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一、收费项目1.幼儿园教育费:包括教材、教学用品、课程开展费等费用。
2.伙食费:包括早餐、午餐、下午茶等费用。
3.住宿费(如果幼儿园提供住宿服务):包括住宿用品、生活费等费用。
4.幼儿园活动费:包括社会实践、研学旅行等费用。
二、收费标准根据当地行业标准和经济发展情况,幼儿园可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应当向家长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
三、收费方式1.一次性收费:幼儿园按学期或学年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
2.分期付费:幼儿园将学期或学年的费用分为若干期进行收费,方便家长分期支付。
四、收费时间1.续费:幼儿园提前一个月通知家长续费,并规定明确的缴费时间。
2.新生入园:家长须在新生入园前完成相关费用的缴纳。
五、退费政策1.家长因特殊原因申请退园的,可按照幼儿园规定的退费政策办理。
2.家长提前一个月通知幼儿园,可申请退费,退费应扣除已经开展的教育和服务费用。
3.家长提前一个月通知幼儿园,可申请调整收费方式,如从一次性收费改为分期付费,或相反。
六、收费传达和解释1.幼儿园应当将收费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传达给家长,并保留收据和其他相关凭证。
2.如何收费管理上出现争议,家长可向幼儿园提出申诉,并幼儿园应当积极研究处理,及时给予回复。
七、收费公示1.幼儿园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政策等相关信息。
2.家长在幼儿园报名时,应当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认真了解和确认。
总结: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是为了明确收费相关事项,保障家长和幼儿的权益,维护园所和家长的良好关系。
幼儿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将其公示给家长,确保所有收费项目的透明,并有相关退费政策保障家长的合法权益。
同时,幼儿园应当与家长保持及时的沟通,解决收费方面的问题,提高双方的满意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1.幼儿园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办学特点、质量标准、教育资源、师资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经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收入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当提供资助或减免费用的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儿童能够享受教育服务。
二、收费方式1.幼儿园可采取包干制收费方式,即按学期或学年一次性收取,并提供相应的学期或学年服务。
2.幼儿园也可采取按月收费方式,根据每月提供的教育服务的具体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3.幼儿园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网上支付、转账等,方便家长支付学费。
三、收费项目1.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应明确具体,并在收费合同中详细列明,以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收费项目可以包括教材费、课程费、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费用。
3.幼儿园不得收取不合理的杂费或变相收费,严禁强制收取捐款、礼金等费用。
四、收费时间1.幼儿园在每学期或每月开始前应提前通知家长收费事项和时间,并确保给予家长足够的缴费时间。
2.幼儿园应设立收费窗口或综合服务中心,方便家长缴费,并提供发票或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五、费用退还1.如幼儿园因教学活动调整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教育服务,应及时退还相应费用。
2.家长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的,幼儿园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规定,按照一定政策和程序进行退费。
3.如幼儿园存在退费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确保家长的合法权益。
六、收费公示1.幼儿园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时间等相关收费信息,保证家长对收费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七、收费管理1.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收费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2.收费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收费资金,并及时做好财务报备工作。
3.幼儿园应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保证收费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淮阴区银川路幼儿园招生简章
淮安市新区幼儿园2022年秋季招生简章淮安市新区幼儿园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创办的一所公办幼儿园,为江苏省优质幼儿园。
幼儿园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所有保教人员均持证上岗,具有较高的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为保教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了保证。
多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帮助下,幼儿园一直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着,保教质量稳步提升,先后取得“淮安市食品安全A级单位”、“淮安市卫生保健合格单位”、“淮安市巾帼文明岗”等称号。
现根据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关于印发2022年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开社【2022】60号)和教育处审核的招生计划,在区教育处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淮安市新区幼儿园2022年秋季招生将与淮安市福州路幼儿园联合进行,家长领取报名表后,在审核材料及录取时两园将汇总名单,采取就近入园原则,按居住区域统筹分配录取名单。
现将2022年秋季招生工作安排予以公布。
一、招生对象: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出生的健康儿童;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出生的健康儿童。
二、招生人数:小班幼儿120名、中班幼儿20名。
三、报名时间:2022年7月4日-7月8日(7月4日-6日至新区幼儿园门卫室领取或新区幼儿园公众号下载报名表后填写并准备相关材料,7日-8日递交报名材料)四、报名地点:淮安市新区幼儿园五、相关说明:1.招生原则:(1)就近入园:根据报名幼儿情况采取相对就近入园的原则录取新生。
我园成立于2004年,立足于服务当时周边居民子女入学,并按当时的入园需求规划建设。
因此,我园在坚持就近入园原则的基础上,优先保证这部分居民子女入园。
如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超过招生计划数,在同一小区的按房产证办理的时间先后及实际入住录取,录满即止。
所居住的小区内如有配套幼儿园的建议到小区内幼儿园报名。
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与录取结果无关。
(2)公正公开:根据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关于印发2022年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开社【2022】60号),遵守简章中发布的招生工作流程。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幼儿园是孩子们的第一所学校,是他们走向成长道路的起点。
为了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营,提高教学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收费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落实好收费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幼儿园的长期发展和孩子们的身心健康。
