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施工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合同文本,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施工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确保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
第七条施工合同签订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条款的落实。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施工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了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2. 合同备案管理3. 合同备案程序4. 合同备案材料5. 合同备案审查6. 法律责任7.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备案程序,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章合同备案程序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进行。
第八条承包方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三)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向承包方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合同备案材料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质量标准等基本信息;(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责任;(五)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虚假材料。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1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
第七条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含本省施工企业和省外施工企业)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向受理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备案机构备案。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实行网上备案(涉密工程除外)。
其流程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中予以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合同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实施,不得乱收费、强制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自觉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秩序。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投标、谈判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签订的合同均可以进行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现场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备案存根、合同原件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保存核查审核标准材料和备案申报材料。
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施工技术和能力、安全资质等方面,按照评分等级划分备案等级。
备案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备案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在网上备案系统中。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级别为一等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当备案级别为二等、三等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催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措施的落实,同时建议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若发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贿赂等行为,备案机构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同时一定数量的备案申报资料需要在现场提交。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施工备案申报表》及其他有关合同、技术、资质等材料。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资料虚假,备案机构将责令其即将改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备案机构有权对其责任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哈建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哈建发〔2009〕50号)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机构,哈尔滨铁路局,中直、省直在哈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备案管理,并对区、县(市)依法签订的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指导。
具体工作由哈尔滨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一、背景介绍随着江苏省建设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已成为推动建设行业规范运作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江苏省继续修订并发布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本文是该办法的二部分,主要对备案申报流程、备案审查要求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备案申报流程1.备案申报材料准备施工单位在备案申报前,应按照规定的备案申报材料清单进行准备。
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备案申报材料提交施工单位应将备案申报材料按规定提交至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材料提交途径主要包括线上电子申报和线下纸质材料提交两种方式。
线上电子申报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线下纸质材料应清晰、完整地提供。
3.备案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核查,以及工程的可行性和符合法规要求的评估。
4.备案结果通知备案审查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告知施工单位备案结果。
备案结果主要包括备案通过和备案不通过两种情况。
备案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备案证书。
备案不通过的,将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三、备案审查要求1.文件真实合法性要求备案申报材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
施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企业资质证书、建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以证明其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资格。
同时,施工单位须对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文件完整性要求备案申报材料必须是完整的。
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工程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以便于备案审查人员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3.工程可行性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工程可行性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技术可行性、工期合理性、质量可控性、安全防护措施等。
施工合同备案通知
施工合同备案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施工合同备案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合同备案的范围和对象施工合同备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
施工合同备案的对象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工程施工的单位。
二、施工合同备案的时间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和材料1. 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备案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2. 施工合同备案所需材料:(1)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2)中标通知书。
(3)施工合同原件。
(4)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四、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施工合同备案规定的行为。
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项1. 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提高施工合同备案的知晓率和合规率。
2.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备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14•【字号】浙建建[2012]8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86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维护施工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0月14日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第五条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发包方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施工合同备案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
管理机构在收齐完整的备案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内容进行核查。
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修改后重新报送。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杭建市发〔2017〕261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7〕261号各区、县(市)建设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建设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规划国土建设局,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我委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6月16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建设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同时结合《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4〕11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范围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抢险、救灾、保密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依法依规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称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市级监管建设项目的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事务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负责实施。
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除市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以外的其他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
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的各方主体。
第三条施工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二)公平公正:维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保障施工活动顺利进行。
(三)诚信履约:合同各方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
(四)公开透明:施工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等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内部,负责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流程、职责分工等。
(二)审查施工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三)监督合同履行,及时发现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四)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
(五)组织合同纠纷调解,协助解决合同履行中的争议。
第三章施工合同签订及审查第六条施工合同签订前,合同双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二)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技术、资金、人员等。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招标投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二)签订合同:合同双方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施工合同。
(三)备案登记:合同双方将施工合同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施工合同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二)合同内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合同履行条件:审查合同履行条件是否具备,包括技术、资金、人员等。
