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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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和致死性的猪病,能够对整个猪群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可能引发的影响,下面提供一份应急处置方案:
1. 疫情监测:对于疑似非洲猪瘟病例,及时采集病原学检测标本,并且对可能传播病原的环境(如猪舍、通风设备、猪饲料等)进行检测。

2. 人员隔离:对于有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人员,应该立即隔离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准确判断疫情的来源和传播途径。

3. 临时禁止猪的交易和转运:对于发现或怀疑非洲猪瘟疫情的区域,应该立即停止该地区的猪交易和转运,以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同时应采取密切监测措施,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并隔离处理。

4. 加强卫生消毒:对于有疫情风险的地区,应该采取加强卫生消毒措施来确保环境的清洁卫生,能够有效地降低病原体的传播。

5. 按照规定处理死亡猪:对于已死亡或宰杀的猪,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避免病原体的进一步传播和扩散。

6. 加强宣传和教育:针对非洲猪瘟的疫情,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疫情防控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措施,降低疫情传播的风险。

总之,在应对非洲猪瘟疫情时,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来保障猪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需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的病情了解和研究,提升对此类疾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影响和危害。

非洲应急预案

非洲应急预案

一、背景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病,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对养猪业造成严重威胁。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国养猪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组织架构1. 成立非洲猪瘟防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2. 设立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非洲猪瘟防控措施。

3. 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防控工作。

三、预防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洲猪瘟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2. 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3. 严格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严禁从疫区调入生猪及其产品。

4. 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

5. 加强边境防疫检查,防止疫情传入。

6. 强化生物安全措施,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

四、应急响应1. 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病例,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2. 疫情调查: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定疫情性质。

3. 疫情处置:根据疫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封锁疫区:对疫区实行封锁,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调出。

(2)扑杀病猪:对确诊为非洲猪瘟的猪只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

(3)消毒灭源:对疫区进行彻底消毒,消除病毒传播途径。

(4)流行病学调查:对疫点、疫区周边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情来源。

4. 疫情解除: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评估,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提出解除封锁申请,经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解除封锁。

五、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加大投入,确保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2. 人员保障:加强非洲猪瘟防控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3. 物资保障:储备充足的防疫物资,确保疫情防控需要。

4. 技术保障:开展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研究,提高防控水平。

六、总结本应急预案旨在提高我国非洲猪瘟防控能力,保障养猪业稳定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预案落实到位,为我国养猪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一种高度接触进行性疾病,由非洲猪瘟病毒(ASFV)引起。

该疫病对猪类的潜在经济及公共卫生风险巨大,具有高度致死性和传染性,并对猪肉生产业造成重大冲击。

以下是一个针对非洲猪瘟的应急处置方案,旨在迅速控制疫情的蔓延,并减少疫情对经济和公共卫生的影响。

1. 疫情监测与报告建立完善的非洲猪瘟疫情监测系统,确保及时获取疫情信息。

对可疑病例进行迅速检测,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畜牧业等有关部门,同时向上级政府汇报。

2. 隔离与封控对发现感染非洲猪瘟的猪群,立即进行隔离,并采取封控措施,禁止猪群出入。

确定感染区域、高风险区域、接触区域和无风险区域,并在各区域之间设立检疫站点,加强对人员、车辆和物资的检查与监管。

3. 化验与诊断建立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对病死猪、可疑病例等样本进行PCR检测和病毒分离。

确立确诊病例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4. 疫苗研发与使用加大非洲猪瘟疫苗研发与生产力度,争取尽快研制有效疫苗。

在疫情爆发初期,可以考虑使用灭活疫苗进行抗体建立,控制疫情的进一步扩散。

5. 屠宰与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猪、病变猪进行安全处理,如屠宰后埋葬、焚烧等方式。

杜绝非法屠宰和无害化处理,预防病毒再次传播。

6. 良好的卫生防控措施加强养殖场和农村环境的卫生管理,强化猪舍和设施的消毒工作。

建立完善的养殖环境和管理制度,遵循合理的运输和销售规范,防止疫情传播。

7. 教育宣传与媒体监督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和市民对非洲猪瘟的认知程度。

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发布权威信息,避免谣言和恐慌的蔓延,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

8.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积极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进行合作,分享疫情信息和经验,共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的蔓延。

参与国际组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的疫情。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3年第二版)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国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

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一疑似疫情一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确诊病例所在省份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3篇汇总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3篇汇总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ASFV)感染家猪和各种野猪(非洲野猪、欧洲野猪等)引起的一种急性、出血性、烈性传染病。