一、收费项目1.1 学费:学费是家长每个月需要交纳的费用,用于支付教师的工资、教学设备的购买和维护等费用。
学费的标准应当根据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
1.2 杂费:杂费是指课外活动费、午餐费、校服费等其他费用。
家长需根据幼儿园的规定按时交纳相应的杂费。
1.3 保险费:幼儿园应当为每位在园幼儿购买保险,以确保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出现意外伤害时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1.4 其他费用:如幼儿园举办活动时需要缴纳的费用等。
二、收费方式2.1 月结费:家长需要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前缴纳当月的学费和杂费。
2.2 季度结费:根据实际情况,幼儿园可以选择季度结费的方式,家长需在每个季度的固定日期前一次性缴纳相应的费用。
2.3 年结费:有些家长可能希望一次性缴纳一整年的费用,幼儿园应当提供这种选择,方便家长。
2.4 线上缴费:幼儿园可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提供线上缴费的服务,方便家长快捷地进行缴费。
三、收费标准3.1 学费和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在幼儿园的收费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3.2 幼儿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设定学费的上限和下限,确保费用合理。
3.3 对于困难家庭,幼儿园可以提供一定的资助政策,减免或免除部分费用。
3.4 幼儿园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接受家长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公平公正。
四、收费管理4.1 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缴费时间。
4.2 幼儿园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收费管理工作,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4.3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收支管理,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
4.4 幼儿园应当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合法。
淮安幼儿园收费标准
淮安幼儿园收费标准
淮安市是一个经济发达、教育资源丰富的地区,幼儿园教育也备受家长们的关注。
为了让家长们更加了解淮安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我们特此整理了淮安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家长们有所帮助。
首先,淮安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学费是家长
们最为关注的部分,一般来说,学费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幼儿园的地理位置、办学规模、教学质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淮安市,大多数幼儿园的学费在每个月500元至1500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幼儿园的情况而定。
此外,还有一些
特色幼儿园或国际幼儿园的学费会相对较高,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孩子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除了学费之外,幼儿园还会收取一定的杂费,例如午餐费、保育费、教材费等。
这些杂费的收费标准也会因幼儿园而异,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需要仔细了解每项杂费的具体标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费用,比如入园押金、体检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是一次性
收取的,家长们在办理入园手续时需要留意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
总的来说,淮安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比较合理的,大多数幼儿园都会根据当
地的经济水平和教育资源情况来确定收费标准,以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教学质量。
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收费标准外,还应该重视幼儿园的师资力量、教学环境、教学理念等方面,综合考虑,为孩子选择一所合适的幼儿园。
希望本文所提供的淮安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关信息能够对家长们有所帮助,也希
望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能够理性对待收费问题,为孩子的教育选择一个良好的环境。
幼儿园收退费等规章制度
幼儿园收退费等规章制度一、收费标准1. 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并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
2. 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伙食费、教材费、杂费等,具体收费标准将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3. 收费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前需报上级部门审批,并向家长公示。
二、收费时间1. 保教费按月收取,每月10日至15日为收费时间。
2. 伙食费按月收取,每月10日至15日为收费时间。
3. 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时间。
三、收费方式1. 保教费、伙食费等收费项目将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收取。
2. 家长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四、退费规定1. 幼儿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在园就读,家长需向园长办公室提出退园申请。
2. 幼儿在入园一个月内退园的,不退还学费。
3. 幼儿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
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只收取200元学位费。
4. 幼儿连续缺勤5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还伙食费。
伙食费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8元(如继续在本园就读的可顺延至下月),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予以退费。
5. 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6. 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发生予以结算,如有余额予以退还。
五、收费管理1.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 收费后要及时出具电子发票,保证收费透明度。
3. 幼儿园要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收费合规合法。
六、监督与投诉1. 幼儿园收费工作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 家长有权对幼儿园收费情况进行查询和投诉,幼儿园要及时回应家长的问题和投诉。
七、特殊情况处理1. 幼儿因特殊情况需要缓交、减免学费的,家长需向园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缓交、减免。
2. 幼儿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需报上级部门审批,并向家长公示。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章制度与本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幼儿园学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幼儿及其家长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 收费项目:本园学费分为保教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等。
