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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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

0 9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杨秀清第1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1民事诉讼1.1.1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

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是民间机构,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1.1.2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法院主项的行为。

主要指向当事人证人,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开庭,向当事人送达文书,陈述证人证言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2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其中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实体法是规范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私权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规范2个人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仲裁法源于公立和社会救济】【诉讼法是公立救济,不仅当时诉讼参与人要遵守民事诉讼法还涉及到法院审判时遵守的程序法】第2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2.1 基本原则2.1.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注意与同等原则适用的区别:平等原则侧重于解决原告与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性;而同等原则则侧重于给外国当事人以国民的待遇。

2.1.2辩论原则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实体的事实认定包括法律适用】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08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179条已确定)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2.1.3处分原则I【重点私权处分,】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变动内容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变动内容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变动内容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基本的民事诉讼程序法,旨在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的一系列修改和新颁布,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现代化进程注入了新的动力。

其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的变动更是惹人关注的焦点。

民事诉讼法的变动一、诉前保全措施的加强诉前保全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为避免诉讼请求难以实现而保全权益的诉讼前阶段程序。

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

此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诉前保全的规定较少,对于保全对象、保全方式以及保全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一直存在漏洞。

为此,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明确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与特别程序之间的关系。

同时,规定被保全人可申请变更或取消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讼磋商的强制推行诉讼磋商是指诉讼双方在庭审前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寻求诉讼解决方案的程序。

在此之前,诉讼磋商并不是强制性的,很多法院也不是很注重此环节。

为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2012年民事诉讼法作出了修改,将诉讼磋商列为规定程序,司法机关主持诉讼磋商过程,并敦促当事人解决争议并达成和解协议。

三、合同纠纷的专门程序合同纠纷是我国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但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寻求解决方案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为了加快合同纠纷解决的速度和效率,2017年民事诉讼法作出了修改,增设了合同纠纷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按照新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适用单个审判员或者调解员进行审理,并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裁判或调解决定。

仲裁制度的变动一、网络仲裁的落地运行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领域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传统的仲裁方式难以解决此类纠纷。

2016年,我国推出了网络仲裁模式,即通过互联网在线解决纠纷。

网络仲裁具有操作便利、程序简单、费用低等优点,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方便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仲裁程序的简化和规范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程序特点是灵活、简便、快捷。

考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考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011-5-24 17:5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基本要求:了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理解: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事诉讼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特点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 民事诉讼的特点第二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要求: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理解: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

转自法律敎育网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各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并能具体举例说明。

考试内容:第一节基本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调解应当合法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辩论原则(含义内容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 处分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 检察监督原则(含义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 支持起诉原则(含义支持起诉的条件)第二节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 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第三章主管与管辖基本要求:了解: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概念。

理解: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具体内容、不同类别管辖之间的关系、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制度。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705篇)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705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诉乙称其侵占房屋。

人民法院受理后,丙认为该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审理中甲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 )A、因丙参诉不准甲撤诉B、准予甲撤诉,告知丙终结诉讼C、准予甲撤诉,告知丙另行起诉D、准予甲撤诉,将丙提起之诉作为另案进行>>>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3章>第3节>撤诉【答案】:D【解析】:考查撤诉的处理。

本题中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237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2.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

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43题,单选)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C、裁定中止诉讼D、裁定驳回起诉>>>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2节>审理前准备【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简易程序的受理方式。

《简易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所以,D 项说法正确,ABC项说法错误。

3.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

海天强化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讲义

海天强化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第 1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1 民事诉讼1.1.1 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

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借助国家公权力)。

1.1.2 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2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其中实体法与仲裁法(属于社会救济)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2.1 基本原则2.1.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注意与同等原则适用的区别:平等原则侧重于解决原告与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性;而同等原则则侧重于给外国当事人以国民的待遇。

2.1.2 辩论原则★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08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确定) 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2.1.3 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2.2 基本制度2.2.1 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程序合议庭的组成一审程序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重审程序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注意:(1) 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2) 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2 回避制度(1) 回避的情形:45条(2) 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3 公开审判◆注意:(1)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民事诉讼法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仲裁制度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和细化,旨在提供一种有效、便捷且公正的争议解决方式。

