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_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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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部门信息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安全责任多方共担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民航方面的唯一一部法规。

在6月30日召开的全国机场工作会上,民航局副局长杨国庆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契机,促进我国民用机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报告,该报告实际上就是对此《条例》的一次解读。

该《条例》首次在总则中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对机场今后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

杨国庆在报告中从民航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也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角度,和大家共同学习理解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安全:多家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安全工作是民航的重中之重。

《条例》对机场安全管理的责任、驻场单位在场内安全运营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不仅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还特别强调要保持“持续安全”并在罚则中明确: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又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将限制机场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

《条例》还赋予了机场对安全运营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因此,机场不但要抓好自身的安全工作,还要对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各驻场单位在机场内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如果驻场单位在机场出现安全问题,机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

与此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机场安全监管方面,《条例》主要遵循了《安全生产法》的精神。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29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29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9 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 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 (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是指对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规定的文件或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一般由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民航管理部门制定,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建设规划: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包括选址、用地、总体规划等。

2. 设施建设:规定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航空交通管制设施等的建设要求。

3. 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航空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安全设施配置、突发事件处理等。

4. 运行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运行管理要求,包括航班计划、飞行员资质、空中交通管制等。

5. 经营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经营、航空货运等。

6. 维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设施设备维护和保养的要求。

7. 收费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8. 监督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责任分工。

以上是一般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会因国家、地区和机场规模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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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并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民航安全水平,保障旅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民用机场建设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划和需求进行,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布点的原则。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军事需要,不得侵占军事用地和军事保护区。

第六条民用机场的建设项目应通过国家安全审查,确保不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优选新能源、低碳技术,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第八条民用机场建设应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严禁违法占地和滥用土地资源。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建设过程中应进行专业监理和验收,确保建设质量。

第三章民用机场管理第十条民用机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营和旅客的安全。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行设备正常和安全。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保障旅客和机场设施的安全。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和安保工作,确保飞行安全和旅客安全。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加强与航空公司、旅行社等相关机构的合作,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旅客权益。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安全保密机制,保护用户和旅客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加强与航空管理部门和其他机场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运行效率。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严重事故或意外;(二)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泄露用户和旅客的个人信息;(四)其他违法行为。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号解读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号解读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0-12-18执行日期:2000-12-1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第三章机场总体规划的报审程序及其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制点高程;1、飞行区规划,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的规划;2、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规划,包括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的规划;3、航站区规划,包括航站楼构型及布局、站坪机位布置、航站楼前道路系统、停车场楼等设施的规划;4、货运区规划,包括货运机坪、生产用房、业务仓库、集装箱库场、停车场等设施的规划;5、航空器维修区规划,包括机库、维修机坪、航空器及发动机修理车间、发动机试车台、外场工作间、航材仓库等设施的规划;6、工作区规划,包括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各联检单位、公安、武警、安检等驻场机构的办公和业务设施,地面专用设备及特种车辆保障设施,机上供应及配餐设施,消防及安全保卫设施,应急救援及医疗中心,旅客过夜用房等设施的规划;7、供油设施规划,包括油品接收、中转、储存、加油及管网等设施的规划;8、公用设施及交通系统规划,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防洪、通信等设施的规模及路由,场内外道路及其它交通方式的规划;9、环境保护工程规划,包括噪声影响控制、鸟害防治、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及机场污物处理、环境监测、绿化等规划;10、土地使用规划,包括各期机场建设用地规划、本期占用土地范围及拆迁情况、机场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建设控制原则;11、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12、专业技术培训设施、公务航空飞行等通用航空设施的规划;五规划方案的分析及比选,包括对各功能分区、子系统或设施间的工艺流程及相互关系,分期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多个完整方案比选;六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包括阐明上述各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进行分析、对比;七在工程技术及经济效益的综合论证基础上,提出推荐方案;八机场总体规划图,包括:1、机场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关系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0或1∶200000;2、机场外部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规划总体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3、机场近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4、机场远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5、通信、导航、雷达台站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6、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7、机场周围地区土地使用规划控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或1∶25000;8、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九附件,包括:1、机场空域规划和空管设施规划图;2、飞行程序设计方案;3、机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关资料及批复文件,包括噪声影响等值线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4、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后的机场内、外地面交通及各公用设施的规模和路由.第三章机场总体规划的报审程序及其管理第十一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批管理.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对所辖地区内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审批.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机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场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运行中的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三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由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在境外注册的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国内机场的总体规划设计工作;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与境外设计咨询机构合作承担机场总体规划设计的,应当报民航总局认可.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做好编制工作,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五条机场总体规划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上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核,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民航总局审批.第十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经批准之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30天内将有关文件、规划图纸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以便于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机场总体规划,为各驻场单位提供服务.第十八条各驻场单位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复核,并在15天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九条予以严格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五年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一次复核,并及时将复核意见上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并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报民航总局备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因重大情势变迁确需变更机场总体规划,须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审,经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二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订本机场总体规划实施细则,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备案.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通用航空机场总体规划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项目规划与批准:民用机场建设前需要进行项目规划,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建设。