2. 收费标准:(1)保教费:按照物价局、教育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500元。
(2)伙食费:按照实际成本合理制定,每人每月150元。
(3)代办服务性收费:根据确有必要、家长自愿的原则,按照物价局、教育局的指导价执行。
三、收费时间及方式1. 收费时间:每月1日至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费及伙食费。
2. 收费方式:(1)现金支付:家长可到幼儿园财务室现金支付。
(2)银行转账:家长可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学费,具体操作由财务室提供。
四、退费制度1. 因故退园的幼儿,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退费手续:(1)幼儿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
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只收200元学位费。
(2)幼儿连续缺勤5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伙食费,伙食费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8元(如继续在本园上学的可在下月顺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与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2. 办理退费手续时,家长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证明、户口簿等。
五、收费公示制度1. 本园设立收费公示栏,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便于家长和社会监督。
2. 收费公示栏应置于显眼位置,方便家长查阅。
六、监督与管理1. 本园财务部门负责学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确保收费合规、透明。
2. 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对本园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家长对幼儿园收费有异议,可通过投诉电话向相关部门反映。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2. 本制度由幼儿园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幼儿园收费规章制度(通用11篇)
幼儿园收费规章制度幼儿园收费规章制度(通用11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幼儿园收费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幼儿园收费规章制度篇1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防止乱收费,我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召开家长会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
二、凡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书本费、杂费、借读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三、学校选择性代办事项的收费,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时向家长发告知书、征询单。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在学期结束后,通过代办费结算清单、外地借读生收费清单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
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将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1. 引言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幼儿园的收费行为,确保家长和幼儿园之间的权益平衡,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营和教育质量。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2. 收费原则2.1 公平原则幼儿园收费应遵循公平原则,即收费标准和方式应公开透明,不得歧视家庭经济状况,保证所有家长享有平等的收费待遇。
2.2 合理原则幼儿园收费应合理合法,不得超出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服务范围,收取的费用应与幼儿园提供的服务相匹配。
2.3 预付原则幼儿园收费应采取预付制度,家长在幼儿入园前需提前支付学费及其他费用,以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营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3. 收费项目3.1 学费学费是家长在幼儿园期间需要支付的主要费用,用于幼儿园的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和设施维护。
学费应根据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合理确定。
3.2 食宿费食宿费是家长为幼儿提供食宿服务需要支付的费用。
食宿费应根据幼儿园提供的饮食和住宿条件合理确定。
3.3 杂费杂费包括幼儿园特殊活动费、学杂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
杂费应根据具体项目和服务内容合理确定。
4. 收费标准4.1 学费标准学费标准应根据幼儿的年龄段和教育阶段进行划分,例如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等。
学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家长可以在入园前了解到具体的收费标准。
4.2 食宿费标准食宿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提供的饮食和住宿条件确定,家长可以选择是否需要提供食宿服务。
食宿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家长可以在入园前了解到具体的收费标准。
4.3 杂费标准杂费标准应根据具体项目和服务内容确定,例如特殊活动费、学杂费、保险费等。
杂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家长可以在入园前了解到具体的收费标准。
5. 收费方式5.1 预付方式家长需要在幼儿入园前提前支付学费及其他费用,可以按学期或按月进行预付。
幼儿园应提供预付收费的收据或发票,并将预付费用用于幼儿园的日常经营和教育教学活动。
5.2 分期付款方式幼儿园可以根据家长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分期付款的方式。
635579479522981250教育现代化评估标准 (1)
(1)保教人员配备达到两教一保(规模6班及以上幼儿园,其兼课园长、保健教师均不计为专任教师)。
3.专任教师均具备幼儿教师资格,90%以上达大专学历。
(1)专任教师全部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2)90%以上专任教师达到大专学历。
4.保健教师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及以上学历,保育员受过幼儿保育专业培训。
(1)公办园享有财政全额经费保障,民办园收入按章程规定的比例留用,日常保教需要的资金有保障;
(2)举办方(主管部门)不占用或挪用保教收入、财政拨款;
(3)幼儿园教职工收入有保障,社会保险按规定办理、足额缴纳。
三
安
全
卫
生
16.严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及隔离、预防疾病、卫生保健登记、统计等制度,认真做好入园检查、定期体检、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各类账册、资料、档案齐全、规范。
(2)80%以上的幼儿达本年龄段的各项规定要求。
27.有良好的进餐、睡眠、入厕、盥洗和保持卫生的习惯;坐、行、读、写姿势正确;活动中有规则意识和任务意识,活动后能及时整理物品。
(1)重视幼儿生活能力与习惯的培养,三项目标均列入教育计划和幼儿发展水平评价标准;
(2)80%以上的幼儿达本年龄段的各项规定要求。
