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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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03•【字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于2002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其他组织中的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享有《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嘉政办发[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5日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拨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二、适用范围(一)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下同范围内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除工会组织关系不属于本市外),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

(二)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筹备金。

(三)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安排和划转。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湖政办发[2003]73号•【施行日期】200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工会经费收缴关系,加强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能,使工会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有关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市国家税务局统一代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及标准(一)《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78)财企字645号、工发[1978]131号文件规定:收取行政应拨缴工会经费的40%(部分中央及省部属在湖企事业单位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收取),60%由各单位基层工会留存,作为基层工会活动经费。

(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四)《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

待工会建立后,按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基层工会。

二、代收范围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营、集体、三资、私营、联营、股份制、乡镇和村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不论有未建立工会组织都必须按照《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工会知识竞赛复习题

工会知识竞赛复习题

必答复习题1. 新修订的《工会法》什么时间通过并公布实施?新修订的《工会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发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新《工会法》的宗旨是什么?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新《工会法》对参加和组织工会如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4. 新《工会法》对工会组织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如何规定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5.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什么?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具体表现为:(1)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6.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怎么办?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怎么办?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8.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怎么办?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法》基本知识讲座

《工会法》基本知识讲座

《工会法》基本知识讲座主讲人:马兰芳一、什么是《工会法》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行政机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工会活动的宗旨及范围~成立工会的程序~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与使用等。

二、我国工会立法的发展过程1920年11月21日成立上海机器工会~这是中国共产主义小组领导下的第一个革命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成员李中~出版刊物《机器工人》。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社会经济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的市场~是工人阶级在反抗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的斗争中为保护和争取自身利益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此后~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工会组织条例》~1932年和1947年分别修正为《工会法》。

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21年8月11日~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不到一个月~就在上海成立了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案大纲》。

1925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

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作第一次次修1改~并于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8年开始第二次对《工会法》进行修改~并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就是现行的《工会法》。

现行《工会法》进一步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工会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大职能,~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职工民主权利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健全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了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加强了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确定了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知识竞赛试题

山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知识竞赛试题

山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选题1、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于2003年1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A.2003年11月28日B.2003年12月1日C.2004年1月1日2、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着重从适用范围、工会组建、权利保障、()、财产保护以及违反《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作了具体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突出了地方立法的特色,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A.工会经费收缴B.私营企业建会 C.工会主席选举3、工会必须遵守、维护宪法和国家法律,以()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A.宪法 B.工会法 C.劳动法4、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组织独立、()和财务独立。

A.机构独立B.活动独立C.制度独立5、维护()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A.会员工B.工会干部C.职工6、对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上级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在()内组建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A.三个月B.六个月C.九个月7、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工会。

A.县一级B.市一级C.上一级8、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

女职工不足()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A.15 B.25 C.509、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职工()人以上的,依法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A.200、100 B.100、50 C.200。

20010、省、市、县(区)总工会、产业工会,从()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A.成立B.选举C.通过11、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省和设区的市总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为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法律知识竞赛题库100题(含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法律知识竞赛题库100题(含答案解析)
17、会员组织关系随 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 会员证 接转。
18、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 集体领导 和 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 委员会 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19、中国工会实行 产业 和 地方 相结合的原则。
20、上级工会可以派员 帮助 和 指导 用人单位的 职工 组建工会。
21、成立或者撤消工会组织,必须经 会员大会 或 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并报 上一级工会 批准。
6、中国工会组织的唯一职能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即维护职能。(×)
7、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是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服务的。(×)
8、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就是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工作的物质支持,使基层工会能够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9、会员失业期间也应该按月交纳会费。(×)
10、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一、填空题。(共38题)
1、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2、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3、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D.企业主要负责人
29、树立法律的权威就必须首先树立(A)的权威。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
30、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的限额如何确定:(C)
A.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B.由国务院规定
C.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浙江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规章。

一、浙江省各级工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将工会经费纳入正常的预算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支管理的规定和原则。

二、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
(二)本级政府对本级工会拨付的补助;
(三)上级政府对本级工会拨付的补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三、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用于违法用途。

四、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费使用核算、收支管理制度,对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并向上级工会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将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公开,落实财务公开制度。

