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合集下载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个人或机构间的民事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受案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哪些案件可以进入法院受理,哪些案件则不能。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其相关的规定和条件。

一、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受理和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拆迁补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

3.劳动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

4.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5.债权债务纠纷:包括借款合同纠纷、债务追偿纠纷、担保纠纷等。

6.不动产纠纷:包括房产纠纷、土地纠纷、物业纠纷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多个法律规定和相关法规的适用。

因此,在确定受案范围时,应考虑到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民事诉讼受案的条件除了明确受案范围外,民事诉讼还有一些受案的条件需要满足。

这些条件的满足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能否被法院受理。

1.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只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

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纠纷,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基于合法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违背法律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3.诉讼时效的合法性:民事诉讼案件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4.管辖权的合法性:法院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内才能受理案件。

如果法院没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特殊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除了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外,我国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8

(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9
10
二、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与类型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西方国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简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

22


2、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情况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习惯上称为原告就被告原则。之所以实行这一原 则,其意义主要有如下几点: (1)有利于被告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在双 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 (2)有利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 (3)有利于保护被告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防止原告滥行诉权。
第五章
管辖
1
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与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 的分工,人民法院对其主管的案件有审判 权。管辖则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是否 有审判权的问题。管辖则是解决由哪一个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起诉地点该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起诉地点该如何确定?

Why don't you work hard and want every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起诉地点该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民事诉讼法中对起诉地点进行规定了之后,不同的司法机关都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受理案件,而对于越权受理的行为,相关执法人员不仅会被开除公职,还有可能会面临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那么,民事诉讼起诉地点该如何确定呢?一、民事诉讼起诉地点怎么确定?《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状应包括的内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1)第一类纠纷范围1)婚姻家庭纠纷。

包括离婚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

2)继承遗产纠纷。

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

3)土地纠纷。

包括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4)房屋纠纷。

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

5)各种物权纠纷。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

6)相邻关系纠纷。

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险等纠纷。

7)涉及人身权纠纷。

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

8)债务纠纷。

包括合同纠纷、代理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等。

9)知识产权纠纷。

包括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发现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

10)各种票据纠纷。

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

(2)第二类纠纷范围。

1)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2)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

3)对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

4)关于是否工伤的认定争议纠纷。

5)其他。

这类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由相关的劳动争议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论不服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类纠纷范围。

第三类纠纷是指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

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受案范围与管辖

受案范围与管辖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规定)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法律规定)
四、级别管辖的调整——管辖权的转移 四、级别管辖的调整——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法》第39条 民事诉讼法》 39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 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 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 的规定》 第4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 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5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件
A.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 B.专利纠纷案件(特定的中院) B.专利纠纷案件(特定的中院) C.其它知识产权案件(普通中院) C.其它知识产权案件(普通中院) D.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各地认定不统一) E.诉讼标的金额大(各地不一) E.诉讼标的金额大(各地不一)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 诉讼标的金额大 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青海) F.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G.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 件
级别管辖的恒定:最高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的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 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5):“ 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1995):“当事人在诉 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 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 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 等规定的除外。” 等规定的除外。” 评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判断当事人是否故意 往往是很困难的,存在举证、查证、时间上的问 题。 大陆法系国家级别管辖恒定,不包括诉讼请求变 更的情形,而是指标的物价值发生变化。例如, 要求给付股票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什么?

quitters never win and winners never qu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什么?导读: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以及有关民事纠纷事项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有关起诉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并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一、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什么?1.民事案件。

其具体包括:(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赔偿、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人格权和身份权案件等。

(2)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如因污染引起的全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

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作出约定。

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这些劳动争议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4.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规定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案件可以被法院受理,并依法审理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能受理案件,否则将拒绝受理。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和方面探讨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首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涉及民事权益的案件。

民事权益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只有案件涉及到民事权益的侵害或者纠纷,才能构成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所有权归属纠纷等都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其次,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包括具有特殊法定管辖的案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了某些案件的管辖范围,这类案件也在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例如,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就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涉及海事事故的案件,就有专门的海事法院管辖。

