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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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国建设报/2002年/10月/31日/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美国费城3411996现批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

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

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

国家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国家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国家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一、用水量
用水量是指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用水的量,包括饮用、烹饪、洗涤、洗澡、冲洗厕所等。

根据国家规定,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日不大于50升,即每人每日不超过2.5升。

二、用水时间
用水时间指居民每日在不同时间段用水的量,定额标准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生活习惯制定。

一般来说,用水时间集中在早晨、中午和晚上三个时段。

三、用水地点
用水地点指居民在不同地点用水的量,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等。

根据国家规定,不同地点的用水定额标准有所不同。

四、用水原因
用水原因指居民在不同用水原因下用水的量,如饮用、洗衣、洗
澡等。

不同用水原因的定额标准也有所不同。

五、用水方式
用水方式指居民在用水时的具体方式,如手动、自动等。

不同的用水方式定额标准也有所不同。

六、水质标准
水质标准指生活用水的质量标准,包括水温、色度、浊度、pH 值等指标。

根据国家规定,生活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七、用水计量
用水计量指对居民用水量进行计量和计费的方式。

根据国家规定,用水计量必须准确、公平、合理。

八、水表校验
水表校验指对水表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以确保水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根据国家规定,水表校验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以上是国家生活用水定额标准的各个方面,旨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标准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标准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标准
1、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标准: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指每一用水人口平均每天的生活用水量。

本定义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计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其具体含义为用水人是城市居民;用水地是家庭;用水性质是维持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2、国家对人均日用水量没有确切标准,各地气候条件不同,用水量不能一概而论。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报告期生活用水总量/(报告期用水人数×报告期日历天数)×1000。

月人均用水量标准

月人均用水量标准

月人均用水量标准月人均用水量标准是指人均每月需要消耗的水量,以公共供水为基础,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生产用水等各个方面。

水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合理的用水标准对于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居民生活用水包括饮用水、洗浴用水、厨房用水、洗衣用水、卫生间用水等。

根据不同的生活习惯和气候条件,月人均用水量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人均日供水量在120-150升之间是可接受的范围。

在炎热的地区,人均日供水量稍高;而在寒冷地区,人均日供水量稍低。

一般人均月用水量在4000-6000升之间是较为合理的范围。

二、农业灌溉用水量标准农业灌溉用水是指农田灌溉所需的水量。

由于农作物的生长和要求的有机肥料的配制等因素的不同,农业用水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人均日供水量在20-40升之间是比较合理的,在水资源匮乏的地区,应该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合理控制用水量。

三、工业生产用水量标准工业生产用水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用水量。

根据不同的行业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工业生产用水量也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除了要保证正常的生产需求外,还应该采取节水措施,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四、水资源利用效率标准水资源利用效率是指在消耗一定数量的水资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是保护水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

根据国际经验,将工、农、居民水平向发达国家水平看齐,水资源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

总之,月人均用水量标准是一个科学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的重要指标。

不同的用水需求、气候条件和水资源状况会导致标准的差异。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资源利用效率、经济可行性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节水意识的认识,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

城市用水定额标准(一)

城市用水定额标准(一)

城市用水定额标准(一)城市用水定额标准1. 引言城市用水定额标准是指在城市居民生活、工业生产和公共设施等各个领域中,对用水量进行科学、合理划定的标准。

它在保障人民饮水安全、促进节水和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2. 建立定额标准的必要性•有效管理和分配资源:城市用水量庞大,通过建立定额标准可以实施科学管理,合理分配用水资源,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促进节水意识与行动:定额标准既能给市民提供合理用水的参考,也能激发市民节约用水的意识和行动,为城市节水做出贡献。

•规范社会用水行为:定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规范社会用水行为,避免浪费和滥用水资源。

3. 定额标准的分类定额标准根据用水领域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 包括居民家庭用水和居民公共设施用水两个方面。

- 根据人口数量、居住面积和设施设置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用水定额标准。

2. 工业生产用水定额标准 - 针对工业和生产领域,根据不同行业和工艺特点,制定相应的用水定额标准。

- 建立科学的用水定额标准,引导企业实施节约用水措施,推动可持续发展。

3. 公共设施用水定额标准 - 涵盖城市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商场等的用水需求。

