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培训课件(ppt 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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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 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应注意两点:
1、 国税发[2000]16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
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 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 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 为新的企业。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 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税务处理: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 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例4:依前例,如果甲公司采用存续分立的方式将其一部分资产剥离出 去成立乙公司,甲公司仍保持其原有法人资格,新设的乙公司也具备法人 资格。由于乙公司符合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按规定其为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人。
4、企业集团纳税人的规定
企业集团原则商应当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 企业分别为纳税人,但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 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控股的成员 企业现在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纳税地点、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一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的范围 (一)生产经营所得 (二)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原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 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②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③独立计算盈亏。 应当注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法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国税函发[1998]676号文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 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 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 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 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 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例3:甲公司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将乙公司并入甲公司,乙公司被甲公司 吸收后已不具备法人资格,成为甲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两档照顾性税率不能理解为同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分段计算。
(三)优惠税率
1、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 )
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源自文库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2003]4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25%的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 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 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例2:A集团公司在B地设立一个非法人销售机构C销售处,在B地负责 所在区域的产品销售, C销售处设立后,为了便于货款回收在当地银行开 设了账户,在财务上设立了销售收入和费用支出等有关账簿,并按月向A 集团公司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对C销售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问题 应如何认定?
C销售处虽不是法人单位,单其完全符合独立核算的三个标准,应此 应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是如果“乙公司”符合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能够同时具备在银行开 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因此从企业所得税规定来看,甲公司和乙公司都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是如果“乙公司”不符合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则甲公司为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立后纳税人的规定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纳税期限
(一)法定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
(二)照顾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 算缴纳。
应注意:
1、国税发[1994]第132号文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 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例1:某分公司于2001年6月成立(假设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成立后一直 没有在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而是由其总公司统一 交纳企业所得税。在2003年5月国税稽查部门对该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其虽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开业时已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 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独立核算的条件,按照 《细则》的规定应该独立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于是要求该公司补交 自2001年度以来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款,并做相应处罚。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纳税人的规定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 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 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 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3、企业全部或部分被承租经营后纳税人的规定
国税发[1997]8号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 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 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 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全部收入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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