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1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前期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已于日前印发。

同时废止。

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国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

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病毒性疾病,主要影响猪类,造成了全球范围内的大规模猪类死亡。

这种疾病可以对养殖业和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应急处置方案对于控制和防止非洲猪瘟的传播非常重要。

本文将提供一份应急处置方案,旨在帮助相关机构和养殖户在疫情发生时做出积极的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

一、疫情监测和报告1.建立疫情监测系统:建立全国性的疫情监测系统,包括兽医机构、农民和市场监测。

监测系统应设置猪类疫情监测点,定期收集和传输样本进行检测。

2.培训养殖户和农民:向养殖户和农民提供培训,加强他们对非洲猪瘟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教育他们识别和报告可疑病例。

3.疫情报告和信息共享:建立疫情报告机制,要求养殖户、市场和兽医机构在发现疑似病例时立即报告,并及时共享疫情信息。

二、隔离和扑杀1.建立隔离设施:对于受感染的猪群,应立即将其隔离起来,建立严格的隔离设施以防止病毒传播。

2.扑杀和销毁:对于已确诊感染非洲猪瘟的猪只,应立即进行扑杀和销毁。

在扑杀和销毁过程中,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病毒进一步传播。

3.清洁和消毒:对于受感染的养殖场和设备,应进行彻底的清洁和消毒工作,以消灭潜在的病原体。

三、交通管控1.封锁和隔离:当发现疫情时,应立即封锁和隔离病区,并限制人员和物品的进出。

禁止猪类和猪肉产品的运输和销售。

2.交通管制和检疫:加强对猪类和猪肉产品的交通管制和检疫工作。

增加检疫力度,对进出的猪类和猪肉产品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不带有病毒。

四、教育和宣传1.教育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电视、广播、海报等,向养殖户、农民和公众传播非洲猪瘟的相关知识。

提高公众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和疫情报告意识。

2.培训和指导:为养殖户和农民提供培训和指导,教育他们如何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

五、经济救助和补偿1.经济救助:对于受病毒感染造成重大损失的养殖户,应及时提供经济救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2.损失补偿:对于因疫情导致的猪只扑杀和销毁,应及时给予损失补偿,以减轻养殖户的经济压力。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接触性的病毒性疾病,对猪群造成了严重危害。

自2018年以来,非洲猪瘟在多个国家大规模爆发,给猪业生产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其中包括加强监测和检疫、提高猪群免疫力、加强消毒和清洁、禁止非法交易和屠宰、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等。

一、加强监测和检疫针对非洲猪瘟疫情,各国政府需要加大对猪群的监测和检疫力度,及时发现并控制疫情的蔓延。

具体措施包括:1. 增加对进出口猪及猪产品的检验力度,严格执行检疫制度,确保病毒不会通过进口猪或猪产品传播;2. 建立有效的疫情监测制度,加强对猪群的定期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疫情蔓延的迹象;3. 加强对疫情高发区域的监测和检疫力度,采取封锁和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提高猪群免疫力猪群的免疫力是预防非洲猪瘟的关键,各国政府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猪群的免疫力,包括:1. 加强猪群的疫苗接种工作,确保每头猪都接种了非洲猪瘟疫苗;2. 定期对猪群进行免疫力检测,发现免疫力较低的猪群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免疫。

三、加强消毒和清洁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接触性的病毒性疾病,环境的清洁和消毒对预防和控制疫情至关重要。

为此,各国政府需要加强环境清洁和消毒工作,包括:1. 对猪场、猪舍等场所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杀灭病毒,减少疫情传播的可能性;2. 对猪群的饮水和饲料进行严格的检疫和消毒处理,确保猪群的健康。

四、禁止非法交易和屠宰非法交易和屠宰是非洲猪瘟疫情蔓延的重要途径,为了控制疫情的蔓延,各国政府需要采取严厉的措施禁止非法交易和屠宰,包括:1. 禁止非法交易活猪和猪产品,严禁私自调集、转卖或交易病死、病死病残猪;2. 加大对非法屠宰点和非法交易市场的巡查和打击力度,对违法者予以严厉的惩罚。

五、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1.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向公众宣传非洲猪瘟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提高公众对疫情的认识和自我防范意识;2. 加强对养猪户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非洲猪瘟疫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

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发现可疑病例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并公布疫情。

