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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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外汇管理制度

工行外汇管理制度

工行外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商银行外汇管理行为,提高外汇管理水平,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外汇业务基本规定1、工商银行外汇业务范围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外汇汇款和汇兑等。

2、工商银行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遵循合规经营原则,开展外汇业务。

3、工商银行应加强外汇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了解外汇管理政策和程序,提高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外汇业务操作规定1、客户外汇资金的接收和支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2、工商银行应加强对外汇交易的监控,防范可能存在的外汇风险,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风险情况。

3、客户外汇结算业务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和核实,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准确。

四、外汇风险管理1、工商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外汇市场行情,推荐适合的外汇产品。

2、工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外汇风险监测和评估,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3、工商银行应加强外汇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发现并及时解决风险隐患,确保外汇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五、外汇违规处理1、一旦发现外汇交易违规行为,工商银行应当立即停止该交易,采取措施限制客户的外汇操作。

2、工商银行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违规交易情况,配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于严重违规的外汇交易行为,工商银行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外汇管理信息披露1、工商银行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外汇交易信息。

2、工商银行应当定期公布外汇业务的管理和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工商银行应积极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外汇审核。

七、外汇管理审计和内部控制1、工商银行应建立健全外汇管理审计制度,加强对外汇业务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2、工商银行应建立健全外汇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控制外汇风险,防范金融风险。

3、工商银行应加强内部员工的外汇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外汇业务知识和风险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一、申请条件1. 客户需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资格。

2. 客户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资金来源证明。

3. 客户需满足外汇管理局对外汇业务的限制和要求。

二、业务申请1. 客户需提供完整的资本项目外汇申请表及相关的支持材料。

2. 申请表需真实、准确填写,不得有虚假信息。

3. 客户需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审批文件和证明材料。

三、业务核准1. 根据客户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情况,银行进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

2. 审批通过后,银行将向客户发放外汇凭证。

3. 客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外汇凭证完成资本项目外汇交易。

四、业务操作1. 客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本项目外汇交易。

2. 客户需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将资金用于合法的资本项目。

3. 客户需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的报告和申报义务。

五、业务结算1. 客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本项目外汇结算。

2. 客户需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交易明细和结算凭证。

3. 银行将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操作。

六、业务监管1. 银行将严格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监管和管理。

2. 银行将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客户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情况。

3. 银行将配合外汇管理局进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查和检查。

七、违规处理1. 客户如有违反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行为,银行将有权暂停或终止客户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2. 客户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银行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 客户如有欺诈、伪造资料或其他违法行为,银行将向有关部门报案,并终止其业务。

以上即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请各位客户严格遵守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6•【文号】汇复[2007]398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办理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7]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关户问题(一)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

你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三)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你行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四)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四、关于长期不动户的费用收取问题,建议你行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向相关部门请示。

五、对于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对私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对账号进行变更的功能。

银行在自身业务系统的对公外汇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后,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变更账号的说明文件,并提供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表格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由当地外汇局核实表格内容后为银行作账号变更。

此复。

附件: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内容和格式规范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附件: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内容和格式规范┌───────┬────┬────┬───────┬────┬───┐│旧开户银行代码│ 旧账号│旧币种│新开户银行代码│新账号│新币种│├───────┼────┼────┼───────┼────┼───┤│││││││├───────┼────┼────┼───────┼────┼───┤│││││││├───────┼────┼────┼───────┼────┼───┤│││││││└───────┴────┴────┴───────┴────┴───┘说明:1.新旧账号对照关系表放置于Excel文件的sheet1中,且从第1行、第1列始。

一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

一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
降低汇率风险
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有效降低汇率风险,减少企业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损失。
简化结算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简化结算流程,提高企业资金流转效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务操作 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
• 降低成本: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 降低企业跨境贸易的成本,提高 企业的经济效益。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务操作 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
国际贸易环境变化
政策的变化可能引起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企业需 要适应新的环境,并采取措施应对挑战。
国际合作与交流机会
政策的变化也可能为企业带来国际合作与交 流的机会,企业可以借此机会提升自身实力 和国际影响力。
04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风 险与应对
政策执行风险及应对措施
政策执行风险
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模糊性或频繁变动,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面临困难和 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及应对措施
市场风险
由于国际市场汇率波动、贸易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的企业外汇业务风险。
应对措施
企业应加强市场分析和预测,合理规划外汇头寸,采取套期保值等措施来降低市场风险。同时,应关 注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05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未 来展望
政策发展趋势分析
数字化和智能化
市场环境优化
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透明度 和公平性。
THANKS
应对措施
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并制 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企业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企业合规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而面临的处罚和声誉 损失等风险。
应对措施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合规 意识,确保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币兑换管理制度