这些具有特殊法定管辖范围的案件都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再次,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还包括涉外案件。

涉外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或者案件的标的物所在地在不同国家或者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跨国性质的案件。

由于涉外案件的处理通常会涉及到国际法律和公约的适用,因此对于这类案件的受案范围也有着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只有符合涉外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案件,才能被法院受理。

最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还包括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案件。

除了上述提到的情况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规定了应当受理的案件,也都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比如,对于涉及合同纠纷金额较大的案件,有规定由高级法院或者特别法院受理;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有规定应当由指定的法院受理等等。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种综合性的范围,既包括涉及民事权益的案件,也包括具有特殊法定管辖的案件,涉外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案件等多种情形。

只有在符合法定范围内的案件,才能被法院受理,并在法定程序下得到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受案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1)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案件。

包括: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抚育、赡养、抚养、确认、解除收养关系,析产、财物纠纷、确认亲子关系、变更抚育费。

(2)继承方面的纠纷案件。

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分享遗产、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3)房地产或其它不动产方面的纠纷案件。

包括:①房屋确权、析产、买卖、租赁、典当、抵押、借用、代管、互易、交换、拆迁、公房使用权、代建、合建等;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等。

(4)相邻关系方面的纠纷案件。

包括:排水、截水、采水、滴水、通风、采光纠纷、防险纠纷等。

(5)赔偿方面的纠纷案件。

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

(6)债务方面的纠纷案件。

包括:借贷、借用、买卖、承揽加工、代购、代销、代理、抵押、留置、赠与、合伙、不当得利等。

(7)人身权方面的纠纷案件。

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

(8)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

(9)涉及证券、票据、期货、借款、担保等纠纷。

(10)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纠纷。

(11)依法管辖的破产案件。

二、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受理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诉讼,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⑦侵犯知识产权案;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述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处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高中政治 6.3诉讼的基本程序课件 新人教版选修5

高中政治 6.3诉讼的基本程序课件 新人教版选修5
法院登记立案后,会把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诉必 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交原告。即使被告 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法院审理。在这一阶段,法院还要确定开庭日期,通 知双方当事人。
3.开庭前准备:案件受理后到法庭开庭之前,作为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进 一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以证明你的主张。如果因客观原因调查取证有困难 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需要鉴定的,当 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鉴定。
审题 审设问:本题考查对诉讼管辖的认识能力。 审材料:张某要通过法院追回刘某所欠款项,可是二人不在同一区,即张某要解 决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定选项: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 院管辖的原则。被告刘某住在北京市东城区,所以张某应该向北京市东城区 的法院起诉,这属于地域管辖问题。
2.管辖 主管解决的是案件是否由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之后 就要解决具体的案件由哪个具体的法院管辖的问题,即管辖。民事诉讼多采 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多以最初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而刑事诉讼多由犯罪地的法院 管辖。
知识点一 知识点二
一二三
二、告状有道——起诉与立案
1.起诉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种行为称 为起诉,俗称“告状”。起诉是迈向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主 动 思考起诉必然导致诉讼的成立吗? 提示:不 一 定。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一律接 收诉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立 案 登记后,诉讼即告成立。 2.立案 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对符合 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后,诉 讼即告成立,指控的一方称为原告,被指控的一方相应称为被告,诉讼进入了 第一审程序。

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一、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市场经济的改革中,提出“大民事”审判格局并将原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涉外海事审判庭统一称为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庭。

各庭受案范围既照顾历史情况又作了相应调整。

本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案件范围是根据2000年12月4日法发[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的精神划分的,其他各级法院根据自身审判实际调整。

(一)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的民事案件1.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1)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贷款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合伙内部财务纠纷、代理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申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姻自主权利纠纷、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抚养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赡养纠纷(包括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等特殊侵权纠纷。

(4)房地产纠纷案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会员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作监理合同纠纷等。