2. 土地使用与征收:民用机场建设需要合法使用土地,并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相应的土地征收工作。

3. 设计与施工:民用机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规范和标准,确保机场的安全性和功能完备性。

4. 设备与工程验收:完成建设后,民用机场需要进行设备和工程的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5. 运行与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运行和经营管理,包括航空器进出管理、旅客服务、货物运输等。

6. 安全管理:民用机场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包括飞行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等方面。

7. 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会对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以上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还会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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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机场运营秩序,保障航空安全,促进航空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包括机场筹建、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营及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批准,遵守国家关于民用机场建设的政策和标准,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性、可行性、安全性、环境友好性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提高技术水平,保障服务质量。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场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依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机场筹建管理第六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应当符合国家的区域规划和交通规划,有明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依法提交相应的筹建申请,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环境评估材料,并承诺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进行前期工作的方案研究和论证,确保筹建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与经济发展、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保证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勘探,确保土地资源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机场设计管理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应当依据国家的机场建设标准,符合航空安全、航行运输的需要。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完成,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设计方案应当从飞行安全、客户服务、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的设计方案应当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机场施工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机场的施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经验。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的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作业,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对于机场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范,旨在确保机场建设工作的规范、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建设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场建设工作。

第三条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机场建设管理,提高机场建设水平,确保国内机场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机场建设的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环境友好、节能节资源、质量优先。

第五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机场建设工作,确保机场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机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场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机场建设工作,监督机场建设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机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建设业务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八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空中交通需求,编制机场规划。

第九条机场规划应当包括机场布局、场地选址、航站楼规划、跑道规划、停机坪规划等内容。

第十条机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机场规划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水资源和能源资源。

第十二条机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旅客和货物的流量需求,提供便利、舒适和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机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气象条件、地质条件和地震安全等因素,确保机场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章场地选址和土地征用第十四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场地选址和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场地选址应当满足起降、通航和航路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六条土地征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土地征用应当进行公平补偿,妥善安置被征用户,确保不得有强迫征用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土地征用后应当进行环境修复和卫生清理,确保场地清洁、安全和卫生。

第十九条土地征用应当进行相关手续的审批和登记,确保土地征用合法有效。

第四章设计与建设第二十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详细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机场建设。

CCAR-158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CCAR-158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29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四年十月十二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最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

最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

最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关于最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八章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第六十一条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新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六十二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

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

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

第六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机场总体规划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章空管工程建设管理第六十七条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

第六十八条空管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按照国家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十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2016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第八章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第六十一条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新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六十二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

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

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

第六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机场总体规划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章空管工程建设管理第六十七条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

第六十八条空管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按照国家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十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_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_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9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四年十月十二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和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和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令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管理,促进民航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和国民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考虑环保、安全、效益等方面的因素。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六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区域发展规划,科学确定机场的位置、规模和功能。

第七条民用机场规划应当兼顾城市发展和机场功能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具备较好的交通条件,方便旅客和货物的流动。

