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解读及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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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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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附件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四)强化监督、适当奖励。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财政、扶贫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资料,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关信息;(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六)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报告;(七)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结果;(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投入。

主要评价省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总量、增幅及分配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二)资金拨付。

主要评价中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的时间效率。

(三)资金监管。

主要评价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包括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等。

(四)资金使用成效。

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

包括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只适用于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所在的中西部省)、贫困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等。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辽财农〔2017〕577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577号各市财政局、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1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工作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现将《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下同)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扶贫、财政、发展改革、民族、林业、农垦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估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估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估在我国脱贫攻坚的伟大征程中,财政扶贫资金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如何确保这些资金用得合理、用得有效,真正达到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目标,就需要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估。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估,简单来说,就是对投入到扶贫工作中的财政资金所产生的效果和效益进行衡量和评价。

这可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它涉及到多个方面和环节。

首先,我们来看看为什么要进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估。

一方面,这是对纳税人负责。

毕竟,财政资金来源于广大纳税人,必须要保证每一分钱都花得值,花得有效果。

另一方面,通过评估能够及时发现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的资金分配和使用提供参考,从而不断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那么,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估具体评估些什么呢?这包括了多个方面。

一是资金的投入情况,比如投入的规模、投向的领域和区域等。

二是资金的使用情况,比如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浪费和挪用等。

三是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的进度、质量以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

四是扶贫效果,这是最重要的一点,比如贫困人口的减少数量、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程度、基础设施改善情况等。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

这些指标要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扶贫资金的绩效。

比如,可以设定贫困人口脱贫率、人均收入增长幅度、基础设施改善程度等量化指标,同时也要考虑一些定性指标,如贫困群众的满意度、扶贫政策的知晓度等。

为了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评估工作需要由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来进行。

他们要具备丰富的扶贫工作经验、专业的财务和审计知识,以及严谨的工作态度。

评估方法也多种多样,包括实地调查、数据分析、问卷调查、访谈等。

通过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获取全面、真实、可靠的信息。

然而,在实际的评估工作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比如,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可能存在问题。

由于一些贫困地区统计工作基础薄弱,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可能不够规范和准确,这会影响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四)强化监督、适当奖励。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财政、扶贫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资料,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关信息;(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六)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报告;(七)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结果;(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投入。

主要评价省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总量、增幅及分配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二)资金拨付。

主要评价中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的时间效率。

(三)资金监管。

主要评价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包括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等。

(四)资金使用成效。

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

包括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只适用于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所在的中西部省)、贫困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等。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农业厅(农垦管理部门)、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2017年3月13日附件: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效益的重要环节,旨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推动财政专项资金的优化配置和使用,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投入和有效使用。

为此,国家财政部制定实施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原则和内容。

首先,目标是通过评价,全面了解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原则是客观、公正、全面、及时、有针对性的评价,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

最后,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工作、进行评价报告、实施评价结果等。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关键是制定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是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基础,也是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

暂行办法规定了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和要求,要求评价指标体系要科学合理、综合全面、针对性强、操作性强。

同时,还规定了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

为了确保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暂行办法还规定了评价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评价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评价方案的制定、数据的收集和整理、评价过程的开展、评价结果的总结和报告等。

评价工作的要求主要包括评价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及时性等。

评价报告是评价工作的重要成果,也是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的基础。

暂行办法规定了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

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目标、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等,形式上可以是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

评价报告要求客观、真实、具有说服力,同时要编制合格的评价报告。

最后,根据评价结果,暂行办法规定了落实评价结果的要求和措施。

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决策者,供其参考和使用。

评价结果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具有指导意义,要求其改进和完善工作,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综上所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财政部为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而制定的重要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是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财政与财务》
【年(卷),期】2006(000)003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北京、天津、上海)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rn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总页数】3页(P41-43)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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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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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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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
财政部联合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调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的通知》,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一是充实了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内容,新增“贫困县退出”等指标,引导推动各地在资金使用效益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强“指挥棒”作用。

