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监督管理办法首先,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于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同时需要严格遵守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确保设备在正常操作范围内运行。
其次,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强化现场检查和定期检测。
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的安全隐患。
同时,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试验,确保设备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能。
另外,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加强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同时,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
总之,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对设备的现场管理和定期检测,同时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作为工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所承受的压力和温度都相当巨大。
因此,监督管理办法特别重要,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在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时,应该参考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等。
按照这些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相关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和定期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首先,在监督管理办法中应该明确责任划分。
需要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设备的所有者、使用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和维修单位等相关责任,并强调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只有明确责任,才能加强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从而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其次,对于设备的现场管理和定期检测应该进行详细规定。
现场管理包括设备的标识、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等内容。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当经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对其设计、制造和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证明文件。
第三章使用和检验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应当对其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XXX开发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XXX开发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开发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压力容器是指生产过程中在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内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盛装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容器;本规定所称压力管道是指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压力管道和相关安全附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XXX开发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XXX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XXX开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全规程、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②负责XXX开发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定、检测、维修,组织开展相关安全评估。
③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上报。
④监督锅炉压力容器操作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操作运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六条在XXX开发公司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等工作的承包商,必须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接受XXX开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安全资质审查,办理“XXX开发公司安全资质证书”。
无有效资质证书的承包商,不得在XXX开发公司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方面的业务。
第七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凡在XXX开发公司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等工作的承包商,必须具有入疆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工程的监理机构和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办法
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经济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修理和改造。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具体是指:一、锅炉:电站锅炉、各单位用于生产、生活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施。
二、压力容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三、压力管道:1.输送煤气、氧气、乙炔的管道。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 Mpa(表压)的蒸汽管道。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6Mpa(表压),直径大于等于150mm 压缩空气管道。
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输送液酸液碱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料浆管道。
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行公司、分厂、车间三级管理,公司主管部门为装备部。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职责: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设备管理方面的条例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的规程、规章或规定及有关指示和要求。
2.全面负责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公司特点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督促抓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制定并审批公司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修理和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锅炉和压力容器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1.0目的加强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安装、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3.0相关角色和职责3.1厂长当公司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需要停产修理或更换时,组织停产计划的决策和实施。
3.2设备部3.2.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规定,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2.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外部检验,对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并保留相关档案。
3.2.3负责对公司范围内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日常巡检、定期巡检(至少每周一次)和专项检查(根据现场生产需要有针对性的不定期组织)。
3.2.4对发现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对于仅靠公司内部力量不能解决的,应联系有资质的外部机构进行整改。
3.2.5保留所有巡检、整改和维护保养记录。
3.2.6对未使用完,暂时需要存储的工业气瓶进行统一管理,设置专用存储区,建立检查和出入库记录。
3.3综合办公室3.3.1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进行监督。
3.3.2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运行及维护保养过程是否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要求。
3.3.3发现问题时,及时停止作业并联系设备部或责任部门组织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3.4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部门3.4.1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部门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3.4.2员工应对自己使用的设备坚持使用前、使用中和使用后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4.3非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拆装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4.0流程图无5.0管理要求5.1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管理5.1.1锅炉、一般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5.1.1.1锅炉、一般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管理应按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可参考(TSGR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TSGR-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1. 引言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各种工业领域常见的设备,其安全运行对保障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针对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2.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2.1 压力容器的定义压力容器指用于贮存或输送气体、液体或气液混合物,并在其中存在超过常压的气体或液体压力的设备。