一、仲裁的定义和特点仲裁是指当事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通过由独立、中立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人作出裁决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相较于传统的诉讼方式,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 快速高效:仲裁流程相对简化,没有律师和法院的繁琐程序,使纠纷得到更快速的解决。

2. 独立中立:仲裁机构及仲裁员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确保公正、中立的裁决结果。

3. 隐私性:仲裁程序对外保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结果。

二、民事诉讼中的仲裁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仲裁制度的运作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其基本步骤: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当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考虑仲裁。

2. 提交仲裁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事实、理由、请求和证据等相关内容。

3.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受理审查,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4. 仲裁庭组建: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性质和规模,选派合适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5. 举证辩论: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举证和辩论,以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的方式阐述自己的观点。

6.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相关证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7. 强制执行: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裁决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结果执行。

三、民事仲裁制度的优势和挑战1. 优势:(1)高效快捷: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通常快速高效,能够更迅速地解决纠纷,节省时间和成本。

(2)专业度高:仲裁庭通常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对问题更具专业把握,能够作出更具实操性的裁决。

精编最新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前复习题含答案解析(共70套)第 (72)

精编最新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前复习题含答案解析(共70套)第 (72)

最新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40题,单选)A、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B、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C、应当庭宣判D、应一审终审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3节>小额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参考答案】:B【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隶属于简易程序,是简易程序中更加特殊的一种程序,这是在掌握小额诉讼程序时需要理解的一大前提。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之规定,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因此A选项正确。

《简易程序规定》第2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一审无论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都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原则上也必须开庭审理,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

但是即使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也需要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2.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5题,单选)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公益诉讼【参考答案】:A【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

《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A选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 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1、基本法——法律地位; 3、程序法——内容; 2、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4、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一、诉的要素诉的基本理论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考点区分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真题示例 (2011年卷三37题)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

在案件开庭审 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

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 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 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课程的特点、内容、体系和教学方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课程的特点、内容、体系和教学方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课程的特点、内容、体系和教学方法为配合北京大学法学院远程(网络)教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潘剑锋教授结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著了北京大学法学远程教育试用教材《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

该教材既有利于学员掌握基础知识,又便于学员复习相关内容,对提高学员的学习效率以及学以致用都会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尤其是在内容上充分照顾了司法考试的考点,具有很强的应用性。

在此,就这部教材的特点、内容及教学方法作一些说明,以利于老师们更好地教授,学员们更好地学习本课程知识。

一、《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教材的特点该教材与一般普通高校教材在主要内容和侧重点上基本一致,但同时该教材是为配合远程教学而编著的,因此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

具体表现如下:1.本教材考虑到远程网络教育的特点,在编写时不同于一般的高等教育教材,力求简练,以便于学员结合网络和光盘进行学习。

在内容上注重基础知识的讲解和介绍,包括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同时,注意紧扣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而对于前沿性问题多是简要介绍而没有详细讲解,仅为有兴趣研究的学员提供思路和角度。

2.本教材体系清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

从总体上看,本教材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篇章顺序进行编写,使学员能够按照一般的认识顺序对程序法中的各种程序和制度有充分的了解。

在内容上,教材涵盖了两大程序法的全部重要知识点,尤其是教材根据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建议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最新司法解释,修正了传统民事诉讼教材中的一些提法,做到了与时俱进。

同时,教材详略得当,对证据、当事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等重点知识进行了突出的介绍,因为它们既是包括司法考试在内的各种考试的常考点,也是学员在司法实践中最常遇到的问题。

3.该教材适应远程教育的特点,语言简明易懂、内容基础实用。

同时附有教学大纲,其中包括课程进度、教学参考资料、自测题等,使学员能够清楚地规划自己的学习进度,顺利地解决学习中的问题,掌握自己的学习状况。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引言民事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解决民事纠纷,国家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是指通过法院审理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定;仲裁制度则是指通过仲裁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比较分析两者之间的优缺点。

一、民事诉讼法1.1 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对通过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它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庭审、上诉等程序。

其中,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进行审查的过程;调解是指由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协助当事人进行和解的一种方式;庭审是指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辩论和举证等过程;上诉是指对已经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请求,由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二、仲裁制度2.1 基本概念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一种方式,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

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协议,一般写明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程序等事项;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理、调解和裁决的一系列程序;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裁决的决定。

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比较3.1 优点民事诉讼法的优点在于可以保障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