(1)配有专职保健教师(卫生医疗系统聘用的必须全日制在岗,且相对稳定,至少一年一聘),具有卫生专业合格学历,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2)保育员均为高中以上学历,并全部接受过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5.注重园本教研和学历提高,制定并实施教师专业发展规划。
(1)有教师发展规划,学历提高计划完成情况良好;
(1)园长独立负责幼儿园管理,建立教职工聘任制度,实行绩效考核;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37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现将《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快建设大城市的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统一收费。
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建指挥部办公室收费中心(以下简称城建收费中心)集中缴纳。
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的,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证照相关手续。
城建收费中心实行集中统一收费后,原收费单位实行零收费。
原收费单位委托城建收费中心集中领取财政票据、集中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换发统一的收费许可证。
具体的收费项目是指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涉及建设工程的各种规费,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四条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办法如下:(一)配套费征收标准1、住宅类: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2、生产性建设工程,按20元/m2收取配套费。
生产性建设工程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不含为生产服务的办公、科研、食堂等辅助设施;3、营业用房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
营业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宾馆、招待所、服务性设施、文化娱乐设施、金融设施及住宅区内的营业用房;4、行政办公和其他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含公有民营)和民办的幼儿园(班)、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公有(集体)资源设置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或非公有(集体)资源,经有权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
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保育教育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第四条幼儿园(托儿所)举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按实际成本核算收取伙食费。
伙食(点心)费是幼儿在园用膳所需的费用,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由幼儿园以餐数计算,每月向家长公布收支账目,不得有盈利。
第五条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日托班不少于8个小时,无午休午睡的幼儿园不少于6.5小时),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建园费等。
第六条幼儿园的收费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统一收费项目,规定成本核算规则、收费标准确定原则和收费管理规范等。
第七条全市幼儿园实行按类定级收费。
根据省市规定的等级标准,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划分为省示范园、市现代化园、一类园、二类园、合格园五个等级,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市调控标准,经市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收费项目
1. 学费:根据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
定学费标准。
2. 杂费:包括教材费、活动费等,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3. 餐费:根据幼儿的用餐情况,按月收取。
二、收费标准
1. 学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不得随意提高。
2. 杂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成本合理制定。
3. 餐费标准应根据食材成本和服务质量合理确定。
三、收费方式
1. 学费和杂费可采用学期初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的方式。
2. 餐费应按月收取,每月月初或月末结算。
四、收费管理
1. 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小组,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核、收费标
准的制定和收费方式的确定。
2. 收费管理小组应定期向家长公布收费明细,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3.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
五、退费规定
1. 幼儿因故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退还学费。
2. 杂费和餐费原则上不予退还,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幼儿园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家长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幼儿园收费管理小组提出,幼儿园应给予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理。
七、监督机制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幼儿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家长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幼儿园负责解释。
2.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
二、收费项目与标准(一)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2、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3、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校车接送费等。
4、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等。
(二)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收费管理与监督(一)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园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
(三)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四)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收费资金全部用于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和改善办园条件。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收 费 和 代 收 费 , 民 办 幼 儿 园 的 保教 费 住 、 宿 费 实行经 营服务 性收 费 管 理。
第二 章 公 办幼 儿 园 收 费
第 九 条 公办 幼 儿 园 保 教 管 费 实行政 府指 导 价 。
公 办 幼 儿 园 保 教 费 标 准 由 设 区 市 、 县
市 教育 行政部 门 提 出 意 见 经 同 级价格主
(
)
,
管 部 门 、 财 政部 门 审 核 报本级 人 民 政府 批 ,
准 后 执 行 。
园 ) 是 指 幼 儿 园 接 受 家 长 委 托 , 在 非 保 教 时
间 保 教 时 间 法 定 工 作 日 每 日 不 少 于 8 小 (
时 ) 为 幼 儿 提供 托管 服 务收取 的 费 用 。
三 校车 费
(
)
校车 费是指 幼儿园
:
自 设 或