常见的压力容器包括锅炉、储罐、压力容器等。
2.2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压力容器管理制度是指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和监督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这样的制度对于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预防潜在的事故风险,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2.3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的要求压力容器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压力容器必须进行验收检查和安装调试,确保安全性能满足要求;•压力容器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压力容器必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提供操作指导和应对突发情况的方法;•压力容器必须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设备运行情况、检测结果和维修记录等重要信息;•压力容器必须配备专业合格的操作人员,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3.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3.1 压力管道的定义压力管道是指承受相对较高压力的管线系统,用于输送液体、气体或气液混合物。
常见的压力管道包括石油管道、天然气管道、水管道等。
3.2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压力管道管理制度是指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维护和监督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对于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必须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3.3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的要求压力管道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要求:•压力管道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压力管道必须进行严格的验收检查,确保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压力管道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排除潜在的风险和故障;•压力管道必须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及时监测管道运行状况和漏损情况;•压力管道必须建立灵活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应对突发事件和故障;•压力管道必须配备专业合格的操作人员,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标准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过程实施有效控制,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管理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特种设备目录所列的类别、品种。
第三条本标准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专业管理文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点检、检修、技术状态、事故等管理按照公司《设备管理总则》和相关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各作业区和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职责与分工:(一)设备管理部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专业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管理。
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及使用登记许可证的办理、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台账建立、定期检验、组织月度专业检查、对使用作业区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二)能动作业区是公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专业维护、检查、日常维修单位。
负责公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备件计划申报,日常维修,专业点检维护,对使用作业区日常点检本内容的制定及日常点检本的制作、收发、检查。
(三)使用作业区负责本作业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空压机的日常点检、维护、操作及使用管理,组织应急演练。
每台设备的点检维护责任到人,准确、及时做好日点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能动作业区处理。
(四)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急预案制定、组织人员安全培训及事故案例学习。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设备管理、操作、维护、检修人员培训管理及体检工作。
第三章定义与分类第六条压力容器定义与分类。
(一)定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液体的气瓶;氧舱。
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1. 引言锅炉压力容器管道是工业生产中重要的设备,为确保其安全运行,需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的管理流程,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的安全、高效运行,减少事故风险,提高生产效率。
3.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具有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设备的单位和相关人员。
4. 定义•锅炉:将水或其他介质加热转化为蒸汽的设备。
•压力容器:用于贮存或输送压缩气体、液体和气液混合物的设备。
•管道:用于输送流体或气体的管线系统。
5. 管理职责5.1 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是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和验收等工作;•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并安排人员执行;•监督设备日常运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并记录相关信息。
5.2 维护人员维护人员是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的人员,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提出设备改进和优化意见;•配合设备管理人员进行设备检定和验收工作。
5.3 操作人员操作人员是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设备的操作工作的人员,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设备;•及时上报设备异常情况;•遵守安全操作规定,确保个人和设备的安全;•参加相关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6. 设备维护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设备的正常运行,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和润滑;•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定期更换磨损部件;•保持设备周围环境清洁,防止灰尘和杂物进入设备;•清理设备附近的可燃物和易燃气体。
7. 安全管理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设备的安全运行,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安全阀和压力表,确保设备的安全压力范围;•定期检查和测试安全阀和压力表的工作状态;•设立相关安全警示标志,提示注意事项;•定期进行设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在设备附近设置紧急停机按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停机。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1锅炉的安全管理1.1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1.2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
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1.3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1.4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1.5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1.6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使用。
1.7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1.8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1.9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1.10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1.11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3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使用、维修、检验、监察、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应依法经过登记,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装和维修,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严禁超压和过度使用。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了解锅炉压力容器的基本知识,认真学习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运行。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改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和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观是否完好,有无明显破损;(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内部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三)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是否完好;(四)锅炉压力容器的压力是否正常;(五)锅炉压力容器的水质是否合格;(六)锅炉压力容器的交通通道是否畅通;(七)锅炉压力容器的周边环境是否安全。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定期维护制度,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控和维护。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除尘处理,确保燃烧过程中没有大量粉尘排放。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无菌状态。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严禁乱动设备、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锅炉压力容器周围堆放杂物。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国电总[2000]465号).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简称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订的。