第九条民用机场规划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机场功能合理设置航站楼、跑道、停机坪等设施。

第十条民用机场周边区域的规划应当与机场规划相衔接,开发合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章机场建设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确保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等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进行,确保机场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包括航站楼、跑道、停机坪、航空器停放区、航空器修理维护库、空中交通管制塔台等。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注重环保,保护机场周边的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注重安全防护,设立安全保卫设施和设备,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十六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机场正常运营和服务。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机场的安全、顺畅和高效。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注重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机场安全。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便利。

2024年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2024年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2024年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机场运营水平,保障国家航空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是指经国家民航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具备相应设施设备的飞机起降和旅客、货物进出的场所。

第三条机场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加强运营及保障工作,提高机场设施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促进航空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机场建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民航部门的各项规程、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机场建设和管理应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噪音、污染和能源消耗,提倡绿色低碳的机场运营理念。

第二章机场建设第六条机场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和交通网络的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机场的位置和规模。

第七条机场的用地规划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地政策,必须经过严格的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

第八条机场建设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程序,确保建设质量和工期。

第九条机场建设必须按照安全、节能、环保、绿色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机场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内外通用的标准和规范,且能够满足机场运营的需要。

第三章机场管理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必须经过国家民航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机场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机场管理必须加强航空器的飞行监管和飞行安全管理,做好飞行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机场管理必须加强对旅客和货物的安检工作,确保航空安全。

第十五条机场管理必须加强航空公司的航班管理和服务指导,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机场管理必须加强地面交通的规划和管理,确保机场运输的畅通。

第四章机场运营和服务第十七条机场运营必须按照国家民航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运营计划和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机场运营必须加强空中交通管制和航班调度,确保航班的安全和准点。

第十九条机场运营必须提供便捷、高效的旅客服务,包括机场验票、行李托运、安检等服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出台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2016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八章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第六十一条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新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六十二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

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

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

第六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机场总体规划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章空管工程建设管理第六十七条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

第六十八条空管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按照国家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十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返回部主站首 页 | 公开指南 | 管理规定 | 申请公开 | 监督投诉 | 撤销申请名 称: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6年06月17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 引 号:2016-00488主 题 词: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建设筹备阶段:
a. 民用机场建设方案拟定和审批;
b. 民用机场选址和土地取得;
c. 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
d. 资金筹措和融资安排;
e. 相关手续办理。

2. 建设阶段:
a. 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
b. 施工项目审批和环境保护;
c. 质量监督和安全控制;
d. 工程进度管控;
e. 管线和设备安装;
f. 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g. 建设项目验收。

3. 运营阶段:
a. 运营管理组织架构和责任划分;
b. 运营计划编制和执行;
c. 航班管理和航空公司运营;
d. 机场安全和保障措施;
e. 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f. 收费和票价管理;
g. 服务质量监督和改进。

4. 管理体系:
a. 建立健全民用机场管理制度;
b. 人员培训和绩效考核;
c. 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
d. 经济效益评估和财务管理;
e. 合规性监督和报告。

