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_国际条约法_伯利劳诉瑞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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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利劳诉瑞士案

[案例状态]已审结

[涉案国家]瑞士

[审理机关]欧洲人权法院

[判决时间]1988年4月20日

[案情摘要]

1981年5月29日,瑞士公民玛兰•伯利劳夫人参加了一次未经官方批准的示威游行,因此被洛桑市警察当局处以罚款。伯利劳夫人逐级上诉到了瑞士联邦法院,瑞士联邦法院驳回了伯利劳夫人的上诉。伯利劳夫人又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了申诉,欧洲人权委员会认定该公约第64条的规定而无效。瑞士向欧洲人权法院上诉。

法院认为瑞士的该项保留是无效的,最终作出判决:瑞士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第6条。[学理词]

保留条约

[法律点]

瑞士是否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

[案件背景]

一、《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的规定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之一是:在决定某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在决定对其人的任何刑事罪名时,任何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与公正的法庭之公平与公开的审讯。

二、瑞士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作的解释性声明

瑞士对该公约第6条第1款作了解释性声明:“瑞士联邦委员会认为,该公约第6条第1款关于在决定某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或者确定对某人的任何刑事罪名时应予公正审讯的保证,仅为了确保对公共当局所作的有关确定这种权利或义务或此种罪名的行为或决定有最后的司法控制。”

[案件事实]

1981年5月29日,瑞士公民玛兰•伯利劳夫人参加了一次未经官方批准的示威游行,因此被洛桑市警察当局处以罚款。伯利劳夫人不服警察当局的裁定于是逐级上诉到了瑞士联邦法院,指控瑞士政府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的规定,即允许警察当局作出事实上的裁定而不经由独立、公正的法庭复审。瑞士联邦法院驳回了伯利劳夫人的上诉,法院认为,瑞士对该公约第6条第1款作了解释性声明,因此该款对瑞士的适用受到了限制。

1983年,伯利劳夫人又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了申诉,欧洲人权委员会指出该解释性声明不是保留,即使是保留,因不符合该公约第64条的规定而无效。

于是瑞士向欧洲人权法院上诉。

[当事人诉求]

关于该声明的法律性质:

瑞士认为该条的解释过于宽泛,因而把该项解释性声明判定为一项保留。

欧洲人权委员会认为该解释性声明不是保留,即使是保留,因不符合该公约第64条的规定而无效。[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

一、该声明的法律性质

法院认为,为了确定该声明的法律性质,不仅要视其所给予的名称而且还必须确定其实质内容。本案中,瑞士看来意在从第6条第1款的范围里排除某些种类的诉讼,确保自己能够对抗对该条所作的解释,法院把该项解释性声明判定为一项保留是因为瑞士认为该条的解释过于宽泛。而且法院也必须看到公约的义务不受不符合公约第64条要求的保留的限制,因此必须审查该解释性声明作为保留是否有效。

二、该声明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瑞士的该项保留是无效的,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1、这是一个一般性的保留。因为该保留的措辞含糊不清,意义广泛,不能用来确定其准确的范围或意思,是《欧洲人权公约》第64条所禁止的保留。

2、该保留未附有有关法律的简括说明。这个条件为该公约第64条第2款所要求的,这不是单纯的形式条件而是实质条件,总之,这项保留未满足该公约第64条规定的两个条件,因此应被认为无效。

基于上述事实,欧洲人权法院于1988年4月20日作出判决:瑞士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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