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苏州市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模板】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苏府[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7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进一步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05〕13号)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主体,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的融资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平衡年度建设资金,对投融资主体进行监管。
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该文件当前已不适用,目前水利水务项目评审依据文件为《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苏财办〔2020〕120号),故建议废止。
4
关于印发《苏州市信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行字[2008已进行修订,故原文件建议废止。
5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字[2010]2号
原文件全部内容已被新文件《苏州市建筑节能项目及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住建科[2019]2号)替代,故建议废止。
6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9]1号
“苏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已于2020年取消,故建议废止。
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拟废止理由
1
关于印发《平江沧浪金阊新城区开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建字[2004]45号
根据苏州市政府会议纪要( [2015]146号)要求成立苏州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新城公司接替原平江新城、沧浪新城、金阊新城、平台公司,承担三新城的建设开发任务,故原《平江、沧浪、金阊新城区开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议废止。
2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字[2007]59号
自2012年《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以来,非税收入管理已在全省全面推行,本文件已完成其改革任务,并且条例内容已被我局后期发文《苏州市市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4号)等文件覆盖,故建议废止。
3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水利水务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操作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苏府办[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122号)为规范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根据省经贸委、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经贸投资[2005]341号、苏财企[2005]31号),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享受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能够压缩过剩生产产能,优化现有产业和产品结构,节约用地,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对我市地方经济具有带动作用且投资额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
每年年初或上年年末,全市排出一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分别推荐列入省级和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享受专项资金扶持(二者不能重复享受)。
其中,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暂定为市区范围内企业实施的项目。
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对实施市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用自筹资金购买的、用于改造提升装备水平以及产品技术含量的技术设备给予补助。
二、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一)来源由市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
各区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列入省级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扶持的投资项目,在省级资金下达后,各区财政按1:0.5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市本级财政按1:0.5的比例予以补助。
列入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扶持的投资项目,在市级资金下达后,各区财政按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二)管理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经贸、财政部门参与管理。
1、市经贸委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核准、备案)和项目库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对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审、建设进度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2023年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
南
《2023年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指南》是为了推动苏州市制造业的升级发展,提高制造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而制定的一份指南。
以下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项目背景和目标
指南首先介绍了项目的背景和目标,包括苏州市制造业的现状、发展需求和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战略目标。
二、项目范围和资金支持
指南明确了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条件,包括主要支持的领域、重点项目类型、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规定等。
三、项目申报流程和要求
指南详细说明了项目申报的流程和要求,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的准备,以及申报流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四、项目评审和审批
指南介绍了项目评审和审批的程序和要点,包括评审标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权责等。
五、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指南强调了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包括项目进度和效果的评估、资金使用的跟踪和监管等。
六、项目考核和奖励办法
指南规定了项目考核的方法和标准,以及项目达成目标后的奖励办法和方式。
七、其他事项
指南列举了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申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答。
总体来说,《2023年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苏州市的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申报指引,有助于推动苏州市制造业的发展和提升。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苏科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苏科资〔2022〕5号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新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科技自立自强,为在现代化新征程中奋力开拓苏州发展新境界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现启动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的组织申报,涉及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基础研究试点、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临床试验能力提升、政策性资助)、科技创新载体、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软科学研究、科技金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和“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申报命名、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备案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采取自主申报、初审推荐方式。
各申报单位按照本批次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自主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进行初审,其中限额申报的须进行筛选和排序,出具申报推荐意见,盖章后统一上报。
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应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创新基础和优势,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运营状态良好。
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2.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3.申报单位应科学预测项目实施预期目标和成效,并根据《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附件2)的要求,合理测算新增投入和子科目预算。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11]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并公布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如下:一、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关于贯彻《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1986〕77号)2.苏州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苏州市乡镇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87〕96号)3.关于提高苏州市区教育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府〔1988〕61号)4.批转市体改办等13个部门《关于扶持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1988〕70号)5.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集体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0〕61号)6.印发《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1992〕7号)7.关于印发《苏州市普及高中段教育的实施意见》(苏府〔1993〕51号)8.关于宣传贯彻《教师法》的通知(苏府〔1993〕114号)9.