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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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0•【字号】陕政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及财政供养的乡村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须在2009年3月31日前为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执法力度,确保为所聘用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其中,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岗位)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职工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超过1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由设区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的,应予以纠正。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扩大支取范围。

职工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经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同意可申请提取配偶、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其设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

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审计、住建、人民银行、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

其中,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不少于2/3。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

第八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决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执行;(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四)确定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九)审议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十)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十一)择优指定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十二)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9•【字号】陕办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04]29号)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7月9日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和事业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实施范围: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党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省级财政预算(含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低收入家庭承租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资源配置市场化、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

二、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个人缴交5%,单位补贴5%)建立住房公积金。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三章 提取条件、额度及要求
一、住房消费提取
(一)购买住房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提取类型:部分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限省中心受托银行范围,下同)。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子女、父母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够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
(2)其他要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提取的,需携带离(退)休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未达到上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等)。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2、提取类型:部分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其它要件:①承租西安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住房租金缴纳票据等。②承租西安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西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单身职工提供西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无自有住房证明、户口簿、单身声明,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明。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

【法规标题】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适用区域】西安市【发布时间】2007-01-25【生效时间】2007-03-01【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其设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

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审计、监察、房管、人民银行、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正文:----------------------------------------------------------------------------------------------------------------------------------------------------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1998年4月30日印发执行)根据《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和《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凡省级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陕政发[1997]44号文颁布之日起,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和标准价集资建房,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标准价与成本价并轨。

对新建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要按照44号文统一要求和本细则规定,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方式出售,预售全部产权,已用标准价集资在建的住房,也要按照集资当年的成本价出售。

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可以自44号文公布之日起,向产权单位申请以成本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以获得全部产权。

第二条购房人申请成本价购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西安市非农业户口、在省级单位工作;(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三)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规定的住房标准;(四)以自住为目的。

第三条执行成本价分期付款的同时,继续执行陕政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付款折扣及相关政策。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新建住房或腾空旧公有住房,首次付款额达到应付房价款的65%时,即可享受首次付款额14%的折扣。

已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愿意向成本价过渡时,首次补交款数额达到应补交款总额的65%以上,也可享受首次补交款额14%的折扣。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陕建发〔2017〕244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7〕244号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范围,培育、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其他就业人员的住房消费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等相关政策,现就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以深化住房公积金供给侧改革为重点,按照强制缴存与自愿缴存相结合的原则,城镇所有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同时,要紧紧围绕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研究探索打破单位性质和职工户籍的身份限制,将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新进城农业转移人口(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也可探索制定有经济来源的在读大学生(含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为广大缴存人员解决和改善基本居住条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缴存和使用政策(一)明确缴存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不分用工性质,包括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月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3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3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提取细则范本]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和居民经济发展。

本细则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单位,鼓励合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租赁和装修住房等。

提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贷款、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等。

第三条提取条件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2. 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3. 符合购房、租房、装修等相关要求。

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资质和合法经营资格;2. 工作人员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益。

第二章提取细则第四条住房贷款提取个人在申请住房贷款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贷款首付款,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50%;2. 提取期限不超过20年;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和银行贷款审批意见。

单位申请住房贷款提取的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50%;2. 提取期限不超过20年;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和银行贷款审批意见。

第五条租房补贴提取个人在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租房补贴,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30%;2. 提取期限不超过12个月;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租房补贴申请材料。

单位申请租房补贴提取的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30%;2. 提取期限不超过12个月;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租房补贴申请材料。

第六条购房补贴提取个人在符合购房补贴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补贴,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70%;2. 提取期限不超过3个月;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购房补贴申请材料。

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凌示区规划建设局: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条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前款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本地区不同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所出售住宅的建筑面积,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危(旧、棚)改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实施细则(2021)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实施细则(2021)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实施细则(2021)《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实施细则》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实施。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获得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以下简称缴存业务)由各单位经办人专管,单位经办人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公积金经办人由单位授权指定,经公积金中心登记并核准身份证件签约有效信息,可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柜台、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办理缴存业务。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办理缴存业务,应按照本细则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和信息。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六条缴存登记是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时,采集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

第七条新设立、调整的单位,应在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第八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登记表和缴存登记业务所需的相关申请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

西安放宽公积金政策细则(合集8篇)

西安放宽公积金政策细则(合集8篇)

西安放宽公积金政策细那么〔合集8篇〕篇1:西安放宽公积金政策细那么 25日起施行的“楼三十条”及其后推出的施行细那么,通过放宽公积金政策和住房信贷产品,进一步加大了对本地居民及非本地户籍人口的购房信贷支持,极大地满足了不同人群的购房需求。

目前,我市已发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801户、金额3.4亿元,发放公积金异地贷款3479户、金额12.8亿元。

组合贷款最大限度地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置普通住房时,公积金贷款缺乏局部由银行商业性个人贷款补足而形成的一种贷款形式,集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和商业贷款额度高的特点于一身,既降低了职工购房本钱又可满足购房者的额度需求,对促进西安房地产市场安康开展、满足缴存职工住房需求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想贷款100万元,可公积金没有那么高的额度,好在有组合贷款这种方式,解决了我的购房难题。

”市民李先生最近刚刚买了新房,不仅足额用上了自己的公积金,不够的局部还以商业贷款的形式进展了补充,对他来说真的是“两全其美”。

据统计,目前我市共审批发放组合贷款801户、金额3.4亿元。

建行陕西分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等12家银行,均可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