外币兑换管理制度

外币兑换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外币兑换业务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币兑换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外币兑换业务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行。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为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外币兑换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外币兑换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兑换对象必须是具有合法来源的外币;(二)外币兑换业务必须有有效的交易凭证;(三)兑换比例和兑换金额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的外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日元等主要流通货币。

第七条外币兑换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外币兑换和企业外币兑换两种形式。

个人外币兑换包括个人购汇、个人结售汇等业务;企业外币兑换包括企业购汇、企业结售汇等业务。

第八条外币兑换业务应当在金融机构指定的业务窗口或自助终端完成,不得私下交易或变相兑换。

第三章外币兑换业务流程第九条客户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第十条客户在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前,应当填写《外币兑换申请表》,明确兑换金额、兑换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接受客户外币兑换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对客户身份信息,确认兑换业务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客户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应当如实申报兑换金额及用途,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核实客户所提供的外币来源合法性,不得接受来源不明或涉嫌违法的外币兑换申请。

第十四条客户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兑换比例进行兑换,不得私自议价或超额兑换。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客户兑换的外币款项入账或出账,确保资金流转的迅速和安全。

第十六条客户在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后,应当及时领取兑换凭证或电子确认单,确保兑换业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外币兑换业务风险防范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币兑换业务审查机制,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防范客户涉嫌欺诈、非法兑换等行为。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银行外汇业务包括对公外汇存款和外币储蓄存款。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银行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

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有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行有2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有1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 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 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 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 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 续。
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 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八、差额处理----差额备查
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 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
条件: (1)自觉遵守外汇管理法规,积极配合 外汇管理部门工作; (2)出口单位法人代表提供书面担保, 保证其不存在逃骗汇及其它违法律行为, 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核销备查
对经外汇局远期收汇 备案后因客观原因确需再 度延长收汇期的,外汇局 可视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核 后给予展期,方便企业办 理退税手续。(远期备案申请书;
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口商的有关延 期付汇的函件;外汇局出具的原 《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企业留存联;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业务操作---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 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 报告。
待核查账户之间不能划转 进口付汇、归还银行贷款、进行外汇理财操作、质押等
十五、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要点
(三)核查的技术手段
《办法》第三条
核查系统依据海关提供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 据和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数据,结合企业贸易 类别及行业特点等,产生企业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项目:
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 (处罚备查)
海关、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 (结案备查)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

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理。

管理范围如下图:【略】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

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

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07•【文号】汇综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正确

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正确

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隐患,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发生,促进管理规范化,保证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庆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是外汇管理内控制度的执行单位。

第三条外汇管理公文办理的管理1、需以公文形式审批或上报的外汇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初审后将相关文件送上级领导审阅,经领导批注具体办理意见后交相关部门办理。

2、拟稿经办人员须准确运用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公文文稿,经科长审核同意,交行政办公室核稿后,呈送局长审核签发。

3、对于涉及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的公文,在充分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保证政策执行周密和完善的前提下,执行会签制度。

4、经办人员严格按照领导签注办文时限处理公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于超过办理时限的公文将严格追查原因,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科长应严把公文质量,监督公文办理的各环节,杜绝压文、拖文和丢文现象。

6、对总局、省局下发的文件,如需转发的,经科长签批,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转发辖内相关单位,不得截留和拖压,如由此引起延误和纠纷,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外汇管理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庆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业务下设外债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岗、外币携带证管理岗、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岗、外汇账户岗、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岗、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岗位责任制。

各岗岗位职责如下:外债管理岗位职责(一)负责对境内机构外债、外汇(转)贷款的登记、结汇、开户以及还本付息和对外担保履约的核准;(二)负责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登记;(三)负责检查辖内外债、外汇(转)贷款对外担保业务的违规违法行为;(四)负责辖内资本项目外债、外汇(转)贷款借、用、还的统计监测及汇总上报工作;(五)组织、开展辖内外债、外汇(转)贷款及对外担保的调查研究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岗位职责(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二)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和监管;(三)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和监管;(四)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增资进行审核;(五)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撤资、清算、结汇资金的购汇和汇出进行审核、监管;(六)负责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投资款划拨进行审批和监管。

外币兑换业务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代兑点

外币兑换业务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代兑点

外币兑换业务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代兑点外币兑换业务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代兑点:外币兑换业务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属于重要的市场化产品之一,是我国金融机构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外汇与外币兑换服务。

外币兑换业务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开展的一项关键业务,其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对外币兑换业务的顺畅开展和确保外币兑换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外币兑换业务的规章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我国对外币兑换业务的重要法规,规定了外汇管理机构应对外币兑换业务实施的管理制度。

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指导性,要求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2、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银行《关于外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和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些文件着重强调了金融机构在外币兑换业务中应该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安全稳妥地开展业务。

