效,简少了普通船员的证书再有效换证。

2、适任证书不再另行取消液货船等的限制。

《04规则》规定船员在特殊类型船上任职,首先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然后在相应的船上实习,再在适任证书上取消对该类型船舶的适用限制,实践证明此种做法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换证复杂;二是适用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一致,一本过期就出现逻辑矛盾。考虑到马尼拉修正案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高级货物操作的实习要求作为签发相应合格证的条件,为此,《11规则》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需要取消限制外,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与适任证书结合适用,不再另行取消限制。

3、培训合格证书

根据公约修订,将《04规则》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统一为培训合格证。本次配合《11规则》的修订,同时也修订了《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将原制证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将各培训项目合并在一起表现,以表格的形式采用A5纸张双面打印,简洁大方,在充分履约的基础上,减少了船员持有证书数量,同时更便于海事现场的检查核验。

(三)优化考试审核要素,监管前移。

简化了考试前的资格审查,加强适任培训的日常监督检查,船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之后方可参加适任考试,最后凭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等材料申请签发适任证书。减化了审批流程、优化了审批要素,既方便了船员,又提高了行政效能。

此外依据《船员条例》的要求,将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中,修改了船员的最低年龄要求,并将“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改为“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同时增加了有效期为二年的《健康证》,代替现有有效期为一年的《船员体格检查表》,一方面原有交通部行业标准“超龄”不符合当今行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STCW公约的要求,极大的方便了船员。

(四)简化规则对船员晋升途径的语言描述。

《11规则》将培训、资历和考试以附件表格的形式表现,与内河《10规则》相对应,更加简洁明了。同时将适任考试科目和项目、考试大纲和规范等从考规里删除,以规范性文件另行制定,避免因公约或国内法规的修订或航海技术的进步,需要修改相应的内容时,无法适时调整。

关键词二:学历

自我国履行STCW78/95公约以来,航海学历教育一直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进行要求。此次履约更加重视培训对培养船员适任能力的主导作用,因此《11规则》取消了对学历的要求。中职、高职及以上不同学历层次航海类学生只是在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条件上被一次性区别对待,之后的职务晋升条件将一律同等对待。

同时《11规则》针对不同学历层次的航海类毕业生采取了不同的晋升途径(详见附表1 : 11规则中国海员职业成长路径表(500GT /750KW及以上)),此外还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证书。这样既鼓励了本科院校培养航海毕业生的积极性,也相对缩短了他们获得船长、轮机长证书的时间,可留住这些船员在船舶上服务,可为航运界多留住一些高学历、高层次、技术精湛的管理人才。

关键词三:资历

海上服务资历是船员职业生涯的重要体现,也是提升船员航海技能的关键因素,按照公约的要求及我国航运实际的需要,《04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随着航运业的迅速发展,船员的流动性加剧,原有的相关资历规定不太适应航运业的发展,在确保全面履约、保障安全的前提下,《11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做了差别化的设置,具体体现在:

(一)见习资历按职务梯度设置。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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