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地名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地名命名审批权限的请示》的通知(苏府〔1994〕12号)10.关于批转市体改委等14个部门《加快发展校办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1996〕47号)11.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6〕101号)12.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6〕115号)1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1997〕25号)14.苏州市政府部门实行定期审计的办法(苏府〔1997〕35号)15.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1997〕67号)16.关于印发苏州市废旧塑料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1998〕23号)17.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10号)18.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加强承包施工安全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14号)19.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67号)20.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74号)21.关于印发《苏州市民用船舶动员准备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75号)22.关于印发《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实施规划》的通知(苏府〔1999〕118号)23.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州市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0〕3号)2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62号)25.关于批转市残联等部门《苏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1〕7号)26.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12号)27.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1〕25号)28.关于印发苏州市鼓励外贸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1〕37号)29.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6号)30.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保障转变的意见(苏府〔2002〕62号)31.关于印发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86号)32.关于印发苏州市停缓建工程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91号)33.印发关于市级机关房地产开发单位实施改制并与市级机关脱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92号)34.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04号)35.关于整治非法公墓的意见(苏府〔2002〕106号)36.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15号)37.关于批转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24号)38.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36号)39.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7号)40.关于批转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0号)41.关于加强市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苏府〔2003〕109号)42.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63号)43.关于印发《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95号)44.印发《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09号)45.关于印发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131号)46.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37号)47.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146号)48.关于印发《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10号)49.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35号)50.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苏府〔2006〕38号)51.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91号)(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苏财规字[2011]1号【发布部门】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3.15【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字〔2011〕1号)各市、区财政局、农办(农发局、地方局):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将《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3月15日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社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合作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合作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扶持对象。
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列入各市、区名录,依法进行登记,实际运行时间1年(截止每年五月底)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农业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劳务合作社等。
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处室负责人: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处室负责人:【说明】按照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排序。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理标准”。
处室负责人:
理标准”。
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理标准
我局代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截止2011年1月)
一、市政府文件
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局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止2012年11月)
【说明】按照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排序。
未列在参考目录内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处室: 填报日期: 年月日
【说明】1.按照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排序。
2.类别填报:代拟的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局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局主办的规范性文件。
3.清理意见填报:保留、废止、失效或修订。
处室负责人:。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苏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1〕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
中央、省驻苏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时,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坚持“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促进政府及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苏科高[2009]68号、苏财科字[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高〔2009〕68号苏财科字〔2009〕25号)各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任务,根据《关于完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意见》精神,现将《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市科技局、财政局联系。
附件: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苏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加强与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衔接和配套,鼓励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由制造型向技术创新型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意见》,设立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市创新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市创新资金年度项目指南,提出项目资金预算,组织项目评审,立项审议,合同(责任书)签订,验收统计等工作。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为鼓励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专项资金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园区科技专项经费安排,用于促进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和名牌产品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知识产权和名牌产品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知识产权仅指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牌产品是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国家质量免检产品。
三、使用范围和资助额度第三条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且第一申请人为园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具有园区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个人,可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资助的专利费用包括: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2、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3、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4、内资企业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0元,同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二次。
本条第1至第3项所述费用按实际缴纳额资助。
第四条为使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企业和个人的专利申请资助设有一定限额,限额标准根据当年专利专项资金基数确定。