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一)疫情响应分级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急性、致死性疾病,对生猪养殖业和食品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为应对非洲猪瘟的疫情,制定疫情应急处置方案,才能使非洲猪瘟病情得到最大限度的控制和消灭,保障生猪养殖业的发展和食品安全。

一、应急预案1.应急响应机制建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的不同程度和区域进行分级处置,采取分级分区分批组织抗疫。

及时开展禽畜禁养禁销和疫情封锁,有效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降低流行范围和危害程度。

2.应急处置措施制定非洲猪瘟疫情的处置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快速组织抗疫行动。

采取封锁措施,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隔离疫区,实行消毒措施,切断病源传播。

对已经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和清查,控制疫情蔓延范围,杜绝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二、应急处置步骤1. 防控外源性病源防止病源入侵,消除病源存底,彻底消灭外携病源入侵的可能性。

建立卫生隔离区,加强生猪交通管控,超市、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猪肉、猪副产品进行监管,严防非法运输和交易,配合公安部门打击非法经营、走私等违法行为。

2. 设卡封锁对可能携带非洲猪瘟病毒的车辆、人员、物品进行强制检疫。

在运输途中必须经过隔离、检查,发现疑似非洲猪瘟感染的生猪及其制品就地销毁,对疑似非洲猪瘟病毒的汽车、货物及装运的生猪等,必须在特定地点消毒和隔离等。

3. 建立防控网建立健全的动植物疫情信息报告、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系统,建立疾病动态监测网络,及时掌握非洲猪瘟的疫情信息,指导养殖场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同时要加强养殖场的宣传教育,提高养殖人员的防疫意识,加强猪舍、饲喂设施等消毒措施。

4. 加强监测和检测疫情发生后,对养殖场、批发市场、超市及相关场所及时进行检测,对疑似感染疫情或与疫情有关的生猪因及时排查和销毁,对疫情造成负面影响的场所进行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洲猪瘟疫苗及药品的生产和研发。

三、应急响应措施1. 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打击。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病死率高的猪病,严重威胁着全球猪肉生产,特别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猪肉生产和消费国的生产。

为有效应对这种猪病的疫情,需建立完善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1、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全面、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应建立完整的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政府(农业部门)、兽医卫生部门、农业企业、兽医从业者等有关领域要积极参与,共同发挥各自的优势。

2、加强疫情监测清晰的疫情监测系统对于紧急应对非洲猪瘟疫情是必不可少的。

国家应在疫情监测能力方面增强投入,开展短期、长期疫情调查。

对于高危区域,要采取针对性的监测和采样,以及及时发布疫情预警,建立健全动物疫情通报系统。

3、加强防疫措施实行防疫措施是防范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的有效手段。

主要包括:禁止活猪、病死猪及其制品流入中国、加强出入境动物检验和隔离措施、严禁非法伐林和固体废弃物铺路、加强养猪场环境卫生管理等措施。

各级政府应严把关口,对保护动物健康采取严格措施。

4、强化疫情处置对于已经有人口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区域,应该立即实施严格隔离,并加强观察和抽样检测,确保疫情不会扩散。

同时,要加强兽医人员的培训,推广疫情处置技术,发挥兽医的作用,把疫情扼杀在萌芽状态。

5、健全疫情应急预案疫情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必备工具。

针对非洲猪瘟疫情,应制定完整、科学、可行的疫情应急预案,并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执行。

总之,非洲猪瘟已成为全球养猪业最大威胁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和及时应对,制定完善的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尽快平息疫情,保障动物健康和猪肉生产的安全。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类疾病,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

ASF在非洲大陆多个国家爆发,对猪类饲养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ASF疫情,需要制定一份紧急处置方案。

一、疫情监测与报告1.建立健全非洲猪瘟的监测网络:成立非洲猪瘟监测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负责监测非洲猪瘟疫情的动态变化。

2.提高疫情报告的敏感度:建立完善的报告机制,确保辖区内发现非洲猪瘟疫情的及时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控部门上报。

二、隔离与封锁1.确立隔离区域:根据疫情的紧急性和传播范围,划定隔离区域,对疫情爆发地区进行封锁和隔离措施。

2.采取封锁交通和物流措施:限制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出入,禁止非必要的交通活动,阻断病毒的传播途径。