受案范围的名词解释

受案范围的名词解释

受案范围的名词解释案件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的范围和限制。

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需要确定受案范围,以使司法管辖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案件主体及涉案范围案件主体通常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即自然人,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人是指经法律设立、具备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实体,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其他组织包括群众性组织、非营利组织等。

案件涉及的范围从个人纠纷到企业合同,从劳动争议到知识产权侵权等广泛而复杂。

二、案件性质及审理方式案件性质是对案件特点及所属范畴的描述。

常见的案件性质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刑事案件涉及追究犯罪责任,民事案件则关乎民事权益,行政案件则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

不同案件性质的受案范围和审理方式各有不同,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

三、受案条件及管辖权受案条件是指案件受理的基本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案条件包括管辖权、诉讼主体地位、诉讼关系、诉讼请求具体性等。

其中,管辖权是案件受理的前提和基础,规定了哪个法院对何种案件进行审理。

一般情况下,婚姻家庭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四、受案限制及特殊情况受案限制是指特定情形下法院对某些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对一些特定犯罪行为实行特殊管辖,法院不受理。

此外,在民事案件中,一些特殊权益纠纷,如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也有特殊的受案限制。

总之,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关系到司法活动的公正与效率。

合理的受案范围能够确保案件的正当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有效遏制滥诉、乱诉现象的发生。

为此,法律应该对受案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并与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相结合,以确保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权责的明晰,从而有效推进法治建设。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第一章: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活动中因权利义务的冲突而产生的争议。

2. 民事纠纷的特征- 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纠纷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 纠纷内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民事纠纷通常涉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 自愿性和处分性: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并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

二、民事纠纷的类型1. 合同纠纷-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纠纷2. 侵权纠纷- 人格权侵权- 财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3. 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4. 其他类型- 不当得利纠纷- 无因管理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和解- 定义: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 特点:灵活、快捷、成本低、保密性好。

2. 调解- 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 法院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进行的调解。

- 特点:非强制性、程序简便、有利于保持当事人关系。

3. 仲裁- 定义: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 特点:一裁终局、保密性好、专业性强。

4. 诉讼- 定义: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 特点:国家强制力保障、程序严格、公开审理。

四、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 民事诉讼的特征- 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 当事人地位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

- 程序法定: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诉讼结果的权威性: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

Take action, and then get to know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如果要进行民事诉讼是要到当地管辖的法院进行的,其实,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并不是这么简单直接的,民事诉讼管辖包括了一些细节要我们注意的。

那么,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下面,就让介绍下具体的内容吧。

一、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基本法律规定。

作为我国民事司法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并在随后的修订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旨在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使读者对民事诉讼程序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侵权、婚姻、继承等民事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条件包括:管辖权、诉讼主体资格、诉讼事实和诉讼请求有明确要求等。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立案阶段立案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受理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基本条件包括起诉状的基本要素、诉讼费用的缴纳等。

2. 审理阶段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立案后的案件进行调查、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过程。

在审理阶段,人民法院会组织庭前调解、听证、举证等工作,并依法确定事实、适用法律,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

3. 判决阶段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理阶段所掌握的事实和法律,在法庭上正式宣布对案件作出的决定。

判决书通常包括案件的当事人、案件事实、争议焦点、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等内容。

4. 执行阶段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

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会强制执行判决、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重要原则和制度1. 诉讼平等原则诉讼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双方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申辩权。

2. 争议解决的主动权原则争议解决的主动权原则是指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对案件发展走向和结果决定的主动权利,同时人民法院应确保双方在诉讼中的主动参与权利。

3. 保护诉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诉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根据法律和事实,依法保护诉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

当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时,民事诉讼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民事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其特点主要包括:1、公权性:由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强制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程序性: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涵盖了广泛的领域,主要包括:1、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2、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的纠纷。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纠纷都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例如,行政纠纷一般需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三、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2、被告:是被原告指控侵犯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民事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3、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四、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划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民事诉讼的起诉与受理1、起诉: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三)有利于案件公正审判 (四)均衡各地各级法院职能和工作负担 (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三、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一)法定分类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二)理论分类
送货方式:货物送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行 地