- 根据不同场所的用水特点和功能需求,制定合理的用水定额标准。

4. 定额标准的制定原则与方法•科学性:定额标准的制定应基于科学依据和实际调研数据,研究不同领域的用水特点和需求。

•可操作性:定额标准应具备可操作性,便于市民和社会组织实施和监督。

•灵活性:定额标准应允许根据区域发展、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公平性:定额标准的制定要公平合理,兼顾不同群体和区域的特殊需求,避免不当歧视。

5. 定额标准的实施与效果评估•实施:定额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水务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通过立法、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手段来确保实施效果。

•效果评估:定期对定额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 367—2006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 367—2006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 367—2006一、用水量定义与计算方法城市综合用水量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城市范围内直接与间接用水的总和,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各行各业的用水及居民生活用水等。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综合用水管理。

城市综合用水量应以统一的计量单位表示,通常采用立方米/日或立方米/人·日。

计算方法可根据不同行业和场所的用水特点,采用相应的用水计量器具进行测量和统计。

二、用水量分级与指标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条件等,将城市综合用水量分为不同等级。

各级别的用水指标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三、用水效率与评价为了提高用水效率,应对各行业的用水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分析用水瓶颈和浪费环节,制定相应的节水措施。

同时,应建立用水效率评价标准,对各行业的用水效率进行评价和考核,推动节水工作的开展。

四、节约用水措施为了实现城市综合用水的可持续发展,应采取一系列节约用水措施,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水污染;推广节水技术和器具,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废水处理,减少废水排放;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鼓励居民和企业节约用水等。

五、监测与监管各级政府应建立城市综合用水监测体系,对各行业和场所的用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统计。

同时,应加强城市综合用水的监管力度,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用水管理的有效实施。

六、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用水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同时,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标准的实施效果。

七、附则本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GB/T 18919-2002)同时废止。

国家用水标准

国家用水标准

国家建设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02年9月16日颁布时间:2010-11-26 来源:平度政务网作者:阅读309 次【字号:大中小字】《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国家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 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宁波居民用水核定标准

宁波居民用水核定标准

宁波居民用水核定标准
宁波市居民用水核定标准如下:
按照满足不同用水需求,将居民用水量及价格分为三档。

第一级水量,17立方米及以下,水价为3.40元/m3(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2.40元/m3,污水处理费为1.00元/m3)。

第二级水量,18-30立方米,水价为5.32元/m3(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4.32元/m3,污水处理费为1.00元/m3)。

第三量水量,31立方米以上,水价为7.00元/m3(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6.00元/m3,污水处理费为1.00元/m3)。

合表用户,水价为3.40元/m3(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2.40元/m3,污水处理费为1.00元/m3)。

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家庭按年度增加基数水量100立方米。

户籍人口7人及以上的家庭既可以选择增加100立方米的阶梯水量基数,也可以选择按平均加价水平0.85元/立方米实施。

以上是宁波市居民用水的核定标准,仅供参考。

在实际生活中,应咨询相关部门获取准确信息。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

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用水量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

条文说明:用水量标准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 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

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

即: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 标准值的确定(1)数据调查结果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

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负责第三区(B)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

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108个城市的19 98、199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B、C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

七个组对六个区的调查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1 居民生活用水数据采集调查情况分组汇总表表2 居民生活用水人均日用水量区域分类统计表表2中调查的A、B、C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

城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标准国国家中华人民共和GB/T 50331-2002 水量标准市居民生活用城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设部国建华人民共和主编部门:中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日111月施行日期: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告公号60第准国家标关于发布部建设告的公标准》用市居民生活水量《城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出版发行建筑工业出版社织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中国部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日16年9月2002则总1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标定本,制格水价民用定居地制学,科利用持续的可源水资保障水,约用.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定标准的规现行有关语术2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值。