3.加强物品消毒:对疫情区域内的猪类产品、设备和工具进行彻底消毒处理,防止病毒的再次传播和扩散。

三、动物防疫措施1.扑杀病死和病猪:对发现病死和病猪立即进行扑杀,避免病毒的进一步传播。

2.临时禁止猪的贸易和养殖:对发现疫情的区域临时禁止猪的贸易和养殖活动,防止病毒扩散到其他地区。

3.疫苗接种:采取疫苗接种措施,提高猪类的免疫力,减少疫情对猪类养殖业的影响。

四、宣传与教育1.加强公众宣传: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非洲猪瘟的危害性和防控措施,增强公众的防疫意识。

2.开展培训和教育:针对养猪户、养殖从业人员和兽医等专业人员,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防疫技能和知识,加强自我防护的能力。

五、国际合作与援助1.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积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合作,分享疫情信息和防控经验,共同应对ASF疫情的挑战。

2.争取国际援助:向国际组织和友好国家申请援助,获取防疫设备、疫苗和药物,提高应对非洲猪瘟疫情的能力。

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方案需要的是及时和有效的反馈机制、封锁隔离措施、动物防疫措施、公众宣传与教育以及国际合作与援助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只有全面、科学、协调一体的处置方案,才能有效遏制非洲猪瘟的蔓延,最大程度保护猪类养殖产业及公众健康安全。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病,主要感染猪科动物,人不易感染,是一种病毒性动物疾病。

近年来,非洲猪瘟在中国等地的蔓延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一套全面、科学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至关重要。

1. 了解疫情:及时了解疫情的发展情况和传播路径,密切监测猪畜养殖场、市场和交易场所的动态数据,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报告和数据监测机制,确保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及时反应。

2. 封锁疫区: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启动封锁措施,对疫区进行隔离,禁止人员和动物流入和流出,并确保周边地区不受疫区影响。

应加强对可能存在病毒感染的猪和产品的检疫措施,防止病毒的传播。

3. 采取扑杀措施:一旦发现感染非洲猪瘟的猪只,应立即进行扑杀,在扑杀过程中要注意充分消毒,避免病毒扩散。

要配合专业人员进行堆肥处理,避免污染环境和传播病毒。

4. 屠宰管控措施:对于非洲猪瘟病毒的传统处理方式是屠宰,在疫情发生时,应加强对屠宰环节的管控,确保屠宰房和环境的卫生和消毒,并对屠宰过程中的排出物,包括血液和动物内脏等进行有效处理,避免病毒再次传播。

5. 人员防护:在进行疫情处置过程中,需要所有参与人员都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包括佩戴防护口罩、手套等,并加强个人卫生习惯,定期进行体温检测和上报,确保员工的健康状态。

6. 宣传教育:在疫情发生时,应加强对公众和猪畜养殖户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疫意识和知识水平。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公众的参与。

7. 降低经济损失:非洲猪瘟疫情会给猪畜养殖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制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政策,帮助受灾养殖户渡过难关,并加强市场监管,避免疫区的猪肉产品流入非疫区市场。

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方案需要做到及时、全面、科学和协同,只有这样才能快速控制疫情的蔓延,最大程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还需要加强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建设,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疫情。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对猪类有极大危害的传染性疾病,目前已经成为全球猪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ASF病毒对猪的感染率极高,且病死率极大,一旦爆发疫情将给养猪业和相关产业带来巨大损失。

在这个情况下,各国纷纷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以最大限度地减少ASF疫情对猪业的影响。

应急处置方案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政府、畜牧主管部门、猪场主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这份关于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将主要围绕预防、疫情监测、处置和恢复四个环节展开,以期在最短时间内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猪业的危害。

一、预防1. 提高畜牧从业者的防疫意识,加强疫情宣传教育,提醒他们要严格执行生猪养殖规范,加强疫情防控措施。

2. 加强猪场的卫生管理,做好环境清洁消毒工作,及时清理猪粪等生物垃圾,减少病媒病菌的滋生繁殖。

3. 限制猪只运输,严格控制猪只进出,确保非洲猪瘟病毒不被带入猪场。

二、疫情监测1. 建立非洲猪瘟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定期对养猪区域的猪群进行疫病检测。

2. 做好畜牧业主的猪只疫病登记工作,了解养猪数量、疫病情况等信息,对重点疫区进行全面排查。

3. 监测猪只屠宰和销售环节,防止 ASF 病毒通过食品链的传播。

三、处置1. 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病例,立即启动疫情处置预案,隔离疫区,实施封锁措施。

2. 对患病猪只实施隔离、隔离、扑杀等处置措施,确保病毒不再传播。

3. 对疫情影响地区的养猪设施、环境、设备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预防病毒再次传播。