用于规定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长期停用及重新启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和委托管理电力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司系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对其它电力企业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时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2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3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4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管理;5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6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合同谈判中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制造资质审查;设计总图审查;设计、制造所采用的标准;监造、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产品应提供的设计、制造条件。
进口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特别情况不能满足我国安全法规基本要求的,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执行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体系。
第七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第八条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锅监机构)要参加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化学清洗和整套启动验收工作。
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必须及时准确掌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数据和现状,建立反映实际状况的档案和台帐。
第十七条严格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控、检验、处理和更新的责任,因忽视或放松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监控、检验、处理和更新而造成事故,要严肃追查责任。
第四条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板、膜)、压Biblioteka 表、液位计和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的管理。
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如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装置和设备主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要打上铅封,压力表刻度盘上要有上限标志。液面计实行定期检修制度,要经常保持完好和上下限标志清晰。
第五条压力容器必须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设备主管必须认真安排定期检验工作和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做好年度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总结,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政府质量技监部门。不能按期检验和逾期检验的,要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政府质量技监部门,经批准后才可延期检验。
1、外部检查:指专业人员对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停用时的检验,期限分为: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隔6年至少1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1次。
3、耐压试验:指压力容器停用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其周期每隔10年至少试验一次。
第九条经过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应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对该压力容器的使用作出正确的判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检验报告应放入压力容器档案内。
第十条压力容器内部都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必要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作业。对特殊的生产过程,在开车升(降)温过程中,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丝的设备,使用装置应按设计要求制定有效防护措施,并经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装置应派专人现场监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锅炉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明确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锅炉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
第七条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锅炉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要求;(二)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
第6条 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 器划分为三类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 器: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第6条
《容规》采用既考虑容器压力与容积 乘积大小,又考虑介质危害程度以及容 器品种的综合分类方法。 综合考虑了设计压力、几何容积、材 料强度、应用场合和介质危害程度等影 响因素。 例如因盛放的介质特性或容器功能不 同,即潜在的危害性大小,低压容器可 被划分为第一类或第二类甚至第三类压 力容器。
焊接结构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 合金钢,其含碳量≤0.25%。 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 限定碳当量≤0.45%,由…,按照本规程 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13条 …力学性能…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 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 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150的有关 规定。
3.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 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0.15 MPa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 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16条
对铸钢的要求 …
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 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 的材料牌号。 筒体、封头不宜选用铸钢材料(压力 容器制造单位已有使用经验并经省级或 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7条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
…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 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 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 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 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 试验或技术鉴定后,报国家安全监察机 构备案。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生产和生活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办法,并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的《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章订货、工程施工及验收第三条订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时,必须是行政部门批准的制造单位的产品。
不允许向未经批准的制造单位订货,凡订到不合乎上述要求的设备,使用单位有权不允许安装,除设备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无权订购锅炉和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凡自行订购未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的压力容器)在交货验收时,必须按照“安全监察技术规程”要求,附带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否则不予验收。
第五条工程施工及验收1、安装、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省、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受压元件修理、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将安装、修理技术方案及有关技术资料报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应开工告知书。
2、锅炉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质量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设备主管部门、监理公司、安全环保健康部、使用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共同进行。
3、锅炉、压力容器竣工验收,必须请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参加,竣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及时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4、各类锅炉应安装相应的软水设施,同时要求安装消烟除尘设施,排放口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安全附件第六条锅炉及压力容器应设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全附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维护与定期检验,经常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压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压力容器和管道是工业领域中常见的设备,它们承载着各种工质的高压力或高温,因此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讨论压力容器和管道的管理制度,包括监测、维护、检修等方面的内容。
一、压力容器管理制度1. 压力容器的分类压力容器根据其设计、制造和使用特点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包括储罐、锅炉、压力釜等。