者 租用 车 辆接送 在 园 幼 儿收取 的 费用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 幼 儿园 收 费管 理 规 范
,
收费 行为 保 障受教育 者和 幼儿 园 的 合法权 ,
益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价格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教育 法》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民 办教育 促 进 法》 《江苏省 价格条例》 《江苏 省 学前教育 条 例 》等法律法 规 , 结合本省实 际 , 制 定 本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适 用 于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经教育 行政 部 门 依法批 准 的 公 办和 民 办 全 日 制 、 寄 宿 制 半 、 日 制 幼 儿 园 及 小 学 附 设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阶段收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1. 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2. 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为寄宿制幼儿园提供住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3. 服务性收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以下项目:(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2)托管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4. 代收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代收的相关费用,如教材费、保险费等。
四、收费管理1. 收费项目及标准须严格按照物价局、教育局核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3. 幼儿园不得收取规定性收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4. 收费时,必须向家长出具足额票据,并按物价局规定使用《地区(州、市)中小学杂费收费票据》。
5. 幼儿园应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收费公示1. 幼儿园应在校内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
2. 幼儿园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3. 公示栏、公示牌应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2012?格…2011?3207号,、《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家庭应合理分担幼儿保育教育成本。
幼儿园收费执行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相应等级的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非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托管费。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生活~应由幼儿家长负担的幼儿在园必需的生活用品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仅限集中代购的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1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三,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集中代购生活用品的实际购进价计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九条全市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等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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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含公有民营)和民办的幼儿园(班)、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公有(集体)资源设置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或非公有(集体)资源,经有权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
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保育教育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第四条幼儿园(托儿所)举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按实际成本核算收取伙食费。
伙食(点心)费是幼儿在园用膳所需的费用,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由幼儿园以餐数计算,每月向家长公布收支账目,不得有盈利。
第五条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日托班不少于8个小时,无午休午睡的幼儿园不少于6.5小时),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建园费等。
第六条幼儿园的收费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统一收费项目,规定成本核算规则、收费标准确定原则和收费管理规范等。
第七条全市幼儿园实行按类定级收费。
根据省市规定的等级标准,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划分为省示范园、市现代化园、一类园、二类园、合格园五个等级,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市调控标准,经市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保育教育费全市调控标准见附表。
各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市定的调控标准内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对寄宿的幼儿可适当提高保育教育费,具体标准可按不高于同等级日托班收费标准的150%掌握。
三周岁以前入园的幼托班保育费标准,可在20%以内上浮。
面向0-3周岁婴幼儿及家长开放的“亲子园”按学时收费,每学时收费标准不超过20元。
有校办园的学前班执行本校幼儿园无午休日托班的收费标准。
无校办园的省级实验小学、市级实验小学分别参照一类园和二类园的标准执行;其它小学的学前班参照合格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生、编班。
对全园平均计算编班人数超额的幼儿园实行降标准收费:每班人数超过40人的,每超过5人降低保育教育费标准10%。
同时鼓励小班化、规范化办园,对每班人数低于30人的,每少5人提高保育教育费标准15%。
第十二条厂矿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如面向社会招收幼儿的,可按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标准收费。
对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入托,其家长负担部分的收费标准,由各主办单位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日托班幼儿园因有特殊情况的家长申请,需短期安排延时照料留园幼儿的,可比照收费,按规定保育教育费标准以实际留园天数(或小时)计收。
为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
假期收费可在正常日托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不留园的幼儿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保育教育费在期初注册时,按学期一次收取。
对延期入园和中途转入的,按实际在园时间(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计收费用。