苏州市建设局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1)《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1)《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2)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3.23•【字号】粤建管字[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3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德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I. 简介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是江苏省政府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的责任和处罚等内容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阐述。
II. 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各方,包括建筑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等。
同时,也适用于涉及江苏省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III. 备案的程序和要求1.备案申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相关的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的项目备案表;-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2.备案审查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3.备案结果备案审查通过后,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将备案信息录入建筑工程备案系统,并颁发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重要凭证。
IV. 相关责任和处罚1.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责任主体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等可能面临罚款、停工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惩罚措施。
2.监督管理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组织定期检查备案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3.知识宣传为了确保建筑工程参与各方了解并遵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江苏省将开展相关的知识宣传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V. 结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和监管,提升建筑市场的规范化水平,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合同备案的范围和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能源等工程建设的施工合同备案。
施工合同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二)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工程投资、材料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验收等;(三)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四)施工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五)其他应当备案的内容。
第三条施工合同备案的主体和时间施工合同备案的主体为合同双方。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一)合同双方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2. 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3. 施工合同文本及其附件;4. 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相关证明文件;5.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施工合同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对合同双方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三)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施工项目合同的履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1)对合同熟悉及重视不够现阶段,各施工〔企业〕基本上都是按合同管理的要求,认真进行合同的标前及标后的评审,对合同的履约进行检查,力求通过严格的组织程序、严密的合同评审,把自己能否按期履约、业主的能力及不稳定等因素全面思索分析。
但在工程施工时如何有效地把合同落实执行下去,有的单位执行的不够。
另外,有些企业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熟悉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
企业领导对合同风险缺乏防范意识,没有熟悉到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等方面支持不够。
要想从根本上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必须强化项目经理的个人教育,培养责任心,强化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了解施工项目合同的核心内涵,抓重点控过程。
建立项目经理部,设专职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部门的所有合同报批、保管和归档工作;参加选择分包商工作,在项目经理授权后负责分包合同起草、洽谈,制订分包的工程程序,以及总合同变更合同的洽谈,资料的收集,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工作。
(2)合同执行力度不够合同作为维系双方当事人的纽带,任何一方均须按合同办事。
但由于双方均没有按合同办事,且又不进行及时、必要的经济技术签证,造成双方均违约。
工期不能按期交工,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致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持全面履行的原则。
遵守合同对约定不明条款、价格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以及合同履行担保规则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则。
(3)招标监督机构和合同管理机构缺乏权威性招标监督机构在审核、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明明知道有的条款是不平等的,甚至是不合法的,但实际上还是按照建设单位的意图办理。
例如在招标时降低工程的取费类别、施工单位优惠条件的承诺、工程质量标准的提升、工期的缩短等不合理条款,他们都无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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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行合同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施工合同备案监督和检查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市施工合同日常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理。
各县(区、管委会)建设局(国建科)负责本辖区内除市住- 1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
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监督和管理工作,应明确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备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只提供施工合同受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单,不再另行提供。
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
第五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招投标工程从其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工期、价款和价款的方式及价款调整、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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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三)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
(五)施工工期提前奖励、拖延惩罚办法;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申报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监管系统》(,下同)进行。
网上申报内容与书面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申报为准。
第七条书面申报施工合同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下同)。
(一)网上申报表3份(由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打印生成,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
招标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供投标报价签署页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量清单核对与中标价格调整情况,发包人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人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凭证复印件各1份;
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交施工合同价签署页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价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从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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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在网上申报质量安全监督的同时,发包人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施工合同数据,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
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含预算软件格式合同价电子文档);
(二)发包人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交施工合同备案书面材料。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时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
(三)备案施工合同材料档案应保存至工程价款结清后一年。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承包人应当每月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填报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工程价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与使用、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审核金额与支付情况等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以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
发包人、监理单位可登陆系统查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
如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合同进- 4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
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五)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经备案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
(六)未按第五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网上申报数据与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不一致的;
(八)拖欠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的;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十)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一)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二)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十三)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十四)其他违背合同备案管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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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制度,适时通报施工合同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企业动态监管的依据。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第十条第一款(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行为的,应登陆合同备案系统予以记录,
各级清欠办发现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行为的,应登录合同备案系统予以记录。
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机构应对招标文件的合同工期、预付款、工程款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把关,施工合同受理机构负责对施工合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进行审查,发现合同违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不予备案。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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