管理制度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容器来制定相应的规定。
2. 压力容器的注册和备案制度对于设计压力超过一定规定值的压力容器,应进行注册,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同时,建立备案制度,对一定规定值以下的压力容器进行备案。
3. 压力容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容器本体的腐蚀情况、泄漏情况等,并做好相应的维护措施。
4.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压力容器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以验证其安全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并确保其在使用期内的安全可靠性。
5. 压力容器事故的应急管理压力容器事故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因此建立应急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包括事故预防、事故演练、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二、管道管理制度1. 管道的设计与建设标准根据工作环境和工质特性,制定合理的管道设计标准,确保管道的安全可靠性。
同时,对于管道的建设也应遵循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2. 管道的使用与维护管理管道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
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来管理管道的使用和维护。
3. 管道泄漏检测与监测管道泄漏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建立管道泄漏检测与监测制度至关重要。
包括检测设备的选择和使用、泄漏预警系统的建立等方面的内容。
4. 管道的修复与改造计划针对老化的管道或存在缺陷的管道,应建立相应的修复与改造计划,确保管道的安全可靠性。
5. 管道事故的应急管理管道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建立管道事故的应急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三、压力容器和管道管理制度的完善1. 完善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随着科技的发展,压力容器和管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工艺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平安管理规定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维保、操作、检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标准的规定,履行平安管理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平安运行,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3.使用特种设备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平安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范围。
4.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平安管理义务、承当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平安管理义务、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当法律责任。
5.住宅小区中的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当平安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前,由该住宅建设单位承当平安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共有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关法定平安管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当。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效劳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单位的界定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平安管理机构并配备平安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效劳机构实行合同管理;〔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平安管理制度;〔三〕采购符合相应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四〕选择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特种设备;〔五〕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作业,并定期进行平安、节能教育培训;〔六〕按规定程序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七〕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并配备有效版本的相关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标准、标准;〔八〕做好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九〕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十〕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十一〕接受质监部门的平安监督检查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十二〕确保必要的平安投入。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操作、维护、保养和安全监察。
第三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员。
第四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设备前期管理第五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六条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这些资料都将被列入压力容器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制造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等;(二)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三)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维修记录;(四)设备的事故记录和事故处理报告;(五)其他与设备安全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九条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应当定期进行检验和校验,保证其灵敏度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运行中,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定期检验和维修第十二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和要求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的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管理工作。
二、责任和权限1.企业领导层负有对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需要对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和指导。
2.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和整改。
3.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运行维护工作,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发现设备的故障应及时上报并组织修复。
4.运行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设备的异常状况和故障进行及时报告,并参与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三、安全管理1.设备选型:根据生产工艺和工作环境的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2.设备采购: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确保设备的数量和质量无误。
3.设备安装:安装前应制定详细的安装方案,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安装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设备厂家的安装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安装质量。
4.设备运行:运行人员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设备发生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检修,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5.设备维护: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的维护计划,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保养工作,发现设备的损坏或故障要及时修复。
四、安全检查与监督1.监督部门应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跟踪和整改,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设备的故障并进行修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监督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5.安全培训与教育1.企业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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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其附件(以下简称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及所属部件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是对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新、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提高承压类特种设备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承压类特种设备实现全过程管理。
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应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备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二)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组织或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四)组织生产装置建立承压类特种设备台账,完善相关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资料。
装置检修、改造后技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五)根据确定的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确定检验单位并组织实施。