五、各级工会应当妥善保管经费,切实做好经费安全管理,防止经费被盗、挪用、滥用。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工会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理。

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应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8.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1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年曾经作过一次修订。

这部法律确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范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履行各项职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工会法修订实施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

当前,工会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对工会法进行适当的修改,以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建立健全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与经济发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全国总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工会法修正案草案。

这次修改,主要是适应新的形势,总结实践经验,对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经费的收缴以及对侵犯工会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作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中心是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现将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工会的活动准则现行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这里规定的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指的是工会活动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工会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动准则,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具体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的经费使用,体现工会经费更好地为会员服务,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7) 32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细则。

一、充分保障基层工会工作经费(一)各级工会依法足额收缴工会经费。

各基层工会要督促建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并按照基层工会留用60%、上缴上级工会40%的比例分成(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全额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市、县(市、区)总工会,要将基层工会应分成的60%工会经费返还至缴费单位工会账户。

按规定由财政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由单位及时拨缴工会。

(二)基层工会要依法组织好其余各项收入。

基层工会要依照《工会法》组织好工会的各项收入。

要按时收取会员应缴纳的会费;基层工会在结余资金不足时,确因开展活动和工作需要可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一属于财政拨款单位应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再由各单位行政拨给基层工会,并按确定的用途开支;基层工会在足额收缴工会经费之后,因上级王会要求开展工会工作发生经费困难时,可向上级工会申请专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

(三)各项收入纳入工会经费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各项收入纳入工会经费收入预算管理。

不得将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外的其他各项资金和收入转入工会账户或通过工会账户发放福利。

基层工会要严格把关,接受捐赠收入要合法合规,对不属于基层工会收取范围的收入要予以拒收。

二、规范工会经费支出基层工会要坚持工会经费服务工会工作和工会会员的方向,收取的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八不准”的要求。

相关支出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一)职工教育支出相关标准。

1.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欢迎阅读。

一、工会组织的性质《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一是阶级性。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

二是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

此外,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职工参加工会和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

二、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即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

它主要是通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出来的。

我国工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党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

同时,工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工会反馈上来,作为党的决策依据。

工会的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

第二,工会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工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以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三,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

它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目的。

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成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0.23•【字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第四条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工会。

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

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按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较多的,应当配备其他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精选word文档 (12页)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精选word文档 (12页)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精选word文档 (12页)【文档】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文档模板范本【文档简介】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法规制定的模板范本,旨在为使用者提供详尽的指导和参考。

共分为12页,内容包括工会法条款解读、实施细则、执行步骤等。

【正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款解读1. 法律生效和适用范围2. 工会的建立与组织3. 工会的权益与义务4. 工会的组织形式与活动方式5. 工会经费与财务管理6. 劳资关系与集体协商7. 工会在企业内部的地位8.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9. 工会法的衔接与配套法规二、实施细则1. 工会会员的资格与权益2. 工会会员的义务与责任3. 工会的委员会与选举流程4. 工会的财务管理与审计制度5. 工会活动的具体安排与计划6. 工会法规的解释和执行规范三、执行步骤1. 工会法的引进和宣传2. 工会成立和注册3. 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和组织4. 工会活动的规划和实施5. 工会与企业的沟通与协商6. 工会工作的监督与评估7. 工会法规的修订和演变【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最新版本)附件2:工会组织章程范本附件3:工会会员权益保护计划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会:指由职工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2) 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

3) 集体合同:指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代表劳动者共同利益的合同。

4) 职工代表大会:指由职工代表依法按职权进行决策的组织形式。

5) 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指由工会和用人单位共同组建的争议解决机构。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1:企业对工会法法规的理解不足。

解决办法: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对工会法的认识和理解。

困难2:工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机制不顺畅。

解决办法: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

困难3:企业及职工对工会组织的参与度不高。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2002年7月30日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九条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