的标准活用水量平每个居民每日均生准量标用水3 3.0.1明说用语标本准用词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词:的用样做这均应况下常情在正,严格表示(2)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发文字号】建设部公告第60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2.09.16【实施日期】2002.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0号)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 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 用水量标准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概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是指规定居民每天或每月所需可接受的用水量的指导标准。

合理的用水量标准可以帮助居民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利用水资源,实现节约用水的目标,同时也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基准。

本文将从国际标准、国内标准、影响因素、合理用水的意义以及如何控制用水量等方面对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进行探讨。

国际标准1. 世界卫生组织标准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居民生活用水量的标准。

根据该标准,每个人每天所需的用水量应为100-150升。

这包括饮用水、食品准备、个人卫生、洗涤和清洁等方面的用水。

2.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一是确保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和普遍可及的卫生设施。

根据该目标,每个人每天的用水量应不低于20升。

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基本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

国内标准1. 市政生活用水标准根据我国城市市政生活用水标准,每人每天的用水量应在50-100升之间。

这个范围较合理地考虑了不同居民的生活需求。

2. 农村生活用水标准相比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量标准较低。

根据我国农村生活用水标准,每人每天的用水量应在30-60升之间。

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居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相对较低。

影响因素1. 人口结构人口结构是影响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重要因素。

不同年龄、性别和职业的居民对用水量的需求是不同的。

例如,婴儿和老年人相对而言使用的用水量较少,而体力劳动者和运动员可能需要更多的用水量。

2. 生活习惯居民的生活习惯也对用水量造成影响。

比如,选择淋浴还是浸泡洗澡、使用洗碗机还是手洗餐具等都会对用水量产生影响。

3. 水资源状况水资源的状况也是制定用水量标准的重要因素。

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用水量标准可以相对较高;而在水资源短缺地区,用水量标准则需要相应减少。

4. 水价水价的高低对居民用水量也有一定影响。

较高的水价可以起到一定的节约用水作用,而较低的水价可能导致浪费和过度使用。

合理用水的意义1. 节约水资源合理用水可以减少浪费,节约宝贵的水资源。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Thestandardofwaterquantityforcity'sresidential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forcity'sresidential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quantityofperday,per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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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条文说明前言《城市具名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建设部于2002年9月16日以第60号公告批准发布,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是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标准编写的具体组织单位是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参加编写的单位有: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企业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上海市自来水集团市南有限公司营业所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公司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便于各地自来水公司和相关部门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或制定本地区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编写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使用中如发现本标准条文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至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1 总则1.0.1本条说明了标准编制的目的,是增强城市居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持续利用,推动水价改革。

1 我国淡水资源日益短缺,进行合理开采、有效利用、节约控制,是今后水资源管理的重点内容。

转变粗放型用水习惯,制定合理的居民用水标准,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用水需要,并建立核定与考核制度,使之不断完善,形成体系,是控制粗放型用水的基本手段,也是简单易行的有效方法。

2 以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基础,为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价机制,进一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创造条件。

本标准适用范围确定为“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地流动人口数量变化、供水状况及管理要求等情况不同,在执行本标准时,需要结合本地区的管理,计量方式等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或办法推动实施。

本条规定了各地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GBJ13—86《室外给水设计规定》1997年(修订版)对部分条文做了修订,其中区域分类方式和定值方法做了重大调整。

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来的五个分区变成了三个,以城市规模的大小划分了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三楼,定额值取消了时变化系数的调整方法,直接给定了平均日和最高日定额值。

这个规范是用于室外给水设计的文件,与本标准用途不同。

本标准的指标值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指标,低于设计标准。

2 术语2.0.1城市居民本标准城市居民定义为有固定居住地的自然人,其含义是指在城市中居住的所有人,不分国籍和出生地,也不分职业和户籍情况。

随着城乡差别的缩小,择业就业方式和观念的变化,户籍管理方式的改革,人口流动等情况将大大地增加,作为标准为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及能基本适应实际的使用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城市居民”的内涵和外延。