(六)参与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和管理工作;(七)组织或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失效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组织或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九)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十)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编制承压类特种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二)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使用登记要求。
(三)根据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组织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停用、倒空、置换工作,对因生产原因需延期检验的承压类特种设备提出书面申请,并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三)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人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条物资采购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或参与对承压类特种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二)按照采购计划,依据设计文件、技术协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与验收,负责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一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查、安装报验、竣工验收、资料交接等工作。
第三章设计、制造、安装第十二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资格许可。
制造或安装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实施,特殊工种需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进行与其资质相符的作业。
第十三条存储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及高强钢压力容器(指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6 > 540 MPa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腐蚀介质,应限定腐蚀介质含量,或增加防腐措施。
第十四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采购(不含碳钢管道材料)必须签订技术协议后方可转采购部门进行采购,对有驻厂监造要求的设备应委托有监理资质的单位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造。
第十五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到货后,应组织到货验收。
验收内容至少包括:清查是否有损伤、零附件是否齐全、实物与数量是否与装箱单相符、产品质量与技术文件资料是否满足订货要求。
第十六条安装单位应依照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手续完成方可开始安装。
进口压力容器必须进行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工作。
第十七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严格履行验收手续。
施工单位及时交付竣工资料,至少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产品操作使用说明书和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八条各地区公司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符合法规要求(见附录1),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压力容器1.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资料;2.安装竣工验收资料;3.监检报告;4.登记表(设备编号、设备名称、类别、设计参数、操作工艺指标、规格、材质、安全附件等);5.定期检验与年度检查报告,运行时间记录;6.月度检查记录;7.改造、更新与检维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8.故障、事故处理记录。
(二)压力管道1.登记表(管道编号、管道名称、类别、设计参数、操作工艺指标、规格、材质、起止点、管件、紧固件、阀门、安全附件等);2.轴测图、焊缝位置及编号图;3.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4.月度运行检查记录;5.定期检验报告及年度在线检验报告;6.腐蚀(测厚)数据档案;7.故障、事故处理记录。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理和操作工作。
第二十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在投用前或投用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使用登记手续,在每台设备的醒目部位标识使用证编号。
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不允许使用。
第二十一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人员履行管理、使用、维护职责。
做好每月运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公司所属压力管道在穿越河流、桥梁、铁路、公路和居民集中点,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介质时必须采取防腐、抗压等有效措施,加强检查与检验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运行隐患。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公司应加强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金属软联接、视镜、接管的管理工作,合理选型与选材,正确安装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公司要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定点测厚管理工作,建立定点测厚台账。
检测频次根据测厚结果确定,至少每年一次。
存储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及高强钢压力容器(指 e > 540 MPa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定期对腐蚀介质的含量进行分析,控制其含量,并缩短其检验周期。
第二十五条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卡)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六条对备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妥善处理和维护,防止承压类特种设备内的剩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
停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及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对停用1年以上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米用安全圭寸存措施。
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当更新。
(一)因缺陷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或因强度和腐蚀等原因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二)因效率低、耗能高和经济效益差的,或虽经大修能恢复其原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三)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安全环保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二十八条对于报废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对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按程序上报。
第五章修理与改造第三十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修理与改造必须由资质齐全有效的设计、修理和改造单位实施。
修理与改造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实施,特殊工种需持有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进行与其证件相符的作业。
第三十一条承压类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施工完毕后,做好施工记录交接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定期检验第三十二条检验工作执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等标准、规范。
第三十三条锅炉检验执行一年一次外部检验,两年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电站锅炉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和六年一次水压试验。
第三十四条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新投运的压力容器一般在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e > 540Mpa材料制造的球型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根据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确定。
第三十五条新投用的压力管道一般在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根据检验机构检验报告确定。
第三十六条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爆破片按照《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气瓶检验根据气瓶充装介质的不同,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定期检验。
第三十八条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
第三十九条各地区公司应积极推广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对经过RBI评估的装置按其优化后的检验策略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对高风险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制定科学、合理的降低风险的措施并有效实施。
第四十条锅炉停用超过一年、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停用超过两年,经重新全面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四十一条检验时如发现超标缺陷,需限制使用条件时,检验人员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交检验意见通知书,使用单位根据缺陷性质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并实施。
第四十二条根据生产装置需要,对关键、重要、易腐蚀等高风险的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测。
第七章安全附件管理第四十三条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范标准要求。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台账。
第四十五条严禁任意变更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如确需修改时,应经过相应的审批后实施。
必要时应委托设计校核。
第四十六条安全阀使用必须满足定期校验要求,对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部位宜采用双安全阀并联使用。
第四十七条安全阀应由专门从事安全阀校验的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后,必须加铅封及标牌,应注明校验机构名称、校验编号、安装的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