它通过法院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

仲裁制度的优点在于程序简便、高效快速。

仲裁机构相对于法院来说,裁决速度更快,当事人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并恢复自己的权益。

3.2 缺点民事诉讼法缺点主要在于审判程序繁琐、周期长。

由于法院的审理程序较为复杂,当事人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仲裁制度的缺点在于一般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往往无法选择其他解决纠纷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仲裁制度基本理论)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仲裁制度基本理论)

第十三章仲裁制度基本理论考查小贴士本章每年约考查2分,内容不多,试题难度也不大。

内容主要涉及仲裁范围、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及仲裁协议的无效,考生应尤其注意:(1)对于仲裁范围的考查,常会用继承等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案件来加以干扰。

(2)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考查,常会用主合同的效力加以干扰。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其自己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

(2)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3)将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4)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

(5)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程序事项,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

《仲裁法》第14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1)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三、仲裁的基本制度1.或裁或审制度(1)通常情形下,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诉讼中选择一种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对抗法院的管辖。

(2)特殊情形下,对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doc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doc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章对制度做了专门规定,也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其与诉讼制度既有关联性也有区别,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 第二十六章仲裁
; 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百七十二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 第二百七十三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
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
执行。

; 第二百七十五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9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讲义

09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讲义

09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讲义(一)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一、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及效力(一)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等。

调解要双方自愿,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对当事人具有合同效力。

不影响起诉。

(二)仲裁:提交仲裁要双方自愿,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不得再起诉。

(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由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其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其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提起诉讼不需要双方自愿。

诉讼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根据民事是诉讼法的规定发生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人民法院,另一方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每一个主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程序法,是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一)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三)对事的效力:见民事诉讼法第3条(四)时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生效,到国家明令废止时失效。

其时间效力追溯既往.第二章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一)合议庭的适用范围:1、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2、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

3、宣告票据无效的公示催告案件4、破产案件5、发回重审的案件6、二审案件7、再审案件8、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合议庭的组成:见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三)合议庭与仲裁庭的区别二、回避制度(一)回避人员: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

(二)回避的法定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规章制度汇编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规章制度汇编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又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阻碍社会的安定。

因此,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一)调解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讲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锍山饩鼍婪椎男椤5鹘庑椴痪哂蟹缮系那恐屏Γ哂泻贤庖迳系男ЯΑ?(二)仲裁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然而,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第一,从其在法律体系地位来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样,居于差不多法的地位。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司考概述1.本学科考查重点2.本学科复习方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考点1 诉讼行为(诉讼活动)[真题练习](1996年卷一65)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哪些活动属于民事诉讼活动?ABCD考点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真题练习](2002年卷三30)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BC﹒原告律师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巩固测试]2004年9月20日,中国A市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位于意大利B市的乙公司在北京签订购买全套由意大利CO综合机械厂制造的生产PP与HDPE两种塑料单丝的生产线合同,合同号为056。

合同约定,买方应在卖方交付设备之前1个月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后来,设备按时运抵甲公司,乙公司遂派人到甲公司对所交付设备进行调试,但经过多次调试后,生产PP单丝获得成功,而生产HDPE单丝的调试始终无法完成。