二是提高了抽查项目数量,增加了抽查的广度和深度,使对工作成效的评价更加客观准确。

三是加强对突出问题的扣分力
度,建立严重问题不得评优的机制,强化了标尺作用。

但各地的做法区别较大:。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公布日期】2008.05.14•【文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为了适应新形势扶贫开发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2006年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经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对2006年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6]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1: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规定和财政部对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二)权责统一的原则;(三)有利于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突出使用效益的原则;(四)有利于资源整合的原则;(五)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制定下发或单独制定下发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和财政、扶贫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应会同(或商)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等相关部门围绕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到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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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解读及政策原文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近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修订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脱贫攻坚期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绩效的评价作出全面规定。

《办法》将于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1、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2008年,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在推动评价制度建立、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脱贫攻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攻坚“资金保障要实,做到投入实、资金实、到位实、精打细算,用活用好,用在关键,用出效益”。

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对挪用乃至贪污扶贫款项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严格扶贫考核督查问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明确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也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问题高度关注,从财政部承办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来看,大家不仅关心“投入多少钱”,而且更加关注“花得好不好”,这也反映了社会各界对于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的期待和要求。

为适应脱贫攻坚新形势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新要求,回应各方关切,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有必要对原办法和评价指标进行修订和完善,用更加准确、公正的“标尺”来衡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

2、《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及主要变化是什么?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办法》修订主要围绕上述目标,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突出问题和结果导向,对脱贫攻坚期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绩效的评价作出了全面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有以下主要变化:一是突出使用精准。

将聚焦精准作为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新增“扶贫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指标,重点考核脱贫成效,督促各地资金安排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实施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一些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较慢问题,提高“资金拨付进度”和“资金结转结余率”指标的权重;加强对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执行的考核,强化各地资金监管责任的落实。

三是完善奖惩机制。

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加大对评价结果较好省份的奖励力度。

同时,明确将违纪违法使用资金情况作为扣分指标。

四是考核资金整合成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政策要求,将整合资金使用成效纳入评价体系,并细化相关评价要求。

五是探索绩效目标管理。

在东部省份率先探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3、请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如何运用?答:评价结果运用是发挥绩效评价“指挥棒”作用的重要手段。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根据《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规定,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并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工作成效考核综合评价好的省份进行奖励。

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拨付奖励资金32亿元。

二是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省份,分东、中、西部给予差别化奖励。

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拨付奖励资金20亿元。

三是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关于“中央财政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整合成效好的省予以奖励”的要求,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成效得分),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成效好的省份进行奖励。

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拨付奖励资金6.4亿元。

《办法》要求,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由各省财政、扶贫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方式及评价内容,制定本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

各省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通过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予以适当奖励。

4、请问如何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答:为保障扶贫资金的精准使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的统一要求,《办法》明确要求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将资金绩效目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考虑到脱贫攻坚期还有三年多时间,中西部省份资金规模大、项目数量多等情况,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办法》要求从2018年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东部6省按上述要求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率先探索积累经验,中西部省份也要选择未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若干县开展试点,结合实际逐步推进。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1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我们对2008年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8〕91号)进行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从2018年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要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率先探索积累经验,中西部省份也要选择未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若干县开展试点,并结合实际逐步推进。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2017年9月8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四)强化监督、适当奖励。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财政、扶贫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资料,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关信息;(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六)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报告;(七)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结果;(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投入。

主要评价省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总量、增幅及分配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二)资金拨付。

主要评价中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的时间效率。

(三)资金监管。

主要评价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包括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等。

(四)资金使用成效。

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

包括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只适用于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所在的中西部省)、贫困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等。

(五)加减分指标。

包括加分指标(机制创新)和减分指标(违规违纪)。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保持总体稳定。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可根据扶贫工作形势和要求变化对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分级实施。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对省级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各省财政、扶贫部门负责对省以下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共同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各省财政、扶贫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材料,连同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报至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择机选择部分省进行实地抽查。

各省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

第十条对各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东部省总得分按比例折算)。

根据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及格(≥60分,<80分)、不及格(<60分)。

第十一条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二条各省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由各省财政、扶贫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方式及评价内容,制定本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原《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财农〔2008〕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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