第五条对符合省、市专利专项资助条件的申请项目,由园区科技局推荐到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助,获省市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园区资助。
第六条设立年度专利申请大户奖,对当年专利申请大户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园区注册的软件企业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300元。
已享受软件产品登记补贴的不重复资助。
第八条在园区注册的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2000元。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苏财规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字【2010】1号)市各委办局:为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机构职能调整的实际,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了《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原《苏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行字[2005]8号)即行作废。
附件: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章和部门职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需本级财政配套的资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财政安排的部门业务专项资金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和部门用于电子政务建设的自筹资金。
第四条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市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用平台的运维以及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推动和引导。
第五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财力可能,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性、综合性和跨部门电子政务项目以及对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推动和引导。
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审核和可行性论证,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苏府[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府〔2011〕3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不断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两个文件",全面建立贯彻文件精神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增强企业安全发展理念。
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亲自动员、部署、检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投入增长机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企业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企业必须逐年加大对安全培训教育、劳动保护、安全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投入。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应按照不少于职工总数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人。
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结合企业实际,每年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内容
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内容为更好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抢抓能源变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窗口期,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协同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和新优势,昆山市发布了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下面智多星将具体内容为大家整理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光伏、风电、氢能、储能、智能电网、智慧能源等新能源领域,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节能降碳改造、温室气体控制、污染治理等节能环保领域,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低碳项目咨询、运营管理、监测检测、评估核查、产品认证与推广、环境权益交易等绿色服务领域。
二、强化低碳产业招商(一)支持高端制造项目招引。
支持引进新能源、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高端制造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国内首次示范应用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的支持;对其他先进制造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0%、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外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注册资本和实际到账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各区镇)(二)支持新兴服务项目落户。
加快招引、集聚一批绿色低碳领域的细分赛道龙头、高成长性企业,支持在昆设立总部或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功能性总部。
对符合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支持基本条件的低碳领域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对落户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低碳领域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优先支持纳入昆山市总部企业认定。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要求,确保财政管理依据的合法、有效和统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2〕247号),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截至目前,我局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3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苏州市财政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日附件
苏州市财政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23年1月31日)。
苏州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委发〔2016〕29号)、《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我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规定,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市政府规定支持县级市的专项,延伸至县级市,下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明确加快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持技术创新、企业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支持现有产业优化升级、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绿色发展和淘汰落后产能。
第四条专项资金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管理要求,对原有的市级工业经济升级版、市级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节能、去产能等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后形成。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总体目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规范奖励。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共同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经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宏观管理,会同市经信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审核,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审批;(三)负责专项资金财政项目库管理,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四)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办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资金支出活动;(五)会同市经信委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苏财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各县级市(区)财政局:现将《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2022年12月12日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和资金申报使用主体责任第三章支农资金来源和预算编制第四章支农资金分配使用和调整撤销第五章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市级财政支农资金(以下简称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农资金,是指苏州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分配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含所属单位)和各县级市(区),用于支持“三农”建设与发展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支农资金管理基本原则:(一)坚持优先发展。
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资金投向符合现代财政制度发展要求的公共事务支出和建设改革项目,重点用于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项目。
资金适当向生态保护区域、农产品主产区域、经济薄弱地区倾斜。
(二)坚持量入为出。
防止超出发展阶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当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
(三)加强统筹整合。
对中央、省、市各级财政支农资金进行科学有序整合,形成“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
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一、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一)加大对企业智能化和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1.智能化及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条件:(1)经审计,项目申报年度的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2)申报项目纳入2022年度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库,在库投资不低于企业申报设备投资额;(3)经专家评审,符合智能化及数字化改造项目、工业机器人及系统应用评定标准,并自愿为全市同类企业提供示范。