于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相应的货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经协商未能解决,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属于民事诉讼行为的有:A﹒中国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合同及相关证据的行为B﹒意大利乙公司委托中国律师代理的行为C﹒人民法院向证人送达出庭通知的行为D﹒审判委员会听取主审法官汇报案件的行为(2)在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是:A﹒中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B﹒中国甲公司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C﹒人民法院与意大利乙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D﹒中国甲公司与其诉讼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考点3 辩论原则[真题练习](1998年卷二56)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ABCD[巩固测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该规定体现了:ABCD﹒自愿原则考点4 法院调解原则[真题练习](2003年卷三8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11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11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10)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0)第一节民事诉讼 (10)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10)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10)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10)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10)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1)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1)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1)五、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2)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12)第一节基本原则 (12)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2)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2)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13)四、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13)五、辩论原则 (14)六、处分原则 (14)七、检察监督原则 (15)八、支持起诉原则 (15)第二节基本制度 (15)一、合议制度 (15)二、回避制度 (16)三、公开审判制度 (16)四、两审终审制度 (16)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16)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 (16)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16)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16)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17)四、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17)五、民事诉讼主管与刑事诉讼主管 (18)第二节管辖概述 (18)一、管辖的概念 (18)二、管辖恒定 (18)三、专门法院的管辖 (18)第三节级别管辖 (19)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19)二、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9)第四节地域管辖 (19)一、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19)二、一般地域管辖 (20)三、特殊地域管辖 (21)四、专属管辖 (22)五、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23)六、协议管辖 (23)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23)第五节裁定管辖 (23)一、移送管辖 (23)二、指定管辖 (24)三、管辖权转移 (24)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25)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25)第四章诉 (25)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 (25)第二节诉的要素 (25)一、当事人 (26)二、诉讼标的 (26)三、诉的理由 (26)第三节诉的分类 (26)一、确认之诉 (26)二、给付之诉 (26)三、变更之诉 (26)第四节反诉 (27)一、反诉的概念与特征 (27)二、提起反诉的条件 (27)三、反诉的审理 (27)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 (28)一、诉的合并 (28)二、诉的分离 (28)第五章当事人 (28)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28)一、当事人的概念 (28)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28)三、当事人适格 (29)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0)五、当事人的变更 (30)第二节原告与被告 (30)一、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30)二、原告和被告的类别 (30)第三节共同诉讼 (31)一、共同诉讼概念 (31)二、必要共同诉讼 (32)三、普通共同诉讼 (33)第四节诉讼代表人 (34)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34)二、诉讼代表人 (35)三、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35)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35)五、不宜适用代表人诉讼的情形 (36)第五节第三人 (36)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36)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6)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7)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38)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 (38)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38)二、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38)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39)四、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 (39)五、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39)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 (39)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39)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9)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39)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 (40)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 (40)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41)第七章民事证据 (41)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 (41)一、民事证据的概念 (41)二、民事证据的合法性 (41)三、民事证据的证明力 (41)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 (42)一、书证 (42)二、视听资料 (43)三、证人证言 (43)四、当事人陈述 (44)五、鉴定结论 (44)第三节民事证据的分类 (44)第四节证据保全 (45)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45)二、证据保全的条件 (45)三、证据保全的程序 (45)四、证据保全的方法 (46)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46)第一节证明对象 (46)一、证明对象概述 (46)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46)三、无须证明的事实 (46)第二节证明责任 (48)一、证明责任概述 (48)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49)三、证明责任的倒置 (50)第三节证明标准 (50)一、证明标准概述 (50)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51)第四节证明程序 (51)一、举证时限 (51)二、证据交换 (52)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53)四、质证 (54)五、认证 (55)第九章期间、送达 (56)第一节期间 (56)一、期间的概念 (56)二、期间的种类 (56)三、期间的计算 (56)四、期间的耽误和延展 (57)第二节送达 (57)一、送达的概念 (57)二、送达回证 (57)三、送达方式 (57)四、送达的效力 (58)第十章法院调解 (58)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 (58)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 (58)二、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58)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 (59)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59)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59)三、调解结束 (60)第四节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60)一、调解书 (60)二、调解的效力 (60)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61)第一节财产保全 (61)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 (61)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61)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61)四、财产保全的程序 (61)第二节先予执行 (62)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62)二、先予执行的程序 (62)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62)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63)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63)二、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和特征 (63)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63)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63)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63)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64)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64)一、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64)二、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64)第十三章诉讼费用 (65)第一节诉讼费用概述 (65)一、诉讼费用的概念 (65)二、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 (65)第二节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标准 (65)一、案件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65)二、申请费和交纳标准 (66)三、其他诉讼费用和交纳标准 (66)第三节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67)第四节诉讼费用的负担 (67)一、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67)二、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 (67)三、诉讼费用交纳的救济 (68)第五节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的案件与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68)一、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与诉讼费用的免交 (69)二、诉讼费用的减交 (69)三、诉讼费用的缓交 (69)四、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的手续与法院的相关决定 (69)第十四章普通程序 (69)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 (69)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70)一、起诉与受理 (70)二、审理前的准备 (71)三、开庭审理 (72)第三节撤诉和缺席判决 (74)一、撤诉 (74)二、缺席判决 (74)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74)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75)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75)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76)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76)一、起诉与答辩 (76)二、审理前准备 (77)三、开庭审理 (77)四、宣判 (78)五、判决书的简化 (78)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78)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 (78)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78)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78)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79)一、上诉的提起 (79)二、上诉的受理 (79)三、上诉的撤回 (80)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 (80)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80)二、上诉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 (80)三、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 (80)四、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 (80)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 (80)一、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 (80)二、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81)三、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 (81)第十七章特别程序 (81)第一节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81)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81)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82)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82)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82)一、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83)二、审理程序 (83)三、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83)四、失踪人重新出现 (83)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83)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83)二、案件的审理 (84)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84)第五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84)一、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84)二、审理程序 (85)三、原判决的撤销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 (85)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85)一、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85)二、审理程序 (86)三、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86)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86)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86)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86)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86)一、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88)二、抗诉的程序 (88)三、对抗诉案件的再审 (88)第四节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88)一、申请再审的条件 (88)二、申请再审的范围 (89)三、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89)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89)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89)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89)三、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89)第十九章督促程序 (89)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 (89)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89)二、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89)三、督促程序的特点 (90)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90)一、支付令的申请 (90)二、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90)三、支付令的发出 (90)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 (91)一、异议的提出 (91)二、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91)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 (91)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91)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91)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92)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92)第二节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92)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92)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92)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93)一、止付与公告 (93)二、申报权利 (93)三、除权判决 (93)四、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94)第二十一章破产程序 (94)第二十二章民事裁判 (94)第一节民事裁判的概念 (94)第二节判决 (94)一、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种类 (94)二、民事判决的内容 (95)三、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95)第三节裁定 (95)一、民事裁定的概念 (95)二、裁定的内容 (96)三、民事裁定的效力 (96)第四节决定 (96)一、民事决定的概念 (96)二、民事决定的内容 (97)三、民事决定的效力 (97)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 (97)第二节执行开始 (99)一、申请执行 (99)二、移送执行 (100)第三节执行措施 (100)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100)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100)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100)四、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100)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101)六、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101)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101)八、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101)九、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01)第四节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101)一、执行中止 (101)二、执行终结 (101)第二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02)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102)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02)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102)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102)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02)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103)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103)一、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103)二、涉外财产保全 (103)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103)第四节司法协助 (104)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104)二、一般司法协助 (104)三、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104)四、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04)第二十五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104)第一节仲裁概述 (104)一、仲裁的概念 (104)二、仲裁的特点 (105)三、仲裁的类型 (105)第二节仲裁法概述 (105)一、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105)二、仲裁范围 (106)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06)第二十六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106)第一节仲裁委员会 (107)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07)二、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107)第二节仲裁协会 (107)一、仲裁协会的设立 (107)二、仲裁协会章程 (107)三、仲裁协会的组成 (107)四、仲裁协会的职责 (108)第三节仲裁规则 (108)一、仲裁规则的概念 (108)第一节仲裁协议概述 (108)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108)二、仲裁协议的类型 (109)三、仲裁协议的形式 (109)第二节仲裁协议的内容 (109)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109)二、仲裁事项 (109)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10)第三节仲裁协议的效力 (110)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10)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110)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111)第四节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111)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111)二、仲裁协议的失效 (112)三、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112)第二十八章仲裁程序 (112)第一节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112)一、仲裁当事人 (112)二、仲裁代理人 (113)第二节申请与受理 (113)一、申请仲裁 (113)二、审查与受理 (114)第三节仲裁中的保全 (114)一、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114)二、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115)第四节仲裁庭的组成 (115)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116)二、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116)三、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 (116)第五节仲裁审理 (116)一、仲裁审理的方式 (117)二、开庭通知 (117)三、开庭审理程序 (117)四、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118)五、开庭笔录 (119)第六节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119)一、仲裁和解 (119)二、仲裁调解 (119)三、仲裁裁决 (119)第七节简易程序 (120)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20)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21)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121)第八节仲裁时效 (121)一、仲裁时效的概念 (121)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121)第二十九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22)第一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122)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122)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征 (122)第二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122)第三节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123)一、撤销仲裁裁决 (123)二、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123)三、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124)第三十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124)第一节仲裁裁决的执行 (124)一、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 (124)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124)三、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124)第二节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25)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125)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125)第三节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126)一、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 (126)二、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126)三、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126)第三十一章涉外仲裁 (126)第一节涉外仲裁的概念 (126)第二节涉外仲裁机构 (126)一、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 (126)二、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126)第三节涉外仲裁程序 (127)一、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 (127)二、仲裁庭的组成 (128)三、审理与裁决 (128)第四节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129)一、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129)二、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 (129)第五节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129)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130)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130)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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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09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杨秀清第 1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1.1.1 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

