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00396 金山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600396 金山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8b9c1cebb4cf7ec4afed090.png)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先获悉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定价基准日的有关说明,对此进行独立判断,并发表意见如下:对于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明确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已经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效期延长12个月。
此次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该项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二O一三年六月七日。
827新政之后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
![827新政之后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https://img.taocdn.com/s3/m/e10c72bb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69.png)
827新政之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一直备受关注。
2018年8月27日,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简称为“827新政”,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这一新政策的实施对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
一、827新政的调整内容在探讨827新政之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827新政的具体调整内容。
该政策相对于之前的规定做了一些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出条件放宽:对于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不再要求实施完毕后三年内达到股票公开发行条件。
2. 发行对象限制放宽:取消了对发行对象资质的相关规定,允许上市公司向符合监管要求的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发行。
3. 发行方式灵活多样:放宽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类型的投资者。
4. 发行成本控制:对每股发行价格设置了相应的下限,防范抑制市场价格。
二、非公开发行情况的变化自827新政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情况出现了一些变化。
非公开发行加快了市场的资金融通速度,帮助上市公司更快速地获取到资金,提升了资本市场的活跃度。
相比于之前的限制,取消了发行对象资质的相关规定,使得更多符合监管要求的特定对象可以成为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增加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通过放宽发行方式,也使得公司更能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选择更为适合的发行方式,提高了灵活性。
由于对发行成本的控制,对于投资者来说,获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门槛降低,提高了参与的便利性。
三、我的观点和理解作为你的文章写手,我认为827新政的实施对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这一政策的调整,让非公开发行更加灵活、多样化,同时也加快了资金融通的速度,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对于投资者而言,也提高了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便利性,符合市场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用友网络: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作废部分已授出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出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用友网络: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作废部分已授出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出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ec467722e3f5727a4e96235.png)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作废部分已授出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出限制
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出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原股权激励对象郎松涛等2人发生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发生变动或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情形,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上述2人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47,330份,及回购注销上述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3,670股。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上述2人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此次的作废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黄锦辉
于扬
张为国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60036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0036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90b1c8227d3240c8547ef63.png)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材料的基础上,现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联创特种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微电子”)实施本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有利于充分调动特微电子经营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完善对员工的激励制度。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本次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拟为其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宜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担保风险可控。
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朱日宏陈明坤黄瑞
二○二一年七月一日
1。
同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7fa605df8c75fbfc67db29c.png)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二次修订)议案的独立意见考虑到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对象、发行数量、限售期、募集资金金额等发行方案进行了修订,该等调整均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二次修订议案的独立意见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相关内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等议案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我们认为该等调整均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议案的独立意见由于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军民融合基金”)不再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3,499,999,990.50元调整为不超过2,499,999,996.00元,发行数量由不超过540,958,266股调整为不超过386,398,762股。
清华经济管理学院案例
![清华经济管理学院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8c3b4c1ccc22bcd127ff0c61.png)
清华经济管理学院案例清华同方员工股票期权计划清华同方员工股票期权计划中文摘要:本案例主要讨论了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在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上发挥的作用,深入分析了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
本案例结合清华同方的实际,探讨了在中国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内外环境,对管理机构、参与范围、执行价格、期权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方式等关键条款的设计进行了研究,总结了一般性的规律与方法。
关键字:股票期权计划人力资本激励机制方案设计AbstractThe case mainly focuses on the 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 its application in solving principal-agent problem and its incentive to human capital. The case also analyses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internal conditions required when implementing stock option plan. 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Tsinghua Tongfang Co. LTD and the current circumstance in China, we discusses the key items such as administrator, eligible employees, exercise price, the total number of shares granted and allocation method, and then summarizes the general rules applicable to design stock option plan.Key Words: Stock Option Plan Human Capital Incentive mechanism Scheme Design2000年9月,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同方")的董事会秘书正在忙碌地准备员工股票期权计划方案。
梅安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梅安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05c94a4dd3383c4bb4cd24c.png)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核了《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和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同方股份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同方股份权益分派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7afcbb47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d0.png)