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工会经费的规范使用

工会经费的规范使用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六、工会经费收支决算管理的概念
工会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 是各项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基层工会都 应编制年度收支决算。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七、工会经费收支决算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1、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2、严格按照预算编列,与预算金额相配比。 3、决算审批同预算。
工会资产的特征
1、受国家法律保护。
2、多种渠道形成。
3、具有非经营性。
资产类会计科目的设置(12个)
1、基层工会适用的会计科目主要有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上级经费和其他应收款,大型
基层工会也可能使用借出款、库存物品、投资、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
2、县以上工会专用科目:零余额用款额度、财
政应返还额度、应收下级经费。
(一)工会经费财务管理主要政策依据
2、《工会章程》(2013年中国工会第十六次 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第七章 工经费 和资产
• 第三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 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 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 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案例分析
在庭审现场,朱燕一直在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坚 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贪污。 • 1、“工会经费2万元我按照规定将钱上缴至市 总工会,市总工会开具发票后,我拿回单位入 账。” • 2、“工会会费14万元,其中一部分上了单位 账,一部分是直接交给我个人的,交到单位账 上的是公款,我承认我是贪污了。但是交到我 个人这的,不应当认定为公款,所以这部分钱 最多算是侵占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

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公布施行,2001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

工会法实施以来,为各级工会履行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发挥工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总体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已经写入党章、宪法,成为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工会要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各级工会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工会改革中也积累了宝贵经验。

有必要通过修改工会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201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总工会密切沟通,围绕工会法修改作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工作。

2019年上半年,全国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工会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级工会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修正草案建议稿。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法规类别】工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11.02【实施日期】1994.11.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于1994年10月2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1月2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工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搞好生产经营。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条⼯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集体福利事业,做好⼯资、劳动安全卫⽣和社会保险⼯作。

【释义】本条是对⼯会协助⽤⼈单位做好涉及职⼯切⾝利益⼯作的规定。

⼀、职⼯集体福利事业,是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政⽅⾯兴办的。

包括:职⼯⾷堂、浴室、托⼉所、医务室以及⽣活供应等各项集体事业。

当然,上述这些事务⽬前正处在改⾰过程中,但⼯会关⼼这⽅⾯的事务依然是有现实意义的。

办好这些职⼯集体福利事业,有利于保证职⼯⾝体健康,进⼀步调动职⼯群众的⽣产积极性,更好地发展⽣产,也是办好社会主义企业必不可少的⼯作。

⼯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政⽅⾯办好职⼯集体福利事业,是⼯会性质的必然要求。

关⼼职⼯⽣活,帮助职⼯群众解决⽣活问题,是⼯会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段。

⼯会关⼼群众⽣活,为他们办好事、办实事,使⼴⼤职⼯群众感到⼯会确实是⾃⼰的组织,⼯会才能更⼴泛地团结群众。

⼯会要做好职⼯的⽣活⼯作,⾸先要搞好职⼯的⽣活福利事业,协助⾏政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各项集体福利设施。

⼯会要做好从事⽣活后勤职⼯⼯作的思想教育⼯作,提⾼他们对服务⼯作的认识,树⽴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职业道德观念;组织对⽣活福利⼯作的检查,促进服务⽔平的不断提⾼;协助⾏政改善职⼯⽣活条件。

⼆、⼯会还要重视⼯资⼯作,积极主动地协助⾏政把⼯资⼯作搞好。

⼯资,是劳动报酬的⼀种形式,是职⼯⽣活的主要来源,对改善职⼯⽣活,促进⽣产的发展关系极⼤。

⼯会组织要向职⼯群众做好思想⼯作,要使职⼯的收⼊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还要协助⾏政做好技术、业务考核和职⼯升级⼯作,协助企业搞好劳动定额的管理⼯作;监督国家的⼯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贯彻执⾏情况,做好⼯资⽅⾯的民主管理⼯作。

三、劳动安全卫⽣,是指通过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和采取安全技术、⼯业卫⽣等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或消除在⽣产中的伤亡事故和各种职业危害,保障职⼯的安全和健康,以达到保护⽣产⼒,不断提⾼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社会主义⽣产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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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修订)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9.03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于2002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3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其他组织中的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享有《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第五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六条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五人的,设立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组织和街道工会组织。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方的产业工会。

企业较多的村和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七条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级地方总工会依法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其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二百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事业单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可以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乡镇、街道工会应当按规定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对劳动(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延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重大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产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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