以上是一般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机场规模和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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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代表签字:P250HE2序号设备名称品牌及产地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数量性能说明备注1柴油机威尔1306C-E87TAG4台整机信英国4 动力部分2发电机丽莱森玛法国LL5014H4台将机械能转换交流电能的转备3控制屏威尔信英国ACCESS4000X4台机组自启动运行监控、调节、保护,输出和通讯的控制中心4日用油箱威尔信500L4个提供0#柴油供机组日常使用5蓄电池威尔信24V4组提供直流电启动6自动负溯高美STI(S4004台自动投入切换载切换柜法国撤出7柴油中国0#24小时使用8防锈液电解液中国9工业消声器威尔信随机4套1 0机组减震器威尔信随机4套1 1随机安威尔随机4套装件信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名称:衢州市实达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P1100E1序号设备名称品牌及产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数量性能说明备注地1柴油机威尔信英国4008TAG2A1台整机动力部分2发电机丽莱森玛LL8124B1台将机械能转换法国交流电能的转换设备3控制屏威尔信英国ACCESS4000X1台机组自启动运行监控、调保护,输出电能和通讯的控制中心4日用油箱威尔信500L1个提供0#柴油供日常使用5蓄电池威尔信24V1组提供直流电启动6自动负载切换柜溯高美法国STI(S16001台自动投入切换撤出7柴油中国0#24小时使用8防锈液电解液中国9工业消声器威尔信随机1套1机组威尔随机1套0减震器信1 1随机安装件威尔信随机1套投标人代表签字:P700E5序号设备品牌型号规格数量性能备注名称及产地及技术参数 说明1柴油机威尔信英国2806A-E18TAG 21台整机动力部分2发电丽莱LL70241将机机森玛法国H 台械能转换交流电能的转换设备3控制屏威尔信ACCESS4000X1台机组自启动运行监英国控、调节、保护,输出电能和通讯的控制中心4日用油威尔500L1个提供箱信0#柴油供机组日常使用5蓄电池威尔信24V1组提供直流电启动6自动负载切换柜溯高美法国STI(S12501台自动投入切换撤出7柴中0# 2油国4小时使用8防锈液电解液中国9工业消声威尔信随机1套器1 0机组减震器威尔信随机1套1 1随机安装件威尔信随机1套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对质量、供货等方面保证措施响应论证及说明一、系统组成:柴油发电机组的品牌为英国威尔信;柴油机品牌为英国伯琼斯;发电机品牌为法国利莱森玛;控制屏ACCESS4000X品牌为英国威尔信;ATS自动负载切换柜(开关品牌为法国溯高美。

二、交流发电机组:1、输出功率的种类:(1)合同段QLSB-2,功率:100KW /140KW / 200KW(2)合同段QLSB-3,功率:900KW /600KW2、使用准则:(1)运行方式:限时运行。

(2)场地准则:陆用固定式室内安装。

(3)机组运行方式:单机运行。

(4)启动方式和控制方式:自动启动,手动操作。

(5)开动时间:长时断电机组。

(6)日用油箱: 机组自带底座油箱。

3、性能等级:性能G 3级。

4、机组性能1)运行性能:(1)机组启动温度:>10度;(2)最短运行时间:15秒;(3)机组在满载时,噪声不大于97dB(A)(在距离机组周围1米处测量);进行消音处理后噪音不大于83 dB(A)(在距离机房周围1米处测量)。

(4)机组采取良好减振措施,满载运行时,其纵向最大振幅不大于0.5mm.(5)机组在额定功率负载过10%时,能正常运行30分钟。

(6)机组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7)机组使用国产0#轻柴油作为燃料。

2)机组的启动和停机(1)机组采用直流24V电起动,机组起动电源和控制电源共用24V蓄电池。

(2)机组可以手动起动亦可自动起动。

(3)机组可以电键手动停车亦可自动停机。

(4)机组可手动紧急停车和事故自动紧急停机。

3)自动控制功能(1)机组输出正常及稳定后,自动或人工投入负载。

(2)市电恢复正常后5分钟(可调),机组先自动撤除负载,然后自动冷却运行后停机。

(3)机组配置微机远程监控设备,并具有监控功能,提供告警信息。

4)机组的自动保护功能(1)发动机发生轻故障(如冷却水温高、机油温度高、机油压力低、过负荷、起动失败等)发出声光告警,并允许手动或自动停车。

(2)发动机发生重大故障(如冷却水温过高、机油温度高、机油压力低、超速等)可立即自动紧急停机,并发出声、光告警。

(3)发电机在过电流、供电母线短路、断相、电压过高、失压、逆功率及燃油高低油面处于限制位置时可自动跳闸,并发出声、光告警信号。

5)机组的可靠性:机组在10年内使用时间或累计运行时间不超过大修期内,平均故障时间不低于2000小时。

6)机组设有良好的专用减震装置,按工程耐地震的要求,满足基本烈度的需要。

7)机组的排放情况满足欧Ⅱ标准。

7、成套包括以下内容a 发动机:包括直流24V起动电机、散热水箱、风扇及其防护网、24V 起动电池组(确保能连续启动三次以上)、电子调速器(P150、P165E1等。