入园幼儿在三个月内自行退(转)园的,退还一半保育教育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费。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质量、成本和生源状况及幼儿家长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但应当在执行前15日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报所在地市、县(区)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且在一年内保持稳定。
如需变动标准,应当在下一年度重新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公办幼儿园申请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应提交下列真实有效材料:(一)提交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的请示。
主要说明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二)填写制定或调整收费申请表。
应当按规定格式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如申请制定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申请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当地和邻近地区同类园的收费水平等;(三)提供反映幼儿园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包括法人登记证、办园许可证、幼儿园等级证书等;(四)报送保育教育成本核算和监审资料。
填写统一格式的《幼儿园成本调查表》,并向成本监审机构提交成本监审申请。
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当提供测算的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及其数据来源资料。
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提供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生均成本及其构成要素的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附报与成本核算有关的财务资料和成本监审报告;(五)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构成项目:(一)人员费用: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二)公用费用:包括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低值设备(未列入固定资产部分)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其它费用;(三)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等资产应当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折旧年限按下列标准执行:房屋、建筑物中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50年,混合结构40年,砖木结构20年;专用设备中的电教设备、文体设备、电子计算机5年;一般设备中的交通设备10年,家具、办公设备、声像资料8年。
折旧年限已满的固定资产,不得再计提折旧费。
计算折旧的房屋不包括租出租入房屋和已出售给教职工的住宅。
灾害损失、事故、兴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得计入保育教育成本。
第十八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投资回报按实际投入资本一定比例计算。
具体比例根据办园净收益提取25%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确定,可按最高不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掌握,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统一独生子女入园费报销标准。
职工子女入园,系独生子女并有居住地常驻户籍的,可凭有关证明和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按学期报销3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负担各半)。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
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
第二十一条建立特殊群体的资助制度。
对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和因灾病致贫等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可凭有关证明向公办幼儿园提出减免申请,幼儿园应当按所在地合格园的收费标准给予减半收取保育教育费照顾。
减免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
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同等机会。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收费应当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注册为事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要求取得回报、注册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应当使用税务票据。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伙食费不属政府非税收入,应直接留归幼儿园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公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报告,民办幼儿园每年保育教育费用收支情况,应当在次年初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实行办园资格许可证制度。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审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各公办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幼儿园应当持《法人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标准的批复或备案文件,民办非企业法人幼儿园还应持《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审。
收费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实行幼儿园等级评审制度。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当按规定办法和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定级。
各幼儿园申报等级,应当向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当地教育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淮安市幼儿园等级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上报。
经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管权限和规定的等级标准,组织评审后确定。
办园等级升、降时,物价、财政部门应当相应提高或降低其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类幼儿园都应当按照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按照规定格式,在招生简章和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减免费政策、投诉电话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
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第二十八条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各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违规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公开曝光,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苏办发[2004]21号)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淮价费[2004]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