未约定交货地 点
地 自提方式:提货地
代办托运:货物发运 地
(二)适用情形
5、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
权结果发生地 6、交通事故纠纷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
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二)适用情形
7、海事损害事故纠纷 被告住所地、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
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适用意见》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 。
(二)管辖恒定的适用
2.级别管辖的恒定 诉讼中根据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的级别管辖 不因为诉讼标的数额的变化而变化。
**(三)诉讼请求变更是否导致管辖变 更
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不得重复立案。
七、牵连管辖
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或者连带管 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第五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一)概念
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 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 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审理。
1.被告的变更 2.诉讼请求数额的变更 3.诉讼请求质的变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及确定标准 (一)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解决哪些一审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问题。
(二)确定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影响的大小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以当事 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 法院。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原告就被告 (三)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三、特殊地域管辖
(一)概念
特殊地域管辖——指将当事人所在地、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和法律事实等因 素结合起来,以这些因素与法院之间的 关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二)适用条件
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移送法院对该案件确无管辖权 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一)概念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 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 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 辖权。
(二)适用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
(二)适用情形
1、一般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2、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4、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与实际履行一致,从
约定交货地点 约定

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同交
按实际
履货
(一)本案当事人 (二)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问题: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以后
才知道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由,是 否允许? 如何处理?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一)审查裁定 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救济 不服可在10日内提起上诉
使管辖权的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
协商解决的
三、管辖权转移
(一)概念 管辖权的转移——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 定或者同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 院。
(二)适用情况
1、管辖权向上转移 上级自行决定转移 下级请求上级转移 2、管辖权向下转移
案件的争议标的金额
二、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
五、协议管辖
(一)概念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 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 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 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二)协议管辖的条件
1、案件范围——第一审合同案件 2、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 地 3、协议形式——书面合同形式 4、单一选择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
四、管辖恒定
(一)概念
管辖恒定——在某些情况下,以原告起 诉时为标准确定管辖权后,即使诉讼中 管辖根据发生变化时,也不影响已经确 定的管辖。
(二)管辖恒定的适用
1.地域管辖的恒定 在诉讼过程中,不因为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发 生变动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 《适用意见》34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
案件 (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及确定标准 (一)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 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标准 当事人住所地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法律事实所在地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作为标准
法定管辖——法律由明确规定的管辖。 裁定管辖——法院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
由,以裁定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或任意规定为标准 划分。
专属管辖——法律明确规定某类案件专 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 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变更。
(三)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性质的不同 是否转移管辖权 (2)作用不同 是否调节级别管辖 (3)程序不同 是否须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 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 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议 方式而产生的管辖。
3、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划分。 共同管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
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指对某个
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 该案件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9、共同海损纠纷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
程终止地
四、专属管辖
(一)概念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 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 院行使管辖权。
(二)适用情形 1、不动产纠纷 2、港口作业纠纷 3、继承遗产纠纷
(一)与刑事诉讼交叉
(二)与行政诉讼的交叉
1.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是否涉及行政 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
2.法律关系的公私法性质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的意义
1、便于各级各地法院确定管辖权限 2、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
**(三)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变化
1.受实体法律的规定 2.受审判机构的政策调整
三、法院受案范围与其他机构处理民事争议的 关系
(一)原则——司法最终解决 (二)具体关系 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2、与仲裁机构 3、与行政机关 (1)行政程序先行 (2)行政最终解决
**四、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叉的处 理
3、经济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 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4、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5、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
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认定公民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 选民资格案件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与 范围
(一)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
概括性标准——法律关系的性质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 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1、民法(狭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婚姻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 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一)含义 共同管辖——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院对
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院对
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 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二)适用注意事项
1.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2.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
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 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 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 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 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