b 发电机:无刷三相同步发电机,带自动电压调节器、H级绝缘、400V/50Hz三相四线。

c 控制屏:落地式独立控制屏安装于机组旁边、DC24V供电、PC控制、LED显示,操作控制面板(包括起动、停机、测量、报警、指示、参数调整等功能。

)d 机组整机附件:排烟消声器、弹簧减振装置、排气波玟管(带法兰接头)排气管弯管、燃油软油管、钢结构基座、500L日用油箱。

e 控制装置、开关装置及输出屏。

8、投标人提供RS485接口的通信格式,发满足买方编制管理软件的需要;并免费为用户拷贝ROM程序软件的软件版本的升级工作。

9、机组的技术资料:(1)设备概况介绍:▲ 设备安装及维护操作手册▲ 技术规格和性能指标▲ 设备修理手册▲ 电气(电路)原理图、线路图▲ 机组三证、进关单、商检报告三、发动机1、发动机为往复式内燃压缩点燃式发动机。

2、发动机的一般特性:(1)功率特性:电气设计符合BS5000(-99)、IEC60034-1、VDE0530、NEMA MG-1.22标准;整机符合BS4999、BS5000、BS5514、IEC60034、VDE0530、NEMA MG-1.22、ISO8528、ISO3406、GB/T2820-97、GB/T12786-91等标准;额定转速1500rpm;(2)低负载运行:当机组达到备用功率时,依照ISO8528-3标准,此时已被调至最高许用功率,因而不允许过载运行。

3、发动机额定转速1500 rmp,电喷机组,性能比电子调速器高,发动机配有手动停车杆。

四、发电机span(1)发电机为同步交流发电机。

额定输出400/230VAC、正弦波50Hz,出线为三相四线,中性点直接接地。

(2)发电机励磁方式为无刷自励。

五、发电机的负载特性▲发电机在一定的三相对称负载上,其中任一相再加20%额定相功率的电阻性负载,且任一相总负载电流不超过额定值时,能正常工作1小时,线电压的最大(最小)值与三相线电压平均值的差小于10%。

▲发电机在额定电压下可过载1.5倍额定电流,历时2分钟,发电机与柴油机过载能力匹配,即以12小时为周期,可在110%额定负载运行1小时,而且不超过温升限度。

▲ 发电机向相控整流器、开关电源、UPS或其它负载供电时,不发生低频振荡。

六、质量保证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后24个月或1000个工作小时(以先到为准,质保期内一切因厂方设计、组装疏忽及原材料不当所造成之损坏,均由本公司负责修妥。

但该保用不包括日常损耗件及人为误操作和疏忽保养。

七、交货期:根据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收到定金后45八、确保供货能力和安装工期的措施:威尔信公司在广东省汕头保税区长年仓储1500台以上机组现货,使威尔信产品供货周期缩期,运作成本降低,安全保障提高。

威尔信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原装进口产品,国际上不仅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ISO140012004年10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BS4999-142:通用旋转式电动机械――振动;局长17 BS5514-1);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9 BS EN IEC60034-1:旋转式电动机械――速率和工况;20 BS EN第二条(4)适用于欧共体市场的额外标准9第三条中国民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和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14 BSEN60204-1:机械安全性――机械电气装置;15 BSEN60439-1:低压开关和控制装置;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令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1、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投标人:衢州市实达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合同段:QL SB2(二)合同段(三)合同内容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投标人达到程度的简述(投标人填写)(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近三年来完成类似合同,供应量不少于80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动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动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发展相协调;(二)量不少于80台(套)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要求;(三)高杆灯近三年来完成类似合同,供应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100台(套)(五)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高调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运输机场选址应履行以下程序:(一)优化避雷针、自治区、10012(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进行审核,并在日内向民航总局上报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三)民航总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预选场组织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并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和评审意见提出对选址报告的修改要求;(四)近三年来完成类似合同,不少于10个加油站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第十一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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