相关阅读:住房公积金提取详细流程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迫性、互助性、保障性。

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按照我国现行公积金查询管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

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也需要到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展查询。

为方便市民查询,目目前除外其它各地(个别除外)均已实现公积金网络查询。

一、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根本条件:根据国务院关建金管[]5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方法》文件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1. 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 离休、退休的;3. 完全丧失劳动才能,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 出境定居的(含港、澳、台);5. 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的;8.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9. 调出本市,并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10.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1. 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3•【字号】陕政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2021年咸阳公积金提取办法

2021年咸阳公积金提取办法

Human nature is inherently good, pure as the dew of the clear stream.(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咸阳公积金提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咸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各受委托银行经办点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结算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职工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七)正在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九)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及支付方式第七条职工近两年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使用住房贷款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职工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账户内保留一个季度的缴存余额。

职工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原则上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同期还贷本息之和;若职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由市管理中心将所提款项直接划入银行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29•【字号】陕政发[1994]59号•【施行日期】199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遵循国发[1994]43号文件指明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切实部署和周密安排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我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发展已有改革成果,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护、管理市场,鼓励集资、合作建设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八五”期末到2000年,在重点解决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同时,努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力争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1.4平方米)以下,住房成套率达到60-70%,使我省城镇居民住房基本达到小康水平,并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1994年全省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均按5%掌握,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

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公积金的本息余额一次退还职工个人。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篇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篇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篇第一篇: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介绍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部门,成立于1994年。

该中心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一、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完善陕西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上传实施,同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负责组织中心所属城市和县市地方住房公积金机构的指导、培训和管理,我中心联合各市县市开展特别行动二十二项,促进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促进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利用促进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利用是该中心的主要任务之一。

为了落实好国家有关的政策和要求,该中心不断推出新的改革和创新。

组织各地参与政策的制定和落地实施,引导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利用,鼓励和推动职工购房、租赁住房、公租房和购置房产抵押贷款等。

同时,该中心也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发放,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效率。

三、加强服务职工保障该中心是一个为职工服务的机构,因此也需不断加强服务和保障职工的权益。

为了更好的为职工服务,该中心对职工提供了便捷的公积金缴存、贷款申请、账户查询、提前支取等服务,并加强法律援助和监督,保障职工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同时,该中心也积极推进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该中心已经开始将信息化应用于公积金的管理中,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并为职工和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公积金管理和服务。

该中心已经建立了一套标准的信息化系统,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贷款申请、账户查询、提前支取等的在线服务,大大方便了职工和群众的使用。

五、加强管理该中心一直重视加强对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了严格的制度和规定,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住房公积金工作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性原则;(二)互助性原则;(三)安全性原则;(四)流动性原则;(五)保值增值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使用和保值增值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使用和保值增值等工作;(三)监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和使用;(四)受理住房公积金的咨询、投诉和建议;(五)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管理中心下设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综合部:负责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二)归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和管理工作;(三)提取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核和管理工作;(四)贷款部: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五)监督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和使用进行监督;(六)信息技术部:负责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维护。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对象为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基数,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个人应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台账,详细记录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包括:(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三)职工租房自住;(四)职工离休、退休;(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09.10•【文号】国机房资[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04]94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定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1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身份证;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帐号。

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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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省上缴存住房公租金单位职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的;(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颧为(月租金一家庭月工资收人×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属于第九项提取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三)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年合计额,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三、提取流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缴存单位或公积金托管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相关手续。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中请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单位专管员,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省中心资金部进行审核审批。

省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

省中心需核实、查证职工提取情况的,自受理对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审批手续。

四、办理提取审批应提交的资料(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身份关系证明并履行签名手续;1.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须向配偶单位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提取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须向子女或父母所在单位,提供以下关系证明资料:(1)子女或父母同意提取其账户内公积金的意见书原件;(2)家庭关系证明:与子女或父母同户的户口薄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羌系证明(附户口簿)及其复印件;(3)子女或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还须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规定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的资料:政府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政府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的房款收据凭证。

(2)购买商品房须提供: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

②购买现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及一年内办结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

(3)购买拆迁安置房须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

(4)买二手房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一年内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①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建造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相关费用票据。

②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费用预算及相关费用票据。

(6)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大修费用预算及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证明)。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提取时须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表。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先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4.出境定居的提取时须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或国内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

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的定居公证书原件和护照、定居证明复印件。

5.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须提供:(1)借款合同;(2)最近一期还款证明(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

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 5%以上部分的提取时须提供:(1)《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证明;(2) 婚姻证明;(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时须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或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团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项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团重大疾病,使家庭应负担医疗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1)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2)病案首页复印件;(3)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发票;(4)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项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1)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项是指本市户籍人员连续两年以上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以下,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1)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3)户口簿;(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提取时须提供:(1)去世证明;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须加盖公章);(3)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受遣赠公证书。

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领取。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须提供:(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户口簿(集体户口应提供户口卡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3)身份证(与户口证明信息一致)。

五、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一)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单位。

新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二)职工办理转移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1)调出单位要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明细表)》;(2)单位接收函或签订的用工合同;(3)调动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异地调动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1)调出单位要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明细)》;(2)调入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须注明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全称、公积金缴存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地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帐号、个人公积金账号);(3)本人书面转移申请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审核审批程序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首先要到中心资金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提取和转移条件的,一次支取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批准;一次支取金额在10万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核同意后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一次支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还应报中心主任批准。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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