具体规定包括:加强外汇业务的管理,落实完善的风控制度;对涉及到的外汇业务进行审核,对严重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管等。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的规定这个规定为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提供了一系列的细则,包括外汇交易业务的限额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外汇资产和外汇负债的比例、规定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资格要求和外汇类产品的设计和发行等。

二、外币兑换业务的操作流程1、前期准备首先,金融机构需要办理相关的业务备案手续以及外汇业务许可证等申报手续,同时对外币兑换业务开展了详细的流程规定,包括申请、审核、受理、办理等各个方面的环节。

金融机构还要制定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并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2、申请环节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对客户提出的外币兑换申请进行核查、审核。

审核包括审核客户身份、资信和经营状况等。

审核通过后,金融机构将填好的外币兑换申请资料交给客户签字并确认。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实务培训心得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实务培训心得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实务培训心得作为参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实务培训的一名学员,我深受这次培训的启发和影响。

以下是我对这次培训的一些心得和感悟:1. 深入理解外汇管理政策:这次培训让我对外汇管理政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包括政策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法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

我意识到,外汇管理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2. 操作实务的熟练掌握:这次培训不仅让我了解了外汇管理政策的基本理论,还让我掌握了实际操作中的一些技巧和方法。

例如,如何正确处理外汇交易中的风险、如何合理规划外汇支付等。

这些技巧和方法对于我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和应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 风险意识的提高: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外汇交易中的风险和挑战。

我明白了在进行外汇交易时,需要对外汇市场进行深入分析,对汇率变动进行及时跟踪,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损失。

同时,我也意识到,在业务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起的风险和损失。

4. 学习与应用相结合:这次培训让我意识到了学习与应用的紧密联系。

只有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5. 未来发展的方向:这次培训也让我明确了自己未来发展的方向。

我将继续加强对外汇管理政策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在业务操作中的能力和技巧。

同时,我也将积极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和技能领域,以适应更加复杂多变的业务环境。

总之,这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实务培训让我受益匪浅。

通过学习和实践的结合,我不仅对外汇管理政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还在实际操作中掌握了更多的技巧和方法。

这次培训对我个人的职业发展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号:汇发[2015]13号颁布⽇期:2015-02-13执⾏⽇期:2015-06-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为进⼀步深化资本项⽬外汇管理改⾰,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政审批事项改由银⾏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信息系统的银⾏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银⾏及其分⽀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选择注册地银⾏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资⾦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续(⼀)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在收到相关资本⾦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账登记,办理⼊账登记后的资本⾦⽅可使⽤。

[外汇管理新规定]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

[外汇管理新规定]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

[外汇管理新规定]2022 年外汇管理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时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时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时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时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 ;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者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时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外汇市场的交易、结算以及外汇流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旨在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宏观经济稳定。

外汇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外汇交易管控:国家会对外汇市场进行管控,限制或者规定外汇的交易方式、交易主体、交易品种、交易时间等。

例如,国家可能要求外汇交易只能在特定的银行或者授权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限制交易时间等。

2. 外汇结算规定:该规定是关于外汇交易结算的主要内容。

国家可能规定了外汇结算的方式、结算周期、结算限额等。

例如,国家可能规定外汇交易必须通过特定的结算系统进行,限制每笔交易的结算金额等。

3. 外汇管制措施: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国家可能采取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或者禁止外汇的流动。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外汇额度管理、外汇购汇限制、外汇资金转移限制等。

4. 外汇监管机构: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这些机构通常负责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执法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外汇管理规定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外汇市场的风险,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同时,也为外汇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一个有序、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外汇
管理规定可能有所差异,投资者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应遵守当地的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外币兑换业务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代兑点)

外币兑换业务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代兑点)

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内部管理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兑换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兑机构本外币兑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本外币兑换业务”,仅限于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

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是指为境内外个人办理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及旅行支票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第二条办理外币现钞兑换和旅行支票兑付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授权,在营业场所醒目的位置悬挂或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标识。

第四条本外币兑换工作人员实行执证上岗.办理外币兑换人员必须是经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培训合格的正式员工,并持有该行颁发的上岗证.如更换、调离本外币兑换工作人员,应以书面方式及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第五条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兑换牌价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天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办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负责将每天《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以传真方式发送本公司,本外币兑换经办人员每日必须做好《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接收工作。

第六条我公司经办人员每天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布,并严格按照当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

在法定休假日办理的兑换业务,应使用最近一个营业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第七条办理外币现钞兑换及旅行支票业务,必须在指定的专用柜台,并在监控设备有效监测下进行,实行双人操作制度,交叉复核。