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是民间机构,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1.1.2 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法院主项的行为。

主要指向当事人证人,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开庭,向当事人送达文书,陈述证人证言】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其中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实体法是规范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私权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规范2个人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仲裁法源于公立和社会救济】【诉讼法是公立救济,不仅当时诉讼参与人要遵守民事诉讼法还涉及到法院审判时遵守的程序法】第 2 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基本原则2.1.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注意与同等原则适用的区别:平等原则侧重于解决原告与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性;而同等原则则侧重于给外国当事人以国民的待遇。

2.1.2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实体的事实认定包括法律适用】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08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179条已确定) 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2.1.3【重点私权处分,】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辩论贯穿于诉讼过程。

分别表达是对的可以做广义或狭义的理解。

辩论和处分均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是错的。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审判加执行】【辩论贯穿于诉讼过程指定的是审判】基本制度2.2.1 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陪审员是参与的角色,是参与审理和审判员共同诉讼。

只参加争议的案件。

是为了防止法官因职业倒是事实的偏差。

非争议案件只是确认一种状态,合议制的是公式和催告不好陪审员。

】◆注意:(1) 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2) 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2 回避制度(1) 回避的情形:45条(2) 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公开审判指案件要不要公开,法定不公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注意:(1)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 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 48 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商业秘密是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但质证不公开】4 两审终审制度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制度是非争议的案件一审终审】第3章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主管3.1.1 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民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调解是人民调解,自愿来做】3.1.2 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1) 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人民调解书不具有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有调解的解释】(2) 与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或者起诉。

但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容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为例外。

级别管辖3.2.1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3.2.2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 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最高有权管辖自己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其他的都是指定。

【海事法院没有级别】【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法58条仲裁所在地的中院】【仲裁协议:仲裁法解释12条】地域管辖3.3.1 一般地域管辖◆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当事人所在地指户籍所在地】◆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5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例外民诉法23条】(民事诉讼法第23条)(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被告单方被关押在原告所在地。

双方都是被监禁,对被监禁超过1年的有管辖权。

{监禁地优先原住所地,监禁地没有1年,还是被告住所地管辖}】◆注意: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与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确定管辖时的区别。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 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3.2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24—33条】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合同,票据,保险合同,运输合同,船舶碰撞,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密切联系的2个精神:管辖的确定要便利于当事人的诉讼,便利于法院刑事审判权】3.3.2.1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1) 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第二、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诉意见》第 18 条)第三、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A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B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和实际履行地发生不一致的时候,以实际为准。

】。

C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第四、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 《民诉意见》第20 条第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25条)《民事诉讼法》第 25《民事诉讼法》第 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民诉意见》第 25 条)①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②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第二、合同履行地:A、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 是否明确;B、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该履行地有管辖权;不在其中一方住所地,合同实际履行时有管辖权,没有实际履行时无管辖权。

C、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3.3.2.2 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1) 注意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意见29条) 与因报刊、杂志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新闻作品管辖,执行措施考的多。

侵权结果地的确定】(2) 注意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问题。

3.3.3 专属管辖【排斥法院不排斥仲裁】{1} 专属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专属特定的法院,特定案件专属特定法院其他法院不能管辖。

针对国内涉外都可以。

继承遗产:有动产和不动产,看经济价值,不动产排他,不动产之争是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注意: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该条规定既可以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案件,也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2} 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 244 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专属于中国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 244 条:特定的案件专属我国法院,外国法院不能管】◆注意: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排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该条规定仅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注意:(1) 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2) 专属管辖案件之间的排他性;(3) 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3.3.4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共同管辖原告可以选择】民诉法33条: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和受理都是诉讼行为吗不是,受理是诉讼行为,是法院告诉原告接受了案件。

立案是内部的事。

】裁定管辖3.4.1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即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断移送做法对不对:如果第一次移送,你起诉我受理,第一次看理由,理由正确做法正确,我移送的理由是,对案件无管辖权。

受移送法院,无论何种理由再移送都错,因为移送只能1次。

如果受移送法院没管辖权,只能到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能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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