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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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篇一: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内容提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会产生连锁反应,涉诉的人
不但包括肇事者,还可能包括保险公司、肇事车主、肇事者所在单
位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法院的裁判也会有所区别。今天律海扬帆
小编与大家分享一些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
事故责任未作认定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7日下午,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市
区双南线由南往北行驶,行经双南线与六虹桥路路口由南向西转弯时,遇金某推自行车行走在路口西侧人行横道上,双方发生碰撞,
造成金某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当
事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情况,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不作认定。金某起诉要求石某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应
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由石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
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和机动车
一方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均在机动车一方。因此,机动车一方没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就应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
这样规定,是因为机动车能快速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这一
危险性只有机动车才能有效控制。机动车上路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相遇时,应主动让行,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2、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
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
无赔付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9月30日晚,王某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
驾驶轿车从瓯海区新桥住宅区驶往茶山街道方向,自西向东行经六
虹桥路科技职业学院前地段时,车辆左前角与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站
在中心隔离护栏边的行人金某发生碰撞,造成金某受伤。交警部门
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
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金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对其各项合
理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王某是在
驾驶证暂扣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
险公司只在医疗费用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不考虑机动
车一方的过错,此系由交强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属性决定的,也
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赋予该险种的法律价值,其目的
在于确保受害人的权利依法及时得到保障。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
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
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本案中,王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上路,虽然属于驾驶人未
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但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
以赔偿。
3、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
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有无赔付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9月6日下午,陈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微
型普通客车沿滨海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行经滨海大道二村段前地段时,车头部位碰撞付某驾驶的沿滨海大道逆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
造成付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付某负
事故同等责任。陈某驾驶的客车在大众保险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
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元。诉讼中,陈某要求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
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已以加黑
体写明“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也违反了相关法
规的规定,故对保险公司关于商业三者险不赔付的意见予以支持,
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陈某自行赔偿。
【律师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
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可见驾驶
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陈某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
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只要
对保险合同相应的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该条款即有效。根据上述司
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
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
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
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对
该免责条款已作加黑体处理,应当认定其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故
对其商业三者险不赔的意见,应当予以支持。
4、机动车借用人驾车造成事故,出借机动车的所有人对事故损害应
否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9月24日凌晨,童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
酒后驾驶童乙所有的轿车碰撞停放在道路路缘的变型拖拉机尾部,
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王某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将童甲、童乙等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童乙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在童甲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仍然向其出借车辆,未尽到对借用人驾驶资
格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为事故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