第八条办理的外币现钞兑换业务仅限于以下币种:美元、日元、英磅、港币、欧元、韩元、澳元、加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06•【文号】汇综发[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3]9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现就具体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贸易融资管理重点企业确定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支持守法合规企业正常经营、支持实体经济贸易融资需求的同时,加大贸易融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监管力度,根据辖内2013年1月至10月货物贸易(含转口贸易,下同)收支状况以及企业主体日常监测情况,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A类企业(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注册的企业,下同)确定为贸易融资管理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一)出口多收汇金额较大且收汇率较高,或进口少付汇金额较大且付汇率较低,或转口贸易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二)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发生额规模较大,且占同期贸易支出的比例在50%以上;(三)具有(但不限于)涉及44号文第二条第(二)项所述情况的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

确定重点企业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地区业务规模与特点确定上述指标阈值,并重点关注2013年5月以来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增长较快的企业。

二、风险提示函发送要求外汇局应当及时通知辖内重点企业于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领取《风险提示函》,并告知企业于收到《风险提示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说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资料,向外汇局做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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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一、主要外汇管理政策经常项目管理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规定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管理。

主要包括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贸易真实性审核。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一)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二) 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三)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四) 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五)凭核销单或核销单号码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六)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七)核销后凭盖有“己核销章”“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去税务部门办理退税(3)出口收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收汇期限内收汇。

(4)法律责任: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这一,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一)使用伪造、变造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

2、进口付汇核销(1)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是指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经营进口业务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帐户支付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贷款、预付款、尾款等后,须持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2)进口付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1、申请进口付汇备案(如需)2、申请进入名录3、对外付汇4、提交相关单据及IC卡5、报关单联网核查6、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退进口企业。

(3)法律责任对有下列行为进口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

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外汇局应当按照规定将进口单位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进口单位名单”:(一) 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二)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三)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四)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五)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其它规定。

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外汇收入。

外汇局根据企业上年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与支出情况,为企业核定一定帐户限额,企业可以在限额内保留一定外汇资金。

4、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居民个人出境旅游(含港澳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自费留学、其他出境学习、商务考察、境外培训、被聘工作、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出境定居、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外派劳务等项下均可以自由人民币购买外汇。

居民个人在户口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以外银行均可办理购汇业务。

有实际出境行为购汇指导性限额(不含边境游):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事由需购汇时,凡其签证上标注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没有实际出境行为购汇指导性限额:居民个人并未出境,但因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事由需购汇时,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

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指导性限额按上述指导性限额全额供汇。

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每人每年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须持录取通知书、生活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外汇局进行核准,经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居民个人购汇后,应当在办理下一笔购汇前,就上一笔购汇办理核销手续,未办理购汇核销手续,不得办理新购汇。

5、因公出国用汇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在同一个出国团组中,出国人员既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又有企业单位人员,其出国用汇应分别按各自渠道购汇。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用汇限额以内可以持相关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限额以上经外汇局核准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二)资本项目管理1、资本项目管理必要性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对外开放过渡时期,需要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外资,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目前仍然需要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内容(1)外债管理外债是指中国境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全部债务。

(1)外债借用,根据规定,债务人在与债权人签定借款合同后15日内必须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外债签约登记后,经外汇局核准开立外债专用帐户。

在外债资金进入外债专户后,债务人还应到外汇局办理外债逐笔提款登记手续,只有办理完提款登记手续后外债资金方可使用。

(2)外债使用。

外债资金经常项下使用,原则上可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但外债资金结汇和资本项下使用必须经外汇局逐笔核准后方能办理和使用。

(3)外债偿还。

国家对外债偿还实行审核制度。

偿还金颈不得超过实际借入外债本息和费用之和。

债务人偿还外债本息和费用时,应事先持相关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为债务人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4)法律责任。

凡违反《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逾期未办理外债登记手续;2、拒绝向外汇局报送或者隐瞒、虚报《外债变动反馈表》,或者无特殊原因屡次迟报;3、伪造、涂改《外债登记证》;4、擅自开立、保留外债专用现汇账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账户;5、违反外债登记规定其他行为。

(2)外资管理(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如果发生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减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

企业如果遗失外汇登记证,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同时登报声明作废,经审查,情况属实,可给予补发。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资项下外汇账户,主要包括资本金账户和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本金账户是为存放外商投资企业各投资方投入外汇资金而开立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帐户是指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经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汇帐户。

若未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凭外汇局开立相应核准件办理未使用资金购付汇及将该笔资金汇出境外手续。

(3)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股权,首先,在中外双方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后,由被收购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其次,由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转股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购买对价。

然后,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1)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企业资本;(2)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应付利息等转增企业资本;(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在投资。

(5)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前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

根据要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在每年5月31日以前参加联合年检。

外汇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5月31日。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注销其外汇登记并缴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未经批准前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停止办理该企业一切外汇业务。

(7)境外投资业务.按照《山东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企业注入和其他经济组织,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在中国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各类企业或者参股、购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在境外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收购、参股境外企业;将境内资产相关权益注入境外企业;以及其他国家允许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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