同方股份权益分派实施方案根据《同方股份股东年度大会决议公告》,公司决定将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元(税后),并向全体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如下:一、分配对象:所有在股权登记日内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包括A股和H股。
二、分配比例:每10股股票将分配现金股利5元(税后)。
三、分配方式:公司将通过股权登记日后的现金分红方式向股东进行股利分配。
四、分配时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后的一个月内进行股利分配。
分配实施方案及分红计划均需经过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按照上述分红方案执行,并在分红完成后及时向全体股东进行公告。
同时,公司将及时披露分红实施进展,并对分红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披露。
根据公司相关财务数据,本次股利分配所需资金共计XX亿元。
公司将依法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资金划拨、税费处理和登记发放等工作,确保全体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股利分红。
在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监管要求,严谨履行分红方案,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同时,公司将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流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和不当操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作为一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上市公司,公司将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回馈社会,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分红执行情况,与股东保持充分沟通,增进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信任和互动。
最后,本次股利分派实施方案旨在回报广大股东对公司的支持和信任,公司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更多的价值回报给股东。
公司将以稳健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增长的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更多的回报,同时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愿在未来的发展中,公司和股东开创美好的明天。
同方股份招股说明书
![同方股份招股说明书](https://img.taocdn.com/s3/m/c03ea0b6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4a.png)
同方股份招股说明书同方股份招股说明书是一份详细介绍同方股份股票发行情况和公司基本情况的文件。
以下是关于同方股份招股说明书的文章内容:同方股份招股说明书是指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提供的一份文件,用于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发行股票的目的和计划、业务模式、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重要信息,以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首先,招股说明书会介绍同方股份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股票交易所等。
同时,还会介绍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团队和股东情况,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层面。
其次,招股说明书会详细介绍同方股份的业务模式和主要产品或服务。
这包括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市场规模、竞争对手、核心竞争力等。
通过介绍公司的业务模式和产品或服务,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
招股说明书还会提供同方股份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指标。
这包括公司的收入情况、利润状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通过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状况,从而评估公司的投资价值。
同时,招股说明书也会列举可能影响同方股份未来发展的风险因素。
这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
通过分析这些风险因素,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从而更加全面地评估公司的投资风险。
最后,招股说明书还会介绍同方股份的发行计划和募资用途。
这包括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募资金额以及募资用途的具体安排。
通过了解公司的发行计划和募资用途,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资金需求和发展规划,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投资。
总之,同方股份招股说明书是一份重要的文件,通过详细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和风险因素,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600116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00116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cd3999af46527d3250ce02a.png)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项目跟投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和《关于制定<超额利润分享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十四五”发展方向,有利于推动公司综合能源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助力公司早日实现“成为以配售电为基础的一流综合能源上市公司”的战略目标。
该关联交易属于与关联人合资设立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按照拟定的注册资本以及股权比例认缴出资,出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00493润欣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00493润欣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db984d9ee06eff9aff80768.png)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公司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均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0,募集资金专户均已注销。
2021年半年度未发生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2、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经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核查,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2021年上半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经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核查,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为全资子公司润欣勤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勤增”)及上海芯斯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斯创”)之外的其他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同方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二次修订稿)
![同方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二次修订稿)](https://img.taocdn.com/s3/m/65fac365195f312b3069a59c.png)
股票代码:600100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公告编号:临2020-063 债券代码:155782 债券简称:19同方01债券代码:163249 债券简称:20同方01债券代码:163371 债券简称:20同方0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二次修订稿)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交易概述: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资本”)。
中核资本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次发行的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386,398,762股,预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2,963,898,951股)的13.04%,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6月1日)。
本次发行价格为6.50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鉴于公司股东大会已于2020年5月20日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8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35元(含税),该等权益分派的除权(息)日为2020年7月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前的发行价格6.50元-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6.47元(向上保留两位取整)。
600867通化东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00867通化东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039678c9b6648d7c0c746d4.png)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自身独立性和客观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关于全资子公司东宝紫星与上海药明康德签署的《THDB130/THDB131一类新药研发项目技术转让合同书》以及《THDB150/THDB151一类新药研发项目技术转让合同书》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阅相关议案资料,通化东宝全资子公司东宝紫星(杭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紫星”)与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药明康德”)签署的《THDB130/THDB131一类新药研发项目技术转让合同书》以及《THDB150/THDB151一类新药研发项目技术转让合同书》,此次与上海药明康德就痛风领域签署的二个创新性一类新药项目技术转让合同,标志着通化东宝开始进入痛风领域,是通化东宝在大内分泌领域的进一步拓展,也是双方基于前期战略合作的又一成果落地。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此次签署的技术转让合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合作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王彦明、施维、毕焱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1。
000520长航凤凰: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2020-11-16