人口统计和管理非常复杂,各地差异也很大。

在执行本标准或制定地方标准时对城市居民的确认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来确定,本标准对城市居民只作一个定性的定义。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1 本定义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计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其具体含义为用水人是城市居民;用水地是家庭;用水性质是维持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2 在用本标准核定居民生活用水量时,对于家庭内部走亲访友流动人口可不作考虑,对户口地与居住地分离的,按居住地为准进行用水量核定或考核。

日用水量1 每人每日居民生活用水量平均指标值计算单位。

标准列表中此项指标值的单位用“L/人·d”,是一个阶段日期的平均数。

此指标作为计算月度考核周期对居民用水总量的基础值。

2 以日用水量为基数,每个年度按365天计算,可按平均每个月为天核算月度用水量,一年12个月中各月天数不一样,有大月和小月,如果以月度或季度作为用水量考核周期时,可用此平均天数计算,避免按实际天数核定的繁琐。

3用水量标准3.0.1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 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

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

即: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 标准值的确定(1)数据调查结果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

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负责第三区(B)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

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108个城市的1998、199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B、C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

七个组对六个区的调查数据地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2中调查的A、B、C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

表2中各列数据反映了不同用水设施和条件的三种类型,以及不同时期、最近一年整体居民、典型户居民的用水状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既反映了历史情况又反映了当前的实际状况。

(2)其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调查情况为使标准值的确定既能符合居民生活用水的实际水平,又能清楚反映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关系。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成员查阅了许多国内外有关居民生活用水的资料。

从调查资料情况看,欧洲国家用水水平和我国的现状情况基本一致;台北、香港用水消耗与多数沿海和南部经济发达城市水平相当;美国多数城市用水消耗水平比较高,反映了宽裕的用水水平。

如几个国家有代表性的城市用水状况见表3。

另据《城镇供水》杂志2001年第二期有关文章介绍,欧洲15个国家平均家庭生活其中包含住宅区小商业用水的水平是1980年154L/人·d;1991年161L/人·d;平均年递增%。

我国的居民用水水平高于比利时和西班牙,基本与芬兰、德国和匈牙利持平,略低于法国、英国和挪威,低于瑞士、奥地利、意大利、瑞典、卢森堡、荷兰、丹麦。

(3)居民生活用水跟踪写实和用水推算情况为进一步掌握居民不同用水设施、居住条件的用水情况,编制组组织了有关人员对一些用水器具、洗浴频率、用水内容进行了跟踪写实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用水量推算,以此对统计调查的数据作进一步的印证分析。

调查情况见表4。

从表4中所反映的数据是按照居民用水设施的必要的生活用水事项计算确定的,不包含实际使用过程当中的用水损耗、走亲访友在家庭内活动的用水增加等一些复杂情况的必要水量。

因此,表中的水量值是一个不同生活水平的人员必不可少的水量消耗,所以调查值相对较低。

表2中反映的A、B、C三种类型的各项数据是家庭生活用水的全貌,贴近生活实际。

实际上跟踪调查的居民用水情况与整群抽样的典型户调查基本接近,与整年份的总体统计数据也大体吻合,说明此次数据采集的调查结果具有很好的使用价值。

(4)标准值的确定综合以上数据本着节约用水,改变居民粗放型用水习惯,满足人们正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以2000年调查均值为核心采用[(2000年均值+A类典型调查均值)/2确定指标下限值,(2000年均值+B类典型调查均值)/2×确定指标上限值]的计算方法,经过去零取整参考地域宽度确定了分区标准值。

这种标准值确定的理由是:①各组调查的1998、1999、2000年的三年均值与2000年均值近似相等,采用2000年均值既与我们现在的实际居民生活用水现状相接近,又能反映各类不同用水条件、各种不同用水水平、各类不同用水情形的综合状况;②上限值的确定用各组调查的高月用水变化系数平均值“”对(2000年均值+B类典型调查均值)/2进行修订,既考虑了季节变化因素,对不同月份可以在指标值区间内选用,有灵活的可操作性也客观合理,又考虑了今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用水条件改善、用水量上升客观要求;③在典型调查中A类的调查户占10%,B类占76%,B类用水水平家庭是城市中用水人群的主体,B类典型调查均值为基点参加的上限值确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也是一个中等水平的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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