申报材料:(1)工业企业智能化及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购置设备清单及发票(进口设备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4)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由工信局组织开展);(5)诚信承诺书;(6)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2.数字化应用提升项目申报条件:经审计,项目申报年度软硬件投资额达到50万元,其中软件投入占比不低于20%。
奖励标准:经专家评审,数字化应用提升项目按照软硬件投资额的12%奖励。
申报材料:(1)企业数字化应用提升项目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购置软硬件清单及发票(进口设备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4)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由工信局组织开展);(5)诚信承诺书;(6)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二)突出典型项目示范申报方式:免申即享(对列入苏州市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培育名单的企业,仅在首次列入时给予奖励;对获评省5G全连接工厂—工厂级、车间级、产线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0、30、20万元;对获评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的企业,按照省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示范试点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2022年度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不再奖励,若已获得2021年度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奖励,则进行差额奖励。
)(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标准: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升级版AA级、AAA级证书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
若已获得2021年度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奖励,则进行差额奖励。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引导现代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对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制定如下意见: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范围本意见所适用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是指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和总部经济三类产业项目。
二、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市政府成立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负责制定专项服务产业目录,认定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
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的认定工作。
三、供地方式出让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按照《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苏府〔2007〕84号)规定办理;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建,原用地性质与控规相符的,不再办理供地手续,原用地性质与控规不符的,应收回后重新挂牌出让。
四、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属于规划工业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确定。
2023年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引言为进一步推动苏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其在全国乃至全球的竞争力,加强对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苏州市计划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市级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打造。
本申报指南旨在对2023年度申报该专项资金项目的相关事宜进行规范和指导,确保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资金支持范围本专项资金面向苏州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覆盖先进制造业领域的重点支持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智能制造产业等。
三、申报条件1.申请项目必须是先进制造业相关领域的重点支持项目,具备市级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条件;2.申请单位必须是在苏州市注册并依法成立的企业、科研机构等合法法人或单位;3.申请单位所属项目的投资额度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团队;4.申请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度。
四、资金申报流程1.项目申报准备申请单位应按照苏州市相关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文件;2.项目评审苏州市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3.项目公示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4.项目批准及资金拨付通过评审并公示后,苏州市政府将根据资金可支持情况和项目的优先级确定拨付资金的顺序,并将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5.项目实施与监督资金拨付后,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具体实施项目,配合监督部门进行项目监测和评估。
五、资金使用要求1.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资金使用应用于项目实施的具体经费支出,包括项目研发、设备购置、技术引进、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3.资金使用应按照拨付范围和拨付金额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4.资金使用应配合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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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新兴产业配套项目,联系人:XXX委中小企业合作与创新处纪虹,联系电话:********;
⑤新兴产业领域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联系人:XXX委行业规划处程革,联系电话:********。
4、申报材料用A4纸规格按各类项目申报材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到市经信委各相关职能处室。同时,请各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项目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及汇总表(附件2)分别报送市经信委的相关职能处室和新兴产业发展处。各类项目申报表格等申报材料,请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下载。书面申报和电子文档申报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严禁弄虚作假。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项目指南》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附件:1、2011年度苏州市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各区2011年、本年度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具体工作要求
1、加强项目组织。各地经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开拓工作视野,深入调研,结合本地区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认真分析研究产业发展需求,加大工作力度,组织推荐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2、严格规范程序。各地要完善和规范申报项目推荐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程序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规范化。
3、申报项目须对照《项目指南》规定的项目类型分别进行申报,同一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同一企业原则上选择一项进行申报。
①新兴产业重大投资项目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联系人:XXX委新兴产业发展处范燕萍,联系电话:********,邮箱:(******);
②新兴产业倍增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投资项目,联系人:XXX委产业投资处曹晓红,联系电话:********;
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苏州市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经信新兴〔2011〕7号
各区经信(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苏州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苏州市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11年度苏州市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详细内容见《2011年度苏州市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指南》)。
二、组织申报事项
1、申报项目按属地化原则上报。由项目所在地(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市经信委。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3)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4)前三年度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5)《项目指南》中明确的具体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及初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与当地经信、财政部门在申报材料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申报单位联络人以备查。
一、支持范围
1、重点支持新能源、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智能电网和物联网、新型平板显示四大产业跨越发展工程以及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制造业领域新兴产业的发展,专项资金的60%以上应用于扶持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的重大投资、倍增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产品产业化及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2、支持我市产业基础好、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主导产业,通过技术改造、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为新兴产业配套等途径,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