![000520长航凤凰: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2020-11-16](https://img.taocdn.com/s3/m/1052d4422f60ddccda38a060.png)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的提名和审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根据李昊的简历和相关履职经历,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聘任李昊为董事会秘书。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再文李秉祥郭建恒
2020年11月16日。
东方通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方通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7723ac405087632311212ca.png)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信”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授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3年6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
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并经监事会审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
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3年6月18日,并同意公司向首期97名激励对象授予1256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陶久华王泽霞陈静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同方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同方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8ddec70daa00b52acfc7cad9.png)
股票代码:600100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公告编号:临2020-038 债券代码:155782 债券简称:19同方01债券代码:163249 债券简称:20同方01债券代码:163371 债券简称:20同方0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一)监管工作函1、《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签署碳产业发展项目合作协议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555号)(1)基本情况2015年6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监管工作函《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签署碳产业发展项目合作协议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555号)。
因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披露的《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就以石墨烯为主的碳产业发展项目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未就具体的投资项目和金额、相关管理团队激励机制、中长期发展目标以及优惠政策等进行披露,也未及时按规定履行申请豁免的程序,要求公司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核实就上述事项是否应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向杜国楹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向杜国楹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325a727d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b9.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向杜国楹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24•【文号】证监许可[2013]973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向杜国楹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73号)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向杜国楹发行96,849,439股股份、向蒋宇飞发行20,025,170股股份、向北京启迪明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7,108,219股股份、向周佳发行6,675,050股股份、向杨朔发行4,070,142股股份、向融银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2,503,136股股份、向方礼勇发行2,482,769股股份、向罗茁发行1,990,607股股份、向深圳市富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1,566,985股股份、向赵新钦发行834,379股股份、向康有正发行813,990股股份、向武晔飞发行813,990股股份、向北京华创策联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104,769股股份、向北京启迪汇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885,838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8,360,128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方股份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同方股份权益分派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5109c5bd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02.png)
同方股份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一、分派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方股份决定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
分派对象为公司注册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按照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享受分红权益。
二、分派方式本次权益分派实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即通过公司出资向股东发放现金的方式进行分配。
具体分红金额将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以及股东持股比例确定。
三、分派比例本次权益分派比例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
具体分红金额将根据公司盈利情况以及股东持股比例进行计算,确保公平合理。
四、分派时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分派时间将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尽快确定并向股东公告。
届时,公司将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书、公告等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布分红公告。
五、分派责任公司董事会将负责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并确保分红金额的准确计算和及时发放。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分红发放机制,确保分红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风险提示股东在享受权益分派的同时,应当注意公司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理性投资,谨慎决策。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理安排分红事宜,但不能保证盈利能力和分红金额。
七、其他事项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如有任何变动,将及时向股东公告。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八、附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解释权归同方股份所有。
以上为同方股份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具体细节以公司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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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的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方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借款,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布局和持续发展,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次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同时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的对象中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资本”)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军民融合基金”)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能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扩展公司发展空间,提高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引入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战略投资者军民融合基金。
军民融合基金可基于自身在军民融合产业积累的相关优势,在产业链整合、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等方面多层次与公司开展深入合作,重点支持公司军民融合等相关主业发展,可为公司在国产计算机产业、云计算和大数据、公共安全和军工装备制造领域提供大力帮助,以实现公司整体快速、可持续发展,帮助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
值。
我们认为,军民融合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的规定,公司引入军民融合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具有商业合理性,对公司整体快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引入军民融合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附条
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文件的规定。
公司与军民融合基金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认购合同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军民融合基金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
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文件的规定。
公司与中核资本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认购合同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中核资本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特别编制《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
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
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均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军民融合资金,并同意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