四、恢复1. 疫情得到控制后,做好疫情清理和重建工作,对被扑杀的猪只进行无害化处理,恢复养猪场的生产秩序。

2. 加强非洲猪瘟的动物来源管控,严格进出口宠物检疫,预防疫情再次引入。

3. 给因疫情受到损失的畜牧业主提供合理的补偿政策,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产。

要应对非洲猪瘟疫情,需要政府、畜牧业主、专家学者等各方通力合作,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方案,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作用,严格执行防疫措施,加强疾病监测,加快研发和推广疫苗,有效打击非洲猪瘟疫情的传播。

动物疫病非洲猪瘟监测实施方案

动物疫病非洲猪瘟监测实施方案

动物疫病非洲猪瘟监测实施方案一、监测目的掌握非洲猪瘟发生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传播风险因素,为根除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全县。

监测场点包括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场、车辆洗消中心、生猪交易市场以及公路监督检查站等。

三、监测对象猪和野猪,重点是死亡猪、发病猪,以及与确诊疫情或监测阳性场点有明确流行病学关联的猪群。

相关联的软蜱、生猪运输车辆、出猪台等其它高风险的媒介、环境。

四、监测时间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农明字〔2020〕50号)、《2020年全国非洲猪瘟监测方案》(农办牧〔2020〕26号)、《关于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0〕396号)及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非疫控办明电〔2020〕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年度监测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做好辖区内全年监测工作。

五、监测方法- 1 -(一)被动监测。

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

野猪样品应联合林业部门共同采集。

(二)主动监测。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省、市和本辖区监测计划时间安排,做好辖区内家猪、野猪的临床巡查和采样送检工作。

六、监测数量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监测计划,明确监测区域、场及动物数量。

数量至少涵盖:年出栏2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年出栏500-2000头规模猪场按2%的比例抽检,场点按区域合理分布。

对生猪屠宰厂(场)、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生猪运输车辆)按月和实际情况开展监测,对无害化处理场按周和实际情况开展监测。

七、检测方法(一)病原学检测PCR方法、实时荧光PCR、核酸等温PCR(Lamp)或试纸条。

(二)血清学检测竞争ELISA或间接ELISA方法。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类疾病,目前在非洲、亚洲和欧洲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爆发,并对养猪业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以下是一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一、强化疫情监测与报告机制1. 加强猪类疫情监测力度,建立完善的疫情监测网络,包括畜牧兽医部门、养殖场和屠宰场等各级单位。

2. 频繁巡查,密切观察猪只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病例,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实施紧急防控措施。

3. 制定完善的猪类疫情报告流程和时限,确保疫情报告的及时准确。

二、加强疫情宣传教育1. 向养殖户、场长和兽医人员等相关人员普及非洲猪瘟的基本知识和疫情防控知识,提高其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2. 宣传非洲猪瘟疫情的传播途径和特点,强调疫情的危害性和经济损失,提醒民众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3. 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渠道,定期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事项。

三、封锁和隔离感染源1. 制定并执行疫区划分和隔离措施,及时将疫情发生地区划分为疫区,并封锁相关交通和物品流动。

2. 对疫情发生地区的养殖场、交易市场等场所进行封闭,禁止人员和物资的出入,并启动严格的隔离措施。

四、杀灭和处理感染猪只1. 对感染的猪只进行及时的扑杀和处理,确保不再传播病源。

2. 对于密切接触过感染猪只的猪群也要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洲猪瘟的传播风险。

3. 选择科学、安全的灭杀方式,例如焚烧、高温消毒等,杜绝感染猪只和相关物资的二次传播。

五、加强养殖环境和设施的清理和消毒1. 对感染猪只生活区域、设施和器材进行彻底清理和消毒,消除潜在的传播源。

2. 使用有效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确保对非洲猪瘟病毒有较好的杀灭效果。

六、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1. 及时与国际兽医组织、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养猪业主管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2. 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应对非洲猪瘟疫情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非洲猪瘟的威胁。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 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类疾病,病毒来源于感染猪只的血液、粪便、尿液、呕吐物、组织及食品残渣等,通过直接接触、飞沫传播、人为传播、虫媒传播等途径传播感染给其他猪只。

面对非洲猪瘟的疫情,我们应该采取紧急的处置方案,以尽快遏制疫情的蔓延,并保护猪群的安全。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一、疫情监测和报告1.建立健全疫情监测体系,包括对猪群健康状况的定期监测、动物疾病监测、兽医救治情况监测等。

2.对于疑似或确诊非洲猪瘟的病例,要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协助兽医部门进行病例确认。

二、隔离和消毒1.对于病例猪场,要立即封锁隔离,并做好防疫栅栏、标志等。

2.对于非病例猪场,要做好进出口管控,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并加强消毒措施,特别是对进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消毒。

3.对于病例猪场和周边区域,要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包括用高效抗病毒药物进行喷洒、燃烧感染物等。

三、扑杀和无害化处理1.对于确诊非洲猪瘟的病例,要实施及时、有效的扑杀措施,确保病死和疑似病例不留下活猪。

2.对于病死和疑似非洲猪瘟的病例,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包括进行高温消毒焚烧、化学处理等。

四、人员防护和培训1.所有参与非洲猪瘟处置工作的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包括戴防护口罩、穿戴防护服、佩戴手套等。

2.要对参与处置工作的人员进行防护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1.加强对养殖户和养殖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非洲猪瘟疫情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2.加强对疫区周边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能力,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

六、国际合作和进口管控1.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分享疫情信息、经验和技术,共同防范和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

2.加强对进口猪肉和猪产品的检验和检疫,严防非洲猪瘟通过进口途径传入。

3.对于疫情国家和地区的猪肉和猪产品,在进口前进行严格检验和检疫,排除非洲猪瘟风险。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二版发布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二版发布

15厘米,有绿,种504.(1)3~5清理水沟,品质。

(2)钙12.5公斤15~17片真叶,追施花蕾肥,每亩施氮、磷、钾复合肥15公斤,尿素10公斤,可促使花球迅速膨大,结实紧密。

(3)去除侧枝。

主花球采收前,所有侧枝一律不留,使养分集中供应主花球生长。

主花球采收后,每株留3~4个健壮侧枝,以提高总产量。

(4)病虫害防治。

立枯病,采用多菌灵1500倍液喷洒预防。

发现病株立即拔出。

霜霉病,用75%的戴森系可湿性粉剂500倍液喷施。

发病初期及时喷洒,病叶背面应确保喷到,每隔5~7天喷洒一次,连续喷洒2~3次。

青菜虫,可用80%的敌敌畏乳油1000倍液喷杀。

蚜虫,用50%敌敌畏和40%乐果配合喷杀。

5.适时采收。

青花菜采收标准是:花球充分长大,表面园整,花球边缘小花蕾略有松散,花球较紧实,色泽浓绿。

采收时花球周围要保留3~4片小叶。

情2829第7月 下半月刊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照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出生地。

二、疫情响应分级标准调整相较于上一版,最新方案中对疫情相应分级标准有所调整。

特别重大级(I 级)疫情响应仍在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启动。

重大(Ⅱ级)响应标准从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提高至9个以上省份。

较大(Ⅲ级)疫情响应标准调整为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者三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

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时,则应启动一般(Ⅳ级)疫情响应。

三、应急处置方面新方案与上一版基本一致,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禁止生猪调入和未经检验的生猪及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以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检测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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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

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确诊病例所在省份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疫情信息。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

农业农村部负责发布疫情信息,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二、疫情响应根据非洲猪瘟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 级疫情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疫情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启动I级疫情响应后,农业农村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重大(Ⅱ级)疫情响应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应启动Ⅱ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全国疫情形势的研判,对发生疫情省份开展应急处置督导,根据需要派专家组指导处置疫情;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三)较大(Ⅲ级)疫情响应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应启动Ⅲ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农业农村部向相关省份发布预警。

(四)一般(Ⅳ级)疫情响应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的,应启动Ⅳ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市有关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五)各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响应措施的细化和调整省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细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并指导市、县两级逐级明确和落实。

原则上,地方制定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要高于和严于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措施。

省级在调低响应级别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六)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意见。

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

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一)疫点划定与处置1.疫点划定。

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将发病猪舍作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2.应采取的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附件2)等相关要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还应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二)疫区划定与处置1.疫区划定。

对生猪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疫情,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对运输途中发生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

2.应采取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禁止生猪调入和未经检测的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境内销售。

封锁期内,疫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

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三)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1.受威胁区划定。

受威胁区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

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

2.应采取的措施。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关闭生猪交易场所。

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生猪;经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

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1.初步调查。

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搜索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易感动物养殖和野猪分布情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2.追踪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3.溯源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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